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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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戴永盛老师课堂笔记整理)

民法概述(戴永盛老师课堂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提要:本章共分四节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民法的渊源三.民法的适用四.民法的解释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人生关系包括:身份关系人格方面:肖像权,姓名权等等参考:民A2(二)“民法”一词的语源“民法”一词,是我国和日本用来指称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术语。

而我国“民法”一词,则又是传自日本。

注:《新改革与日本——中国,1898-1912》《黄金十年》原义:市民法(三)对民法一词的理解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又称形式民法,是指以法典方式出现的民法或文法,即按照一定的体制编纂的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从性质上看,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无论其表现于何种立法文件中,均属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民事单行法以及出现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全部法律。

广义的民法,实质上就是所谓的私法。

* 狭义民法:是指商法之外的民法民法五编: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图示民商分立,以德国法为例:广义民法:狭义民法:民法典: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典之外:住宅所有权法,撤消法等单行法商法:商法典:商人之身份,公司,商业帐簿,商业行为等商法典之外:股份有限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票据法,支票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单行法民商合一: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还有瑞士,意大利等广义民法:狭义民法:民法典民法典之外:土地法,动产担保交易法,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信,任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单行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等(实际上为民法的特别法)3.民事普通法与民事特别法民法中适用于全体人民和一般事项的法律称为民事普通法。

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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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规定个人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地位、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的专门法律。

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二、民法基本原则1. 民事主体的平等原则:即公民和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2. 自愿协议的原则:即一切民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民事行为。

3. 诚实信用的原则: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诚信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4. 法律保护的原则:即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5. 利益平衡的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与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应当保持平衡,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主体1. 公民: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足法定年龄的人;因精神障碍或者精神疾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因其他原因丧失辨认能力的人。

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满足法定年龄,但是由于未成年、心智障碍或者精神疾病等原因,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行为能力受到法律限制的人。

四、民事权利1. 人格权:是指公民对其生命、身体、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所享有的利益。

2. 财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合法获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3. 合同权:是指公民和法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的市场主体间订立的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4. 物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与不动产的权利。

五、民事行为1. 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使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一、民法概述1. 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等多个方面。

2.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

-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物权1. 物权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

2. 物权种类- 所有权:对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物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3. 物权变动-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

- 物权变动通常需要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债权1. 债权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债权产生- 合同:基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债权。

- 侵权行为:因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 不当得利:无正当法律原因而取得利益,应当返还的权利。

3. 债权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

四、人身权1. 人身权定义人身权是指与个人身份、人格密切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 人身权保护- 法律保护人身权不受侵犯。

-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继承权1. 继承权定义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后,其遗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的权利。

2.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

- 遗嘱继承:根据遗嘱人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3. 继承程序- 继承开始后,应当依法进行遗产清理、债权债务清偿和遗产分配。

六、合同法1. 合同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得到法律的承认。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参与民事关系,这一点与法人相同;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这一点又与法人有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互联网交易兴起后,与实体物不同的虚拟物,在法律不禁止时,也可以援用对实体物的相关规定。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提供信息等,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概述与重要原则

民法体系与结构
民法体系
由民法典、单行民事法律、其他 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及民事 习惯等构成。
民法结构
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 、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部分。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关系
与宪法的关系
与行政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其他法律部门必须遵循宪法 原则和精神。民法作为基本法律部门 之一,其制定和实施也必须以宪法为 依据。
急避险等。
特殊侵权责任规定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 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 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 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 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 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概述与重要 原则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01
民法基本概念与特点
民法定义及调整对象
民法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归 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则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如兄弟姐妹、祖孙等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离婚条件、程序及后果
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 解无效,或存在其他法定 情形。
离婚程序
协议离婚需签订离婚协议 并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 婚需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 判决。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为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私法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和规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民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重点介绍民法的几个关键知识点。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有关个人尊严、荣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人的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法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益和义务。

四、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自愿缔结,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六、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使财产传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分为合法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合法继承是根据法定规定,根据亲属关系确定继承人顺序。

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的规定,由遗嘱人自主确定继承人。

七、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民法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平等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的概述。

