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范本模板】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手册二00六年八月制定、落实规章制度是律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地址:电话:传真:目录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1)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 (2)律师岗位责任制 (4)学习制度 (6)受理案件制度 (7)律师办案制度 (9)咨询、代书制度 (11)案件讨论制度 (13)证据签收制度 (15)律师考核制度 (16)律师责任赔偿制度 (17)律师服务承诺制度 (20)档案服务承诺制度 (22)律师提成制度 (23)考勤制度 (25)财务会计工作制度 (26)打字员责任制度 (29)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30)电话使用制度 (31)奖惩制度 (3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法律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拒礼拒贿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服务周到维护信誉团结协作追求高效文明礼貌谦虚谨慎勤奋学习精通业务遵守纪律严守秘密服从领导接受监督主任律师岗位责任制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行政领导:一、接受上级司法行政部门领导,带领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二、全面负责全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召集全所行政、业务会议,传达上级批示安排全所工作。
四、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决定聘任、解聘律师和工作人员。
五、审批财务支出.六、决定所内机构设置,并决定负责人。
七、审查批准各类案件受理,签批分配案件的承办律师,审批减、免、缓交案件收费。
八、安排好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
九、对所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律师岗位责任制一、律师必须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服从各级行政机关、律师和主任的领导。
二、律师的职责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律师要努力完成集团和所下达的目标任务。
五、律师要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所里的政治学习,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这是搞好律师业务的前提.六、律师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所里的业务学习,在懂法、知法的前提下,要切实提高语言、文字水平,成为既有良好政治素质又有很强的业务素质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一、行政管理1. 大事备忘录:每日早晨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起草,列明当日重要事项及注意事项,分发给全体员工。
2. 外出公务申请:员工外出公务需提前向所长提出申请,包括外出时间、目的地、行程安排等详细信息。
3. 会议组织: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各类会议,包括制定会议议程、发送邀请函、预定会议室等工作。
4. 办公用品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公用品和设备,及时采购和补充,确保员工正常办公需求。
5. 财务管理:行政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负责日常财务核算和报销审批工作,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运营良好。
二、人事管理1. 员工招聘: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招聘计划,根据岗位需求招聘合适人选,确保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队伍能够满足发展需要。
2. 岗位职责明确:人事部门与各部门密切沟通,确保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提高工作效率。
3. 培训计划: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 考核评估: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改进措施。
5. 员工关系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处理员工的日常事务,包括员工福利、员工关怀等,营造良好的员工关系氛围。
三、业务管理1. 项目管理:各律师事务部门设立专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完成。
2. 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规行为。
3. 档案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各部门做好电子和纸质档案管理,确保文件的保存和检索便捷,提高工作效率。
4. 信息安全:律师事务所要求严格保护客户信息和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
5. 客户关系管理:律师事务所要求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四、团队合作1. 交流协作:律师事务所鼓励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定期组织团队会议,分享工作经验和案例分析,促进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律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本所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本所的经营管理、业务指导和党建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和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本所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的修改。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业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监督业务质量,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第八条行政办公室负责本所的行政、财务、人力资源等工作。
第三章律师执业管理第九条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5周岁;2.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4. 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律师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2. 积极参加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3. 保守执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4. 不得从事与律师业务无关的活动;5. 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1. 担任法律顾问;2. 接受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3. 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委托事项办理,确保案件质量。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所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律师费用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五条对在本所工作表现突出、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所规章制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给予警告、记过、停职等处分。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使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公正的进行,确保律师事务所内部的顺利启动和发展。
第二章负责人与岗位设置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负责人,由其全权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并对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违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需求,设立各个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岗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六条律师职务与律师员工职务为不同等级,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应的晋升和评选制度。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工作时间制度,明确律师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时间,加强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的控制。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工作纪律制度,明确律师和相关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并对违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委员会,负责统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决策和案件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保密制度,明确律师和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客户隐私信息和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泄露,以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客户服务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客户基本信息、案件进展、律师意见等,以便进行案件跟踪和服务质量评估。
第六章知识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知识管理制度,收集和整理法律文献、法律法规、判例案例等信息,为律师提供参考和学习的资源。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律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以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
第七章考核制度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考核制度,对律师和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以激励他们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行为,统一管理制度,确保事务所正常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供应者,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的,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规范事务所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事务所内部所有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经事务所负责人签署,并及时通知所有律师、律师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制度;(二)律师队伍建设制度;(三)业务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四)工作协作和协调机制;(五)经济管理制度;(六)安全保密制度;(七)纪律规范和行为规范制度;(八)奖惩制度;(九)其他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负责事务所内部管理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人员配置情况,设立律师部和行政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律师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总体协调,确保事务所内部能够顺利运作并取得良好业绩。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聘用、培训、考核、晋升等程序公平、公正,能够选拔和留住优秀的律师和人才。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事务所内部通讯机制,保证内部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和沟通。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事务所内部决策机制,明确事务所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权限,确保决策的科学、合规和公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事务所内部督导机制,负责对事务所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律所的规章制度范文

