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质(2004)59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文)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目的高风险和作业环境的危险性。
由此可见,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个
高危行业,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认 真做好施工作业场所安全隐患排查和
整治,严格施工过程监管控制,有效
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对我们显得极其 重要。
从以下的事故案例中你看 到了什么?想到了什么......
5月28日下午4时30分,河北科技大学新校区一栋在建楼房脚手架 发生坍塌,由于事发突然,工人们猝不及防,其中6人随着脚手架 坠地,所幸受伤工人均无生命危险。
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六个罪名: 罪名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罪名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罪名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罪名四:消防责任事故罪 罪名五:谎报瞒报事故罪 罪名六:危险品安全事故罪
情节严重 是认定前 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实施 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的手段 主体: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 其他。
第一章 绪论
1-1 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 • 1、加入WTO与国际接轨 2、安全生产是重中之重 3、提高从业单位、人员的安全素质 4、降低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5、使安全生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安全生产立法历程
我国始终不断的探寻治标治本 的安全生产之路,建筑业安全 生产活动的立法历程反映了我 国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的历 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 •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通过草案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公布 2004年2月1日正式实施 重要意义: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的安全 责任;确保各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 强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 是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 法规,是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 法》的具体表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事指南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事指南2011-12-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二、承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联系人:王珺(新办)张兴洁郑玉琳(动态管理) 63672076协办机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会联系人:李媛媛王小林宋渝 63672083 63672501、63672721三、受理范围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应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证书新申办(一)报名条件1、中专或高中毕业,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5年以上(含5年);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以上(含2年);2、获得国家认可的工程类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报名资料1、《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报名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3、工作简历证明和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4、一寸免冠彩色近照3张(附电子文档)。
5、报名所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成绩查询及证件领取考试完毕5个工作日后,考生可拨打市安全总站语音电话63672072和63672076,按照语音提示输入准考证号查询成绩,或者登陆重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网查询考试成绩(/cq_aq)。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实施细则沪建安质监(2005)第052号各区、县(专业)安监站: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和市建委《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沪建建[2005]43 号)要求,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的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的考核记分工作,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要求:1 、各级安监人员发现本管辖区域内工程项目有《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表(一)、(二)(三)》(以下简称《考核表》)中所列情况时,应根据事实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对照《考核表》的记分标准,填写《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审批表》(见附件一),由站领导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2 、对经批准的应记分的三类人员,由安监站发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见附件二),由被记分者本人签收。
3 、《抄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安监站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工程所属施工企业。
4 、各安监站应及时将记分情况登录到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网( )的管理系统中(原项目经理记分输入窗口),形成《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月度汇总表》(见附件三)留存。
5 、对发生四级及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实施记分。
6 、对三类人员安全管理能力考核记分的累计由市安质监总站统一实施,按月汇总。
7 、对累计达到规定记分分值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由市安质监总站按沪建建[2005]43 号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H~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为机械、土建、综合三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除起重机械、土石方机械、桩工机械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从事全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只可以在机械、土建、综合三类中选择一类。
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土建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参加机械类安全生产管理专业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取得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从事施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4、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四、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与方式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考核要点见附件1。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粤建管字[ 2004] 112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现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 建质[ 2004] 59号文2. 建办质[ 2004] 23号文广东省建设厅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最高行政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责任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原则上为:集团公司:按1人/100万平方米(生产能力),并不应少于4人。
安全员a、b、c证变更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6]37号浏览次数:12812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六年七月十二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具备规定的工作经历或相应职称,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建设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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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
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
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
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要点见附件。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得组织强制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核发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应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所在法人单位等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限期改正,重新考核。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