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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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核心理念的内涵

2017法硕考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核心理念的内涵

2017法硕考研: 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际,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及核心理念的内涵答: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

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历史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当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相适应,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与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渊的历史意义。

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的理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执法为民的理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不仅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源头。

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做好执法工作,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公平正义的理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第一是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第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_心得体会范文_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_心得体会范文_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一、确立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意义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一)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为”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

政法机关履行的执法职责,政法工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立足自身职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来源。

政法机关的权力是人民授予,只能用来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也只能为了人民的利益。

(三)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对于解决政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政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一切为了人民,就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考内容(背诵版)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考内容(背诵版)

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考内容(背诵版)应部分学员要求,再次专门整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相关内容作为提醒,该考的基本上就这些了,希望大家不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送分大项丢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备考提示】注意材料型简答题(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注意简答题】1、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民主政治作为最为基本的政治基础。

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要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性与积极性。

2、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人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由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第二、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参与主体与推动主体,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并非少数精英的专门活动,而是依靠人民、属于人民、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3、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性体现在:第一、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为指导,是对人类社会法治建设客观规律的总结与认识;第二、它将普遍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与国情相结合,体现出对实践规律的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成果。

4、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客观规律的把握与认识,其本身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事业,要随着认识与实践的深化而不断向前推进。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重要思想【注意简答题】1、提出背景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

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理论基础(1)反对片面的强调法律至上(2)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基本要求)、依法治国(治国方略)三者的有机统一,它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有序推进。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关于宪法权威及宪政问题,近期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就是 2007 年 10 月爆发的巴基斯坦宪法危机,这个案例可 以给国内许多法律学者、实务工作者以诸多启迪。
此次危机直接的导火索是穆沙拉夫违宪,同时担任总 统和陆军总参谋长两个职位。反对派遂向最高法院起诉,希 望司法解决。穆沙拉夫担心最高法院会做出不利于己的决 定,于是继续违宪,发布紧急状态令,取消宪法,解除不支持 他的许多高级法官的职务。穆沙拉夫认为依靠军队,面对只 有宪法作为后盾的最高法院,他一定能占得上风。但是紧急 状态令造成了更大的抗议浪潮,在接下来的议会选举中问 题连连,暴力事件不断,英联邦也鉴于巴“未能满足恢复宪 法等要求”,决定中止巴基斯坦的英联邦成员资格。迫于各
方压力和局势失控的危险,穆沙拉夫在辞去军职后以平民 身份就任总统,并撤销紧急状态令,不断向反对派示好。但 议会还是恢复了被解职法官的职务,而且议会还打算弹劾 总统。最终,穆沙拉夫于 2008 年 8 月被迫宣布辞去总统职 务。
这次宪法危机能以司法机关的胜利而告终,根本原因 是总统控制得了军队却控制不了人民。当宪法在国家生活 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保护人民的作用时,它对人民来说就 不再是可有可无的文件,违宪的行为也将被视作对人民的 公然挑衅,人民会忠实地守护宪法。④
(三)公民自治 对于公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于私法主体 而言,则反之— ——法无禁止即授权,各国的民法、合同法多 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从而划分了公权力、 私权力的界限。关于无效合同的范围,我国 1999 年修订的 《合同法》与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相比,前者要远远窄 于后者,意即突破了后者,而这恰恰是进步的表现。关于可 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的原则,排除了公权力的任意干预。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调解制度,这是对公民自 治的最好注解,也是最理想的保障。司法实践中,中国的国 情一再告诉我们,民众有厌讼的普遍心理,纠纷一旦到了法 院,人们普遍会认为,脸面已被彻底撕破,和解绝无可能。法 院一旦严格依法下达了判决书,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执行 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简单— ——即便法院的判决是公正 的,义务人也要尽可能给权利人再填些麻烦,如果法院的判 决不公正,其结果就是会造成无尽无休的上访、申诉。这样, 就不能做到案结事了,无助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在诉讼中引 进了调解制度,则是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意思自治, 诉讼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充分考虑情、理、法,各自作出适 当让步,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一个既合法而且效力堪比终 审判决的调解书,绝大多数情况下,诉讼当事人都会积极主 动履行这个调解书,从而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社会矛 盾。近年来,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调解机制已在许 多省市自治区出现,效果颇好。 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的向往和 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的前提和条件,当然 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目标。 公平正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 允、利益平衡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社 会主义社会的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 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⑧ (一)公平正义的必要性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准则,与 资本主义社会相比,社会主义社会更应当重视公平正义。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浅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与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部分组成。

这五部分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共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由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等七部分组成。

这七部分要求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所必须要努力完成,努力做到的。

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折,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这是我们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总结改革开放几十年经验所得出的宝贵理论,我们要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

(2)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3)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律保障。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土政策”、“土办法”、“你有法律、我有对策”等破坏法律权威的行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5)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二、执法为民(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

(2)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如国家取消农业税、加强医疗保证建设、控制物价、控制房价等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3)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搞要党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党中央对全国政法机关在新时期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国家新时期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深入进行法制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使我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治国方略。

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呢?笔者试以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浅析个人的学习见解,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作为学习体会的汇报。

关键词: 法治理念内涵探讨学习引言法治理念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系列观念和信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法治”最早源于西方古希腊法治思想,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早表述为“法律的统治”。

后来,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统治的过程中又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丰富了法治的内涵。

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经过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近代,“法治”才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提出来。

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理念成为党治理国家的执政理念。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探讨在执政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问题,对法制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

目录搞要 (I)引言 (2)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4)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是我党我国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科学实践与成熟管理的体现 (4)2、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 (5)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7)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7)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 (7)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8)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9)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 (9)2、公平正义的内涵 (9)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 (10)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12)1、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要使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养成自觉准受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就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执法为民,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政法工作中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的问题。

那种执法不公,以权谋私,以案谋私以及霸道作风,都是背离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要求的。

坚持了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才能做到公平正义。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

公平正义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平与效率并重,维护法律的权威。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法机关理所当然地要为党的建设事业服务,服务大局是政法机关职责的根本,也是政法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

服务大局要求政法机关必须积极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服务大局要求政法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在执法和法律监督的各个环节发挥政法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整体效能,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必须正确理解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必须明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相对独立。

在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下,中国共产党是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政权组织中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确定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贯穿于中国检察制度的不能动摇地政治原则。

2018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2018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四)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一)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
(二)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三)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有尊严的生活在法治社会中。
(三)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
(二)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一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关的法治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其意志与利益体现其情感与要求维护其正当利益为其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社会权利合理追求生存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2018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点: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一)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映其意志与利益,体现其情感与要求,维护其正当利益,为其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社会权利,合理追求生存、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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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2)——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执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执法工作是实现党执政使命的重要工作。

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对执法工作的根本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这一宪法原则相呼应,宪法第27条明确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从人民而来,就应当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

执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执法机关的权力同样属于人民。

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民主的具体体现。

(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执法活动只有符合人民的意志、满足人民的要求、保护人民的权利,才
能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价值。

执法为民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作了最简单却最为科学的概括,对于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一)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只有深刻理解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才能切实做到执法为民。

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

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坚持把人作为执法工作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人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以人为本,落实到执法工作中,就是要坚持目的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即坚持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是执法目的,一切依靠人民是执法方式,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二)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重要内容。

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观念,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而且是执法为民的起码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也是执法机关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执法工作首先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到人权领域,就要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执法工作中尊重和
保障个人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执法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尊重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等。

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对特殊群体给予更多关爱,使他们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文明执法
文明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为依据,以文明的方式去执行法律,以高度的热情服务社会,以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社会而体现出的执法文明进步状态。

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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