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某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
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1.2 保险公司1.3 被保险人1.4 保险期间1.5 保险金额1.6 保险事故1.7 保险责任第二条:保险范围与责任2.1 建筑工程本身的损失2.2 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2.3 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2.4 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2.5 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2.6 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保险金额的确定3.2 保险费的计算与支付3.3 保险费的退还第四条:保险事故的报案与索赔4.1 保险事故的及时报案4.2 索赔材料的提交4.3 索赔时效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5.2 合同的解除第六条:保险公司的权利与义务6.1 保险公司的权利6.2 保险公司的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7.1 被保险人的权利7.2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八条:争议的解决8.1 协商解决8.2 仲裁解决8.3 法律诉讼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保9.1 合同的生效9.2 合同的终止9.3 合同的续保第十条:合同的附加条款10.1 附加保险条款10.2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11.1 合同的转让条件11.2 合同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保险公司违约12.2 被保险人违约第十三条:合同的隐私保护13.1 保护信息的原则13.2 信息的使用与披露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合同的保管14.2 合同的修订14.3 合同的翻译版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解释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本合同所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失、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损失、工地内发生的第三者责任事故、施工期间造成的工地内人员伤亡以及防止事故扩大所支付的费用和保险事故导致的合理清理费用,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给予赔偿的一种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pdf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免赔额
--------------------------------------------------------------地震、海啸 洪水、暴雨、风雨
--------------------------------------------------------------第三者责任
---------------------------------------------------------------
保险项目
赔偿限额*
免赔额
--------------------------------------------------------------1.人身伤亡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免赔额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谁购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谁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
在建筑工程中,这两种险种通常由不同的相关方来购买,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保障相关方的利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什么?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建筑工程全过程中的工程风险进行全面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通常包括工程途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施工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建筑工程一切险通常由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商来购买。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中的第三方利益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形式。
建筑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可能包括周围居民、过路行人、其他建筑物等。
第三者责任险通常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商来购买。
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相关方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通常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以保障自身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施工单位承担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因此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在建筑工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通常会为整个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负责。
因此,工程总承包商也会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以确保工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得到有效的保障。
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方业主作为建筑工程的最终受益人,业主通常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以保障在工程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环境和利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业主对工程的全面负责,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关键步骤。
工程总承包商工程总承包商作为整个工程过程的掌舵者,也承担着保护第三方利益的责任。
因此,工程总承包商通常会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在工程过程中可以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
结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保险形式。
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商、业主等相关方各自购买这两种险种,以共同保障工程的安全和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通过明确各自的责任,并购买适当的保险形式,可以在工程过程中降低各种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2
02
保险方案解读
(一)方案解读
12.扩展条款 1)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3)自动恢复保额条款 4)特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总保额的10%) 5)空运费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6)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7)灭火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9)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 10)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1)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损失金额的20%) 1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总保险金额的10%) 13)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1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15)安装试车条款 16)测试、重新测试、试验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二)理赔服务流程
出险报案
1
调查取证
3
保险赔付
5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事故发 生后应立即拨95518向保险 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将对事故的前 因后果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同 时,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有关损 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单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依保险条款向被保险人进 行赔付、结案。
现场查勘
——(工程一旦停工,施工现场缺乏管理,等于危险性质及状况已有所改变 ,而与施工情况不同)
物质损失和第三者 责任免除通用部分:
(八)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间接损失) (九)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3篇)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3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通用3篇)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篇1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地、尽可能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所有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3.被保险工程名称4.被保险工程地点5.被保险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_免赔额5.1物质损失项目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1)工程承包价(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安装项目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5.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5.3费率5.4总保险费6.保险期限6.1建筑期:______个月,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包括__天的试用期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一致)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7.2累计赔偿限额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7.4费率及保险费8.工程详细情况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结构、建筑材料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8.4拆除项目9.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9.1地形特点9.2地质及底土条件9.3地下水水位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9.5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9.6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记录10.工程承包人是否有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或同类施工方法的经验及工程承包人专业等级专业等级11.工程监理人的名称和地址12.建筑工地附近他人财产的分布情况13.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保险公司保险种类保险金额14.特别条款15.备注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2)承保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度表(5)工程地质报告(6)工地概图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按照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甲方:中铁**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丙方:诚合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各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合同段工程委托丙方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按照有关险种格式条款和丙方提供的具体保险方案及其他特别约定予以承保,并负责处理查勘、理赔的有关事宜。
对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的甲方损失,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由乙方给予赔偿。
一、本合同的构成1、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投保单、保险单、批单。
(2)特别约定条款、补充协议。
(3)保险理赔承诺、询价报价文件及形成合同的其他附件2、本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公司所出据保险单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各方的权利及义务1、投保人(以下简称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同意对*********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条件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
(2)甲方有向乙方进行保险事故索赔的权利。
(3)甲方将通过其聘请的丙方协助办理该项目相关的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保险费缴纳等投保事项,并委托丙方全面协助保险索赔事宜。
(4)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甲方应该按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甲方有权对保险合同变更、修改和解除等做出申请。
(6)甲方有权对保险索赔进行监督。
(7)甲方负责提供各方所需的工程相关资料和数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甲方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不承担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未按约定支付保费期间发生的一切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效力自动中止,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之日起,保险合同才能自动复效。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比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保险类型,其保险比例对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常常会同时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风险分担。
那么,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究竟如何确定呢?建筑工程一切险比例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保障工程工程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因火灾、爆炸、风灾、水渍、盗窃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价的3%~5%。
具体比例的确定还需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风险评估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等因素。
建筑工程一切险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以确保工程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第三者责任险比例第三者责任险主要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总价的比例确定,一般为合同价的1%~2%。
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取决于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风险等因素。
保险公司还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历史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最合适的比例。
综合比例考虑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是保障工程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比例会比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高,因为一切险覆盖的范围更广,需要更大的保障。
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第三方索赔而设立的保障。
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时,建筑业主和施工单位需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特点,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以确保保险比例合理、有效地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比例是根据工程情况、风险评估和保险公司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确定的,合理的保险比例能够有效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完工。
建筑业主和施工单位应重视这一问题,合理选择保险比例,确保工程得到全面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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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施工单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书xx保险股份有限xx分公司二零xx年三月第一部分承保方案被保险人:xx施工单位及其业主方(可添加)保险人:xx施工单位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项目:某厂房建筑工程工程地址:根据工程合同确定保险期限:约日历天,2xxx-XX-XX 12时至2xxx-XX-XX 12时止(按照工程合同约定)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物质损失部分: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RMB.00)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RM.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 .00其中财产损失: RMB .00人身伤害: RMB .00每人每次事故限额: RMB .00保险费率: 0.07%保险费: RMB 10500.00(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免赔额:物质损失(不含机具)部分:1.本保险对特种危险(如地震、海啸、隧道)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本保险对重大危险(如台风、风暴、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塌方、地面下陷、临时工程)每次事故绝对免额为20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 本保险对一般危险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特别约定:本报价不含施工机具,需提供施工机具的详细清单再重新核定施工机具保险价格和免赔。
执行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扩展条款: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错误和遗漏条款契约责任扩展条款第一受益人条款A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优先条款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共同被保险人条款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二部分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
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