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筑工
程验收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03
•【字号】津建设〔2018〕429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
规程》的通知
津建设〔2018〕4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号)要求,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 29-255-2018,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或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规程由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津住建科〔2021〕48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完善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和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津建科〔2016〕66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展了本市从事绿色建筑认定的科技专家征集工作。
在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遴选袁景玉等123人为本市绿色建筑认定工作科技专家,经公示无异议,纳入天津市建设领域科技专家库,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2021年9月22日附件: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技专家名单
第四批天津市建设领域(绿色建筑认定)科
技专家名单。
2015-7:《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DB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X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Assessment standard of green building for TianjinDB—XXX—XXXXXXXXXX-XXXX主编单位: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实施日期:XXXX年X月X日2015天津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 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 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Contents1 总则 (1)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4)3.1一般规定 (4)3.2评价与等级划分 (5)4 节地与室外环境 (10)4.1 控制项 (10)4.2 评分项 (12)5节能与能源利用 (23)5.1 控制项 (23)5.2 评分项 (24)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33)6.1 控制项 (33)6.2评分项 (36)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46)7.1 控制项 (46)7.2评分项 (47)8 室内环境质量 (57)8.1 控制项 (57)8.2 评分项 (60)9 施工管理 (69)9.1 控制项 (69)9.2 评分项 (70)10运营管理 (78)10.1控制项 (78)10.2评分项 (80)11 提高与创新 (88)11.1一般规定 (88)11.2加分项 (88)本标准用词说明 (95)引用标准名录 (96)1 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对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津住建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十四五规编〔2020〕1号)要求,《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绿色建筑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一年四月目录一、规划编制背景11、政策背景1(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1 (2)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天津发展1(3)京津冀协同促进建筑产业区域互联2(4)绿色低碳理念创造建筑业发展新空间3(5)新标准实施提出更精细化发展要求32、“十三五”工作成效4(1)法规政策体系日趋完善5(2)标准体系逐渐实现全覆盖5(3)新建建筑节能减排稳步推进5(4)绿色建筑发展位居全国前列6(5)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逐步提高6(6)绿色生态城区示范效应显著7(7)既有建筑能效提升深入推进7(8)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夯实83、存在问题8(1)绿色建筑高品质发展有待加强8(2)装配式建筑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8(3)信息化服务支撑能力有待提升9(4)绿色理念宣传尚需加强9二、“十四五”规划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111、指导思想112、基本原则11(1)因地制宜、体现特色11(2)立足当前,着眼长远12(3)政府引导、市场运作12(4)科技创新、产业发展123、发展目标12(1)总体目标12(2)具体目标13三、“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151、深入推动绿色建筑优质发展152、积极促进建筑能效进一步提升203、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22四、保障措施251、完善政策制度252、加强组织实施253、强化激励机制254、提升市场推动265、完善技术标准266、加强宣传推广26一、规划编制背景(一)政策背景1.碳中和、碳达峰国家建设推动绿色低碳进程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我国做出庄严承诺,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04-2010备案号J11715-2010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要条文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建设场地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有价值的植被和其它保护区。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在建筑场地内进行土壤氡含量和土壤污染程度的检测,并采取应对措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 m2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天津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环境无害的植物。
4.1.6中环线以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其它地区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 m2。
4.1.7居住用地内配套设置的自行车、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 -6的规定配置。
4.1.8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9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应符合现行《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 - 200 - 2010 )的要求。
一般项4.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3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根据天津市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藤、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北京平谷将出台煤改电奖励政策

2018年04月14日前,天津市政府出台《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2018年5月1日起,学校、医院、保障房等新建建筑,都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同时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据悉,去年天津市新建绿色建筑2900万平方米,43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中25项为高星级,4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
截至目前,天津市绿色建筑竣工和在建项目已超过8000万平方米,300余个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29个项目获得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
今年,天津市将继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未来五年计划推动300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天津5月1日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日前,北京平谷发布16项支农惠农政策,今年预计投入22亿元,将全面实施美丽乡村三年专项行动计划。
