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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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制度

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系统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三)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四)依法管理、规范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卫生系统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管理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监督信息化项目实施。

第五条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三)监督信息化系统运行;(四)开展信息化培训与宣传;(五)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级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信息化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第七条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

第八条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第九条对信息化系统进行分类分级保护,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第十条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明确信息化发展目标和任务。

第十三条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信息化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推进信息化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加强信息化应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信息化项目验收,确保项目质量。

第五章培训与宣传第十七条加强信息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化技能。

第十八条开展信息化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信息化建设的认识。

第十九条定期组织信息化知识竞赛和技能培训,激发工作人员学习热情。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条建立信息化管理监督机制,对信息化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部各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所属企业等信息系统及信息安全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工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可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三)技术保障: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四)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责任。

第二章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卫生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一)信息安全组织机构:设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信息安全工作。

(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操作规范和应急响应流程。

(三)信息安全技术保障: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

(四)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人员信息安全意识。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信息系统安全(一)信息系统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二)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三)信息系统运维:信息系统运维应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网络安全(一)网络安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网络安全防护: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入侵等安全事件发生。

(三)网络安全监测:建立网络安全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威胁。

第七条数据安全(一)数据分类:对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分类,明确数据安全等级。

(二)数据保护:采取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

(三)数据备份与恢复: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恢复。

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信息泄露、篡改、破坏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制定和修订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3.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4. 处理信息安全事件;5.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信息安全策略第六条信息分类与分级管理1. 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信息分为核心信息、重要信息、一般信息和内部信息四个等级。

2. 对不同等级的信息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访问控制1. 实施严格的用户身份验证和授权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用户才能访问相关信息系统。

2. 定期审查和更新用户权限,确保权限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数据加密1. 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泄露。

2. 采用国家认可的加密算法和技术。

第九条安全审计1. 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审计,记录用户操作行为,确保可追溯性。

2. 定期审查审计日志,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风险。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十条信息安全事件报告1. 发现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处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信息安全事件调查1. 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

2.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信息安全事件通报1. 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通报,包括事件概述、处理措施、预防措施等。

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提高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安全、数据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3. 依法依规,保障安全;4.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卫生安全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和修订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3. 监督检查信息化系统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4.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5. 协调处理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第六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七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1. 确定信息系统建设需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 选择合适的软硬件设备和供应商;3. 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4. 进行系统测试和试运行;5. 系统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八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及时修复故障,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运行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运行维护计划,明确维护内容、方法和周期;2. 定期检查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3. 对系统进行升级和优化,提高系统性能;4. 做好系统备份和恢复工作,确保数据安全;5. 建立运行维护日志,记录维护情况。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条信息安全是卫生安全信息化管理的核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信息安全措施包括:1. 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 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网络攻击和病毒入侵;3. 严格控制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安全;4. 定期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5. 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部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部及下属各级单位的信息系统、网络设备、数据资源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技术保障;3. 安全可靠,服务高效;4.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信息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卫生部成立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系统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规划、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工作;2. 监督检查信息系统、网络设备、数据资源的安全状况;3. 负责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安全配置、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4. 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5. 负责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2.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部署、运维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安全规范;3. 信息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漏洞扫描,及时修复漏洞;4. 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第九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1. 网络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网络设备安全可靠;2. 网络访问控制应严格,防止非法访问和恶意攻击;3. 网络传输应采取加密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4. 网络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1. 数据存储、传输、处理、销毁等环节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破坏;2. 数据备份应定期进行,确保数据安全;3. 数据恢复应迅速、准确,保障数据完整性。

卫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卫生健康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从事卫生健康信息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卫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三)责任明确,协同共治;(四)技术保障,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卫生健康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健康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等应当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卫生健康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二)制定本单位卫生健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级保护工作;(四)监督指导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的落实;(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六)处理信息安全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三)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四)物理安全管理制度;(五)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六)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网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二)制定网络安全防护策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三)加强网络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攻击、入侵等安全事件。

第十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可靠;(二)对重要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数据访问权限和操作流程;(三)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演练,确保数据安全。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学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领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患者诊疗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医学领域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等。

第三条医学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依规,明确责任;3. 系统性、全面性、连续性;4. 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稳定性、时效性、溯源性。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医学信息安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医学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学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医学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信息安全制度第七条医学信息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医学信息收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必要、真实的原则,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他人信息。

第九条医学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加密、备份、定期检查等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医学信息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非法使用、泄露、篡改他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学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认证、完整性校验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医学信息处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医学信息发布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四章信息安全防护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包括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物理安全措施,如设置门禁、监控、报警等,防止非法侵入。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漏洞扫描等技术手段。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应用安全防护,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更新和升级。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8(000)022【摘要】京卫办字[2008]107号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加强我市卫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

【总页数】15页(P59-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1【相关文献】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J], ;;;;;;;;;;2.北京市卫生局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夏露天餐饮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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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维护我局网络环境安全、稳定、健康,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坚决封堵不良和有害信息的侵入;
三、严格管理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计算机使用,防止泄密情况发生;
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网络信息安全部门检查;
五、本局建立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小组,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电脑及网络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一、任何人不得危害政务网及其它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得利用电脑及网络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
二、严禁任何人员以任何形式把政务内网连接到互联网;
三、存储有涉及国家秘密及其它重要资料信息的存储介质,必须进行登记、编号,并集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复制、删除、遗弃;
四、上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处理国家秘密、内部信息和其他未公开的公务信息。

第三章系统安全管理及登记制度
一、信息中心登记所有联网电脑的物理地址,统一设定IP地址分配方案;每月核对内部IP地址用户情况;
二、人事部门在人事变动信息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相应更改人事信息变动的人员的邮箱、系统权限等相关设置,每年度进行信息核对;
三、严格进行用户的使用权限设定,报信息中心核定;
四、随时观察网络、系统运行情况及资源使用情况,检查系统漏洞,防止系统被恶意攻击或恶意滥用;
第四章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一、未经过信息中心核准,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心机房;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二、未经信息中心核准、非信息中心管理人员不得对运行设备及各种配置等进行更改、增减等;
三、机房管理员定期对操作密码进行更改,严格限定超级用户权限的设定,机房管理员需经信息中心核定方可设定新权限;
四、每天做好增量备份等工作,主动、定时的开展各种主要数据的冗灾备份;
五、每天做好登记记录,定期进行软件维护,增删、配置的更改,各类硬件设备的添加、更换等做好登记;
六、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每月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五章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设立1人专职2人兼职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员;
二、严格规范安全管理员录用过程,对被录用人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并签署保密协议;
三、严格规范安全管理员离岗过程,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并取回各种身份证件、钥匙等以及机构提供的软硬件设备;
四、安全管理员主要负责网络(主要是局域网)的系统安全性;负责系统数据的冗余灾备工作;
五、安全管理员确保系统日志保存完善并保留60天以上;
六、对系统防病毒系统、防火墙定期升级。

定期对系统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安全漏洞予以消除,对检测结果和漏洞消除情况有记录。

第六章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一、建立与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和市保密局联系机制,对网络安全、保密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沟通和处理;
二、本局所有计算机用户,均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发现、报告、处理本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发现安全问题时的应及时报告给安全管理员进行处理;
三、网络安全管理员保持通讯畅通,确保24小时内有急事联系到人;
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应当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局保密办和市保密局报告。

第七章安全管理制度
一、信息中心负责制定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安全策略,说明机构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范围、原则和安全框架等;
二、对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管理内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对要求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操作建立操作规程。

第八章附则
一、本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二、违反本规定导致信息安全问题的,将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
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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