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合政[2003]59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合肥市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使用办法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五月)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第326号)和《合肥市土地储备出让资金管理办法》(合政[2002]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宗地每月向财政部门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开发建设等方面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土地收购、征用补偿费及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每月按土地出让后全额收缴资金的50%进行预拨。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门每月3日向财政部门报送正常经费报表和土地收购、供应情况报表,按宗地同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财政部门在清算结束10日内及时将宗地预拨资金和土地收购成本差额拨付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划转市辖区管理的市属工业企业的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时,应支付的收购补偿资金由储备中心直接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土地储备中心对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土地出让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市财政将土地储备中心每宗土地实际发生的成本性支出扣除后,增值资金拨付给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或区政府。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e84f0b86294dd88d0d26baf.png)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21•【文号】财综字[1996]1号•【施行日期】199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1月21日财综字[19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包括: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17•【字号】扬府办发[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44号)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十七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实际,现对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特制定如下操作规程:一、相关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编制收购储备土地计划,实施土地收购;签订出让合同,开具出让金缴款结算清单,编制成本费用明细单,收入到账确认;及时组织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并核算收支,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系统;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订专户管理办法,分类、分级、分宗地核算出让金收支,及时办理资金入库,同时安排资金支出,根据出让金到账情况,及时核拨资金并加强资金解缴监督等工作;负责按月向市政府报告整个土地出让金收支、分成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业务操作规程(一)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1、所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通知规定的内容)都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市、区(包括广陵、开发、邗江、维扬)土地出让收入都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并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类结算清单送市财政局,资金按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直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

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意见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是我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意见》(武政发[2002]121号)颁发以来,各镇、开发区及区各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土地出让金的收缴管理,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我区社会、经济等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中央和省陆续出台了关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使用的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我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使用,提出如下意见:一、确保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维护社会稳定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数量逐年上升,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发[2006]37号),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以下原则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一)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每亩安排13000元,作为镇(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二)原集体土地转征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除区级留成部分外返还给各镇(开发区),全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三)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区财政在区、镇(开发区)按比例结算前提取10%,作为区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返还镇(开发区)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镇(开发区)提取后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贴资金来源。
(四)以上(一)、(二)两项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提取后直接解入镇(开发区)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直接解入区级社保专户;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返镇部分在区财政返拨后,各镇、开发区在10日内提取后解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足额安排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300元/亩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全额解入国库。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5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8〕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进一步调动各区土地征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调整完善中心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储(收购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统一资金收缴(简称“六统一”)原则,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逐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益。
(二)按照明晰权责、突出重点、市级筹资、区级征迁、成本包干的原则,调整完善市、区两级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办法。
二、调整范围调整范围包括: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分别简称高新区、经开区)。
三、调整完善体制(一)土地出让收入集中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与支出由市财政集中管理,通过基金预算安排收入与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垦政发〔2005〕5号
垦利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安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的意见》(鲁发〔200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金纯收益)支出作如下调整:
一、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工贸园区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出让
-1-
金收益,由县财政收取后,20%用于县政府统一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用于充实县土地储备专项资金,2%为征收部门的业务费,58%拨付到工贸园区所在乡镇政府,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的支出,其次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二、县经济开发区(按财政体制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20%上交县财政,集中用于全县农业土地开发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县经济开发区留成80%,优先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的支出,其次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部留归县财政,由县财政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安排支出。
本通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土地管理出让金调整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2月4日印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