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2019年年会议程
《电子商务法》(第二版)教学课件:第02编本论_第04章 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2、法人的主体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同性质的法人,目的范围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 的范围也不同。
2、法人的主体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 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的时间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一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
1、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不能抛弃也不能转让自己的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 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三种。
(二)我国立法
1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
(1)监控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2 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
(1)直接侵权责任 (2)共同侵权责任
思考题:P68 简述电子商务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 简述网络平台服务商的责任?
二、在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 主体的特征
主体表现虚拟性 主体属性不确定性 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跨地域性
二、在线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 1、在线自然人用户 对于自然人是否可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包括电子商务活动,《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 定。
《电子商务法》立法背景及法律实物(一)

《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物(⼀)2018年10⽉14⽇,有幸参加刘律师在张家港举办的电⼦商务法⽴法背景及法律实务讲座,收获颇丰,⼲货满满!刘律师作为《电⼦商务法》⽴法者成员之⼀,幽默诙谐、深⼊浅出的讲解了⽴法过程中法条背后的故事,并对电⼦商务法出台后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有哪些发展空间,对某些重要的法条⽴法者的态度做了详细的分析。
笔者做了简要整理,以期对于电⼦商务法律师有所帮助。
听完课后,刘律师晚上在微信⾥⾯发了⼀条朋友圈,希望看到各位律师同⾏明年此时就打赢电商法重⼤诉讼的案例。
令各位听课这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分两部分整理听课感想。
⼀、电⼦商务法的⽴法背景和历史1.背景⼤约在2013年左右的时候,从企业统计的数据来看,中国的电⼦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10万亿元左右,当时参与⽹购的消费者已经达到4亿⼈,同⽐增长30%,电⼦商务从业者超过200万,间接带动⼈⼝1500万⼈。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当时国家的GDP只有59.52万亿。
正是电⼦商务的⾼速发展带动了市场经济的活⼒,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倒逼⽴法者不得不关注该⾏业的⽴法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去规范电⼦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现有的⽴法有《全国⼈⼤关于维护互联⽹安全的决定》、《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东省电⼦交易条例》、《上海市促进电⼦商务发展规定》、《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杭州市⽹络交易暂⾏管理办法》等。
其中关于《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在实践当中,法院的案判决⾥引⽤的⽐较少,主要在于该条法律的技术性⽐较强,⼤多数律师不愿以该法为依据主张当事⼈的权益,法官为避免说理性⿇烦,也很少在判决中引⽤该法条。
该法在以后的案例纠纷中,律师可以有很⼤的发展空间。
2.电⼦商务法的⽴法历史2013年12⽉27⽇,正式启动了电⼦商务法⽴法⼯作2014年4⽉杭州会议2015年11⽉南京会议2016年3⽉电⼦商务法形成草案2016年12⽉第⼀次审议2017年10⽉第⼆次审议2018年6⽉第三次审议2018年8⽉第四次审议2018年8⽉31⽇全国⼈⼤常委会审议通过,2009年1⽉1⽇实施。
2019电商行业大事盘点

2019电商行业大事盘点马上就到年底了,照例开启2019年的各项盘点。
此文章盘点的是2019电商行业的大事,不仅勾勒出2019电商领域的发展脉络,也将影响着2020年电商发展的趋势。
1. 电商法正式施行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
对这部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电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微商代购、信誉评价、商品搭售、押金退还、快递延期、大数据杀熟等成为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施行一个月后,不少消费者表示,信誉评价、商品搭售、押金退还等维权难题得到缓解,获得感明显增强。
2. 有赞强制“996”工作制1月17日,有赞公司在年会上宣布调整作息时间:正常的工作时间为早上9:30到晚上21:00,周三为家庭日,而遇到紧急项目时,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时间会更长,也就是俗称的“996”工作制。
随后,有赞又在员工在工作群中发布相关通知表示:从年会后的一周开始,实行新的作息制度;并且,除了周三之外,晚上9点前走需要请年假,否则算旷工。
还有有赞员工爆料,周六加班并无法律规定的加班费,而所谓的周三家庭日,就是周三可以不用加班呢,能正常下班。
由此,“996”工作制引发社会热议,不少互联网企业负责人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3. 苏宁收购万达百货、家乐福,加快完善线下零售场景布局2019年,苏宁先后完成了对万达百货与家乐福中国的两笔收购:2月收购万达百货37家门店;6月宣布拟出资48亿元收购家乐福中国80%股份,9月正式完成交割。
伴随着阿里、腾讯(京东)、苏宁这两年对各自链接能力的强化,各自的战略基点越来越回归实体化,只有在实体、实景、实物、实情、实感基础上建立起的强链接才会成为构建数字化商业生态的持续支撑,只是每一家企业所具有的核心基因带来的链接有企业差别而无本质区别,在此基础上中国零售乃至整个消费品行业业已进入深度整合与升级期。
