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平等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他人干涉。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欺骗他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公序良俗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身关系: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财产关系:指基于财产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合同关系:指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其他民事关系:如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它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物权制度:规定了物权的种类、性质、取得、变更和消灭等。
债权制度:规定了债的种类、发生原因、效力等。
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婚姻家庭制度: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家庭关系、收养等。
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
地理常识是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必备的一项知识,它涉及到我们的出行、气候、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等多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一些基础的地理常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我们生活的世界。
地球是一个椭球形的天体,它的赤道略鼓,两极稍扁。
地球的平均半径约为6371公里,周长约为公里。
地球表面的总面积约为1亿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为4872亿平方公里,海洋面积约为6118亿平方公里。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1, 属于政策性原则的是:《婚姻法》规定,我国激励晚婚晚育和实行安排生育。
2, 张某是神经病患者,在村上不务正业,常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静,。
某日,张某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二, 张三用扁担, 木棒将张某打死。
此后,三人被关押。
检察院认为,三个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有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认为,张某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
法院最终对此三个被告予以减轻惩罚,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适用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是个案平衡原则。
3, 公法及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在:民法法系。
4,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法律公布之日。
5,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这表明法具有:国家性。
6, 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
7, 有关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律后果不肯定是法律制裁。
8,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9, 关于法的效力的依据说法错误的是: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自身。
会;②法律体现了公允, 正义,因而人们遵遵守法律律,体现了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③法的效力的依据包括法律本身, 道德, 利益等诸多方面。
10,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度联系。
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次之分;②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发展都必需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11, 肖像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精神财宝。
12,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13,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
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能力罚)。
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
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声誉罚(申诫罚)。
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刑法讲义-1-刑法概述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三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 3 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适用刑法的具体要求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于事实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刑相称、罚当其罪。
三、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原则(1)法律规定:第 6 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空、领陆、领水)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在公海中也适用,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地域: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2)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原则第 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即:中国人在外国犯罪),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以保护管辖原则为根据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即:外国人在外国伤害了中国人)(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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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规范性:法通过规范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 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权利和义务辩证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无 义务的权利。
❖ 4、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3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认可是指国家承认原来已存在的习惯、道德并赋 予其法律效力。 认可的两种情况: ①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比、条文 化; 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未系统化、 条文化。
法律部分复习提纲
❖ 法律知识部分主要需要掌握: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1
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以程序为标志、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普 遍性的社会规范。
2
法的特征:Leabharlann ❖ 1、意志性:统治阶级意志
12
分类标准
名称
创制和适用的主体 国内法 不同
国际法
法律的地位、效力、 根本法
内容和制定 主体、程序
普通法
不同
法的效力范围不同 一般法
特别法
规定的具体内容不 同
实体法 程序法
创制和表达形式不 成文法 同
不成文法
定义
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 范围内的法
特别注意之处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 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
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 B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 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 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宪法讲义-3-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二章宪法第三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同等的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
平等地享有权力(守法)、平等地履行义务(守法)、平等地适用法律(司法);但立法上不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既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又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处于首要地位)、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监督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包括批评、建议权(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的一切行为),控告、检举、申诉权(仅针对违法失职行为)。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取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如冤假错案、暴力执法)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非宗教自由;国家既不鼓励不提倡;无传教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982 年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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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2011年天水事业单位招考“追求卓越培训班”冲刺资料(五)第一部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第一讲法理学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前者制定修改基本法;后者制定修改基本法以外的。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其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3、法的一般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一般是指习惯法。
★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法和普通法,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
特别优于一般。
4、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补充标准)。
5、法律事实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6、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30人以上或者是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除此以外的人提出都只能叫提出立法建议,不能叫提出法律议案。
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这是法律制定程序中宪法的修改要有2/3以上的代表的同意,法律草案要有要注意到是指全体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法律的公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所以必须在法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7、法律的实施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最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第二个方面是执法,国家行政机关主动的依照法律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三种为司法,法律适用;第四种为法律监督。
8、司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其中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第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9、。
★行政机关的监督。
可以分为两类,即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
10、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分类法律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
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
这里法律解释,是指正式解释中的立法解释。
非正式解释是指不会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解释。
包括学理解释和普法解释。
2、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11、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渊源上不同。
前者是制定法,后者是判例法。
第二讲宪法学★宪法的法律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内容上,根本性;效力上,最高性;程序上,严格性。
(2)宪法最显著的特点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外在表现。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1.增加尊重和人权的规定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延长至五年)一、我国的国家机构(一)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考点01:全国人大的职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选举产生的人选有五个;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考点0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2.任免权(对比县级以上)。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3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考点03: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①提出议案的权利。
②提出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③言论免责权。
④刑事豁免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考点04: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考点0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考点06: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考点07: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立法裁决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立法审查(一)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的。
(二)有权撤销:人大系统对行政系统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三)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四)宗教信仰自由(五)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①财产权②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③劳动者的休息权。
④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⑤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一是合法、一是正当)。
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三、选举制度(一)选举权的享有和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注意:1.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2.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选举形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当选:★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才能当选第三讲民法学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终止权、选择权、免除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等。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 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2) 胎儿利益的保护。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监护人的设立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2)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五、监护人的职责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进行诉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六、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效力1、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
2、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公告期为3个月。
高度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注意: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1)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
(2)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七、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签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的,除违背法律规定的禁止性经营、限制性经营和特许性经营的外,其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八、无效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 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 (3) 确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