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介绍
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是指在同一思维和论证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要有充足的理由。
换句话说,如果要证明B是真的,必须先证明A是真的,并且证明从A能够逻辑地推出B。
充足理由律要求思维具有论证性,更明白地说,要求讲道理。
充足理由律的具体要求是:(1)对所要论证的观点必须给出理由;(2)给出的理由必须真实;(3)从给出的理由必须能推出所要论证的论点。
否则,就会犯“不讲道理”、“理由虚假”、和“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
逻辑学是这样一门学问:它要求我们讲道理,教我们如何去讲道理,也教我们如何去识别人们(包括我们自己)是如何地不讲道理,并如何去反驳这种不讲道理。
“诉诸强力”谬误:即不讲道理。
指不正面陈述理由去论证某个观点成立或不成立,而是通过威胁、恫吓甚至使用棍棒和武力,去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观点或放弃他本人的观点。
理由虚假:指用虚假的理由充当证据,却根本起不到证明的作用。
不具前提的推理:指罗列了一些数据、命题,但它们与结论的推出没有关系,结论是不合逻辑地从那些数据、命题推出来的。
逻辑学的作用:(1)对科学发展的作用:基础性学科;工具性学科;(2)对个人的作用:清楚地、有条理地思考、说话、写作,甚至办事;(3)对社会的作用:促使公共交流更加有效;促使社会管理更为有序。
逻辑学是对于理性精神的培养和训练。
逻辑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根本假定,也是理性地交流和理解能够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而“思维四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是理性思维的定义条件和构成条件:理性思维要保持确定性、一致性、明确性和论证性。
叔本华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叔本华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指的是任何事情发生的原因必须要足够明确和充足。
他提出了四重根,指出确定一件事情是否存在的根据,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重根:根据时间和空间的先后顺序,即一个事件必须有原因,并且原因必须在事件之前存在。
第二重根:以因果关系为准则,即一个事件的原因必须与它的结
果有至少某种联系或相容性。
第三重根:以物质本身的本质和特征为准则,即物体的本质和特
征是必然导致某些结果的。
第四重根:基于目的和意义的区分,即每一个事物必须符合自己
的属性和特征,而不是不合理地胡乱安排或拼凑。
根据叔本华的观点,只有满足这四重根,我们才能够对一个事物
的存在和发生有真正的了解和把握。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和要求

充足理由律的内容和要求《关于充足理由律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充足理由律的内容和要求,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东西呢!简单来说,充足理由律就是要求我们不管说什么、做什么,都得有个靠谱的理由。
就好比你要是跟你妈说你不想上学,那你得给出个让她信服的理由,不然肯定少不了一顿唠叨,甚至是“竹笋炒肉”。
哈哈,开个玩笑啦!想象一下,要是世界上没有充足理由律,那得多混乱呀!每个人都可以随便说些没头没脑的话,做事也毫无逻辑。
就像有人突然说:“我今天不想上班了,因为天上的云长得像棉花糖。
”这多离谱呀!老板肯定会送他一个白眼,然后说:“你还是赶紧走人吧!”有了充足理由律,咱们说话、做事就都得有理有据。
就拿吵架来说吧,如果你想在争论中占上风,就得拿出让人无法反驳的理由。
比如说你和朋友争论到底是火锅好吃还是烤肉好吃,你得说出火锅的优点,比如种类丰富、氛围热闹等等,这样才能让对方心服口服。
不然光说一句“我就是觉得火锅好吃”,那可没啥说服力。
它的要求也很重要哦!首先,理由得是真实的。
你可不能瞎编个理由来糊弄人,不然被发现了多尴尬呀。
就像你跟老师请假,说自己生病了,结果老师在街上看到你活蹦乱跳的,那你可就完蛋咯!其次,理由和结论之间得有必然的联系。
不能随便找个不相关的理由来凑合。
比如说你想让妈妈给你买个新手机,却跟她说家里的猫需要新玩具,这两者之间根本没关系呀,妈妈肯定不会答应你的。
我自己就深有体会。
有一次我跟妈妈说我不想做家务,理由是我心情不好。
结果妈妈一句话就把我怼回来了:“心情不好和做家务有啥关系?该做还得做!”看吧,这就是没有遵循充足理由律的下场。
总之呀,充足理由律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尺子,衡量着我们所说的每一句话、所做的每一件事是否合理。
