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13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2 0 1 0年 , 山西省提出了“ 大力推进市域城镇化 , 加快构建 ‘ 一 核一 圈三群 ’ 为主体 的城镇 空间布局 ” 的战略构 思 , 按 照最新规 划核定 , 到2 0 1 5年 “ 一核 ” 的城 镇人 口达到 4 0 0万 人 ( “ 一 核” 是 由太原市 区、 晋 中市区 、 清徐县城 、 阳曲县城 构成 的太原都市区 , 是全省城镇体系的组织核心 ) 。 “ 一 圈” 的城镇 人 口达到 8 3 0万人 ( “ 一 圈” 是指 太原都市 圈, 是 以太原都市 区为核心 , 以太原盆地 城镇密集 区为主体 , 包括太原 、 晋中、 吕梁 、 阳泉 、 忻 州五市的 3 O 个县( 市、 区) 。 该 区域是省域经济与社会 事业最 为发达 的核心 区 域和最为重要的城镇密集地 区 ) 。“ 三群 ”的城镇人 口分别达到 2 4 0万 、 3 8 0万和 2 5 0万( “ 三群 ” 指 以大 同、 朔 州为核心 的晋北 中 部城镇群 , 以临汾 、 运城为核心 的晋南 中部 城镇群 , 以长治 、 晋城
《 经济师} 2 0 1 3 年第 8 期
● 财 会 经 济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乔
摘 要: 在 新建住宅 小区快速发展 的 同时 。 小区居 民客 户反 映 的总袁用 电带来的 问题 也 日益突 出。文章通过调查 了解 , 梳 理 了相 关 问题 , 针 对 问题 展 开 了调 研 , 以 太 原 供 电公 司为 例 , 探 索 出构 建统筹管理 、 专业 归 口, 持 续改进 、 满足 需求 , 合 理收 费、 和 谐共赢的新建住 宅小 区供 电设施 建设 管理 办法。 关键词 : 住 宅小区 供 电设施 建设 费 中图分 类号 : F 2 9 3 . 3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3 ) 0 8 —1 0 3 — 0 3 调研背景 近 年来 , 全 国各 地的房地产发展 呈现快速增 长的态势, 快速 发展 的城镇房地产事业 ,要求供 电企业必须认真研究 如何 为小 区供 电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案制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投运送电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电力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电力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电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设施施工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探索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及日常维护服务的要求大幅提高。
然而当前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因为产权责任和维护责任的不对称,制度上的缺陷导致该供电领域长期存在问题。
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现状的分析,提出对策。
关键词: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政策、配电设施、费用、监管1.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住宅产业发展迅速,广大用户对居民住宅小区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及日常维护服务的要求大幅提高。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广大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各地结合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相继出台了供电配套收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居民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问题。
住宅配套收费已经成为主要趋势,但是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配套收费和开发商自建的两种模式之间相比有何利弊?又如何更好地发挥配套收费模式的优势,进一步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
并通过加强监管,规避其垄断带来的不利因素?本文就以上几个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2.开发商自建模式的弊端目前,我市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均由开发商建设,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由其负责小区内高低压配电设施的检修维护,此种模式运行的社会成本较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用电质量和供电服务。
主要表现是:2.1工程建设标准低房地产开发商出于成本考虑,在设备选型和施工工艺上把关不严,往往选择低成本设备,标准不统一、工艺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不合标准。
低压供电网络技术健康水平低、后期运行维护难度大,供电安全存在较大隐患。
这些设备一旦出现停电或危机安全的故障,小区物业难以处理,居民往往多处投诉无效,只得找政府。
供电企业迫于优质服务的初衷,在居民的请求和政府的干预下,只得从自己并不宽裕的成本中安排费用,出人出物去临时处理。
新建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修编(初稿)(2016)二0一六目次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负荷性质的确定负荷容量统计居住区供电配套设施配电装置接地电能计量4设备选型10(20)kV配电设备低压设备计量表箱直流电源系统智能化要求5施工及验收施工验收附录居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1 总则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
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考虑为其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2 名词术语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二零一八年五月目录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1 - 案例二:深圳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 - 案例三: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四:洛宁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五:陕西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西安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 -案例六: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七: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 - 案例八: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9 - 案例九: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1 - 案例十: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2 - 案例十一:山西省价监局纠正大同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 - 13 - 案例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4 - 案例十三:锦州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6 - 案例十四:锦州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7 - 案例十五:甘肃省发改委建议白银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8 - 案例十六:甘肃省发改委纠正兰州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9 -案例十七:甘肃省发改委纠正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0 - 案例十八:浙江省物价局纠正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2 - 案例十九: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案 .............................. - 24 - 案例二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5 - 案例二十一:天津市发改委纠正水泥市场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6 - 案例二十二:江安县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7 - 案例二十三:江苏省质监局纠正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工作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9 - 案例二十四:江苏省物价局依法纠正连云港市车管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0 - 案例二十五:青海省价监局查处省环保厅在社会环境监测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1 - 案例二十六:黑龙江省物价局查处并纠正部分市(县)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2 - 案例二十七:河北省蔚县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3 -案例二十八:广西自治区百色市房产管理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5 - 案例二十九:湖北省物价局纠正两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5 - 案例三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6 - 案例三十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动纠正医疗保险业务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7 - 案例三十二:成都市国资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8 - 案例三十三: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39 - 案例三十四: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2 - 案例三十五:海南省物价局纠正琼海市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3 - 案例三十六:广东省教育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5 - 案例三十七:山东省工商局发出行政建议函纠正冠县卫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案....... - 