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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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总队,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国家标准和我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等相关地方标准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制药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C276类行业,其“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关规定。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19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2019

水泥行业走低排放标准20192019 年,我国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9),该标准是对原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新标准旨在加强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提高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排放限值:新标准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进行了严格规定。

例如,熟料生产线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有了更严格的限制。

2. 监测要求:新标准增加了对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等。

3. 污染源管理:新标准要求水泥企业加强污染源管理,包括建立污染源档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执行环保法规等。

4. 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新标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水泥生产线应执行新标准;现有水泥生产线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达到新标准要求。

第二阶段,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水泥生产线均应执行新标准。

5. 技术创新与应用:新标准鼓励水泥企业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提高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实现超低排放。

同时,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生。

6. 政策扶持与激励:新标准提出,政府将加大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扶持力度,通过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019 年发布的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污染源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以期提高水泥行业的环保水平,促进绿色发展。

企业需关注这些要求,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政府也将通过政策扶持和激励措施,推动水泥行业实现超低排放。

gb4915-2013

gb4915-2013

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各大水泥集团:
今日收到环保部发布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水泥行业修改意见。

请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各水泥企业结合本地区情况,提出修改意见。

因环保部通知要求22日必须上报行业意见,故请各单位务必在在6月21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lijj182@,中国水泥协会将集中行业意见,统一上报国家环保部。

附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下载点击)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
超低排放标准是指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其中包括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目前,我国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标准早已实施,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治理措施和监管机制,逐步整治水泥工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一部分颗粒物和有害气体通过烟气排放,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的空气质量。

为了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水泥企业需要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如电袋复合过滤器、SCR脱硝等,有效减少烟气排放中的有害物质,同时也节约了能源和资源的消耗。

除此之外,水泥行业还需要注重绿色生产、节能降耗等环保方面的工作,力争打造一个绿色发展的新型水泥产业。

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和政策的不断完善,相信未来水泥行业将会进一步兑现社会责任,为保护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4.2.1水泥工业企业的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当封闭,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以及车船装卸料过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规定,内容如下:4.2.1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4.2.1.1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4.2.1.1.1开采加强矿山道路维护保养,根据气候条件定时洒水,控制道路扬尘。

4.2.1.1.2破碎石灰石、石膏、熟料、煤、混合材等物料厂内破碎时,应在破碎机进料口设置集气罩,出料口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3粉磨磨前喂料装置应密闭。

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4烘干烘干机与集气罩的连接处应密闭,其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应安装锁风装置。

4.2.1.1.5煅烧a)窑系统应保持微负压,定期检查,漏风、漏料应及时处理。

b)熟料冷却机卸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氨水罐区应采取氨气泄漏检测措施,加强巡检,防止跑冒滴漏。

4.2.1.1.6输送开放式物料输送设备在转运点、上料口、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2.1.1.7均化与储存a)各类物料应设置专用储库或堆棚。

对临时露天存放的物料应覆盖或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b)各粉料库(仓)应在顶部卸压口安装除尘设施。

c)原料及熟料库底配料下料口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物料均化应在封闭、半封闭储库或堆棚中进行。

4.2.1.1.8包装与发运a)包装机应配备除尘设施。

b)袋装水泥输送过程应设置集气罩,捕集输送皮带及水泥袋表面散落的水泥尘。

c)水泥库的散装机出口应安装除尘设施;发运码头的装船机应安装除尘设施。

4.2.1.1.9共处置废物水泥厂协同处置废物的装卸、储存、输送和预处理过程应密闭。

4.2.1.1.10厂区道路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

DB41/ 1953—2020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5
4.1.2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气筒高度应 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 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 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 m 以上。 4.1.3 对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排气,应同时对排气中氧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换算为基准氧含量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以此 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水泥工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检查要点

水泥工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检查要点

水泥工厂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保检查要点(一)检查企业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时效性、合法性1.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或经核定的正式报告及数据:废气、废水和噪声监测单位具有CMA资质。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环境影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等对污染源监测频率的要求。

3.分年度核对,某年度污染源监测数据仅能说明当年达标排放的情况。

(二)存在以下情形的需由企业以外的有资质单位补充进行污染源监测(补充监测仅是一次性数据,只能说明当前状态用以参考,不能作为检查时段内“长期”或“稳定”达标排放的判断依据。

):1.检查时段内最近一年有效监测数据缺失的。

2.检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经整改的效果需要判定的。

3.监测数据不能满足第1条要求的。

4.检查时段内仅有企业自测数据的。

(三)检查时段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发生变化,则需要按照最新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予以控制。