让我们都遵守这个规律,做个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人吧!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有条不紊,人际关系也会更加和谐。
好啦,今天就聊到这里啦,希望大家都能认真对待充足理由律,让自己的生活更加精彩!。
充足理由律介绍

《四重根》的基本主张是,平常的世界是由四类对象构成的,它们都是表象。
第一类由“现实对象”组成,如桌椅木石之类;第二类是些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组合而成的判断;第三类是时间和空间;第四类是人类行为。
这四类对象的存在都必定有根据或理由,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类都受制于充足理由律的一种特别的形式。
充足理由律以其最普泛的形式宣称,凡事物无不具有关于它为什么如其所是而非非其所是的理由或解释。
充足理由律的这四种形式于是变为:(1)一个现实对象中的每一变化有一个原因;(2)每一真实判断的真理基于某种外在于它的东西;(3)一切数学性质基于其他数学性质;(4)每一行为都有一个动机。
说得更简洁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着四种必然联系,每一种都构成充足理由律的一个根。
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拥有四重根。
下面,我们将对这四种必然性一一予以说明:1.因果关系: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叔本华首先把第一类对象描述成一些直觉的、完全的、经验的现实对象。
和概念相比,它们是特殊的。
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只适用于这类对象。
《四重根》的大部分篇幅用来讨论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宣称:在由物质性的东西构成的世界中,每一变化必有一个原因,“每一出现的事态必定继起于前于它的一个变化,或者说是这个变化致使的。
”(《四重根》53节)。
这一原则不准有例外:我们通常称之为某一事件的原因的那个东西,仅仅是这个事件前边的一个特别的变化,但是这一变化本身必定继起于更前的变化。
原因和结果就是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如果第一个发生,那么第二个不可能不发生。
这种关系被视为必然性的一种。
叔本华坚持,一个事件的原因只能是另一个事件:原因不可能是一个物体或者一种事态。
物体和事态是由以因果方式联系起来的序列而带入或者推出存在的,这些事件放在一起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自然世界的历史,就是说整个的物理世界。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他的想法。
我轮起锤子打一个钉子,把钉子打进了木头。
锤子的运动,即锤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原因。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
逻辑学四大基本原理如下:
1.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任何事物不能同时是另一事物。
这一原理表明个体事物的唯一性和独立性。
2. 排中律: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只能是“是”或“非”,不存在中间状态。
也就是说,事物不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只可能存在两种极端状态。
3. 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也被称为因果原理,表明事物发生或存在的原因是可以被找到和解释的。
在进行论证时,需要为观点或结论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4. 矛盾律:在同一时刻,某个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这样又不是这样。
这个原理告诉我们,在逻辑推理中,我们需要避免自相矛盾的观点或论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逻辑学相关书籍。
2018年考研之逻辑之充足理由律思维方法总结

2018年考研之逻辑之充足理由律思维方法总结以下是凯程考研名师为2018考生们精心准备的逻辑思维基本规律之充足理由律,对充足理由律进行了分析。
充足理由律是管理类综合考试必考点之一,考生们一定要掌握。
在逻辑论证中,当一个论点想要成立时,必须要有相应的论据,而且论据要求真实而充分,能够证明论点,这一点在逻辑上被成为充足理由律。
在论证类题目中,充足理由律的应用十分广泛,凯程考研逻辑教研室针对这个知识点来给大家做讲解,以便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充足理由律的内容。
