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之欧阳光明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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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 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行为准则,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所有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助理律师和其他职员都必须遵守该规章制度。

二、律师的行为准则1.律师应当忠实、公正地履行其职业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庭程序。

2.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

3.律师不得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以个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律师应当尊重和遵守律师行业的道德规范,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有严重失职或渎职行为。

三、助理律师和职员的行为准则1.助理律师和职员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

2.助理律师和职员应当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外部。

3.助理律师和职员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处理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必须得到律师的指示和授权。

4.助理律师和职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四、内部管理1.律师事务所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并确保制度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和遵守。

2.律师事务所每年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工作能力的提升等方面的培训。

员工必须参加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3.律师事务所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工作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建议,并及时予以采纳。

同时,员工在工作中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会被追究责任。

五、外部交往1.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助理律师在与客户、法院和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交往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形象。

2.律师事务所对外部合作伙伴和相关单位的选择,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的要求,确保合作伙伴的信誉和能力。

六、处罚措施对于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律师、助理律师和职员,律师事务所将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禁止晋升、降低薪资等。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__________。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本所合伙人由具有律师资格、遵守本所章程的律师担任。

第八条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如下:(一)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合伙人的同意;(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对本所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律师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具备律师资格,遵守本所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本所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本所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提供法律咨询;(二)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三)办理非诉讼业务;(四)法律培训和讲座;(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七条本所接受客户委托,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接受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延误案件处理;(四)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律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指导和党建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和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修改。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监督业务质量,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八条行政办公室负责本所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九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周岁;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4. 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律师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4. 不得从事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5. 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1. 担任法律顾问;2. 接受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3. 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所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律师费用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在本所工作表现突出、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给予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一、引言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维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必要性1.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重要基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律师的职业行为得以规范和规范化,进而提升律师的行业职业形象。

2. 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规范了律师的行为,促进律师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行业的整体信誉度。

3. 维护律师事务所的良好管理和规范化发展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大量专业人才涌入到律师队伍中,这需要律师事务所建立规模化的管理模式,以确保律师事务所可以更好地发展和运营。

三、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内容1. 管理规定:包括事务所的组织架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律所的管理得到科学有效的运作。

2. 业务规定:包括如何接受和处理客户委托、如何规范办案程序、如何确保客户利益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业务方面的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3. 职业道德规定:包括维护律师行业声誉、保护律师荣誉、促进律师正常职业发展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律师事务所在从事事务方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得到保障。

4. 工作纪律规定:包括律师一日之计在于晨,工作的时间、效能要求、文明礼仪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时的文明规范的工作作风。

四、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实施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做好宣传律师事务所需要制作宣传材料,以此向内员工和外部客户宣传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内容、精神、实施步骤等,从而增强律师事务所的质量和信誉。

2. 分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即将不同职能的律师或管理人员分成不同级别,以便在执行律所规章制度时,能够较为科学有效地控制层级。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1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办事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事处的日常办公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办公场所第二条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租赁合法并具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设备;2. 环境整洁、安全卫生;3. 不得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员工作。

第三条办公场所的使用规定:1. 工作人员入职前应当熟悉办公场所的使用规定,并保持场所的整洁;2. 办公场所的设备以及公共区域的使用应遵守规定;3. 办公场所内禁止随意堆放私人物品,保持整洁度。

第三章工作时间第四条办公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18:00,午餐时间为12:00至13:00。

第五条非工作时间应当保持手机静音,并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有紧急情况可酌情处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六条每位工作人员应当始终保持工作纪律,服从办事处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偷懒或打瞌睡。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无故请假。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办事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商业机密。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工作人员在与客户、同事及其他人员的交往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尊重他人,不得辱骂、攻击或诽谤他人;2. 禁止涉及种族、性别、宗教等敏感话题的言行;3. 不得进行性骚扰、侮辱或歧视行为;4. 禁止私自接受或索要贿赂、回扣等非法利益;5. 禁止进行非法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

第六章外出和出差管理第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和出差应事先报告并征得领导批准,包括外出时间、目的地、预计返程时间等。