律所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内部管理,提高律所团队的执行力和效率,保障律所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律所领导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保证员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四条律所领导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章,起到表率作用。
第五条员工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律所领导对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处理。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六条员工应按时到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也不得擅自请假。
第七条员工的工作时间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表执行,不得擅自加班或早退。
第八条员工应按照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诿责任或玩忽职守。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中应按照律所的工作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泄密或违规操作。
第十条员工在接待客户时应谨慎和有礼貌,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三章行为准则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私人沟通,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利用律所资源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员工应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给外部或竞争对手。
第十四条员工应团结互助,不得互相攀比、勾心斗角,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五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律所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律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停职、降级、开除等。
第十七条对于导致律所损失的行为,员工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律所领导可以在必要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警示其他员工。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律所领导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对之前的行为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权对本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建议或意见,律所领导应认真听取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律所有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理。
律所领导XX年XX月XX日。
律所规章制度编写范本

律所规章制度编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所内部管理,维护律所正常秩序,保障员工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律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律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律所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律所规章制度由律所管理层负责监督执行,不得私自修改。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律所将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上班,不得擅自迟到早退。
第七条加班工资:对需要加班工作的员工,律所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工作任务:工作人员应按照律所安排的工作任务进行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或延迟。
第九条请假制度:工作人员如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才能请假。
第十条职务交接:工作人员在离职前应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并进行职务交接。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尊重他人:工作人员应尊重他人,不得有侮辱、挑衅等无礼行为。
第十二条保守秘密:工作人员应保守律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诚信守法: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使用公物:工作人员应妥善使用律所公物,不得私自挪用或浪费。
第十五条禁止聚众闹事:工作人员不得在律所内进行聚众闹事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奖励机制:律所将根据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七条处分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第十八条停职查看: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律所可采取停职查看的措施,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辞退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员工,律所有权辞退其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律所管理层所有。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___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___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
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
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
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
负责办理涉___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__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___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
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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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温州市律师协会推荐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⑴总则⑵接待、咨询、代书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11.律师事务所内勤人员岗位职责12.律师事务所文印人员(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13.律师事务所接待员(图书管理员)岗位职责14.律师事务所网络管理员岗位职责15.律师事务所文书资料管理办法四、财务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2、律师事务所律师办案费、差旅费管理办法3、律师事务所退费规定4、律师事务所财务报销规定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一、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二、合伙人会议的职权: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2.批准本所主任或执行合伙人(首席合伙人)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四、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若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位副主任行使职责。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律师一月来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打算、工作安排和设想。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楚,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所主任请假,以便会后安排落实会议精神。
六、所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由主持人最终决定。
七、所务会议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工作安排。
三、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坚持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三)主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或当事人好评的;(五)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六)撰写业务论文获奖的;(七)在履行职务中,刚正不阿,坚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的;(八)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九)拒收当事人馈赠的财物的;(十)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四、本所律师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纪论处,予以惩戒,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三)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五)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八)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馈送财物的;(九)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十)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十一)在履行职务中,其行为有损律师形象和本所利益的;(十二)其他违纪行为及本所有关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
五、律师在执业中,如有违纪行为出现,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警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解聘或除名。
六、受惩戒人员如对律师事务所惩戒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务会议提出意见,所务会议应在10日内进行复议,然后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律师事务所和受惩戒人对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执行。
七、表彰奖励可实行一事一议或年度总评的办法进行。
对违纪行为即时查处。
八、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
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二)刑事案件辩护;(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
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二)律师事务所年终工作总结;(三)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的变更;(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五)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六)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七)律师事务所年终创收情况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四、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律师服务质量,做到优质、高效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一)律师应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二)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造成损失的;(四)律师其他违法执业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减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
三、律师过错赔偿的金额:(一)律师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二)由于律师过失耽误当事人委托事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三)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四)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