一、充足理由律的定义在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被确定为真,必须有真实而充分的理由或根据,这就是充足理由律。
具体要求为:首先,对于论证来说,任何论点都要求有理由;其次,理由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再次,从该理由出发可以必然推出该论点。
如果在论证中违反了充足理由律,就会出现相应的错误。
首先,如果一个论证只有论点而没有给出相应的理由,就会犯无理由的错误。
其次,如果在论证中,给出了一个理由,但是该理由表明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或者与真的科学原理相悖,就会犯虚假理由或预期理由的错误。
如果给出的理由与论点之间没有关系,则会犯推不出的错误。
二、充足理由律的考察知道了充足理由律的定义和要求,在考试中,充足理由律会以以下形式考察:【例1】体重超常的人比体重正常的人有更大的患心脏病的危险。
然而,半数以上体重超常的人事实上并没有患心脏病。
因此,对医生来说,没必要对体重超常的人强调,他们有更大的患心脏病的危险,以免造成他们不必要的心理负担。
上述论证中出现的错误,与以下哪项中出现的为类似?A.许多人坚持每天游泳以保持身体健康。
但是,每天游泳会增加患耳病的危险。
所以,想保持健康的身体好不要每天游泳。
B.酒后开车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然而,大多数酒后开车者并没有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所以,没必要颁布有关严惩酒后开车者的法规。
C.大多数医生向那些想保持健康的人推荐一种平衡的饮食。
但是,许多人发现非传统的养生法,比如持续的节食,对他们的健康并不造成危害。
chap10.4 充足理由律

又如,某青年被确定为,一个案件的作案者, 理由是他有作案时间,而且进入过作案现场。如 果单凭这两条理由确定他是罪犯,就违反了充足 理由律,因为理由是不充分的:有作案时间和进 入过现场都只是作案的必要条件,但只凭这两条 理由是不够的,还需其他证据。 这种理由不充足的错误大都是由于违反推理规 则所致。如上例,我们可以分析为下列推理: ⑦ 如果他是罪犯,他就有作案时间;他有作 案时间;所以,他是罪犯。 ⑧ 如果他是罪犯,他就进入过犯罪现场;他 进入过犯罪现场;所以,他是罪犯。 以上两个推理,都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根据前 面所学的知识,可以发现它们都违反了“肯定后 件不能得出结沦”的规则。
第四节 充足理由律
2. 充足理由律的要求 第一,理由必须真实。 理由是证明某种思想或推断为真的根据,如果 理由不真实,靠它支持的推断就会失去基础。
第二,理由与推断之间有必然逻辑联系。 有些推断,虽然理由是真实的,但理由与推断 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或是理由不充分,那 么,同样不能证明推断的真实性。
③ 宇宙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因为宇宙是上帝创 造的。 上帝创造的东西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 这个论证的理由“宇宙是上帝创造的”和“上 帝创造的东西在时间上是有开端的”都是子虚乌 有的假命题。
(二)推不出 “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就是作为理由的判断 虽然是真实的,但是与推断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或者理由不充分,从而理由推不出推断。 “推不出”的逻辑错误的特点就是,即使理由 是真实的,也不能得出推断是真实的。论辩中的 “蛮不讲理”、“强词夺理”等错误,大都属于 这类逻辑错误。
二、违反充足理由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一)虚假理由 虚假理由是指以虚假的命题或观点作为推理、 论证的根据。在一个推理、论证中,前提或论据 是推出结论或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根据,如果前提 或论据虚假,结论或论题的真实性就不会得到证 明。 所谓虚假理由就是用作理由的命题是虚假命题。 虚假命题作理由是违反充足理由律的。即使推理 形式有效,从虚假前提(理由)推出的结论(推断)也 不能保证是真的。虚假理由属于思维内容方面的 非形式谬误。
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种形态

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种形态叔本华的充足理由律,这个名字听起来有点吓人吧?别担心,今天我们来轻松聊聊这东西。
充足理由律其实是个简单的道理,就是说每件事都有它发生的理由。
就像你不小心摔了一跤,肯定是因为你没注意脚下的石头。
哈哈,真是“脚底下长了眼”的教训啊。
叔本华把这个律分成四种形态,咱们一起来看看。
第一种形态是“因果律”。
这玩意儿特别好理解,就像生活中的各种事件都有前因后果。
你今天没吃早饭,结果中午饿得肚子咕咕叫,难道不是“因果”吗?无论是生活琐事还是宇宙大事,因果律都在默默地工作。
