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0]429号
发改价格[2010]429号-1
![发改价格[2010]429号-1](https://img.taocdn.com/s3/m/d8817e5dbe23482fb4da4c65.png)
药品名称
第 10 页
序号 医保编号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773 780 783 788 789 791 794 796 797 800 803 805 806 807 814 817 818 820 821 823 824 825 826 827 834 835 金水宝胶囊(片) 螺旋藻胶囊(片) 益血生胶囊 妇科调经颗粒(片) 妇女痛经丸 七制香附丸 丹莪妇康煎膏 得生丸 调经活血片 坤复康胶囊 少腹逐瘀丸 舒尔经颗粒(胶囊) 田七痛经胶囊 痛经宝颗粒 白带丸 妇炎舒胶囊 妇炎消胶囊 固经丸 花红颗粒(胶囊、片) 金鸡颗粒(胶囊、片) 康妇炎胶囊 抗宫炎胶囊(片) 盆炎净颗粒 保妇康栓 八珍益母片 更年安胶囊
药品名称
第 7 页
序号 医保编号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469 470 474 476 477 478 480 481 483 484 486 487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3 506 红花逍遥胶囊 加味逍遥丸(颗粒、胶囊、片) 舒肝散(颗粒、片) 越鞠丸 气滞胃痛胶囊 三九胃泰胶囊 元胡止痛口服液 荜铃胃痛颗粒 复方陈香胃片 复方田七胃痛胶囊(片) 加味左金丸 健胃消炎颗粒 荆花胃康胶丸 快胃片 摩罗丹 木香顺气丸(颗粒) 舒肝健胃丸 舒肝止痛丸 胃康胶囊 胃康灵胶囊 胃力康颗粒 胃疼宁片 胃痛宁片 香砂枳术丸 枳术丸(颗粒) 左金丸(胶囊、片)
基本药物及招标基础知识

一、国家基本药物相关知识1.1基本药物的概念(了解)“基本药物”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1977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卫生部等9部门于2009年8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
在该文件中对基本药物的阐述如下: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1.2国家基本药物目录1.2.1 遴选原则: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
1.2.2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9号)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1.2.3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共307个品种。
1.3省级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为了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需要,避免常见病患者流向大医院,使常见病能在基层得到有效治疗解决。
各省根据疾病谱特点和基层用药实际,重点遴选并建立了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
如山东省共增补216种基本药物,广东省增补244种,上海增补381种。
执行政策同国家基本药物。
关于完善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料

关于完善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料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暖供热价格是维护热生产、输送企业和热用户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
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使采暖供热价格能够及时反映燃煤价格的变化情况,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导向作用,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增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
现就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完善采暖供热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建立合理的热价形成机制,及时反映供热成本中煤炭价格的变化情况;加强对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的监管,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
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
二、全面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反映燃煤市场价格变化,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采暖供热价格,全面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一)热力出厂价格的构成及联动1.热电联产热源出厂价格的构成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的热力价格,通常以热量单位计量。
热电联产热源的出厂价格考虑到热、电合理分摊成本和热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变动成本补偿法,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和环保成本构成。
生产热力消耗的燃煤按全省平均每吉焦消耗标煤定额为40公斤和分摊的厂用电(厂用电折合成发电煤耗)消耗定额折标煤为3公斤,以及具体供热企业平均到厂标煤价格进行核定。
用水按实际发生的用水费用计入成本。
环保成本比照省内发电企业燃煤火电机组纯凝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对应的国家环保电价加价标准(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核定,具体核定时应考虑机组环保设施运行实际情况,分项纳入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发改价格[2010]429号
![发改价格[2010]4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54e96f25c52cc58bd6be35.png)
发改价格[2010]4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冀价管[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冀价管〔2010〕56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0〕429号公布了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结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我局重新修订了《河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
现将修订后的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定价形式和内容(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包括:1、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标明的剂型);2、列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剂型);3、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4、《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计生药具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5、《国家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6、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见附件一。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
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二○一○年三季度)说明................................................................ ... (2)一、水泥................................................................ ... (5)二、木材 (9)三、常用钢材 (11)四、钢轨 (13)五、钢轨扣件(砼枕) (15)六、道岔 (19)七、轨枕及岔枕 (25)八、钢梁 (29)九、汽油、柴油.................................................................. .31十、管材........................ .... .... .... .... (33)十一、电杆、机柱、支柱 (39)十二、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 (43)十三、其他 (63)- 1 -说明一、本价格为2010年3季度价格。
二、本价格的含义1.水泥、木材、钢材、给排水管材、土工材料、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其信息价为综合出厂价,综合出厂价是指交货地点的厂销或集中采购价格,交货地点指生产厂或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等。
由生产厂或铁路营业站、水运码头至工地的运杂费(含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应由设计单位另行计算。
计算运杂费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设计单位要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确定。
要以最经济合理的,并且材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交货地点作为计算运杂费的起运点,如距离该建设项目最近的能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营业站或水运码头或生产厂家等。
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其运杂费的起运点可根据现场调查另行分析。
2.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接触网支柱的信息价为出厂价(在生产厂交货的价格),生产厂家到工地的运杂费(含以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由设计单位根据材料的质量、数量,综合选定生产厂家作为起运点计算。
药品价格法规

与剂型的,属于政府管理
)
5
双跨剂型
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
处方剂型
录在 内非 的处 剂方 型目
非处方剂型
6
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查询
1. 江苏省物价局网站()
7
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查询
2. 进入网站首页下方右侧的物价特色栏目下的“医药价 格平台”
8
六、最高零售价格尾数取舍原则:
◆ 零售价格>100元, 保留到元
◆1<零售价格<100元, 保留到角
◆零售价格<1,
保留到分
24
江苏省药品最高零售价管理
谢谢!
25
22
差比价规则的运用
(三)大输液
⒈ 大输液状态下的若含量相同溶液剂量每增(减)10ml,价 格加(减)0.05元 ⒉ 包装材料之间的差价:所有的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以玻璃瓶 为基础
塑料瓶价格=玻璃瓶+2元 袋价格=玻璃瓶+4元
23
差比价规则的运用
(四)计算顺序 剂型→规格→包装材料
(五)不执行差比价的情况
价格 ◆优质优价质量层次价格:特制中药“名优产品”
13
差比价规则的运用
药品差比价的定义 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考虑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 等之间的价格差异或比例而形成的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的不同 价格。药品价格=代表品价格*相应的差比价系数
适用范围 1 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2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同种生产企业同品种不同剂型
19
差比价规则的运用
5、包装数量差比系数 ①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
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 ②包装数量差比系数计算公式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价格[2010]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
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
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制定试销价格。
上述品种,我委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四、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
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
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向我委提出调价建议,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按照拟调价格暂行。
广东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开展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136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及有关地方法规调整本地药品定价目录,并报我委备案。
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剂型,我
委组织进行必要的价格协调,保持地区间同种药品价格水平大体衔接。
六、我委已公布标注使用“天然麝香”的安宫牛黄丸,以及以“天然麝香”、“天然牛黄”入药的其他中成药,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自本通知执行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