第十一条出差期间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按时完成出差任务,合理安排日常生活并节约开支。

第七章违纪处分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违纪轻重可以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2. 记过;3. 调岗;4. 降职;5. 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办事处领导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宣读和熟悉,并签署确认。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名称为: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所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所设合伙人、主任、副主任、律师、行政人员等岗位。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本所的决策,决定本所的发展方向、重大业务、财务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主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策。

第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律师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开展律师业务。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负责本所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注重团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维护本所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所收入包括律师费、代收代付费用等,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培训等。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定期审查本所的财务状况,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五章人事管理第二十条本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所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所设立年终奖、业务奖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所关心员工成长,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浙江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文明服务标准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为优化工作质量,树立律师新形象,特制定本标准;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外报酬和馈赠;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社会与当事人监督;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收案制度第一条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第二条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第三条收案程序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第四条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第五条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第六条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第七条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第八条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第九条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第十条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合伙人会议制度为提高议事效率,实现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合伙人会议由主体合伙人组成二、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制订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2、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律师事务所分配方案;3、提出主任候选人名单,决定吸收、开除合伙人;4、决定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理;5、制定修改合伙人协议;6、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事宜;7、根据律师公议决议制定具体方案;8、交流工作情况 ,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9、其它需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宜;三、合伙人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争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四、会议记录由参加人员签字后归档;五、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文件,经主任签字后,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印发;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律师会议制度律师会议是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组成;一、律师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律师会议季度召开一次;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二、会议参加人员应该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准时参加会议的,应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三、律师会议讨论以下重大事务:1、贯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任务的方案与措施;2、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3、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的章程,规章制度;4、选举、罢免正、副主任;5、对重大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6、组织业务学习;7、重大财务预、决算、分配等问题提出建议性的方案;8、其它认为应由律师会议讨论的事项;四、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应由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即为有效,但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参加;五、会议主持人应根据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作出会议总结,在会后三天内完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六、事务所全体人员都有义务自觉服从律师会议的决定和履行律师会议的决议;七、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主任审批受案制度为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业务由所统一收案,专人收费;二、律师受理各类案件,必须先登记好案件受理表,写好承办律师意见,报请主任审查批准;三、主任审批案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指名的要求,指派承办律师;四、案件未经审批,律师不理办案,内勤不得办理手续;五、受理案件应分类及时登记;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为了加强本所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律师接受代理下列法律事务属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报告:1.因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2.起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3.涉及国家安全的;4.涉及邪教问题的;5.重大涉外的;6.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7.曾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的;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现重大、敏感事件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本律师事务所;本所会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报同级律师协会;三、本所严格执行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处置指导意见;四、本所在重大、敏感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将处置结果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制度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为原则;二、各项业务收费,由主任审批,财务收取并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三、秉公收费,一视同仁,先收费后办案;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受理盖章;五、法律顾问单位收费,按法律顾问协议收费;六、根据案情可协商收费,但必须签订协商收费合同;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财务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账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账薄;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2工资、提成、奖金;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费经常性开支;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评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及社会对律师办案的高质量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二、需集体讨论的案件:1、涉外案件;2、公诉案件作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的案件;3、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4、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三、承办律师必须如实汇报实情,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证据,并对事实负责;四、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讨论表,如实记录讨论情况及最后结论意见,并在结案中归档入卷;五、讨论案件,一旦在会议上形成结论,承办律师应将会议讨论作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有重大变化,承办律师应及时向主任汇报,否则,在审理过程中如因承办律师错辩或错误代理致使本所声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洁执业监督制度为维护律师的声誉,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风特制定本准则:1、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案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3、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4、律师应当注重执业道德与执业修养,敬业勤业,讲求实效,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事务所形象;5、律师应当诚实信用,热情勤勉,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6、律师应当保守执业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和隐私;7、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8、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