你看,连“因”都有它的“果”,不然这生活简直乱成一团。
就像吃了火锅,隔天胃痛,这可都是咎由自取啊。
第二种形态是“存在律”。
这就是简单粗暴的说法,任何东西要存在,都得有理由。
比如说,为什么你今天心情好?可能是因为昨晚看了一部喜剧电影,笑得合不拢嘴。
这种理由很直接,存在和理由就像老朋友,永远绑在一起。
缺了理由,存在的意义就得打个问号,真是让人琢磨不透。
要是你今天见了个老朋友,瞬间回忆起美好时光,那就是存在的魅力。
接着是“量的律”。
这个有点意思,简单说就是数量和程度的问题。
你喝了一杯咖啡,提神效果很明显;但你喝了十杯,那可就不仅仅是提神了,可能会晕头转向。
量变引起质变,这就是量的律的核心。
就像玩游戏,刷了几个小时分数提升,刷到一百个小时,嘿,那就不是简单的提升了,简直是登顶!所以,别小看“量”的力量哦。
最后是“形式律”。
这就像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形式就是这个个性,反映了事物的特性和规律。
比如,你见到的每一种艺术品都有它独特的风格,就像你认识的人,各有各的特点,没两个完全相同的。
形式律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外在表现,这种表现就是它的灵魂。
你喜欢的音乐,可能是因为它的旋律特别打动你,这种感受就是形式律的体现。
懂了吧?它就是在揭示事物背后的本质。
叔本华通过这些形态,让我们看到了生活中的种种关系和现象。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哲学,而他的充足理由律恰恰给了我们一个思考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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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根》的基本主张是,平常的世界是由四类对象构成的,它们都是表象。
第一类由“现实对象”组成,如桌椅木石之类;第二类是些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组合而成的判断;第三类是时间和空间;第四类是人类行为。
这四类对象的存在都必定有根据或理由,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类都受制于充足理由律的一种特别的形式。
充足理由律以其最普泛的形式宣称,凡事物无不具有关于它为什么如其所是而非非其所是的理由或解释。
充足理由律的这四种形式于是变为:(1)一个现实对象中的每一变化有一个原因;(2)每一真实判断的真理基于某种外在于它的东西;(3)一切数学性质基于其他数学性质;(4)每一行为都有一个动机。
说得更简洁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着四种必然联系,每一种都构成充足理由律的一个根。
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拥有四重根。
下面,我们将对这四种必然性一一予以说明:1.因果关系: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叔本华首先把第一类对象描述成一些直觉的、完全的、经验的现实对象。
和概念相比,它们是特殊的。
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只适用于这类对象。
《四重根》的大部分篇幅用来讨论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
因果关系原则宣称:在由物质性的东西构成的世界中,每一变化必有一个原因,“每一出现的事态必定继起于前于它的一个变化,或者说是这个变化致使的。
”(《四重根》53节)。
这一原则不准有例外:我们通常称之为某一事件的原因的那个东西,仅仅是这个事件前边的一个特别的变化,但是这一变化本身必定继起于更前的变化。
原因和结果就是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如果第一个发生,那么第二个不可能不发生。
这种关系被视为必然性的一种。
叔本华坚持,一个事件的原因只能是另一个事件:原因不可能是一个物体或者一种事态。
物体和事态是由以因果方式联系起来的序列而带入或者推出存在的,这些事件放在一起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自然世界的历史,就是说整个的物理世界。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他的想法。
我轮起锤子打一个钉子,把钉子打进了木头。
锤子的运动,即锤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原因。
钉子的运动,即钉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结果。
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原因和结果是现实对象中的一些变化。
叔本华认为对于一切原因和结果而言也是如此:一切变化,并且也只有变化,才是原因和结果;因而现实对象本身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结果。
