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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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法律制度探讨

遗产税法律制度探讨

遗产税法律制度探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财富的分配和个人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而遗产税作为一种财富税的形式,旨在调节财富的分布,确保公平合理的财富分配。

在很多国家,遗产税已经成为了重要的税收制度之一,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遗产税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遗产税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和挑战。

一、遗产税的定义和作用遗产税是对从死者继承的财产进行征税的税种。

在很多国家,遗产税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制度,可以调节财富的分布,避免过度的财富积累,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纳税收入的增加。

遗产税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还可以促进公平合理的财富分配,强化个人产权的保护。

二、遗产税的运作模式在很多国家中,遗产税通常采用如下模式进行运作:首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一般为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在死者有遗产时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通常继承人可以包括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祖父母等亲戚关系。

其次,遗产税的税率根据继承的数量和继承人之间关系的远近来进行确定。

它是根据一个税率表来计算的,即遗留分税率表,这个税率表规定了税率和遗留金额之间的关系。

最后,遗产税应当在遗产分配前缴纳,如果没有及时缴纳,会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罚款。

三、遗产税制度所涉及的问题和挑战虽然遗产税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个人产权的保护,但是这个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1、遗产税的抵免制度在很多国家中,遗产税存在抵免的制度,即继承人可以利用死者遗留下的一些财产,在遗产税中进行免税或减免。

但是,这种制度常常会导致一些问题,例如有些继承人可能通过合法或非法手段来隐瞒财产,从而减缓遗产税的征收。

2、遗产税的税率和免税额在多数国家中,遗产税的税率高于其他税种,但是在设置税率时,在考虑公正公平的同时,也要保证财产的流动性,不至于削弱遗产的价值。

而在实践中,很多继承人对遗产税费用负担感到沉重,要求政府减免遗产税。

继承税与遗产税如何规避合法减免

继承税与遗产税如何规避合法减免

继承税与遗产税如何规避合法减免继承税和遗产税是一些国家用来调节财富分配、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税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过一定的合法方式,人们可以规避或减少继承税和遗产税的缴纳。

本文将探讨一些常见的规避合法减免继承税和遗产税的方法。

一、重视财产规划财产规划是规避继承税和遗产税的有效手段之一。

在制定遗嘱时,我们可以通过将财产分散到多个受益人名下,以减少单个继承人需要缴纳的税款。

另外,合理设立信托、基金或家族企业等财产管理工具,也是继承税和遗产税规避的一种方法。

通过将财产转移至这些工具下,不仅可以减少税款,还可以实现资产传承和管理的有效控制。

二、充分利用免税额度继承税和遗产税往往会设定一定的免税额度。

免税额度是指在该额度以下的遗产或财产可以免除继承税或遗产税的征收。

因此,我们可以合理规划将财产分割成多个部分,使得每个继承人所能继承的财产额度都低于免税额度,从而减少缴纳的继承税或遗产税金额。

三、采取赠与措施赠与是指将财产在继承人尚存活之时无偿转让给其的行为。

在一些国家,赠与税的税率相对较低,甚或是零税率。

因此,通过在继承人尚未去世之前,将财产以赠与的方式转让给其,可以达到减免继承税和遗产税的目的。

四、选择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继承税和遗产税政策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税率相对较低,甚至免税。

因此,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可以选择将财产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或免除继承税和遗产税的支付。

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滞纳金和利息减免在一些国家,如果我们未能按时缴纳继承税或遗产税,往往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或利息。

通过合理安排资金流动,我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滞纳金和利息减免政策,降低缴纳的税款金额。

在规避继承税和遗产税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确保所采取的措施是合法、合规的。

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时刻关注相关税法的变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财产规划。

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规避或减免继承税和遗产税的缴纳。

遗嘱的遗产传承税务筹划规划遗产传承的税务优化策略

遗嘱的遗产传承税务筹划规划遗产传承的税务优化策略

遗嘱的遗产传承税务筹划规划遗产传承的税务优化策略遗嘱的遗产传承税务筹划遗嘱的遗产传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个人的财产进行安排和处理的过程。

在进行遗嘱的遗产传承之时,税务筹划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规划,可以优化遗产传承的税务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遗产。

