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

案件 中, 证人都不认为 自己出庭是法律赋予 自己的一项义务 , 应该履
行 。 是认 为 自 己是 在 帮 忙 , 此 , 于 出不 出庭 , 而 因 对 以及 出庭 的意 义 何
在 , 识不 够 。 认 二 、 决 证 人 不 出庭 的 建议 解
、
形 式 诉 讼 中 证 人 不 出 庭 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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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论刑事诉讼 中的证人 出庭作证
吕 杰
摘
陈 园 园
要 自 19 96年 的刑 事诉讼 法 实施 以 来 , 人 出庭 率低 一直是 司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文 以此 为剖析 点 , 证 本 分析 证人 不愿 意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挺身而出出庭作证 ?
2法 律对 证 人证 人 出庭 的经 济 补 偿 没 有 做规 定 。 人 出庭 , 然 . 证 必 会 牵 涉 到 一些 花 费 , 如 因为 作 证而 不 能 上班 所 带 来 的损 失 以及 作 证 诸 的交 通 费 , 饮 费和 住 宿 费 等 。 些 花 费 该 由谁 来 补 偿 以及 怎样 补 偿 餐 这 的 问题 , 国法 律 对 此 皆没 有 规 定 。 也 是证 人 不 愿 意 出 庭所 考 虑 的 我 这 因素 之 一 。而 在 西 方 很 多 国家 , 如 美 国 , 国都 对 这 一 问题 都有 着 例 德 详 细 的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规 定仍然不完善, 正如有的人所
言 :得 罪 了人 不 说 , 得 由证 人 自 己掏 腰 包 , “ 还 真是 ’ 巴吃黄 连 —— 有 哑 苦 说不 出 ’” 。 最 重 要 的原 因 应 当是 我 们 国家 公 民 的法 治 观 念仍 不 到 位 , 很 多 在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证人 出 庭 作 证 是 刑 事 证 据 制 度 的重 要 内容 。 从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的 历 史 来 看 , 人 出庭 作 证 后 形 成 证
证 人 出 庭 率 一 直 在 2 ~ 5 徘 徊 , 春 市 二 道 区 长 检 察 院 19 9 7年 共 起 诉 刑 事 案 件 1 5件 计 2 8人 , 8 5 有 证 人 出 庭 的 仅 8件 , 起 诉 总 数 的 4 3 I 海 占 . 上 黄 浦 区 法 院 近 年 来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证 人 出 庭 率 只 有 5 ; 苏 省 某 市 法 院 为 了 使 所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江 件 中 证 人 能 尽 量 出庭 , 了 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证 人 费 但 的 出庭 率 却 不 足 被 通 知 人 数 的 1 ; 建 省 检 察 O 福 系统 19 9 7年 的 一 份 调 研 报 告 显 示 , 于 证 人 因 出 由 庭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人 身 安 全 缺 乏 保 障 , 人 不 愿 意 出 证
度 , 立证人 特权 和豁 免规 则等 来改 变刑事证人 出庭 难 的状 况。 确
关 键词 : 事诉讼 ; 刑 证人 ; 出庭 作证
中图 分类号 : 2 . D 95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6 8 2 0 )2—0 5 —0 17 —2 1 ( 0 6 0 01 4
庭 上被 大量使 用, 使得控 辩 式诉讼 流 于形式 。刑事证 人 出庭 率低 , 了司法人 员的执 法 水平和 证 除
人 的观 念 因素 外 , 最主要 的还 是 法律 制度 本 身不健 全 , 法上 义务 与 制 裁 失衡 , 乏 对 出庭 证人 立 缺
的权 益保 障措 施 。应 当通过 提 高公 民对作证 义务 的认 识 , 完善 对 证人 的 经 济补 偿 和人 身保 护 制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探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制度上缺乏保障,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在庭审中得到有效质证,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突出问题之一。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制度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初步建立,证人制度构建取得重大进步。
一、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和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证人、鉴定人在庭审中应当出庭作证的,需同时符合三方面条件:第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如对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否判处死刑、是否适用缓刑等问题具有关键影响,而非一般细枝未节的事实。
第二,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没有异议,那么即使证人证言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这实际上赋予法院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其不出庭作证,法院能够采取的强制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此作了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即明确规定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如果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他适格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这一规定确立了特定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豁免权。
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问题

一
二 、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 的处罚制度
我 国刑事证 人作证 制度 虽有义 务作证 的规定 ,却没有 强 制 作证 的具 体规 定对 不肯 出庭作证 的证人既不能强制其作证 , 更 无法作 出相应 的处罚 。因此 ,参照 国外立法 ,可建立如下规 范 :证人接到 出庭传票 ,无法定理 由拒不到庭 的,法 院可 以拘 传其到庭 ,被拘传到庭的证人扔拒绝作证 ,致使案件无法审理
3 立 法 本 身 的原 因 。立 法 中 对 证 人 应 当 出庭 作 证 没 有 明 、 确规定 ,只是 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 有 作 证 的义 务 ” ;立 法 中对 应 当 出庭 作 证 而 没 有 出庭 作 证 的 证人应该 怎么办没有 明确规定 ,对证人保护如何操作也没有具 体规定 ,保护证人的措施基本上是事后惩罚性 的,缺乏事先预 防性保护 ,有些措施的规 定还存在 不甚协调一致 的地方 ,而证 人 出庭作证对于司法 审判却是 十分必要 的:第一 ,是实现控辩 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是指控辩双 方在 法庭 上平等对抗 ,彼 此之 间展开攻 防活动 ,法官居中裁断。与 此相 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到场 ,接 受控 辩双 方的质证和询 问。证人不到庭 ,仅凭书面结论 ,控辩对抗难 以充分展开 。第 二 ,证人 出庭作证有利于 当庭彻底查清案件 ,有利于保证证言 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和虚假 的陈述 ,在控辩双方灵 活 的询 问下 ,他 们 的回答往往 会 出现 种种矛 盾 ,暴 露其虚 假 性 。此外通 过询 问还可 以查 明证人虽无意作伪 证 ,但 由于主客 观条件 的限制,其证言的内容也是错误的。 为了解决证人不 出庭的问题 ,提高证人的出庭率 ,笔者有 以 下几 点建 议 :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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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证人及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摘要: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证人问题是必须进行研究的重要问题。