他的道理是,现实对象是实体——就是说,它们是由物质构成的——由于物质是永恒不变的,因此他相信实体是无始无终的。
结论是,现实对象不是变化,因此也就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结果。
但是,有一种诱惑,误认为现实对象是原因,比方说,以为锤子是钉子钻进木头的原因。
但是,稍作思考就可以看出这是不对的。
如果作为对象的锤子是钉子运动的原因,那就没法解释为什么钉子的运动发生在锤子运动之后而不是之前,而在锤子开始运动之前仍然是那样一把锤子。
正是由于叔本华认为变化而且只有变化才是原因和结果,因此他把因果律叫作“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
按照这一根据律,在一个现实对象的状态E中的每一变化都是一个结果,它紧跟着在它前边的一个变化的发生而发生,这前边的变化就是E的充足根据,这充足根据构成了它的原因。
这种原因是一种包含着许多事件的复杂的事态;那些事件的每一个对E都是必要的,那些事件都凑齐了对E才是充分的。
由于这原因本身也是一个变化,它就也有原因,而这个原因又有原因,如此等等,以至于无穷。
举例来说,我用一个凸透镜把阳光聚焦在棉花上,于是棉花起火,于是我们将趋向于说仅仅是我把这个凸透镜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才引起了棉花的起火——然而,这是错误的。
因为,如果那时正有一片云彩挡住了阳光,那么棉花还是不会起火的。
那片云彩移开,棉花就起火,这样一来,仅仅是云彩的移动才是棉花起火的原因——但是,这也不对,因为我们还需要知道是什么使云彩发生了位移。
很显然,这种追问是无穷无尽的,也就是说,这个因果链条是无穷无尽的。
2.逻辑必然性:关于认识的充足理由律构成第二类众多表象的那些对象是概念。
概念都是抽象的,而且是一般的,把无数特殊的存在归在自己之下。
概念若处于孤立之中就毫无用处,仅当其联合起来以形成真判断并且表达知识的时候才有用。
但判断从自己的资源中却什么也提供不了;就是说,没有什么判断内在地就是真实的。
叔本华坚持每一真判断必然地具有外在于它的某种理由,这理由构成了它的真理根据。
叔本华把构成真理根据的理由分为四类,他据此主张存在四类真理:逻辑的、经验的、先验的和元逻辑的真理。
一个具有逻辑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另外一个或一些逻辑判断的真理之上的判断;比方说,一个三段论基于它的两个前提的真理之上而具有真理。
一个具有经验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由经验的现实对象所构成的世界之上的判断。
比方说,“猫在垫子上”具有经验真理,乃是因为它基于这个事实:一个经验的现实对象(一只猫)处于另一个经验对象(一个垫子)上面。
一个具有先验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感觉力和理解力的形式)的存在或者性质之上的判断。
比方说,“两条直线不能围成一个空间”,具有先验真理,它基于空间的性质;“若无原因,则没有事件能够发生”也具有先验真理,它基于因果关系的性质。
最后,一个具有元逻辑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全部思想的形式条件的判断。
这就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3.时间和空间必然性:关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构成第三类表象的对象是时间和空间。
时间和空间,鉴于它们得依赖于智力而存在,就和现实对象和概念一样,也是些表象。
时间和空间是内感受力和外感受力的形式,存在于大脑之内,并加之于感觉材料之上,始有对现实对象的感知。
然而,从另一种观点看,作为感受力向外的投射,时间和空间本身也是被感知的,是时间和空间组成了纯然的、先验的和被直接感受的那些对象;既然如此,时间和空间就是特殊存在,而不是概念。
和特殊存在一样,时间和空间也是由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之间有系统地相互连结,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第三种形式的根,名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时间是由无限数目的秩序井然的时刻组成的,颇像一条线上的点,每一时刻都与其他点相关也依赖于其他点而具有确定无移的位置,这一切一起组成了时间的充足理由。
与此相对应,空间是由无限数目的秩序井然的点构成的,形成了线、角、面积、体积,这一切都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因为其他的点、线、角、面积、体积也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
换言之,任何给定的空间部分的几何学属性都各有其充足理由,那就是空间的其他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几何学属性。
进而言之,相关的充足理由既非因果关系性质,也非概念性质,而为存在论性质(ontological)。