本文将介绍遗嘱的遗产传承税务筹划的相关规划和优化策略。

一、综合规划遗产税遗产税是指对遗产进行继承或赠与时应缴纳的税费。

在遗嘱的遗产传承中,通过综合规划遗产税,可以有效降低继承人需要缴纳的税费。

具体的规划策略包括:1. 遗嘱捐赠:遗嘱人可以选择将一部分遗产捐赠给公益机构或慈善组织,以减少继承人需要缴纳的遗产税。

此举不仅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还能为继承人减轻负担。

2. 遗产分割:根据遗嘱人的意愿,将遗产进行分割,使得每位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金额不超过免税额,从而避免继承人需要缴纳遗产税。

3. 遗产调配:遗嘱人可以采用遗嘱执行人或信托进行资产管理,通过调配资产的方式,减少了继承人需要缴纳的遗产税。

二、利用赠与税规划遗产传承除了遗产税外,赠与税也是遗产传承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赠与税是指将财产赠与给他人而需要缴纳的税费。

在遗嘱的遗产传承中,通过利用赠与税进行规划,可以优化遗产传承的税务风险。

具体的规划策略包括:1. 小额赠与:遗嘱人可以在生前多次进行小额赠与,减少继承时需要缴纳的赠与税。

每年每个人的小额赠与免税金额都是有限的,遗嘱人可以合理安排和分配赠与对象。

2. 赠与额度:通过合理规划赠与额度,使得每位继承人在遗产传承时不需要缴纳赠与税。

可以根据继承人的家庭状况和个人财务情况,制定合理的赠与方案。

3. 礼品赠送:遗嘱人可以在生前通过送礼的方式进行赠与,避免继承人需要缴纳赠与税。

礼品赠送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金额和性质限制,遗嘱人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赠予行为。

三、遗嘱信托的税务筹划遗嘱信托是遗嘱人在遗嘱中设立的一种信托形式,通过信托管理财产,实现财产的合理分配和保护。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

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及税制模式研究一、我国遗产税的立法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立法遗产税的首要原则,也是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遗产税立法中,公平原则表现为遗产税应当依法规定,而非被随意征收,而且对于财产的转移应当进行公平的征税,不得因为财产所有人的身份或者其他原因而给予特殊待遇,同时也不得对财产的转移因有多种形式而实施差别化的征税,确保遗产税的征收公平公正。

2. 税基广泛原则税基广泛原则是指遗产税应当建立在尽可能广泛的税基之上,确保征收到的税收额度较高,而税负相对较轻。

这一原则要求遗产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尽可能覆盖所有的遗产转移行为,不论是通过继承、赠与、遗赠还是遗产分割等行为,都应当予以税收。

3. 税制简洁原则税制简洁原则是指遗产税的税制应当简单明了,让纳税人易于理解和遵守税法。

合理的税制设计可以降低税收征管与征纳成本,提高税制执行效率,促使遗产税的合理征收。

4.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遗产税的立法和实施应当遵循法治的原则,依法规范遗产税的征收与征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鼓励慈善原则遗产税不仅仅是一种财产转移税,也是一种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遗产税的立法应当鼓励遗产人进行慈善捐赠,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上述原则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也为我国未来遗产税的立法提供了借鉴。

二、我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研究我国遗产税的税制模式是遗产税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税率设置、税收范围、纳税人身份等具体的税收政策。

下面将从税率设置、征税范围、纳税人身份等方面展开研究。

1. 税率设置遗产税的税率设置是遗产税的核心问题之一。

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收的征收水平和纳税人的税负。

对于遗产税的税率设置,应当兼顾遗产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与调节财富分配的功能,既要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也要避免对财产所有人造成过重的税收负担。