4.直播电商“爆发年”今年天猫双11出现了超过10个亿元直播间和超过100个千万直播间。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历程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历程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历程一: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背景1.1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1.2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需求与目标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2.1立法机构的参与与推动2.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1.2部门2.1.3行业协会与商业机构2.2立法调研与制定草案2.2.1相关部门组织的调研工作2.2.2草案的制定与修订2.3公开征求意见与审议2.3.1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与征集2.3.2草案的审议与修订2.4立法程序与通过2.4.1立法程序的正式启动2.4.2立法的通过与公布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3.1电子商务基本原则3.1.1平等自愿原则3.1.2公平竞争原则3.1.3信息保护原则3.1.4合同自动化原则3.2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2.1经营者权利与义务3.2.2消费者权利与义务3.3电子商务合同3.3.1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效力3.3.2电子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3.4电子商务交易保障3.4.1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3.4.2交易平台管理与监督3.5电子商务纠纷解决3.5.1纠纷解决途径3.5.2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机构附件:电子商务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数据处理为交易双方的经济活动提供支持的商务活动。
2.电子合同: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使用电子数据发表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3.网络安全:指保护信息系统和网络免遭破坏、更改、泄露、不正当使用的能力。
4.数据保护:指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包括收集、储存、使用、删除等方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交易平台: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撮合服务的网络服务平台,如电子商务网站、移动应用等。
简述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历程一:背景与意义1.1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与挑战1.2制定电子商务法的重要性与意义二:立法背景与基础2.1我国相关法律与规定的不完备性2.2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与经验2.3国际立法机构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与借鉴三:立法机构的参与与推动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作用3.1.1相关立法机构的设立与职责3.1.2代表团的讨论与决策3.2其他部门与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3.2.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推动作用 3.2.2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奋斗与发声四:立法过程的具体步骤4.1立法调研与论证4.1.1相关部门的立法调研工作4.1.2学术界与业界的关于电子商务法的研究4.2草案的起草与修改4.2.1草案的初稿与征求意见稿4.2.2草案的修改与定稿4.3公开征求意见与审议4.3.1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与范围4.3.2立法机关的审议与修改4.4立法程序与通过4.4.1审议通过的程序与环节4.4.2立法的公布与生效五:我国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5.1电子商务基本原则与规范5.1.1平等自愿与公平竞争原则5.1.2网络安全与信息保护规范5.2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5.2.1经营者的合规责任与经营自由权5.2.2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与选择权5.3电子合同的成立与效力5.3.1电子合同的要件与成立程序5.3.2电子合同争议解决的规定5.4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与纠纷解决5.4.1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与责任5.4.2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运行附件:电子商务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子商务:指在信息网络环境下,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数据处理为交易双方的经济活动提供支持的商务活动。
电商会议方案

电商会议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各行各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电商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举办一场电商会议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为你提供一个电商会议方案,旨在为电商从业者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推动电商行业的发展。
二、会议目标1. 搭建交流平台:为电商从业者提供一个交流分享的机会,让他们学习其他成功案例并分享自己的经验。
2. 推动合作与创新:通过会议,促进电商行业内各个环节之间的合作,推动创新发展。
3. 提高专业素养:邀请业内专家,就电商行业的最新趋势、发展方向等进行深入探讨,提高与会者的专业素养。
4. 拓展市场机会:为电商从业者创造一个拓展市场机会的平台,鼓励他们发掘新的商机,拓宽业务范围。
三、会议内容及流程1. 开幕式- 主持人致辞- 嘉宾介绍2. 主题演讲- 邀请行业知名专家就电商行业的发展趋势进行主题演讲,包括但不限于线上零售、物流快递、支付结算等方面。
3. 分组讨论- 将与会者分成不同小组,针对电商行业的热点话题进行深入探讨与交流,例如:社交电商的发展趋势、电商平台的品牌建设等。
4. 成功案例分享- 邀请一些成功的电商企业代表分享其在电商行业的经验教训,为其他从业者提供借鉴与启发。
5. 技术展示与体验- 邀请一些电商服务提供商进行技术展示,介绍他们的创新技术与产品,供与会者体验与交流。
6. 闭幕式- 会议总结与展望- 颁发参会证书四、会议筹备工作1. 确定会议时间与地点:根据参会者的方便性,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