(四)结合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说明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否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出现不能稳定达标情况的,应详细说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五)检查企业的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排气筒高度是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818-2010)等国家、地方和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1.矿山开采:(1)检查企业的潜孔钻机废气的颗粒物是否满足相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检查企业的破碎机废气颗粒物是否满足相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检查企业的厨房油烟废气中的油烟是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要求。

2.熟料生产:(1)检查熟料生产中熟料煅烧系统的冷却机产生的窑头废气的颗粒物、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氨气)、汞及其化合物等是否满足相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福建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目录1 项目背景 (5)1.1任务来源 (5)1.2工作过程 (6)2 标准编制的必要性、总体思路、编制原则 (8)2.1必要性 (8)2.2总体思路 (10)2.3编制原则 (11)3 涂装概况 (14)3.1涂装基本情况 (14)3.2福建省涂装特点 (18)3.2.1 企业分布情况 (19)3.2.2 VOCs排放特征 (21)3.2.3 典型行业涂装基本情况 (23)3.3福建省涂装工序产排污情况 (27)3.3.1 涂装主要生产工序 (27)A3.3.2 典型行业涂装工序 (29)3.4涂装工序VOC S治理技术 (44)3.4.1 福建省涂装工序VOCs治理存在问题 (44)3.4.2 涂装工序VOCs治理技术 (46)4 国内外相关标准研究 (55)4.1国外相关标准 (55)4.1.1 美国 (55)4.1.2 欧盟 (57)4.1.3日本 (61)4.2国内相关标准 (63)4.2.1 国家层面 (63)4.2.2 地方或地区性标准 (65)5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76)5.1标准适用范围 (76)5.2术语和定义 (76)5.3时段划分 (77)B5.4控制指标的选择 (77)5.4.1 控制指标的选择原则 (77)5.4.2 控制指标的确定 (78)5.5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83)5.5.1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确定及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83)5.5.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确定 (120)5.5.3 去除效率控制要求 (133)5.5.4 汽车整车制造业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规定 (135)5.5.5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限值确定及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 142 5.6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166)5.7监测要求 (168)5.7.1 一般要求 (168)5.7.2 监测与分析 (169)5.7.3 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170)5.8实施与监督 (171)6 技术可达性分析 (171)C6.1推进环保涂料使用 (172)6.2加大对有机废气的收集 (172)6.3采用高效涂装工艺及设备 (173)6.4配套或者改进废气末端治理设施 (173)7 经济可行性分析 (174)8 环境效益分析 (178)附录1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179D1 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近年来,臭氧成为福建省季节性首要污染物,大气复合型污染态势日趋显现,空气质量改善压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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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目录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 (1)二、工作概况 (3)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 (3)(一)主要内容 (3)(二)编制原则 (4)四、标准内容的确定 (5)(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 颗粒物 (7)2. 二氧化硫(SO2) (9)3. 氮氧化物(NOx) (10)4. 氟化物 (12)5. 氨 (12)(二)无组织排放规定 (12)(三)其他污染物控制规定 (13)五、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 (14)六、本标准实施的建议 (17)一、制定标准的目的、依据和任务来源2010年,福建省水泥企业185家,全年生产水泥5446.50 万吨,每家企业平均规模29.44 万吨/年,全年新投产水泥生产线5条,新增熟料产能620 万吨。

2011 年,福建省新投产7 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熟料产能1008 万吨,全年水泥产量达到6570.86 万吨,同比增长17.8%。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快速高效推进,截至2009年12月,全省共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974.6 万吨,超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668 万吨的目标。

福建省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水泥项目,调整产业结构,目前新型干法水泥的比例已达到81%。

但截至目前,福建省内尚无产能超千万吨的大型水泥企业。

与周边省份相比,福建省水泥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

此外,由于福建石灰石资源集中在西部山区,水泥消费市场在东部沿海地区,造成水泥企业资源赋存与市场形成二元格局。

其间以物流运输相接,这导致开采、运输成本都很高。

并且水泥产品为非垄断型,量大利薄,有效半径小,导致大部分产能只能在省内自行消化。

水泥行业是国家重点污染行业,是福建省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

资料显示,水泥行业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是仅次于火力发电、汽车尾气排放之后的第三排放大户。

2010年福建省水泥行业NOx排放量为4.44 万吨,占全省NOx总排放量10%。

2011水泥业增排1.8 万吨,排放总量增至6.24 万吨,占全省总量增至12.6%。

为了防控水泥行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福建省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和要求。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2009年,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标准水泥工业》(HJ 467-2009);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水泥行业准入条件》。

以上各部委政策要求水泥行业应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可替代原料、燃料处理的污染控制标准。

对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新建或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配置脱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烟气脱硝装置。

新建水泥项目要安装在线排放监控装置,并采用高效污染治理设备。

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要求到“十二五”末,水泥颗粒物排放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0%,氮氧化物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25%。