2.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是指遗产税应税的财产范围,包括现金、房产、股票、基金、保险金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几点思考
四是开征遗 产税 , 有利于 健全我 国税制体 系 . 遗产税 从内容实 质上来 讲属于 财产税范畴 , 是一种 直接税 . 目前我国 工商税收收 入中 , 流 转税占 80 %以上 , 比 重过大 , 而直接 税只有 10 %左右 , 比重过小 , 这种体系不利于 各税种作用的协调发挥 。另外 ,目前财 产税中只有房产税 、契税 、车船税三个 税种 ,而没有把公民个人存产纳入征税 的范围 ,这就使财产税存在很大欠缺 。 为了弥补这个不足 ,我国应该开征遗产 税 ,以促进财产税以及整个税制体系的 健全 。
二是减少社会浪费 。对继承人不劳 而获的继承遗产课税 , 使其减少一部分 财产 , 削弱其购买力 , 能在一定程度上 限制其为富不仁和奢侈淫逸之风 , 以稳 定社会秩序 ,增加社会公共利益 。
三是增加国库收入 。遗产税适用累 进税率 , 对遗产多者课以重税 , 从而增 加财政收入 。
四是补充所得税之不足 。纳税人自 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 不免有逃税或漏征 的情况 , 遗产税可以补征纳税人所逃漏
近邻日本也于 1905 年实施遗产税 。目 前 , 遗产税已成为国际上财产税中较为 主要的税种之一 。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曾 于 1915 年拟 定 《遗产税征收条例》, 但未实行 。此后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8 年拟定 《遗产税 条例( 草案) 》,并于次年修改制定出 《遗 产税条例》及实施细则 ,几经周折 ,直至 1940 年 7 月 1 日才于全国开征 。新中国 成立后 , 1950 年 1 月政务院颁布的 《全 国税 政实施 要则》 中曾规 定征收 遗产 税 ,但一直没有开征 。1957 年遗产税又 被取消 。
理论 之窗
和赠与税的几点思考
富 , 克服 私有财产继 承制度的 消极影 响 。通过财产的继承 ,高收入者将财产 转给了后代 ,使其后代不劳而获取得了 巨额的遗 产 。不少人 在获得大 笔财产 后 ,便大肆挥霍 ,铺张浪费 ,严重败坏了 社会风气 。通过开征遗产税 ,运用税收 手段对继承的遗产数额加以限制 ,从而 在一定程 度上削弱其 依靠遗产 生活的 愿望 , 促使其自力更生 , 通过自己的劳 动来致富 。

遗产分配的税务筹划如何减少遗产税负担

遗产分配的税务筹划如何减少遗产税负担

遗产分配的税务筹划如何减少遗产税负担遗产税是指在遗产所有人去世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对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由于遗产税的税率较高,对遗产的继承人来说经常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负担。

然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有效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遗产分配的税务筹划方法,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一、生前税务规划在遗产分配前,遗产所有人可以采取一些税务规划措施,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策略:1.遗赠赠与:遗产所有人可以在生前通过遗赠赠与的方式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继承人。

在遗产税法规定的赠与税免税额范围内,继承人收到的财产是免税的。

通过合理的遗赠赠与策略,可以将一部分财产提前转移给继承人,从而减少遗产税负担。

2.设立信托:遗产所有人可以将一部分财产设立信托,通过信托的管理和运作,限制遗产的继承人对财产的支配权和受益权。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财产设立信托后,可以有效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3.合理规划遗嘱:遗产所有人可以通过合理规划遗嘱,制定详细的财产分配方案,并结合税务规划,选择合适的继承人和受益人,以达到减少遗产税负担的目的。

二、遗产分配的合法方式选择在遗产分配时,选择合适的遗产分配方式也可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合法方式:1.家族信托:将财产设立为家族信托是一个常见的遗产分配方式。

通过设立家族信托,遗产所有人可以将财产转移到信托中,受益人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则和条件享受信托财产的收益。

家族信托有利于控制和管理遗产,同时还可以减少遗产税负担。

2.慈善捐赠:遗产所有人可以选择将一部分财产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公益组织。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遗产税或者享受抵扣税收的特殊待遇。

三、跨境税务筹划对于具有海外遗产或跨境财产的人来说,跨境税务筹划是减少遗产税负担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一些跨境税务筹划的方法:1.国际遗赠赠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遗产所有人可以选择将财产在国际范围内进行遗赠赠与。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

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在遗产规划中,赠与与赠与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赠与是指将财产或财产权益无偿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而赠与税是指对赠与行为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税收机制。

本文将探讨遗产规划中的赠与与赠与税相关的问题,并提供一些有助于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的建议。

一、赠与的意义赠与在遗产规划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赠与,财产所有人可以在生前将一部分财产转让给子女、亲人或其他受赠人,从而达到分配财产、减少遗产税负担的目的。