2. 邀请嘉宾与演讲人:组织者可以邀请相关电商行业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作为主题演讲嘉宾。
3. 安排会议日程:根据会议内容和流程安排会议日程,确保会议进度合理,时间安排充裕。
4. 确定参会人员名单:通过行业协会、电商企业等渠道,邀请相关人员参会。
5. 会议宣传与报名: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会议宣传,并提供在线报名通道。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01
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02
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符合数据电文的形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
01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02
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当天下午3时35分18秒,衡阳木制品加工厂也以电子邮件回复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要求认可。
01
为对景荣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见,3月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还专门派人到景荣实业有限公司作了确认,但双方都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01
3月11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将上述桌椅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由于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已于10日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工厂生产的办公桌椅,就以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合同为由拒收。
01
双方协商不成,3月16日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受理并给予妥善处理。在庭审中,双方对用电子邮件方式买卖办公桌椅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去人确认、3月11日送货上门等均无异议。 问题:电子邮件是否可以作为电子合同? 双方是否对合同进行了确认?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2、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就是基于基本相同的条件面向公众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注册邮箱、拍卖网站缔结合同。 2)对于面向消费者的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40条对经营者有三方面的限制: A、经营者所拟定的格式合同必须保证权利义务公平。 B、如果在格式合同中限制自身的责任,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或者按照对方要求加以说明。 C、完全免除自己责任或者完全剥夺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是对对方当事人加以不适当限制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
《电子商务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0年1月12《电子商务法》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因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对消费者滥用权利作出消极评价,肯定了电商平台自治对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作用,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效参考和指导。
三、李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平台“假一罚十”交易规则的效力认定【基本案情】平台与商家在平台协议中约定“假一罚十规则”,平台委托案外人购买商家商品后,鉴定该商品为假冒商品,据此认定原告销售假货,并依据平台协议冻结了原告的账户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交易规则有效。
【典型意义】法院认定“假一罚十规则”有效,有利于引导各地法院改善对于平台协议与交易规则的态度,鼓励平台进行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
四、常某某与许某、第三人马某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基本案情】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许某订立网络暗刷服务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暗刷服务来增加某款游戏的访问量,以提高其游戏用户的排名。
因被告未支付服务费,原告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公众对“暗刷流量”现象的广泛关注。
五、广州美明宇月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张某、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网络空间领域内消费者评价权应受法律保护【基本案情】李某、张某(双方系夫妻)之子入住由美明宇公司经营的美媛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腾讯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基本案情】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对涉案作品不具有审核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典型意义】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属性的界定应当结合技术原理、营利模真相Superuise Bearing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坠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密境和风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初步解读

电子商务法平台责任的初步解读薛任何一个立法必然都以一种特定的理论和特定的哲学观念作为前提。
在《电子商务法》的诸多条文中,关于平台的规定占据了很大一部分。
毋庸讳言,《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的规范,也是以某种关于平台的理解模式、关于平台属性的认知模式作为前提。
不把《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的理解以及相应的理论预设厘定清楚,就无法真正理解这部法律。
关于平台的法律属性有很多不同的界定。
最初的理解,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无非是一个网络版的“柜台出租者”,或者网络版的“展销会举办者”。