47 - 案例三十八:湖南省工商局纠正长沙市卫计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8 -案例三十九:广东省工商局纠正某市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9 - 案例四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纠正银川市环保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1 - 类型二:妨碍商品在地区间流通案例四十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53 - 案例四十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纠正鄱阳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4 - 案例四十三: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5 - 案例四十四:浙江省物价局纠正台州市住建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7 - 案例四十五: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9 - 案例四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建议河北省人民政府纠正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案 .......... - 60 - 类型三: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案例四十七:广东省某市水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案58 案例四十八:重庆市物价局纠正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4 -案例四十九:延安市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6 - 案例五十:安徽省物价局纠正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7 - 案例五十一:四川、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纠正药品集中采购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67 - 类型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案例五十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议纠正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案 - 69 - 案例五十三:上海市交通委承诺纠正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71 - 案例五十四:深圳市教育局承诺纠正中小学学生装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74 - 案例五十五: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承诺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7 - 案例五十六:北京市住建委纠正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9 - 类型五: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案例五十七:张家界发改委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2 -案例五十八:潍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3 - 案例五十九: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主动纠正医保支付工作中妨碍医药市场竞争行为案 .................... - 84 - 案例六十: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6 - 案例六十一: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7 - 案例六十二:广东省发改委关于建议纠正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88 -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多起举报,反映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并统一收费(下称“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渝府办发〔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3〕3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对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出现新的弃管小区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政府部门监管及供电企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日益完善,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通过更好方式组织建设管理的条件已经成熟。
经市政府同意,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试行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国网市电力公司,妥善处理已申报项目在《试行办法》停止执行后的后续事宜。
对于已签订《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且缴纳第一笔建设费用的项目,继续按《试行办法》执行;已签订合同未缴纳第一笔建设费用的项目,可根据客户意愿选择不执行或继续执行《试行办法》;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严格执行建设和验收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工程及设备质量等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重庆市住宅电气设计标准》(DB50/T 5003)等规定。
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验收。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渝经信发〔2013〕18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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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
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
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
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100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
(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6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10千瓦;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
基本供电容量每户最高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40―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10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容量配置等相关规定随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修订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建设方式
第七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须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
小区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开发建设单位按
本办法制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小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缴纳建设资金。
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
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以及其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专户,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供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指导标准,参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容量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根据重庆市物价水平变化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分三个价区制定收费指导标准:
(一)一价区为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
(二)二价区包括15个区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武隆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1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95元/平方米。
(三)三价区包括14个区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100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85元/平方米。
(四)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客户对住宅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六)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再收取并网接电费、“一户一表”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
第六章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鼓励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建成后资产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移交后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不将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配电设施的后续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售房时明确告知业主,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