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之后购买农产品的抵扣案例
购入农产品进项税的几种情况案例

案列:建筑公司在2018年5月承接一项道路绿化项目,当月从农户处采购一批桂花树采购价100万并开具农产品采购发票,从某集体合作社采购一批香樟树采购价50万并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发票,从某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采购一批杜英采购价110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商贸公司采购一批红叶石楠采购价103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账务核算:从农户处采购桂花树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9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0贷:银行存款 100从某集体合作社采购采购香樟树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4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5贷:银行存款 50从某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采购一批杜英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 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0贷:银行存款 110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商贸公司采购一批红叶石楠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9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0 贷:银行存款 103解析:1、从生产者手中直接的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2、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采购的苗木按照专票进项税额抵扣;3、从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采购的苗木按照不含税价以10%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此处需取得专票法规: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文)2、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试题及答案(精编最新)

2022年税务师《税法一》考试试题及答案(精编最新)1、[单选题]甲县某烟草公司去相邻的乙县收购烟叶,2019年8月9日支付烟叶收购价款80万元,另对烟农支付了价外补贴。
下列纳税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烟草公司应在9月20日申报缴纳烟叶税B.烟草公司8月收购烟叶应缴纳烟叶税17.6万元C.烟草公司应向甲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D.烟草公司收购烟叶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8月10日【答案】B【解析】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应缴纳烟叶税=80×(1+10%)×20%=17.6(万元),烟草公司应向收购地(乙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即8月9日。
2、[选择题]下列业务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 )。
A.单位无偿向其他企业提供建筑服务B.单位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建筑服务C.单位无偿为关联企业提供建筑服务D.单位无偿为灾区赠送自产货物【答案】B【解析】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单选题]依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适用税目,说法正确的是( )。
A.广告代理,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B.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按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C.宾馆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生活服务中的“餐饮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D.航空服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案】B【解析】选项AB: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
选项C: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选项D: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含港口设施保安费)、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日之后购买农产品的抵扣案例

甲公司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解析: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原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6%税率的棉布;解析: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前,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棉布,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财税〔2018〕32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0%,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6%的棉布,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 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2%=10012%=12万元;如果购进棉花直接出售,则按买价10%=10010%=1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现在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2018年5月自农民手中购进价值100万的棉花,其中价值80万的棉花用于生产棉布,棉布全部于当月销售,不含税售价为120万,税率是16%;价值20万的棉花,以3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则A公司2018年5月应纳税额是多少解析:1、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1进项税额:棉布对应的进项税额=8012%=万棉花对应的进项税额=2010%=2万2销项税额: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万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3应纳税额=+=万2、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没有分开核算:1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0010%=10万2销项税额: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万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3应纳税额=+3-10=万少抵扣万进项税,多缴纳万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现在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年来农产品扣除率的变化

⼗年来农产品扣除率的变化
前⼏天写了三篇⽂章讲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相关政策,但⼀直没整理农产品扣除率的变化。
有朋友问,我才意识到这个知识点也是个刚需。
其实很简单,就是随着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变化。
2009年1⽉1⽇起,13%的扣除率持续了很多年。
2017年7⽉1⽇起,因为增值税简并税率,13%整体归⼊了11%档次,扣除率也随之发⽣了变化,但为了维持原先扣除⼒度不变,出现了⼀个加计2%的扣除。
2018年5⽉1⽇起,扣除率随着税率的下调⽽下调到10%,但加计2%扣除率不变。
2019年4⽉1⽇起,扣除率继续随税率下调到9%,加计扣除率为1%。
虽然说是⼗年来,其实最多的变化就是三年内,这些年是税法的动荡之年,⼏天不关注政策,税法就像川剧中的变脸似的,呈现出⼀张新⾯孔。
我们唯有以不变的学习姿态来应对这个变化的年代。
⼀天⼀点积累,学税的路上,我们⼀起⾛!
更多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章:。
调整增值税税率特殊业务纳税申报案例——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农产品