实施电改袋除尘改造和有害气体排放控制治理工程,有效减少有害气体排放。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在“(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中指出“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在“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章节中,提出“提高造纸、印染、化工、冶金、建材、有色、制革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鼓励各地制定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11〕72号)要求加快非电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大力开展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脱硝试点示范。

要求联防联控大气污染,解决工业大气污染的布局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95 号)在“五、控制能耗总量,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中明确“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炉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87号)》要求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60%以上;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下的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综合脱硝效率达50%以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对水泥行业相关环保要求,促使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制定符合福建省发展实际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科学合理地制定该标准是控制福建省水泥工业污染、改善福建省大气环境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福建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有力杠杆。

为此,福建省环保厅2011年6月初步下达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前期准备工作,由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负责。

2011年10月,省政府《关于研究总量减排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1〕113号)明确由省环保厅牵头起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2012年5月,省质监局《关于印发2012年第一批福建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2012〕231号)要求2012年10月完成《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

二、工作概况2011年6月,根据福建省环保厅下达的标准编制任务的要求,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和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成立了标准编制组(简称“标准编制组”,下同),负责《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在参考《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国家标准的基础上,首先对福建省水泥工业的结构和产排污现状进行调查,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参照其它省市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逐一确定福建省对水泥工业污染物的标准限值,在完成基础工作的同时,参考了北京市、山东省、重庆市、广东省等地方标准。

2011年10月,标准编制组完成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1年11月至12月,标准编制组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完成本标准送审稿和标准说明。

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到福建省华润水泥、龙麟水泥等多家企业调研。

此外,标准编制组还到环保部环境标准研究所调研,并参加国家环保部主办的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技术研讨会。

2012年7月27日,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

专家组一致通过标准的审查,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会后,标准编制组根据审查会专家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本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和编制原则(一)主要内容在参考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水泥工业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水泥工业生产全过程,即包括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厂、水泥制品生产和散装水泥中转站四个方面。

水泥矿山开采行业中,原料开采和现场破碎工序是主要污染工序,破碎机是矿山开采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主要污染物为粉尘,还有其它一些设备,如装卸、输送设备等无组织排放源,需要通风除尘。

水泥制造厂的大气污染物则类型多而复杂。

水泥煅烧系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类型多,且成分复杂。

在《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中,我国目前对水泥工业的大气污染控制,只选择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作为控制项目。

水泥制品生产的主要污染物产生在水泥仓进料过程,水泥仓顶需要安装除尘器(布袋、滤网等),控制粉尘排放。

此外,包括称料斗、搅拌机、传送带等无组织排放点。

散装水泥中转站的主要污染物是水泥转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

水泥仓、空气输送斜槽、提升机、散装机是粉尘主要排放点。

无组织排放是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形式。

在采矿场、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或构件厂、散装水泥中转站,露天料场堆存、物料的开放式输送、道路扬尘、以及管道设备的含尘气体溢出或泄漏,均会造成较多的无组织排放,影响局部环境。

为控制粉尘的无组织排放,除规定厂(场)界外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外,还需要规定一些密闭操作的要求。

此外水泥窑脱硝装置产生的氨逃逸、氨厂界无组织排放等新的环境问题也纳入本标准规定范围。

本标准针对以上环境问题,主要规定了如下技术内容:1.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 无组织排放规定;3. 排气筒高度要求;4. 其他管理要求。

(二)编制原则本标准制定工作的总原则和目的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严格粉尘及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考虑技术、经济可行性,推行节约并合理使用能源、高效低污染燃烧以及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排放措施,促进福建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水泥工业发展的双赢。

1.与国家标准紧密衔接。

作为地方标准,本标准指标体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以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指标限值或与同期国家标准相当,或严于同期国家标准。

2.从严控制的原则。

即针对某种特定工艺,通过达标率分析,按污染控制最好的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排放水平来制定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技术可行性原则。

对每一受控的污染工艺和项目,从污染排放源特征(烟气量、浓度等),结合现实技术能达到的控制水平,得出一种技术可行的标准限值。

即要求标准与技术结合非常紧密,每个标准值都对应一定的技术。

本标准在限值确定上充分遵循这一原则。

4.结合本地区实际的原则。

根据本地区行业企业生产水平和污染治理能力的现状,着重对产生污染物量大的主要工序或设备排放限值进行规定。

5.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解决结构性污染问题,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降低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量。

促进水泥工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6.促进行业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降耗,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

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标准内容的确定(一)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的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水泥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其表2规定的限值。

表4-1 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2内容因此本标准制定以国家标准表2为过渡期执行排放限值,在2014年1月1日前,现有生产线各生产设备(设施)排气筒中的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执行国家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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