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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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

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

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

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

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多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第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

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

《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目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联系。

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

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划分依据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责任划分依据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划分依据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责任划分是一项重要的事项。

责任划分的目的是确定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确定责任划分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依据。

1.风险责任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风险责任。

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产者应通过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使用说明责任原则: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顾客是否正确使用产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产品出现问题是由于顾客使用不当或者违反产品使用说明导致的,那么顾客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3.责任主体原则:在产品制造、质量检验、销售等环节中,不同的主体应承担不同的责任。

例如,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负主要责任,质检部门应对产品质量抽检负有责任,销售者应对产品的合格性负有责任。

4.追溯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划分时,可以考虑追溯质量问题的来源,并寻找造成问题的主要环节。

通过追溯责任,可以确定责任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5.故意或过失原则:如果产品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如果是因为一般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责任可能会依情况减轻或分摊给其他相关主体。

在确定责任划分时,需要结合以上不同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一般来说,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大的责任,但也不能完全忽略其他主体的责任。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和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

一般来说,市场上的产品都会附带售后服务承诺,如退换货、维修等,这也会影响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评审、法律诉讼等手段,对责任划分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和处理。

同时,还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及时提供赔偿和解决方案,避免对消费者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总之,责任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生产者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

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

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产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出现的常见问题。


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产品质量,制定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至关重要。

首先,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应明确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应承担产
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

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产品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生产者反馈,并要求生产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其次,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还需考虑生产者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
制造次品或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应加大处罚力度,例如罚款、撤销许可证等。

同时,法律法规应加强对产品质量问题追责的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以遏制不良生产行为的发生。

在执行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时,还需注重有效的监管和监督机制。

政府部门
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严守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同时,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确保其能够便捷地维权。

此外,公众参与也是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公众参与,
可以促进信息透明、提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形成社会共识,推动整个市场发展。

综上所述,产品质量问题定责规则的制定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产品质量
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责任、加强惩处、建立监管机制和促进公众参与是实施该规则的关键。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

我国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

明 文 规 定 。仅 就 对 产 品 责 任 进 行 2
规 范 的法 律 《 法 通 则 》 ( 12 民 第 2
条 ) 《 品质量法》第 4 和 产 ( 1条 第 1
我 国 产 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而 使 产 品 存 在 缺 陷 , 而 且 极 易 出
应 采 用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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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这 现 有 产 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经 济 却 处 于 一 种 初 期 的 无 序 竞 争 同 , 假 冒 伪 劣 产 品 泛 滥 , 在 发
仅 凭 一 般 经 验 和 知 识 水 平 难 以 作
( 从利益平衡角度看 , 危 4) 若
我 国 的 《 法 通 则 》 是 1 8 出 恰 当 的 选 择 。 而 某 些 追 逐 利 润 害 后 果 确 是 因 生 产 者 引 起 的 ,则 民 96 年 正 式 颁 布 的 , 那 时 我 国 的 经 济 最 大 化 的 经 营 者 , 又 在 利 益 的 驱 销 售 者 在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后 ,完 全 体 制 还 是 有 计 划 的 商 品 经 济 ,生 动 下 , 反 诚 实 信 用 的交 易规 则 , 可 以 再 向生 产 者 追 偿 ,使 其 承 担 违
的 剖 析
状 态 , 尤 其 是 制 造 销 售 假 冒 9 5" 达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生 产 者 、 销 售 者 知 假 造 假 、知 假 售 假 。 基 于 此 点 , 生 产 者 、 售 者 课 以 严 格 责 对 销 任至少存在 如下理 由 :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一般描述为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其民事责任”。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又包含了合同责任、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仅指产品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从大部分学者的著述来看,这两个概念同时适用不做区分。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外延不宜太广,应做必要的限制,否则很难说明问题的本质。

因此,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特指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对现实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从微观方面入手。

正如一部分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由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严格责任这几个阶段”。

[2]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诠释。

同时,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在产品责任法中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有时相互指代。

这时他们处于同一层次上,但事实上在处理现实问题中,他们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

应该说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应是上述概念的下位概念,他们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有时不加区分,相互指代罢了。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包含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法学和现实法律中真正确立起来是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

他们的出现和运用要比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晚的多。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分担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一、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通说认为,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其实施无过错(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它不同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产品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修、换、退等质量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产品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给出的定义是:“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他人在财产或人身方面遭受损害。

即: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和人身的伤残、人死亡、精神损害。

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与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责任是产品提供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法理还是现行法规,毫无争议地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界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但综观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法律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范围则未有明确、具体的说明。

对此问题,学界已有不少探讨、论述。

本人在此尝试作一概括性界定,即: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任何人。

这里与以往不同的,是增加了“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的定性。

本人试图以此定性将仓储者、运输者等已被法律明定为非责任主体从产品责任主体范围的概念中直接甄别出去。

因为细细考量,仓储者、运输者,还有如其他的参与产品市场营销活动的广告者等,依法都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但这些主体同样参与了产品的市场流转活动,他们与其他如生产者、销售者等产品责任主体不同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均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利,而仓储者等则是通过提供与市场流转有关的服务而获利。

如此论据,不知是否科学?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参与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并通过销售而获利的任何人,具体是: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制造者;表明自己是生产者的人;进口者;批发商;零售商等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设计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安全性原则:产品设计者应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风险评估原则:设计者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质量控制原则:设计者应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质量标准,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材料选择原则: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工艺原则:生产者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3 质量检测原则:生产者应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信息披露原则:销售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和风险。

3.2 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处理。

3.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使用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4.1 正确使用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4.2 维护保养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4.3 警示标识原则: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标明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殊使用要求和风险。

五、追溯机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5.1 产品追溯原则: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

5.2 信息记录原则:生产者应记录产品的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为追溯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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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于理并无不当。如果的确是生产者的责任,则销售 者在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再向生产者追偿,使其承担 违约责任。这一方面有利于迅速补偿受害者的损失
;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与有一定实力的销售者相比,其承受 损失的能力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使事实上无 过错的销售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体现了法律
的公平。其四,可以有效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 在伪劣商品进入市场的环节中,销售者起了非常重要的 作用。因此,如果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课
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概念,既不同于物理学意 义上的“物”,也不同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具 有特定意义 网友归责原则就是指产 品损害事故发生后,法律是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 以发生的客观损害事实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确
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和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简 单地说就是据以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否为产品责任构 成要件的原则 相关法律知识:其一,与消费者相
以严格责任,则可以有效地堵塞伪劣产品的进货渠道, 净化我国整个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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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克交易 /
比,销售者无论从对产品性能的了解还是从对进货渠道 的判断上,都有明显优势。在此情况下,让消费者来承 担购买缺陷产品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其二,保证受
害人能及时行使请求权,并得到全面赔偿。否则,受害 者很难证明是销售者的过错而使产品存在缺陷,但销售 者则完全可以通过把责任推给生产者而免责。如果
生产者的下落又无法确定,那么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就会 落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护。其三,从利益平衡的角度 看,如果销售者销售的是缺陷产品,让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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