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职业卫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专业机构,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资质认定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首先,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职业卫生、医学、工程学等领域。

他们需要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其次,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和设施,以满足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

这些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此外,机构还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以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资质认定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审批等环节。

在申请阶段,机构应当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资质、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机构的技术能力、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通过后,经审批部门批准,机构即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进行检测和分析,评估其浓度或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2.主管部门:指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的有关职业卫生主管部门。

3.委托方:指聘请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1.申请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2.职业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要求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人员,包括卫生医学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人员档案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章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病防治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卫生机构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的原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在管理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

第七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卫生护士、职业卫生技师等。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职业卫生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知识。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

第九条卫生机构应当在设备、器材和工具的采购、使用和维护方面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工作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控制;(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三)职业病防治咨询和培训;(四)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服务。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监管局、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我局制定了《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2012年9月5日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从事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的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类别分为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二类。

第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含拟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乙级和丙级资质机构从业。

放射防护评价与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

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全省范围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和丙级机构(含拟申请乙级和丙级资质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具体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一、总则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保障职
工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设立专业
技术部门,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工
作的规范运行。

三、业务范围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等业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四、资质认定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经过审批认定方可从
事相关业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水平和
服务质量。

五、责任和义务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和职工的商
业秘密。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
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共同承担,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
本办法为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部门级别,独立法人资格。

机构设置包括以下部门:技术服务部、管理部、财务部等。

三、机构职责1. 技术服务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

2. 管理部负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

3.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做到财务收支合理、经济适用。

四、人员要求1. 技术服务部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管理部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3. 财务部人员应具备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五、机构运行1. 技术服务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3. 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益。

六、服务质量1. 技术服务部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3. 财务部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机构财务的规范和透明。

七、机构评估1. 技术服务部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评估工作,检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机构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财务部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八、违规处理对机构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除外,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对职业卫生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依法反映劳动者职业卫生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职业卫生工作,为从业人员创造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行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和职工健康权益,本文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总则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条件,遵循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和伦理要求。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二、许可证申领和管理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申请。

5.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介绍、机构负责人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设备设施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

6.许可证申请应当由负责人亲自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7.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证审批工作。

8.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9.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复审工作。

三、从业人员管理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关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11.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并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资格证书等。

13.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卫生技术规范,保证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质量管理和监督1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流程控制、工作记录、质量评估和改进等。

15.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估。

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评估结果,进行质量改进和提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第一条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煤矿采选业除外)的认可,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一)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文件;(二)申请单位认真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三)申请单位简介;(四)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六)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七)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九)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十)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十一)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从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提交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窗口,省安全监管局行政许可窗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出具《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附录3)。

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理由。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对其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

不符合要求的,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

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职业卫生专家库有关专家组成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

二、技术评审第四条技术评审工作包括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发证部门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

第五条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收到省安全监管局移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一般为2~3天。

现场考核包括如下内容:(一)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基本情况、技术负责人汇报机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情况;(二)盲样考核:考核1种样品;(三)现场操作技能考核:选取3个项目,每个项目随机抽取3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四)检查有关的规章制度、质量手册、操作程序等资料;(五)检查有关仪器、设备、工作场所。

第六条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内容详见《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第七条现场考核结束,召开专家组会议,现场考核专家分别报告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资料审查、实验室考核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编写现场技术考核报告,并作出考核结论。

第八条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现场复核通过”和“不通过”。

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现场复核通过”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书,并反馈考核意见。

第九条现场技术考核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按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专家组。

专家组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对整改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条专家组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根据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并将技术评审报告和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

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三、报批和批准第十一条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查专家组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联合相关处室审查后,报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审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省安全监管局资质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一)单位名称变更的;(二)注册地址变更的;(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省安全监管局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

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第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附录1安职技申字()第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资质等级”一栏填写“甲级”、“乙级”或“丙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单位简介;(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附录2申请材料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申请单位简介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档案室面积等)、主要业务内容等。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已获得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7.专业技术人员材料(1)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培训合格证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2)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3)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相应栏目中填写。

9.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指有关实验室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证明文件:(1)甲级资质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2)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3)近年参加实验室比对和盲样考核的情况及结果汇总表;(5)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评价、检测、档案室等所需的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3)近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4)近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项目清单。

11.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和上述提交材料均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贵州省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省安监局受理回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要求,将于年月日时组织技术评审。

年月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编号::经审查,你单位年月日申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组织技术评审。

具体意见如下:年月日编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填表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填写说明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