民法是现代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体系,用于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日常私法关系,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它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它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民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发展演变中 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纯的精神底蕴, 形成了深厚的文化积淀和浓纯的精神底蕴,培育了博 大精深的民法文化,产生了人格平等、意思自治、 大精深的民法文化,产生了人格平等、意思自治、诚 实信用等民法基本理念。 实信用等民法基本理念。 在立法上就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在立法上就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弥补民事法 律局限性的工具。尤其反映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 律局限性的工具。尤其反映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
三、民法的体系
传统民法体系 罗马法 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 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 法国民法典 总则、 财产权、取得财产方法四部分。 总则、人、财产权、取得财产方法四部分。 德国民法典 总则、物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总则、物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五编。 苏俄民法典》 《苏俄民法典》 总则、物法、债法、继承法四编。 总则、物法、债法、继承法四编。亲属法从民法 中脱离出来, 婚姻法》 中脱离出来,即《婚姻法》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生效时间和 失效时间, 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 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 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 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形: 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新法直 接废止旧法。 接废止旧法。二是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 分失效。 分失效。三是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 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一般没有溯及力。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平等关系和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旨在规范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平交易。

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和法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婚姻家庭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民事权利的行使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合同法合同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是自愿协商的双方通过协议达成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同法,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侵权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人通过赔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则由刑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至关重要。

4.继承法继承是指在一个人死后,其财产和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继承人接续。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继承法,可以确保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和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出现问题时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障。

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形式、担保责任和担保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执行法执行法是指通过强制执行手段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执行法规定了违约债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强制执行程序。

通过执行法,可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是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概述。

民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规范,通过对个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了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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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民法概述
第二讲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古罗马市民法。

日本民法。

根据不同的角度,人们在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时,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首先,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其次,民法可分为狭义的民法与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与商品经济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把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则直接用法律原则加以表达。

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一)民法的产生罗马法(尤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新律)罗马私法在法律发展史上的创举:
第一次确认了私有者处分其私有财产及自由交换其财产的权利,建立了抽象的人格观念和人格平等的原则,确定了签订合同的自由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等,以高度抽象的方法使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寻找到了适当的表现形式。

恩格斯:
罗马法对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
1/ 7
使它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二)民法的发展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现代民法的开端。

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确立了民事主体的独立地位,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的身份等级制度。

从立法技术上,该法典把诉讼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摆脱了罗马私法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的状态。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是垄断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

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吸取了法国民法典的经验,发展了现代民法的各项制度(如确认法人制度,为公司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立法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将总则列为法典的第一编,对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概括性的规定。

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制度,扩大了债的含义,对所有权作出了限制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责任中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等。

近代民法现代民法(影响因素、存在现象、新部门法)(三)中国的民事立法1911年,清政府制定出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大量抄袭德国、日本及瑞士的民法典,但未及公布,清政府即被推翻。

---------------------------------------------------------------最新资料推荐------------------------------------------------------ 国民党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于1931年5月施行。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事立法发展过程。

二大法系民法结构特点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 1 897 年公布、 1900 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的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 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台湾省有效。

自 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上的平等的含义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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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平等与政治上的平等不完全相同。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

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三种不同的理解:
仅仅指物;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实体,而且包括无形财产;不仅包括当事人所享有物质利益的各种物、财产权利,而且还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债务)。

一般情况下,民法上的财产一词,更多的是在前述有关财产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
(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
财产支配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和利用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
---------------------------------------------------------------最新资料推荐------------------------------------------------------ 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在民法上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即主体资格;二是指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此处是指第二种含义,亦即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质。

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3.平等性质。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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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即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

(一)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二)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依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法律的理想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三)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四)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用强制性规范。

五、民法的本质(一)、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是私法(三)、民法是人法(民法的性质:
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文明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是实体法;是私法。

民法的任务主要是:
(1)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六、民法与商法商法(商事法)指以商事组织、商事关系、商事活动为调整对象的基本法。

商人习惯法和商事法庭的判例。

---------------------------------------------------------------最新资料推荐------------------------------------------------------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首先颁布了第一部商事法《陆上商事条例》,共112条,其中包括公司、票据、破产等内容。

1807年,拿破仑制定了法国商法典。

七、民法与经济法 1775 年摩莱里《自然法典》、 1842 年德萨米《公有法典》、 1 919 年《煤炭经济法》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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