但是后来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些界定都不足以概括平台真正的属性,因为平台所做的事情远远多于柜台出租者。
基于同样的道理,平台也不能被概括为是一个所谓的“交易所”。
理由很简单,交易所与入场交易者的关系模式完全不同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
将平台理解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到现在为止仍然是一种主流学说,这种界定也的确在一些方面,揭示了平台的属性。
但这仍然不是对平台属性的一种准确、全面的理解方式。
因为平台的所作所为,在很多方面远远超岀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
对此,只要看看有些平台的主要收入,来自于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广告服务(竞价排名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就可以认识到这种关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性是多么脱离平台实际。
简要来说,《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立法的基础理论,就是认为,平台是一种具有独立的组织架构和自己独特的权力机制的新型市场主体。
虽然平台在类型上千差万别,有些类型的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更加接近于一种契约型的架构,也就是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更多地呈现出契约型的协作机制;而有些类型的平台更多地呈现出企业型的架构,平台与平军台内的独立经营者更类似于企业与员工的关系模式。
但平台的确不是纯粹的契约型架构,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型架构,而是具有自己独特属性的组织体。
对于这种组织体,先前的法律规则的确没有充分而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去调整。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模式,支撑着通过《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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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
2019年年会议程
年会开幕式
主题报告:
《电子商务法》实施一周年评估
会议时间:12月15日09:00 - 11:30
会议地点:北京大学凯原楼
《电子商务法》自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年来,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更加深度融合的业态背景下,法律的正式实施对于生产和生活实践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为了实现规范电子商务经济秩序、促进互联网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电子商务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提炼和问题总结显然成为一种迫切需要。
在本次年会开幕式上,北京大学法律学科与经济学科的著名专家学者将与来自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领域企业一道深入观察实施中的《电子商务法》,对其中的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和新型电商合规发展等问题进行评估分析。
分论坛(1)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问题探析
会议时间:12月15日 13:00 - 15:00
会议地点:北京大学凯原楼
电子商务平台上一系列侵权事件,尤其是恶性事件的发生,让平台责任的承担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
《电子商务法》在法律层面上予以了回应,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进行信息检验、安全保障和信息数据保存等责任形式。
然而,如何在电子商务规制实践中具体把握平台责任、平衡平台上各方主体的利益、实现电子商务经营秩序的稳定与安全,需要进一步剖析和研讨。
本论坛将以“平台责任”为核心议题,邀请各位专家学者与业界人士共同贡献与凝聚法律智慧。
分论坛(2)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会议时间:12月15日 13:00 - 15:00
会议地点:北京大学凯原楼
电商法实施一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向来被人们热议。
《电子商务法》通过一系列规定,构建了由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治理措施与法律责任等部分组成的平台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如何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形成知识产权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等有关各方共同参与、共同构建的共管、共治与共赢的新秩序?本论坛将邀请相关产学研各界别的专家人士和代表,聚焦平台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
分论坛(3)
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政策
会议时间:12月15日 15:30 - 17:30
会议地点:北京大学凯原楼
近来,国内各主要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纠纷成为焦点。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和三十五条是否对此作出了回应?法律实施一周年以来,对于电子商务特殊的交易环境、交易方式下产生的“二选一”问题、数据抓取和数据归属问题、滥用技术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解决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监管部门如何运用法律规制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竞争?各平台又应当如何正确地采取应对竞争策略?对此,大会将邀请监管机构、业界代表、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士对电子商务中的竞争政策与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分论坛(4)
新类型电商的合规发展
会议时间:12月15日 15:30 - 17:30
会议地点:北京大学凯原楼
除了传统电商大平台外,新型电商也正逐步崛起,这正是互联网共享化、快速度的特质所带来的巨大变化。
现如今,我国电子商务进入了革新与转型阶段,微商、社交电商、内容电商等新型电商业态不断涌现,不同商业模式之间融合加剧,商业创新大幅提速。
在这样的商业新环境下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次年会将对目前出现的各类新型电商发展所遇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