据执业所应具备的律师知识和服务技能;9、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浙江律师事务所查处投诉制度为了规范和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现将接受和办理当事人投诉律师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本所接受和认真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投诉*************;二、接到投诉和书面投诉后应立即报告主任,并记明如下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2、被投诉人的姓名;3、被投诉人执业违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4、接受投诉的时间、受理人;5、初步处理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受理投诉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就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四、被投诉的律师应以积极的态度接受或配合投诉调查工作,同时允许被投诉律师申辩;五、处罚1、对于构成违纪的,立即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作出处理意见;2、在投诉的问题中,凡涉及退还代理费和追偿赔偿金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先由律师事务所如数支付,然后由律师事务所追究律师个人的责任;六、受理的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防止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第四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对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五、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六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它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该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第七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经审查和备案,方可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八条本所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从事下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第九条本所的不同律师,从事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豁免,并且应避免与本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当事人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相关信息材料的披露,以防止因利益冲突而给相关委托人造成损害;第十条豁免函必须以书面形式;豁免函应当载明本所已向当事人告知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代理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应当由拟委托的当事人签字且有明确同意本所进行代理的声明;第十一条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办法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7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第十二条本所对于拟委托的法律事务实行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本所建立统一的当事人资料档案;本所在收案前,由专人负责对拟委托的当事人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由负责审批的合伙人进行批准后,方可与拟委托的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查证未能证明无利益冲突前,本所律师应尽量避免知道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实质性、保密性信息,以避免事实上构成利益冲突而不能代理其他当事人;第十三条查证按如下程序进行:律师须保证在有可能代理潜在业务之时至不迟于接受代理之前,对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委托事务:一提交审查;填写客户资料详细情况调查表,并将其报客户部,进行资料库查证;同时在管理软件上,发送审查申请;二审核;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完成初步查证工作,填写“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查证表”,并将查证结果报主任或主管合伙人,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结果反馈给查证律师;三查证的记录和最终结论,须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经办人员签字,一式两份,一份由利益冲突审查小组存档,一份交由查证律师;第十四条本所对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履行管理职责,针对本办法所列利益冲突的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二、查验相关委托人豁免文件;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五条因违反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办法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应当对该律师进行追偿;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收益分配制度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二条本所收益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时兼顾律师事务气长期发展的重要;第三条本所执业律师采取预发效益工资形式;本所辅助人员采取相对固定工资形式;第四条本所聘请兼职会计一名,专职出纳一名,按国家规定收款、计账,交纳管理费、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基金、业务培训基金等;第五条财务支出必须经主任批准、签字予以支出或报销;第六条律师效益分配及奖惩办法,按合伙人会议制定的分配制度执行;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对本预算、决算有批准、审核权;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文书、资料管理保密制度文书、资料、档案,他起着上请下达、桥梁、纽带作用,能真实反映一个部门的特点和面貌,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一、上级来文:做好登记、承办、催办、传阅、传达工作;二、发文:根据合伙人会议或所务会议精神,拟搞、领导签发、文件编号、密级、打印、校对、装订、用印、发送;三、收集整理:为利于查找和保密,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讲行整理、签定、立卷、归档;四、要求归档范围: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党的方针、政策、具体规定、要求、批复;2、本所召开的各种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总结、报告、发言稿、会议记录等;3、律师执业评查,律师注册,律师先讲事迹等资料;4、工作活动中其他需归档的文件资料;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承办律师在一案结案后,应将案卷规范装订成册,规范案卷管理;一、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内勤人员协助;二、律师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分别归档;诉讼类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代理三种;三、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四、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及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五、立卷顺序按照律师事务所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执行,一般顺序为: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委托书或法院公函、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函;4、收费凭证;5、起诉状或原审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申诉状;6、答辩状;7、询问笔录;8、阅卷笔录;9、调查证明材料;10、集体证明材料;11、出庭通知书;12、庭审笔录;13、辩护词或代理词;14、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15、判决后会见当事人笔录;16、办案小结;17、封底;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鼓励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办法为了积极开展本所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工作,提高本所律师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办法:一、本所律师均有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律师撰写法学研究论文或律师实务研讨文章;二、对在报刊上发表上述论文、文章的律师,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冠以所名的加倍,对获奖的给予加奖;三、支持律师自我进修、参加研讨会、交流会、论文证会等,以利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四、凡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知名度的建议或方法等,经合伙人会议认可,给予一定的鼓励;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1、律师接爱委托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全部返还;2、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150%返还代理费用;3、由于承办律师的失职,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诉讼时效的,加倍返还所取的代理费;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倍返还代理费用;5、由于律师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事务所先负责赔偿,并在三个月内负责理赔;6、本所将对过失或违法执业的律师进行追偿,并给予一至五倍的经济处罚,且酌情按照律师惩戒规则,提议予以惩戒;浙江律师事务所二0一0年一月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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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欧阳光明(2021.03.07)规章制度手册二00六年八月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地址:电话:传真:目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1)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2)律师岗位责任制 (4)学习制度 (6)受理案件制度………………………………………………………(7)律师办案制度 (9)咨询、代书制度 (11)案件讨论制度 (13)证据签收制度 (15)律师考核制度 (16)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17)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20)档案服务承诺制度 (22)律师提成制度 (23)考勤制度 (25)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26)打字员责任制度 (29)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30)电话使用制度 (31)奖惩制度 (3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法律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拒礼拒贿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服务周到维护信誉团结协作追求高效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勤奋学习精通业务遵守纪律严守秘密服从领导接受监督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