其中,煤改电预计投入1.1亿元,平谷将出台煤改电奖励政策,电价补贴每户最高可补2000元;煤改气预计投入1.98亿元,实行阶梯补贴政策:采暖季用气量在820(含)立方米之内的部分,给予1.08元/立方米补贴。
采暖季用气量在820~1500(含)立方米的,820~1500(含)立方米部分,给予0.9元/立方米补贴。
此外,《平谷区美丽乡村建设2018-2020年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制定,将从今年开始实施,平谷将用三年时间全面提升平谷农村人居环境和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推开全区155个村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北京平谷将出台煤改电奖励政策资讯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将在河北建设21个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拟投资超72亿元,覆盖河北14个县城、14个乡镇及11个中小工业园区或开发区,年消耗农林生物质或生活垃圾量达580万吨。
据悉,“百个城镇”生物质热电联产县域清洁供热示范项目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
示范项目配套热网应同步建成,开始供热;示范项目应建立分布式清洁供热体系,建立健全供热计量、监测、服务等制度体系。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补充说明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评价细则补充说明《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第4页:表3.2.2-1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居住建筑)表3.2.2-2 划分绿色建筑等级的项数与分数要求(公共建筑)《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页1.3.4 进行绿色建筑评价,应同时对项目的加分项进行评价。
加分项包括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值设定如表1.3.4。
总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项得分两部分构成,总得分是评定获奖等级的依据。
总得分的计算方法如下:总得分=基本分+加分项得分×0.5凡在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加分项得分的项目,对一般项和优选项最低得分不做要求,总得分及一般项、优选项最低项数要求满足即视为达到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表1.3.4 加分项分值设定表表4.2.1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上限值0K表4.2.11-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下限值1K《细则》第118页4.3.7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1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
评价内容: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0%时得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细则》第128页4.2.11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现行标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评价方法1:当建筑物体形系数及窗墙面积比满足规范限值要求时适用。
评价内容中删去对窗墙面积比和建筑朝向的要求及得分(各0.5分),并将其得分补充至外窗传热系数得分栏,即外窗传热系数指标满分由3分变为4分。
评价方法2:分数()()[]()h c h c h c q q Q Q q q 107++-+⨯+=n评价方法3:H1q —参照建筑耗热量指标,≤3层(17.1 W/m 2),4~8层(16.0 W/m 2), 9~13层(14.3 W/m 2), ≥14层(12.7 W/m 2);H2q —耗热量指标计分下限值,≤3层(12.0 W/m 2),4~8层(11.2 W/m 2), 9~13层(10 W/m 2), ≥14层(8.9 W/m 2)。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DB-T29-255-2018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2018-09-03 发布
2018-11-01 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 2016 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
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 号)要求, 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总队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编号为 DB/T 29-255-2018,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 请以正式出版物为电准子文件仅供参考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李胜英 李旭东 范萌 伍海燕 陈丹 王卓交 徐杰
盛泽平 顾奉煜 郑少波 刘炳楠 杨彩霞 杨磊 经纬
汪磊磊 尹宝泉 周海珠 王雯翡 王力鹏 李万军 周风华
曾俊学 刘迎鑫 韩广成 于宁 周凯 王茂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胡德均 王建廷 张津奕 张 方 周国民 刘洪海 孙绍国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规程
Tianjin accepting specification for green building construction
DB/T29-255-2018 J14380-2018
主编单位: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建筑与室内环境工程;5.结构与材料工程;6.给排水工程;7. 暖通空调工程;8.电气与智能化工程;9.场地与室外环境工程;10. 景观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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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
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
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市新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
性住房,示范小城镇,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政府投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九条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效果等内容。
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时,应当就绿色建筑要求
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市土地管
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施工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绿
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
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
织实施。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措施。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绿色建筑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组织验收的,应当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运营和评价
第十七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绿化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记录完整;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八条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
本市鼓励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
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
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对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
项目进行专业评价。
第四章引导和激励
第二十二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立体绿化、余热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技术。
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第二十四条本市鼓励建设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
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和设备,鼓励使用可再生、可循环的建筑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