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规定精编版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
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资。
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
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的1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
各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出。
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管理1. 大事备忘录:每日早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起草,列明当日重要事项及注意事项,分发给全体员工。
2. 外出公务申请:员工外出公务需提前向所长提出申请,包括外出时间、目的地、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
3. 会议组织: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各类会议,包括制定会议议程、发送邀请函、预定会议室等工作。
4. 办公用品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及时采购和补充,确保员工正常办公需求。
5. 财务管理:行政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和报销审批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运营良好。
二、人事管理1. 员工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合适人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队伍能够满足发展需要。
2. 岗位职责明确:人事部门与各部门密切沟通,确保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计划: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考核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改进措施。
5. 员工关系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处理员工的日常事务,包括员工福利、员工关怀等,营造良好的员工关系氛围。
三、业务管理1. 项目管理:各律师事务部门设立专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完成。
2. 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3. 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各部门做好电子和纸质档案管理,确保文件的保存和检索便捷,提高工作效率。
4. 信息安全:律师事务所要求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
5. 客户关系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团队合作1. 交流协作:律师事务所鼓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定期组织团队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促进团队合作。
2024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六篇)

2024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文根据《____律师法》及相关部颁规章与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第二章规定,制定以下规则: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在客户授权下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据相关规定获取报酬。
所有律师从客户处获得的报酬均应计入本所业务收入。
客户有权指定律师,(但若指定律师对该法律事务不熟悉,该律师应推荐本所熟悉该业务的律师)。
律师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客户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得接受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得接受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案件存在利益冲突的客户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同一事务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需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接受委托后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期间,应尽职尽责,以热情、勤勉、诚实、信用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法律援助,尽力满足客户的合法需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有义务为客户保守机密信息。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如需终止,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客户的所有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循以下工作规则:1. 开庭前需仔细审阅卷宗,制作阅卷笔录,并取得客户签字确认;2. 与客户讨论开庭策略需记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3. 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4. 若需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5. 必要时进行外出调查,详细记录,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证;6. 律师代表客户进行和解,需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7.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递交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相关机关及人员;8. 律师代表客户接收判决书,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告知法律文书生效日期及上诉期限;9.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___仲裁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则:1. 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需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 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依据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3. 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需在开庭前由客户书面认可;4. 律师应制作开庭笔录;5. 胜诉仲裁案件如需在境外执行,需另行书面委托,如需转委托执行地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精编)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4、登记备案的同时,经办律师应将该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5、本所律师在退出本所时未完成的案件,应办理案件转接手续。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业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制订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律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立卷编目和装订、归档、档案保证金、督促和检查等。...........................................
二、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在与客户交谈、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与本行业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履行职责时,应表现出正直的品德。要恪尽职守,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时,应当诚实和直言相告,绝不允许为了收案而夸大其辞,误导当事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法律意见书、工作报告等资料。...........................................
收案、结案办法
为规范本所全体律师收案、结案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一、收案办法
1、专职律师承办的案件,必须由执行主任审批。经办律师应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档备案。
2、须审批的案件,收案未经批准,与该案相关的文件不得加盖本所印鉴。
3、批准收案后,经办律师应将生效的《委托代理合同》交还本所专人保管。
(精编)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___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___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
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
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
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
负责办理涉___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__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___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
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本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维护律师队伍的形象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律师的职责,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证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转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由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组成,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业务方向;3.安排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4.审批新合伙人的加入或现有合伙人的退出;5.协调纠纷解决和内部合作等事项。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权责关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运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对其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情况,以便进行回访和跟踪服务质量。
第四章内部管理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秩序良好,保障律师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律师的职业操守,预防职业道德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考核制度,对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真实、准确。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模版

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以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法律、规范和道德的原则,按照诚信、专业、高效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保障职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纪律,加强成本控制和资源配置。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法治建设。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合伙人组成,负责制定重大决策和管理方针。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配备充足的行政人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方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律师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好律师人事档案管理,及时更新律师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评价律师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质量。
第三章业务开展和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律师的专业特长,确定适宜的业务发展方向。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客户需求的了解和分析,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案件管理制度,确保案件的高效处理和质量保障。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质量控制机制,确保业务质量和信誉。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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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规
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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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
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
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
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
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四上午为学习日。
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等事务。
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
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
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
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