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

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七、律师在为社会服中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里要模范遵守规章制度,特别要严格执行收费制度,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八、律师要养成很好的工作作风,团结周围同志,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为所和为律师职业争荣誉。

学习制度为了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制定本制度。

1、学习时间为每周五下午。

2、学习内容:(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法律、法规、规章;3、学习由主任或主管学习的人负责组织,办公室派人考勤并记录。

4、所内律师无故不得缺席。

无故缺席者要按当日学习内容在笔记本上写一扁不少于六百字的心得体会。

受理案件制度1、凡所内收案应由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

2、律师受案时,应填写《案件审批表》,在“案情摘要”栏内,须由当事人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在审批时应发给当事人《反馈意见表》。

3、案件受理费或手续书由主任或办公室核定。

4、律师同当事人或当事人自己凭《案件审批表》到财务处交纳案件受理费,财务处出具收据。

5、律师凭《案件审批表》及收据到办公室办理受案手续和盖章。

6、办公室审查后,应将所收案件情况输入微机系统存档。

7、当事人申请减免费用应书面提出,经承办律师签字后,报主任或办公室审批。

8、律师应无条件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和所里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

律师办案制度为使律师办案规范化,制定本本制度。

1、律师办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就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应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4、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主动、及时地同委托人和办案单位沟通,满腔热忱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5、律师应严格审查诉讼证据,主动搜集证据,并及时送交办案单位。

6、律师应及时阅卷,并制作笔录。

7、律师办案过程中,应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包括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将副本立卷。

8、律师应及时取回结案的法律文书,并立卷、归档。

咨询、代书制度一、咨询1、律师咨询应做到用语规范、简练、平易近人。

2、电话咨询,应节省时间,尽量让当事人来所面谈。

3、信函咨询,律师应做到认真谨慎,严禁使用法律不当,来函应交办公室存档。

4、对来所咨询的当事人,应收取咨询费,如需减免由主任或办公室批准。

二、代书1、代书须经主任或办公室统一分配,当事人咨询指定律师的除外。

2、代书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客观,适用法律准确,并力求精炼。

3、代书材料应交办公室一份存档。

4、代书应收取费用,如需减免须经主任批准。

案件讨论制度为提高律师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1、下列案件应提交讨论:(1)改变定性,无罪辩护及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2)五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3)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5)主任律师认为需提交讨论的案件;2、案件讨论由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的人负责。

3、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如承办律师不接受讨论意见,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自带案件除外。