就是说,如果我们问任何空间部分何以是其所是(it is as it is),那么在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这答案无非是说其他的空间部分何以是其所是。
比方说,如果我们问,为什么一个给定的三角形的三个角是其所是,我们就发现这是因为的三条边如其所是。
叔本华认为,数的存在,因而算术的存在,依赖于在时间中计数的可能性,由此他得出结论说:算术是对时间关系的系统性的和直觉性的把握,此与对空间关系的把握而成就了几何学是一样的道理。
4.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必然性:关于行为的充足理由律构成第四类表象的对象是我们个体的自我。
在自我意识的经验中,我们对这些对象得以直接认识。
但是,虽然我们可以如此直接认识我们自己,我们却不把我们自己看作认识的主体,而是意欲着的主体或者意志主体。
换言之,在自我意识中,我们面对着自己,却不把我们自己看作认识别的东西的东西,而是看作发出意志行为的东西。
叔本华争辩说,此论的理由是:认识着的主体不可能认识到他们是认识着的主体,这是因为如果某物是被认识的,它就被认作客体。
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这一点,就是:客体,也只有客体,才是被认识的;因此,当我们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我们所认识的自我就不是认识着的自我,而是别的什么东西;叔本华说,那是些意志。
按照叔本华的说法,这却不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勉为其难地拥有两个不同的存在:一个身体,一个意志。
恰恰相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而且是不可分的。
然而,当我们是一个的时候,我们却知道我们自己在各自独立的两种方式中。
我们从外面认识我们自己,从这个方便的角度,知道我们自己是些身体;我们也从里面认识我们自己,从这个方便的角度,知道我们自己是些意志。
于是,这种存在于作为身体的我们自己和作为意志的我们自己之间的区别,是认识论上的区别,而不是存在论上的区别。
叔本华稍后又补充道:主体把自己作为意志来认识,这和说主体就是意志是等同的,两者都是相同的“我”。
可是,他将这一等同说成宇宙中终极的统一,是不可能解释的;它可在直接知识(immediate knowledge)中呈现(given)。
这之所以不可能解释,乃是因为,凡是解释,必定是关于对象以及对象之间关系的解释,可这里的问题是一个对象和必然地不是对象的一个什么东西之间的等同。
因此,这种等同根本是超越于解释之外的,我们只能把它说成众多奇迹中最杰出的一个。
叔本华对行为的解释,完成并巩固了从知识的角度把我们自己解释为双重的存在的说法。
叔本华是这样解释行为的:我们确切地知道,每一行为的前边都发生了一件事,称为动机。
确实,我们发现,一个行为若无动机,则殊难想象,那就和一具死尸没有原因地动起来相似。
我们之所以这么想的理由是,动机就是原因:动机似乎是从内部看的原因,就好象从外面看意志则意志为身体一样。
大多数因果关系的实例,即机械的、化学的等等,我们知道因果关系是出现在那儿的,甚至看得清楚其必然性;但是,我们呆在那些事件的外边,对其内里的性质毫无所知。
但是,说到我们自己的行为,事情就不同了。
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行为,确实具有从外面看的知识;但是对它们我们也有来自内部的知识。
“我们可以说是站在情境的后边而得以发现一个原因产生了它的结果的这一过程的最隐秘而深刻的性质。
”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于是就等同于现实对象中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是,因为前者是从不同的途径认识的,叔本华就认为它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一个独特形式的根,这一次他名之为行为的充足理由律。
它坚定地宣称:每一行为都有动机。
关于个体的意志,叔本华说的那些话,联系到他的要求一种明显的理由这样一种思想体系看,是十分重要的。
如果意志等同于身体,那么由此可以推论:像其他现实对象一样,意志也是智力的创造物,因此也不能提供关于物自体的直接知识。
与此同时,如果动机和行为就是原因和结果,那么动机和行为就是现实对象中的一些变化,与之相关的推论就是:一些对象中的变化导致另一些对象中的变化,如此而已,永远不会超过这个范围。
还有一个理由,其对叔本华所说的思想体系没有明显的重要性。
我们的身体,从内部看来,是我们的意志,他告诉我们说,这一事实构成了他的“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
他说这话的意思是:关于我们作为意志的自我的直接知识,为我们提供的不仅是对于我们自己身体的内部性质的把握,而且提供了对任何表象性的现实的内部性质的把握;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作为一个可以揭示整体的具体而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