调整增值税税率特殊业务纳税申报案例——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农产品深加工纳税人【业务描述】例、某调味花生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业务如下:(1)销售调味花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适用税率16%,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当月从A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花生一批并生产领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10万元;(3)当月从B公司(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花生一批并生产领用,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30万元,税额0.9万元;(4)当月从C公司(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花生一批并生产领用,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发票注明买价30万元。
上述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经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中进行勾选确认操作。
该企业上期没有留抵税额。
【表样填写】(一)销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本月发生的业务(1)销售调味花生业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00*16%=32万元,分别填入此表第1栏“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
(二)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本月发生的业务(2)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确认,金额100万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该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2%=12万元,其中12万元分为按10%扣除率应抵扣的10万元,以及加计扣除(加计2%)的2万元。
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的“份数”、“金额”、“税额”列,将2万元加计扣除税额填入8a栏的“税额”列。
2.本月发生的业务(3)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取得1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税额0.9万元,按照财税〔2018〕32号文,该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12%=3.6。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1. 背景介绍在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抵扣问题。
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购买农产品时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从而减少纳税额,增加经营成本的可抵扣范围。
2. 核定抵扣操作流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操作流程如下:步骤一:了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核定标准为:农产品销售发票上的增值税额农产品购买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步骤二:按照核定标准计算进项税额根据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步骤三: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根据计算结果,将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中,包括发票种类、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销售方名称、增值税额等信息。
步骤四:加总计算进项税额将填写好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加总计算,得出本期应纳税额中的进项税额总额。
步骤五:填写申报表进行抵扣在纳税申报表中,找到相应的增值税抵扣表,并将进项税额总额填写到相应的栏目进行抵扣。
3. 注意事项在进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准确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确保核定抵扣的准确性。
保存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及时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表》和相关申报表,确保按时进行申报。
以上就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的实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疑问,请咨询税务部门或专业人士。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实例假设企业A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购买了1000吨小麦作为加工原料。
小麦的单价为1000元/吨,累计购买金额为1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小麦属于农产品,可以按照13%的税率计税。
企业A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政策,可以选择按照小麦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减少应纳税额。
首先,企业A需要确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比例。
根据税法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为13%。
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购买农产品的金额的13%作为进项税额核定抵扣。
根据上述例子,企业A需要计算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
购买农产品金额为100万元,按照13%的比例计算,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为13万元。
之后,企业A需要将进项税额核定抵扣金额填报到增值税申报表中。
具体填报方式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而定,通常需要填写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金额、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
最后,企业A在申报完税表后,税务部门会对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审核。
如核定无误,企业A将可以在下期纳税时将核定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其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操作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税务申报工作,因此需要企业具备相应的财务和税务管理能力。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特点,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比例也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企业需要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要求合理选择核定抵扣比例。
总结起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是一个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的政策措施。
企业在享受这项政策的同时,需要合理把握核定抵扣比例,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20191028每日一税】《增值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

【20191028每⽇⼀税】《增值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20191028 每⽇⼀税】重磅:3%的专票可按9%计算抵扣销项税额(含案例)⽂/李冼这是《每⽇⼀税》为您服务的2028天,愿今天⼜是美好的⼀天。
编者按:⼀般地,增值税⼀般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按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但是,有种专票可按9%或者10%计算抵扣。
现将该事项与⼤家探讨。
由于⽔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般地,增值税⼀般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以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有种征收率为3%的专票,可按9%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不按3%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细⼼的⽼师已经知道了:纳税⼈从增值税⼩规模纳税⼈商贸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取得征收率为3%的专票,可按9%或者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
对。
今天我们就讨论⼀下这个话题。
⼀、政策规定纳税⼈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模纳税⼈取得增值税专⽤发票的,以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8年5⽉1⽇起,纳税⼈购进农产品,原适⽤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2019年4⽉1⽇起,纳税⼈购进农产品,原适⽤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通俗地讲:⾃2019年4⽉1⽇起,增值税⼀般纳税⼈购进农产品,从⼩规模纳税⼈取得征收率为3%增值税专⽤发票的,以增值税专⽤发票上注明的⾦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务理解请注意前述政策的⼏个关键词:购进农产品、3%征收率、⼩规模纳税⼈、增值税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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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
解析: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原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在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6%税率的棉布。
解析: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前,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棉布,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
财税〔2018〕32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0%,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6%的棉布,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2%=100*12%=12万元。
如果购进棉花直接出售,则按买价*10%=100*10%=1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现在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2018年5月自农民手中购进价值100万的棉花,其中价值80万的棉花用于生产棉布,棉布全部于当月销售,不含税售价为120万,税率是16%。
价值20万的棉花,以30万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
则A 公司2018年5月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1)进项税额:
棉布对应的进项税额=80*12%=9.6万
棉花对应的进项税额=20*10%=2万
(2)销项税额:
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19.2万
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
(3)应纳税额=19.2+3-9.6-2=10.6万
2、如果棉布和棉花的进项税额没有分开核算:(1)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10%=10万
(2)销项税额:
棉布的销项税额=120*16%=19.2万
棉花的销项税额=30*10%=3万
(3)应纳税额=19.2+3-10=12.2万
少抵扣1.6万进项税,多缴纳1.6万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