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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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知识点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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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法律知识点大全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从个人行为到社会关系,法律都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准则和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是指在各个专业领域中都需要基本了解的知识内容。

在法律领域,公基法律知识点的掌握,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重要性,还能够在需要的时候给予我们必要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就公基法律知识点进行一些介绍和解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第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也是国家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安排。

在公共基础知识中,宪法是首要的法律知识点之一。

宪法包括了国家的组织和权力机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宪法的学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权力运行。

第二,刑法。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一环。

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划分、人权保障等。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了解刑法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避免犯罪行为,也能够在需要的时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是规定市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涵盖了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关系、财产权益以及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法律是保护市民权益的法律基础,掌握相关知识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处理日常的各类纠纷和问题。

第四,行政法律。

行政法律是管理国家政府运行和公共事务的法律规范。

它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以及公共事务的处理程序和原则等。

在行政法律中,行政机关的权限、法律制约等是重要的内容。

对于公民而言,了解行政法律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相关政策,也能够在需要时参与公共事务,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劳动法律。

劳动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在公共基础知识的学习中,法律知识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掌握好法律重点知识,不仅有助于应对各类考试,更是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比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

民法也是法律重点知识的一部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比如,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自然人方面,要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此外,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同样不容忽视。

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比如,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需要重点掌握。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行政法在公共基础知识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规范公共行为的基础。

法律具有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惩罚措施,旨在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五个层级。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利保障原则。

其次,法律是国家有关重要事项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第三,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管理行政事务。

第四,地方性法规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最后,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们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来分类。

首先,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准则。

其次,民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三,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再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

最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律实施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学说解释等方式进行。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用于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实践。

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性文件,用于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学说解释是法学理论界根据自身的研究和理解提出的解释观点。

法律的适用分为适用法条和适用法律原则两个层面。

适用法条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利用法学方法确定和运用相关法条。

适用法律原则是指根据实施法条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所体现的一般原则、价值追求和思想精神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五、法律意识的意义和培养法律意识是指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的认同、理解和遵守的意识状态。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

【公基常识】常考的100个法律知识点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1)民事制裁。

(2)行政制裁。

(3)刑事制裁。

(4)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们的政治制度和根本政治制度。

14.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

15.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16.特别行政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但没有国防权和外交权。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点汇总
一、合同法
1、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由主体之间自愿、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行为,其
正式形式形成的协议文件。

即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义务主体之间为达成一致
而互相承诺的义务行为。

2、合同的必要要件:
合同的必要要件有五:1、合同主体;2、合同的订立;3、合同的主题;4、合同的内容;5、合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行为,在法律面前,合同双方都应当履行
它们共同确认的义务,并保持遵守合同的行为,依法承担违反约定的责任。

4、合同的无效化:
合同的无效化是指,由于其中一种原因,一个有效签订的合同失去了
所有的法律效力,成为无效,无法实现其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申请法
1、申请的概念:
申请法定义了申请的概念,即个人或者企业通过提出书面申请等方式
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判断作出一定的答复,以实现权利行使或责任履行的行为表现形式。

2、申请的特点:
申请的特点有三:1、申请者应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完备的材料;2、申
请者应具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权利;3、行政机关应履行必要的审查、告知申请人答复以及立即作出有效的答复义务。

3、申请法的作用:。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而且是事业单位考察内容。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重点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3、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

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能力罚)。

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

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声誉罚(申诫罚)。

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常识(重点知识记忆)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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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民法或刑法或XX法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主席国家元首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立法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行政4、人民法院司法5、人民检察院司法6、中央军委武装力量全国人大立法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监督权: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最高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十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十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立法权: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3、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监督权:4,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立法权:1、法规制定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2,紧急状态决定权。

是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批准市县级建制及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中央军委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

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机关,统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院长任期5年,不得超过两届。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检察权的机关。

检察长任期每届5年,不得超过两届。

对于副检察长、检察员没有特定要求。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的同时,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一种双重领导体制。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为领导关系。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立法权:(法的渊源)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5、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立法的效力:上下位阶的法(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2)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3)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1)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裁决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力制衡机关性质相同: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变撤销机关性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撤销例外: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权力机关撤销选举形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民法(主体意思表示内容)1 主体1.1自然人权利能力出生至死亡(怀孕不算)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死亡]、[16,死亡]自食其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不能完全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出生,10)、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失踪、死亡条件、程序:1下落不明(失踪、意外灾难死亡2年;死亡4年。

);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清;3法院受理和宣告。

监护制度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1.2法人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社会组织1.3其他组织无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

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2 行为2.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行为2.2意思表示希望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形式口头;书面;默示形式(推定、沉默)2.3有效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2.4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4.1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2.4.2代理权行使规则1不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3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4不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买自行车)、双方代理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民事权利3.1物权民事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控制的权利3.1.1种类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1.2共有按份共有(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共同共有(夫妻共有)3.1.3相邻关系给予“邻居”便利的权利义务关系。

3.2债权当事人之间,请求做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3.2.1发生依据不当得利【甲取款,银行员工失误多付10元;甲以这10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元,其中2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甲应退回10给银行,3元收归国有】【饭店买8个饺子,给9个,不知道的情况下多吃了1个(善意)不用赔,知道的情况下多吃了1个(恶意)要赔1个】;无因管理【打车送迷路小孩,小孩父母应报销车费】;侵权【交通事故,请求赔偿医疗费】;合同3.2.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3.2.2.1订立程序要约(区分要约邀请);承诺注:超市宣传单、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通知书为要约邀请;发出要约,一旦对方承诺,合同成立。

出租车停在路边,的哥的行为定性为要约则类似公交车,不能拒载;如果定性为要约邀请,的哥邀请你发出要约,你说去火车站(你发出要约邀请),的哥不同意(对方不承诺),的哥不涉及拒载问题。

A市甲向B市乙买货,货币在收款地(B市),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B市),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

3.2.2.2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期限1年)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第三人享有拒绝权、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

无效合同(内容不合法)国家、集体、社会公共或第三者利益;非法目的;违法3.2.3合同担保抵押(不转移)主要是不动产质押(转移)包括动产、权利(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动产收益权)留置权主要动产定金(双倍返还)保证3.3人身权3.3.1人格权姓名权;荣誉;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肖像权3.3.2身份权监护权;亲属权3.4知识产权3.4.1著作权主体(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期间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4.2专利权期限:20年(发明)、10年(其他)。

(申请日起算)3.4.3商标权客体:可视性标志、显著性、合法性期限:10年、可续3.5婚姻无效婚姻主体不合格(男≥22女≥20);内容不合法(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病婚后未愈)可撤销婚姻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所有的撤销权基本都是1年3.6继承3.6.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6.2遗嘱继承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4民事责任4.1侵权责任要件:行为;损害事实(无损害无责任);因果关系;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监护人侵权:监护人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但可减轻)校方只承担过错责任。

4.2违约责任要件:违约(抗辩:不可抗力)4.3买卖合同中意外风险的承担以交付为原则:1、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2、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商法之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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