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理性和正义观念在司法领域的产物。
它不仅是一项调整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调整诉讼证明活动的基本原则。
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往往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率过低和证人局面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畅通无阻,已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许多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此不无关系,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判程序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这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在这三大诉讼中带有一定的共性,本文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证人不愿作证和不作证的几种原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我国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具体立法构想。
关键词:刑事证人;作证;证人保护;立法完善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的基本特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①证人是一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的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需了解案件情况
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
只有知道案件情况才能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提供证人证言,从而为查明案情、追究犯罪、惩罚犯罪提供帮助。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既可以是亲身感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人,也可以是通过其他间接途径而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但是,对于转述他人所了解之事实的证人证言,一般要求证人应当说明具体的信息来源,否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但是,只有在参与诉讼之前就已经感知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具体案件的证人,这正是证人与鉴定人的基本区别之一。
证人与鉴定人对案件情况形成认识的时间不同。
证人是因为感知案件情况而参与诉讼的,证人对案件情况的认识先于其参与诉讼,而且是其参与诉讼的前提条件。
而鉴定人则是因其参与诉讼而认识案件情况的,其参与诉讼先于其了解案件情况。
在我国,鉴定人不属于证人的范围。
(二)证人是与案件结局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非都是证人。
就我国的证人概念而言,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知道某一案件或某些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不能作为证人,与案件结果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证人与当事人的本质区别。
尽管证人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可能有利于控方也可能有利于辨方,但是,证人本身却是中立的,其参与诉讼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而非为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
(三)证人作证的对象是公安司法机关
证人作证是一种诉讼行为,只有依法定程序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如果知情人只是了解案件情况,却并未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陈述,那么他就没有成为诉讼参与人,因而也不是证人,充其量也只能说是一个潜在的具备证人条件的人。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经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询问的人,在之后的诉讼程序中没有对公安司法机关作证或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查证,那么,该人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
依据我国广义诉讼的观念,这里的公安司法机关,不
仅指法院,还包括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
(四)证人因其了解案件情况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优先地位
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既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也不能由别人来代替和更换。
谁能够成为具体案件的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谁感知了某一案件的有关事实,谁就具备了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人出庭作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意义和必要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古今中外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
然而,从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实行后,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
”然而,目前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令人非常担忧,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出庭率已经成为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在这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统计数字,这里笔者很难说出证人出庭作证的准确比例。
不过经过大量的调查访谈和局部的观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实际出庭作证的证人占全部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比例不会超过10%。
证人出庭情况较好的案件一般多是那些供社会各界尤其是海外人士旁听、观摩的“特殊案件”。
而在很多正常的法庭审判中,还会经常出现证人没有一人出庭作证,而全部以书面证言方式提供证言的情况。
证人出庭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子,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
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对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也有积极意义。
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其次,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6条、157条都赋予了控辩双方庭审质证权。
证人出庭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表述内容上难免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
这样,即使是证人说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使其得以准确的理解。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
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
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