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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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所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律师、工作人员及实习律师。

第三条本所内部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律师职业道德,确保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五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所设立业务委员会,负责本所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第七条本所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本所财务的预算、决算及监督。

第三章律师执业规范第八条律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应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第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委托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当事人隐私。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行政、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本所实行收案结案管理制度,对收案、结案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本所实行费用报销制度,律师和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报销费用。

第十八条本所实行工资发放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第六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九条本所实行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律师和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本所实行考核制度,对律师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所内部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所内部规章制度的律师,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合伙人资格。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

2024年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依法组织专业服务的机构,依法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顾问等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正。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其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合理组织业务,保证律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保证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利益一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主动接受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工作。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设立,并按照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适的业务部门,专门负责事务所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员,负责事务所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事务所内律师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合理的分工机制。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记录律师的执业情况和专业成绩。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质量评价制度,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诚信档案,记录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业绩。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律师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的执业自由。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宣传和推广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合理的宣传和推广策略。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宣传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成员(以下简称“律师”)的工作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营,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客户权益。

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律师专业行为规范以及行业惯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内部所有律师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专业道德
律师应当秉持公正、廉洁、勇于维护正义的职业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客户的利益为首要目标,并保护客户的隐私,维护客户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法律研究
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研究法律,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独立性原则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原则,不受他人干预和操控。

律师不得与客户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有利益关联,尽心尽职地代理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
第六条行政管理
第七条人事管理
第八条财务管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会议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时间和考勤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违纪与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以上是一份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的示范,供参考使用。

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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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简洁文档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大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第七条合伙人、合作人会议为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合伙人、合作人会议的组成、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合伙人、合作人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所内的重大事务。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关于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篇1】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应保持仪表大方,衣着整齐,待人接物应讲文明礼貌,凡遇办公场所的客人应主动应答询问。

二、办公场所不准悬挂衣物,乱扔杂物,乱弹烟灰,保持办公场所的整洁美观。

三、上班时间不得串门闲聊,打瞌睡,不能在电脑上进行影音娱乐、玩游戏。

四、私人事务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五、不准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或打听与本人无关的他人收入情况。

六、全体员工必须相互关心,团结相处,不得做有损律师事务所形象与声誉的事。

七、员工在临时离开办公室或到食堂用餐时,须关好房门,以防丢失物品。

八、全体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源开关,并关好门窗。

律所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所管理,维护律所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律所办公室是律所对外展示的重要窗口,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营造一个整洁、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办公环境管理第四条办公室保持整洁、明亮,办公桌、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桌面、地面清洁。

第五条办公室内禁止吸烟、饮酒,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堆放杂物,确保办公环境整洁。

第六条办公室内禁止大声喧哗、嬉戏打闹,保持安静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办公室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律所及客户机密信息。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应认真负责,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一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律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仪容仪表第十二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着装整洁、得体,佩戴工牌。

第十三条女员工应化淡妆,不佩戴浓艳的首饰,不涂指甲油。

第十四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吃零食、嚼口香糖,不得在办公区域内用餐。

第五章通讯设备使用第十五条办公室内电话、传真、复印机等通讯设备应合理使用,不得浪费。

第十六条通话时应注意礼貌,不得在电话中大声喧哗、讲脏话。

第十七条传真、复印文件时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律所及客户信息。

第六章安全保卫第十八条办公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

第十九条办公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条办公室内应配备消防器材,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律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所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所及客户利益。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律所良好形象。

律所规章制度

律所规章制度
第一条,律所工作时间。

1. 律所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下午6:00,中
午12:00至1:00为午休时间。

2.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律所不对外办公。

第二条,律师执业行为。

1.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提供合法、公正的法律服务。

2. 律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三条,律所内部管理。

1. 律所内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存在
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2.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确保律所正常高效运转。

第四条,律所财务管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 律所财务应当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第五条,律所安全保密。

1. 律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障律所内部信息的安全。

2. 律所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

第六条,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律所规章制度的行为,律所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
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停职、解聘等。

2.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律所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上为律所规章制度,凡在律所工作的律师及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律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名称为:XX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所依法开展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所实行合伙人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五条本所规章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本所设合伙人、主任、副主任、律师、行政人员等岗位。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负责本所的决策,决定本所的发展方向、重大业务、财务管理等问题。

第八条主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策。

第九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律师负责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开展律师业务。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负责本所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各类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应当注重团队合作,相互支持,共同维护本所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本所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所收入包括律师费、代收代付费用等,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培训等。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定期审查本所的财务状况,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第五章人事管理第二十条本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所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当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福利待遇第二十四条本所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本所设立年终奖、业务奖等,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所关心员工成长,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和律师职业的职业道德,本事务所依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所有律师,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规定,同时遵守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规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并公布工作时间、职责范围、管理制度以及激励和考核机制等各类规章制度。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定期召开律师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业务技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保密工作,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和法律事务机密。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

第二章工作时间和职责范围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由所长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因私接私活,不得向被代理的当事人索取财物。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律师事务所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案件管理等各方面。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激励和考核机制,激励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实习制度,对律师实习生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制度,确保律师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案件。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报表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保密工作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客户的隐私和法律事务机密。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尊重客户的隐私,不得擅自泄露与客户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妥善保管涉及客户的法律文件和材料,防止丢失和泄露。

第五章员工培训和发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机制,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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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
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

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

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

修改、补充章程时,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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