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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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事业单位章程规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事务所的名称为: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地址:XXXX。

第四条事务所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第五条事务所遵循独立、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合法执业,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并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事务所的财产独立于律师个人财产,承担风险和义务的责任也独立于律师个人。

第八条事务所的经营模式采用合伙制。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第九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第十条事务所的管理机构包括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和所长。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有权对事务所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是由合伙人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事务所发展战略;推动事务所的业务拓展;制定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协调事务所内外合作事宜;处理事务所的内部纠纷等。

第十五条所长是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事务所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所长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三章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第十七条合伙人在事务所的资产分配中享有按照资金投入比例分享收益的权益,但须考虑到工作贡献、团队合作和经营风险等因素。

第十八条合伙人应当履行忠诚义务,保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并严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若发生合伙人不当行为,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情况,其他合伙人可以提起诉讼并向事务所追究责任。

第四章业务范围和业绩评估第二十一条事务所每年设定绩效目标,并根据合伙人的工作贡献、业务成果和职业素养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事务所根据业绩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合伙人做出更好的工作表现。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性质事务所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事务所注册事务所依法在[注册地]注册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第四条:事务所宗旨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伙人会议1.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a. 选举管理合伙人;b.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c.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财务预算;d. 审议并决定合伙人分配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层1. 事务所设有管理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2. 管理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3. 如管理合伙人因故不能履职,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其他管理合伙人代理履职。

第七条:律师团队1. 事务所设有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员由合伙人会议聘任。

2. 律师团队负责事务所的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业务范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代理;b. 法律顾问服务;c. 参与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d. 公证服务;e. 法律培训等。

第九条:业务拓展事务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伙人权利1. 合伙人有参与事务所管理的权利,并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管理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有分享事务所盈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1. 合伙人有遵守事务所章程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2. 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发展,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1. 事务所财务独立,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2. 合伙人会议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分配方案。

3. 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律师事务所概况本所名称为“[事务所名称]”,系依法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本所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并在此开展各项法律服务活动。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本所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享有下列权利:依法执业,接受委托,进行法律服务活动;获取合法报酬;接受职业培训;享有社会保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守秘密;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全面管理。

本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运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本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律师的收入分配按照本所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确保公平、合理。

第六章负责人产生和职责本所负责人由主任担任,负责全面管理本所事务,包括制定并执行本所的发展战略、监督财务管理、组织律师培训等。

负责人应定期向本所全体律师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章变更、解散和清算本所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本所解散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八章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文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所/合伙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本所由以下律师发起设立:[列出所有发起律师的姓名]第七条本所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名称]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所变更登记事项、派驻律师以及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机关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本所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本所终止。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由[负责人姓名]担任,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推选产生,任期[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提名副职负责人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本所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七)批准本所日常财务开支;(八)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个人律所章程变更模板

个人律所章程变更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律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条本律师事务所宗旨: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具体变更事项,如经营范围、组织形式、合伙人变更等]。

第二章变更内容第五条 [变更事项具体描述]。

第六条 [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经营范围变更:- 原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描述]。

- 变更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经营范围描述]。

2. 组织形式变更:- 原组织形式:[原组织形式描述]。

- 变更后组织形式:[变更后组织形式描述]。

3. 合伙人变更:- 原合伙人:[原合伙人姓名]。

- 新合伙人:[新合伙人姓名]。

4. 注册资金变更:- 原注册资金:[原注册资金数额]。

- 变更后注册资金:[变更后注册资金数额]。

5. 其他变更事项:- [其他需要变更的内容描述]。

第七条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需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本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自[具体日期]起生效。

第九条本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变更后的章程规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本律师事务所的变更事项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章程的修订和解释权归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名称][签署日期]注: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变更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变更过程中,请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_模板

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律师作为合伙人,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咨询服务;(二)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三)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四)提供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服务;(五)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培训等服务;(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调解等活动;(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本所的业务开展,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本所设立人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对本所的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个人律所章程模板

个人律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所名称],地址设在:[律所地址]。

第三条本所宗旨:遵循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所为个人出资设立,属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审议和批准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财务预算、支出及分配方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制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管理本所的财务、人事、业务等事务;(四)监督合伙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九条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二)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法律顾问;(三)参与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四)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本所的管理和决策;(三)获得本所分配的收益;(四)享有本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二)积极参与本所的业务开展;(三)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合伙人会议和管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合伙人收益分配按照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所应依法纳税,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本所的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调解和仲裁,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结构第四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设立资产与来源第六条本所设立资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额和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七条本所的资金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八条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拓展;(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支出;(六)其他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主任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获得合法报酬;(三)参加本所的内部管理和决策;(四)享受本所提供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四)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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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出修改意见。

江苏XXX律师事务所章程
(供申请设立个人所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住所。

名称:江苏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JIANGSU LAW FIRM
住所:
第三条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人:XXX 执业证号:身份证号:
第五条本所开办资金为XX万元人民币,由设立人XXX个人出资。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本所设负责人一名,由XXX担任,主任为本所代表人。

主任应当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

第八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制度,律师会议每年召开两次。

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第九条主任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作出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
(三)决定本所的财产处置;
(四)决定本所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本所章程的修改;
(六)决定本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七)必须由本所主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负责本所行政事务所,其工作对本所主任负责。

第十一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律师有权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律师和行辅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本所的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

第十五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六章律师执业、收费、财务、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律师在本所执业,必须取得本所的律师执业证,未办完转入本所手续的律师不得在本所执业,律师调离本所,必须结清财务,办结业务、移交业务档案,同时由本所收回律师执业证,由本所开具“三清”证明。

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被本所除名的律师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离所手续依本条办理。

第十八条本所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

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十九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
(六)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

第二十条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一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设立人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内进行清算,并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二十三条清算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设立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所在清算期间,设立人和聘用律师不得执业。

本所的设立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所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所主任与聘用律师如因在办理案件或工资待遇等事项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协调解决。

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设立人,需要补充或修改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设立人签名: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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