此外,赠与还可以通过将财产交予信托等形式,实现资产保值和节税。

二、赠与的影响1. 遗产分配的平等原则赠与行为可能对遗产分配产生不平等的影响。

对于有多个子女的家庭来说,分配财产给某个子女可能会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

因此,在进行赠与时,应考虑分配的公平性,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2. 赠与税赠与行为会触发赠与税的问题。

赠与税是根据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赠与财产的价值以及赠与行为的频率等因素来计算的。

不同国家对赠与税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可能对赠与行为征收较高的税率。

因此,在进行赠与时,需要了解并考虑赠与税的影响。

三、赠与的策略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规划,以下是一些赠与的策略供参考:1. 提前赠与将财产在生前赠与给子女等继承人,可以有效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通过提前赠与,财产所有人可以合法地转移财产,降低遗产税的税率和计税基数。

2. 赠与与受赠人就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可以用于资助其教育、创业和就业。

通过这种方式,财产所有人既能支持子女的发展,又能实现财产保值、倍增。

3. 信托赠与将财产交由信托管理,有助于规避赠与税的问题。

通过设立信托,财产所有人可以保障财产的安全并实现税务上的优惠。

四、赠与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赠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赠与数额的合理性赠与的数额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生活需求来决定。

过度的赠与可能导致财务上的困难,因此需要合理规划赠与的数额。

2. 法律法规的遵守在进行赠与时,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遗产税规划方案

遗产税规划方案

遗产税规划方案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遗产税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遗产税是指在一个人离世之后,其财产遗产进行继承时需要缴纳给国家的税款。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遗产税的缴纳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通过合理的规划,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本文将提出一些遗产税规划方案,以帮助个人和家庭在遗产传承方面更加灵活和经济。

一、利用豁免规定首先,一个重要的遗产税规划方案是利用豁免规定。

在许多国家的遗产税法中,都有一些限额或免税额的规定。

个人和家庭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将财产划分为多个继承人之间,从而享受每个人的免税额。

这可以通过制定遗嘱、成立信托等方式来实现。

例如,父母可以把部分财产留给子女,以利用所有家庭成员的免税额。

二、赠与策略其次,赠与策略也是一种有效的遗产税规划方案。

通过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将部分财产赠与给子女或其他亲人,可以减少遗产总值,从而降低遗产税的负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赠与财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赠与人自身的生活需求和经济状况。

合理的赠与策略可以在兼顾个人需求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遗产税的缴纳。

三、使用信托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遗产税规划方案是使用信托。

信托是一种将财产移交给受托人管理的方式。

通过成立信托,个人可以有效地规划遗产,确保财产在子女或其他受益人之间的平等和合理分配。

此外,信托还可以通过设立条件和限制,确保财产在继承人手中长期具有价值,避免一次性消耗和浪费。

四、国际规划最后,对于国际财产遗产的规划,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策略来减少遗产税的负担。

例如,利用国际遗产规划的机会,将财产投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从而在合法的范围内减少遗产税的税率。

然而,这种方式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和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以避免违法行为和潜在纠纷。

总之,遗产税规划是一个复杂而有挑战性的问题,需要个体和家庭在智慧和专业的指导下进行合理规划。

有针对性的规划,可以在遗产传承过程中最大化地保护和分配财产,减少遗产税的缴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税规划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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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和赠予税的防腐治腐功能及制度设计作者:喻长庚【摘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既是收入和财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治腐的对策之一。

本文在分析遗产税与赠与税在防腐治腐中的作用后,重点就遗产税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与赠予税防腐治腐功能应税遗产税率一、遗产税与赠予税的防腐治腐效应1.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淡化腐败动机。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之所以有人愿意冒着风险,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均是受其获利动机的驱使。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是否愿意去赚取某种“收入”或“所得”,完全取决于这种“收入”或“所得”与取得这种“收入”或“所得”需付出的“成本”或承担的风险之间的对比关系。

如果“成本”或风险大于“收入”或“所得”,人们将不愿再去赚取这种“收入”或“所得”。

否则,人们就甘愿付出“成本”或承担风险,而谋取“收入”或“所得”。

可以说贪污受贿者既要承担政../4字体--去内容白字页眉页脚文件夹/.96108./治风险,又要承担经济风险。

但这种风险只有对被发现和处理者才是一种现实的风险。

而对侥幸不被发现和处理的人来说,则是一种并不影响其实质利益的潜在风险。

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被发现和处理的腐败问题占实际发生的问题的比例还是较低的。

