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标准版3份

律师事务所章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事务所性质事务所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依法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事务所注册事务所依法在[注册地]注册成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第四条:事务所宗旨事务所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合伙人会议1. 合伙人会议是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 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a. 选举管理合伙人;b.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发展战略;c. 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财务预算;d. 审议并决定合伙人分配方案等。
第六条:管理层1. 事务所设有管理合伙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2. 管理合伙人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合伙人会议负责。
3. 如管理合伙人因故不能履职,由合伙人会议选举其他管理合伙人代理履职。
第七条:律师团队1. 事务所设有律师团队,律师团队成员由合伙人会议聘任。
2. 律师团队负责事务所的法律业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业务范围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事务的代理;b. 法律顾问服务;c. 参与仲裁、调解等法律程序;d. 公证服务;e. 法律培训等。
第九条:业务拓展事务所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合伙人权利1. 合伙人有参与事务所管理的权利,并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管理合伙人的权利。
2. 合伙人有分享事务所盈利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人义务1. 合伙人有遵守事务所章程和法律法规的义务。
2. 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事务所的发展,共同维护事务所的声誉。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1. 事务所财务独立,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2. 合伙人会议审议并决定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分配方案。
3. 合伙人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状况。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址:[具体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所/合伙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五条本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独立执业,勤勉尽责,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本所由以下律师发起设立:[列出所有发起律师的姓名]第七条本所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名称]批准设立,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八条本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所变更登记事项、派驻律师以及负责人,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许可证的机关收回执业许可证。
第十条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本所聘用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应当与本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
本所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本所终止。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第十一条本所负责人由[负责人姓名]担任,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选举/推选产生,任期[任期年数]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四)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提名副职负责人人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根据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的决议,对外代表本所签订有关协议、合同;(七)批准本所日常财务开支;(八)合伙人会议/全体律师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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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为:[办公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为[合伙制/个人执业/国资所],注册地为[注册地],登记机关为[登记机关]。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五条本所的宗旨是:1. 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3. 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 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法律服务;2. 办理各类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3. 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4. 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5. 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6. 承担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所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主任:负责本所全面工作,对合伙人(股东)会负责;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分管具体业务;3. 监事:负责监督本所的财务和业务活动;4. 律师事务委员会: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和业务管理;5. 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章财务与经费第八条本所的经费来源包括:1. 律师服务费;2. 政府拨款;3. 社会捐赠;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五章律师的执业与管理第十条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协会,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合伙人(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四条本章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和经营活动,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事务所的名称及主体 Qualifications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称为本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主体资格:1. 本事务所为开办者以出资共同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 本所全体合伙人必须持证从业且具备专业律师资格,且须具备并证明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本所依法设立,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并登记在法律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所的地址:(事务所地址)第六条本所的营业范围:1. 法律服务(包括投资、借贷、融资、财务、税务等领域)。
2. 法律咨询。
3. 合同审查、起草及代理。
……(继续其他相关业务)第三章合伙人第七条本所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比例共同确定。
合伙人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权利,并对事务所的合伙责任和利润分配承担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共享事务所的利润;2. 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事务所的亏损;3. 合伙人有权对重大决策提出异议并参预商议;4. 合伙人有义务履行事务所的相关经营规则。
……(继续其他相关合伙人权益和义务)第九条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应遵循以下准则:1. 合伙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不得伤害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2. 合伙人应保护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赋予他们和他们从业务所获得的任何信息;3. 合伙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对他们在从业务所期间担任的所有职务和业务不得利用该等职务和业务予以他们不正当的个人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继续其他相关合伙人准则)第十条合伙人的变更和退出:1. 合伙人如有变更,应经其他合伙人允许并报备事务所。
2. 合伙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允许退出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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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注册地为:[注册地址]。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由一名律师作为合伙人,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所的日常经营管理由合伙人负责,合伙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咨询服务;(二)代理各类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等;(三)代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辩护、代理申诉、控告等;(四)提供法律文书起草、审核、修改等服务;(五)提供法律知识普及、法律培训等服务;(六)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调解等活动;(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本所的业务开展,确保业务质量。
第九条本所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财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条本所设立人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本所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三条本所合伙人应对本所的业务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所章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所有。