4、案件讨论要有记录,并由承办律师立卷归档。

证据签收制度1、律师受理案件后,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收复印件。

必须收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妥善保管,用后及时返还当事人。

2、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应按《证据签收单》的要求填写并由当事人签字。

3、《证据签收单》由承办律师、当事人各执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其立卷。

律师考核制度为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制度。

1、凡在我所执业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2、应聘律师需经主任面试、笔试、口试,合格者方可在所见习。

3、见习期为6个月,考察合格正式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4、已聘用的律师需要接受主任不定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年中和年末进行两次考核,包括全所律师评议和当事人反馈意见,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对不合格者,主任有权解聘。

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律师要尽职尽责地向社会提供最佳法律服务,对工作不负责和委托人提出意见的律师,除分清责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外,律师事务所和责任人要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或退还律师服务费或给予赔偿,同时,还要对失职律师进行经济处罚。

1、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及律师的职责;在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算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及支付时限等。

2、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人因可以理解的原因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相应从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中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3、由于律师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4、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负责赔偿。

而赔偿的方式和金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和委托人协商解决为好。

5、律师事务所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律师服务费及赔偿金额等方面发生纠纷而又无法解决时,应交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6、由于律师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服务费或对委托人进行赔偿,对有过错的律师要给予经济处罚,责任人除全部退还提成金额外,要分别承担退还的律师服务费和赔偿数额的5%和10%作为罚金。

7、本制度为暂行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和上级规定有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律师服务承诺制度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向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

1、做到当事人一进律师所有人热情接待,案件认真登记,咨询和代理案件,有律师耐心解答和受理。

2、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律师办案中,有过错,严格按《律师责任赔偿制度》处罚。

3、律师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吃请和受礼受贿。

4、为确保律师办案质量,防止疏忽,对承办的较疑难案件或影响较大案件,要经过集体讨论,并可邀请委托人参加。

5、公开收费标准,不准多收费,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现象发生,并制定和公开“收退费管理办法”和“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6、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经所主任批准,对代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案件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要优先代理,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代理费可减、缓、免。

7、成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领导小组”,设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值班人员和电话。

8、办公场所做到整洁、卫生。

接待人员和律师服装整齐大方,挂牌上岗,语言行为文明礼貌。

档案管理制度1、办案卷宗要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按国家档案局统一标准,落实档案管理标准。

2、律师业务装订顺序,按照司法厅统一规定顺序进行,做到材料顺序规范,目录准确,用纸统一,达到书本化。

3、档案统一编号入档,建立借阅制度、查档制度、调卷制度。

严格按规定制度管理。

4、呈上启下文件、报告、总结等文字材料,同时纳入档案管理。

律师提成制度1、所里分配的案件按40%提成,律师自带案件按80%提成。

如将自带的案件交给其他律师办理,可按30%提取信息费,承办律师按所分配案件提成。

司法行政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所里分配案件当事人如再来找原承办律师办案的,应属所回头案件,但给承办律师一定的奖励,提成增加10%。

3、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介绍亲友来找同一律师办案的,也应属所回头案件,给承办律师一定奖励,提成增加10——20%。

4、自带案件是指自己开辟的案源或凭自己的关系当事人找来的。

5、如律师将其他案件说成是自带案件,所里要扣回双倍的多提成的部分,而且有权在二个月内不给该律师分配案件(包括咨询或代书)。

考勤制度1、律师、工作人员要树立严格组织纪律观念,凡因病、事假不能正常履行律师职务者,应提前向主任报告。

2、律师外出办案应填写外出办案报告,外出后因故不能按期返所的,可通过电话报告。

3、请假报告应写明事由、时间、经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所。

4、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财务会计工作制度财务会计工作要遵照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及行业会计制度进行工作。

1、出纳工作制度(1)收款:收取律师代理费必须根据主任批示的“案件收结审批表”办理收款手续。

(2)付款:支付现金或银行支票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主任批准签字后支付款项。

(3)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帐,每日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月终与银行对帐单及会计总帐必须核对相符。

(4)严禁开具空头支票。

2、会计工作制度(1)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之规定设置本单位的总帐以及有关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损益类等分户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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