由此可见,腐败的现实风险和成本还是较低的。

这也是贪污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如果严格所得税的征收,再加上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

贪污受贿者冒极大风险而得来的“收入”或“所得”,最终相当部分不能归其支配,久而久之,他们将会产生一种。

既然如此,何必当初”的想法,从而淡化其腐败的动机。

严厉的纪律与法律惩处使他们“不敢”,而高额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则使他们“不愿”。

2.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将部分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转化为国家收入。

灰色收入以及非法所得,如果没有得到处理和解决,最终将主要有四个出处:一是用于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挥霍;二是馈赠亲友;三是积累成财富遗赠子孙后代;四是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

若用于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挥霍将很快使拥有非法收入者露出蛛丝马迹,多一次挥霍就多一份暴露的危险。

因此,这在客观上有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同时,人们的挥霍总是有个客观的“度”,从现实的情况看,用于挥霍的收入占非法收入的比重是较低的。

若用于社会捐赠,则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效果,并造成灰色收入和非法所得的自我转化。

若用于赠与亲友或积累财富遗赠子孙,在征收了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将有相当部分通过赠与税或遗产税的方式转化为国家收入。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非法所得在代际之间的转移,可以抑制腐败“成果”的无限“延伸”。

遗产税及赠与税起到了非法所得“过滤器”的作用。

3.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可以净化社会风气。

遗产税与赠与税对社会风气的净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恶习。

二是控制食利及寄生阶层、鼓励诚实劳动。

据有关方面估计,我国家庭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已有l000万户。

随着社会的发展,拥有大额财富的家庭将逐年增加。

如果允许这部分家庭的财产无税继承的话,其子女将无需劳动而过上优裕的生活。

久而久之,将形成一个靠上辈积累的财富而过活的食利阶层和寄生阶层。

三是促进教育投资,提高民族素质。

作为父母,一般想为子女留下点什么。

究竟留什么,一般有两种选择: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既然物质财富要被征收遗产税或赠与税,那么不如给子女留下点精神财富,即让子女学会生存和发展的本领。

因此征收遗产税能促进家庭的教育投资,提高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和民族素质。

二、我国遗产税的制度设计(-)遗产税的模式选择各国遗产税大体有三种模式:总遗产税模式。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征税。

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或委托遗产管理人,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应税遗产总额。

分遗产税模式,也叫继承税。

即对各继承人各自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征税。

纳税人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课税对象是继承人各自得到的遗产份额。

总分遗产税制模式,又称为“混合遗产税制”。

它对遗产进行两次课征,先对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总额课征一次遗产税,税后遗产分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所继承或分得的遗产份额课征一次继承税。

以上三种不同的遗产税,各有其优缺点:总遗产税,就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税源控管比较容易。

但是,其不考虑继承人继承财产数额的大小以及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不同继承人负担同比例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税负不公。

分遗产税,一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疏关系的不同以及继承人支付能力的不同实行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税负的公平;二是累进的分遗产税,等额的遗产,继承人越多,适用的税率档次越低,税负越轻。

因此,累进的分遗产税能鼓励财富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在解决两代之间转移财富所引起的不公问题上更加直接。

但是分遗产税,要考虑总遗产的具体分配且要对分散的继承人分别征税,显然具有一定的征管难度。

总分遗产税,兼蓄了前述两种遗产税的优点,先对遗产总额征税,使国家税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证。

再视不同情况,有区别地对各继承人征税,使税收公平得到落实。

但总分遗产税也存在缺点:一是对同一遗产征收两次税收,有重复征税之嫌;二是使遗产税制复杂化。

我们认为,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之初,宜选用总遗产税模式。

理由有三:其一,在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较低,遗产税的征收缺乏经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风气尚未形成,遗产税宜采用简便易行的方式;其二,总遗产税是对“死人”征税,征收阻力较小,而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即“活人”征税,征收阻力相对较大;其三,遗产税有合理分配社会财富、组织财政收入、追税、追赃多方面的功能。

在我国当前分配过程极不规X,各种灰色收入及非法所得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积累成大量财富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遗产税将死者财富的相当一部分收归国有,即突出税收的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比实现不同继承人之间税负公平分配显得更为重要。