第十六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会议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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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与名称: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二条宗旨:本所宗旨是依法开展律师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组织形式: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条办公地址:本所办公地址为:[具体地址]。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合伙人资格: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4. 获得合伙人同意。
第六条合伙人权利:1.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2. 分配事务所的收益;3. 优先选择事务所的业务领域;4. 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合伙人义务:1. 按规定缴纳合伙出资;2. 履行律师执业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 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4.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事务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事务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业务委员会: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业务范围: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担任法律顾问;2. 代写法律文书;3. 提供法律咨询;4. 代理诉讼;5. 代理仲裁;6.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独立。
事务所的财务活动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事务所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
第十五条章程的解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

律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详细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律师事务所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本所内部规章制度,依照《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律师的权益。
第2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法律,忠诚、谨慎、勇敢地履行维护正义、服务社会的职责,维护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3条本所名称为________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在_________市,注册资金为_______万。
第4条本所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为___人。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5条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负责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举/罢免本所领导。
第6条本所的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所的日常管理制度,汇报大会并向大会负责。
委员会由大会选出,并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成员人数以大会规定为准。
第7条本所设立若干部门,包括业务部门、行政部门等,根据业务需要设立,部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命,并具体规定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8条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依法提供律师服务,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仲裁等领域。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道德、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与律师职业无关的活动。
第9条本所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硕士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并持有国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0条律师应当遵循客户自治原则,听取客户意见并尊重其选择。
律师需保守与客户相关的保密信息,禁止泄露或利用保密信息损害客户利益。
第11条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应当公开透明,并在律师与当事人间达成书面协议。
律师收取费用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并依法纳税。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12条本所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合伙人投票制度,一人一票原则,重大事项需获得过半数以上合伙人的同意方能通过。
第13条本所通过委员会制度实行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遵循多数决原则,选举出书面记录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并设定其任期,委员会成员须按时履行工作职责。
律所的章程

律所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名称: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本所的业务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与调解和仲裁,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以及其他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结构第四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设主任一名,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章设立资产与来源第六条本所设立资产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额和比例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七条本所的资金来源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八条主任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二)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三)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拓展;(五)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支出;(六)其他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九条主任的变更应当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决策与管理机构第十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开。
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所作决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获得合法报酬;(三)参加本所的内部管理和决策;(四)享受本所提供的学习和培训机会;(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维护本所的声誉和利益;(四)完成本所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由本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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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上)律坛怪侠杨金柱 /tclszz 2009-03-07 10:56:37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章程(上)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第三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资金与财务第七章劳动管理第八章分配与福利第九章分所第十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一章章程的制定、修改、生效与解释第十二章章程之签约人第一章释义在本章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1.1 高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高级合伙人条件,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2 一般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符合本协议规定的一般合伙人条件、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3改制是指根据《律师法》修改后的要求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4 创始合伙人是指事务所本次改制愿意转为合伙人的原合作制事务所的股东和本次改制时愿意出资入伙并签署本协议的上交基本任务的非股东专职律师。
1.5 非创始合伙人是指区别于创始合伙人的、在本合伙协议生效后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专职律师。
1.6 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1.7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根据本协议规定自然产生和一般合伙人推举产生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依本协议规定行使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8原始出资是指本次改制前原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股东已经足额缴纳的出资并在本次改制自愿转为合伙出资的资本。
1.9 本章程所称“绝对多数”是指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一般多数”是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名称、住所、业务范围第一条事务所中文名称: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事务所英文名称:Hunan Tongcheng Lawyer Group Firm.第二条事务所住所:长沙市劳动西路377号中扬大厦22楼第三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事务所系以办理民商事、刑事、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为主的律师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服务:3.1 担任法律顾问;3.2 办理有关投资、租赁、贸易、证券、信托、贷款、担保、财产转让、房地产经营、公司组建、兼并与清算、见证、公司资信调查等业务活动中的非诉讼法律事务;3.3 担任民事、经济、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调解、诉讼或仲裁;3.4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3.5 代书各类法律文件;3.6 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宗旨、组织形式、活动准则和监督机关第四条事务所的宗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向国内外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事务所的组织形式:5.1 事务所由合伙人和其他专职、兼职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秘书等人员组成;5.2 事务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六条事务所的活动准则:事务所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有关规定,执业人员应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事务所接受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律师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使事务所下列职权:9.1 讨论修改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9.2 讨论修改事务所发展纲要、决定事务所的运营方针、对事务所增资扩股作出决议;9.3 讨论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离职、退休等;9.4 选举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执委会委员、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委员;9.5 罢免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9.6 决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9.7 决定与其他事务所的合并与重大合作事宜;9.8 审议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9.9 听取和审议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执委会委员年终述职报告和离任工作报告,听取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9.10 审议批准事务所重要的规章制度;9.11 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务所变更、终止与清算等重大事宜。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应至少于开会前一周,由执委会秘书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会议议题及其他要求和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遇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如不紧急处臵将会损害事务所和合伙人权益时,事务所主任可立即召开合伙人会议,不受前述时间、通知形式之限制。
第十二条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合伙人会议,可以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如不委托,则视为弃权。
但会后执委会应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告知未能出席合伙人会议者。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在作决议时,与会者应尽可能协商一致;如协商不能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表决权的意见为决定意见。
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以合伙人的人数表决时,每人一票。
合伙人行使表决权以合伙人的出资额表决时,每一万元一票。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表决时按以下方式进行:14.1 对本章程第九条第9.1、9.2、9.5、9.6、9.11项内容进行表决时,按合伙人的人数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14.2 对本章程第九条第9.3、9.4、9.9、9.10项内容进行表决时,按合伙人的人数表决,二分之一(不含本数)以上的合伙人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14.3 对本章程第九条第9.7、9.8项表决时,以合伙人的出资额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额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事务所主任接到提议时,应当在接到提议后的十日内召开合伙人会议。
第十六条在因故不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又可以用传阅签署的方式决定的事项(如购臵价值较大的办公设备等),可以用书面传阅签署的方式作出合伙人会议之决议,但该决议须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之规定方为有效。
签署之决议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应当由执委会秘书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合伙人会议应当对新决议的事项作出合伙人决议,经事务所主任签发后,发至全体合伙人。
第二节执行委员会第十八条事务所实行合伙人会议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制。
第十九条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根据本章程规定自然产生和一般合伙人推举产生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依本协议规定行使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当季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
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执行主任召集。
执行委员会决定事项时以人数进行表决,一人一票,以一般多数以上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21.1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21.2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21.3 起草事务所发展纲要;21.4 起草事务所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21.5 拟订事务所合并、重大合作与设立分支机构方案;21.6 其他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三节执行委员会委员第二十二条事务所合伙人权益证明上载明出资12万元以上的高级合伙人为当然的执行委员会委员。
一般合伙人以每合计12万元出资额为单位,推举一人为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按一般多数的原则通过,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委员应大公无私,恪尽职守,善于管理,勇于负责,团结协作,办事公允,讲求方法,充分发挥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因属事务所公益事务,在选举时,应尽可能考虑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特长和经验。
被选举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
第四节事务所主任第二十六条事务所主任是指依据本协议规定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负责对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的高级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事务所主任采用竞选的方式产生。
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担任主任的资格,均可以在选举前一周报名竞选。
选举主任以合伙人会议的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主任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主任应从年满40周岁、从事律师工作八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的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事务所主任必须严于律己,公私分明,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在履行职务时,必须以事务所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和形式牟取私利。
第三十条事务所主任属义务性、公益性的职务,其作为高级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与其他高级合伙人完全相同,除了本章第31条明确规定的职权外,事务所主任不具有任何特权。
第三十一条事务所主任行使以下职权:31.1 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分别组织、协调或具体落实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工作;31.2 依章程规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主任办公会议;31.3 完成合伙人会议交办的事项;31.4 在特殊情况下,对来不及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在保障和维护事务所利益前提下,有临时决定权,但事后须经合伙人会议或执行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
31.5 提名事务所执行主任、副主任和各业务部门主任及副主任人选;31.6 向合伙人会议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罢免执行主任、副主任;31.7 依据《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以其出资额和出资额当年度的分红对完成任期内目标责任提供担保。
事务所主任在每年1月15日前召开的合伙人会议上向合伙人述职。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主任因出差、生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主任代行主任职务。
第三十四条事务所主任在任职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明显不称职时,经三分之一的合伙人提议、拥有三分之一出资额的合伙人提议或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提议,由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主任召开合伙人特别会议,经合伙人会议绝对多数通过免除主任职务。
第三十五条事务所主任完成目标责任后,事务所应当给予其奖励。
奖励的具体数额由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经执行委员会一般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事务所将律师上交事务所基本任务和上交3-5%管理费之和(即事务所毛利润)的5%作为主任基金,该主任基金由主任用于事务所的公务开支。
如事务所当年度亏损或者不能保证年度10%的分红时,取消当年度主任基金。
事务所主任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主任基金时,应召开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执行委员会一般多数通过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