突出遗产税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直采用总遗产税。

(二)应税遗产额的确定在征收遗产税时,首先应确定纳税人的遗产总额,遗产总额扣除其债务、丧葬费用、执行遗嘱费用等即得出遗产净额。

从遗产净额中扣除一定项目的金额后才得出应税遗产额。

应税遗产额是计算应纳遗产税的依据。

可以从遗产净额中扣除的包括:免税遗产金额、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及法定免税额。

免税遗产应包括:(l)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给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福利、公益、慈善等部门和单位的遗产;(2)继承人申明不转让的文化、历史、美术等图书资料、图画,但转让时须补交税款;(3)禁采的森林,但解禁后应补交税款。

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为:(1)被继承人配偶,除放弃继承权外,应从遗产净额中扣除对万元,遗产如属夫妻共有财产可扣除一半。

(2)被继承人遗有子女、父母的,每人可从遗产净额中扣除10万元。

父母已满60岁,子女未满18岁者,可适当加计扣除。

法定免税额的确定。

我国遗产税的法定免税额定为多少合适,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我们建议,我国当前的遗产税的免税额确定为50万元比较适合。

理由有二:其一,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遗产税的免征额一般均在人均GNP的1520倍之间。

如美国遗产税免税额(60万美元)是人均GNP(29340美元)的17.04倍;新西兰遗产税免税额(23491美元)是人均GNP(15840美元)的14.8倍。

我国遗产税开征初期,起征点可以略高一些。

大体可按人均GNP的20倍确定。

1998年,按购买力平价法计算我国人均GNP 为3220美元,若按20信确定,则免税额为M400美元,大约为50多万元人民币。

其二,将免税额确定为50万元,一个拥有l00万元财富的家庭,配偶一方死亡时,在扣除了免税遗产额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及法定免税额后,一般不会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

这样可以将遗产税的纳税人控制在较小的X围,有利于减少征收遗产税的阻力,也有利于加强遗产税的管理。

(四)遗产税(赠与税)的税率设计我们建议,我国遗产税税率大体可以设计为六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为20%,最高一档税率为60%。

具体税率结构表设想如下:之所以将遗产税税率设计成上表,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理由:(1)依此税率表征税,对拥有大额应税遗产(100元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发生遗赠时,将其财产的一半收归国有;对拥有巨额应税遗产(50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发生遗赠时将其财产的大部分收归国有。

这样体现了向富人征重税的思想,有利于发挥遗产税的均富功能,财政功能和追税、追赃功能。

(2)在税率结构表中将最低边际税率定为20%,最高边际税税率定为60%,大体上与实行总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接近。

如英国现行遗产税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边际率为60%,我国XX地区遗产税最高边际税率也是60%。

(3)最低税率20%,最高边际税率60%,均高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最低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15个百分点。

遗产税作为一种对死人征收的“无痛苦税”,这样的税率水平应该是能够为国民所接受的。

(4)税率表设计为六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税率档次较少,对拥有不同遗产额的人来说税负也不一定十分公平,但在我国遗产税征收初期,简单明了,易于操作的税率结构更具适用性。

至于某些不十分公平的问题,可以通过积累经验以后的税率结构调整来解决。

(五)遗产税的税权划分及管辖权原则我国的遗产税建议作为地方税。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遗产税虽然是一个很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但在开征初期遗产税的收入不会太多。

二是遗产税的征收,有赖于地方政府的大力配合。

将遗产税作为地方税,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

三是扩大增值税的X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若干行业改为增值税,这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

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增值税后,会影响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必须有相应的替代税源。

遗产税(赠与税)正是地方政府的替代税源之一。

同时将遗产税归地方,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

四是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对产业结构,宏观经济稳定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遗产税收入虽然可以归地方,但税权必须相对集中在中央。

免税项目、扣除项目及金额、免税额及税率必须全国统一,否则会影响资源在地区之间的配置,影响合理的地区经济结构的形成。

关于遗产税的管辖权问题,宜采用与所得税一致的税收管辖权原则。

即对我国居民的境内外遗产行使全面的税收管辖权,而对非居民只就位于我国境内的遗产征税。

三、开征遗产税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一)提高思想认识。

据调查,目前我国有力%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 83 %以上的人对国家征收遗产税表示不可理解。

特别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类型的高收入群体,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不理解。

这必然成为开征遗产税的阻力。

为了清除阻力,在遗产税开征之前,必须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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