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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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一)证人出庭率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较低。

这主要是由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担心报复、缺乏法律意识等原因所致。

此外,司法机关对证人出庭的引导和督促也不够,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下。

(二)证言可信度不高由于证人在作证过程中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记忆偏差等,导致证言可信度不高。

此外,一些证人可能受到利益驱动或威胁,提供虚假证言,进一步降低了证言的可信度。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对证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对证言审查的有效机制。

这导致证人出庭作证时缺乏安全感,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审查证言带来了困难。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原因分析(一)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传统观念认为“民不举官不究”,导致证人缺乏作证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社会治安状况不佳,证人担心遭受报复,因此不愿意出庭作证。

(二)法律制度因素法律制度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我国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如对证人保护不力、缺乏经济补偿等;另一方面,关于证人作证的程序和规则也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

四、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公民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公民了解证人保护制度,消除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

(二)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关于证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如加强证人保护、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等。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证人出庭作证是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的制度,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无论修改前还是修改后都明确规定的制度。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诉法修改以后,对于整个刑事审判活动的意义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

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就刑事证人出庭作证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刑事审判模式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系统总结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国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的合理因素,对法庭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1)变庭前实体审查为程序性审查;(2)在整个庭审调查过程中,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重大调整,主要由控辩双方举证,作交叉讯问(发问),质证和相互辩论,法官主动调查的职能弱化;(3)在法庭调查中,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的主张、举证、质证、法官对一切证据的查证、核对、采纳,应以口头方式来进行。

由此可见,改革后的我国庭审程序,总体上具有了对抗制诉讼的特征,基本上实行直接、言词原则。

这就要求,作为重要诉讼参与人的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方式进行的质证,必要时还要接受法官的讯问。

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完全排除证人书面证言(证言笔录)在法庭上的使用,但从该法第43条、45条、47条、48条、156条等条文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质证及对证人的当庭发问等详细具体的规定看,在法庭审判阶段,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

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对法庭审判全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官全面、准确地查清案情,对保障当事人获得质证机会,充分行使质证权利,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平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证人出庭作证与判定证言的可信性问题传统英美法认为,证人作证最理想的状态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予以宣誓;第二,在事实审理者面前进行;第三,受交叉盘问的限制。

这样才能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在英、美学理看来,证人作证时予以宣誓,能通过庄严的仪式促使其诚实陈述;证人“在事实审理者面前”作证,能让事实审理者和对方当事人看到证人的举止,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会对作伪证产生心理拘束;而作证“受交叉盘问的限制”,则是“为发现真情迄今所发现的最伟大的法律发动机”(美国学者威格莫尔语),它能揭露证人觉察力、记忆力和叙述力方面的根本性缺陷。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关于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摘要: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主体,证人对于查明案件真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和制度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仍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顽疾,并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刑事审判的改革进程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本论文将从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以及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四方面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完善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概述(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内涵一个美国法官在判决中这样写道:所有的人都作证是一个普遍的规则,尽管我不能从任何书上找到这个规则,但是它早已由上帝写在每个人的心里。

[1]证人证言,直面理解就是证人提供的言词,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

证人是证人证言这一证据形式的主体,刑事证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

[3]由于证人往往在案件发生的现场,或者通过某种途径知道部分或全部事实经过,因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做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4]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要作用。

自古至今,证人证言无不是各国用以发现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工具。

在古代和近代,科学技术不发达,各种痕迹鉴定尚未出现,对证人证言的信赖程度尤甚。

即使是在现代,证人证言仍然是适用范围最广、数量最多的证据形式。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加以验证。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维护司法公正。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鉴定意见的片面性而导致的误判。

3. 促进司法透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鉴定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鉴定人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缺失。

2. 鉴定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

部分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庭审应对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其作证效果。

3. 鉴定人作证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庭审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

四、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率。

2. 加强培训教育。

应加强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庭审应对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作证能力。

3. 规范作证程序。

应制定详细的作证程序规定,确保庭审过程中有序进行。

4. 强化监督机制。

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鉴定人作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五、结论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出庭率低、证言可信度不高等。

因此,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及证言的可信度,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及问题1.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现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出庭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证明的制度。

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证人出庭率仍然较低。

2.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1)证人出庭率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如证人的安全、心理压力等,导致证人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

(2)证言可信度不高:部分证人存在说谎或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导致法庭难以判断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保障措施。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1. 保障司法公正: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让证人出庭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有助于法庭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2. 维护社会稳定: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则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完善该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措施建议1.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权利,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

2. 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资金支持体系,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3. 提高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标准:通过提高证人出庭的经济补偿标准,降低证人因出庭所产生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出庭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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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探讨
证人证言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也居于十分重要地位。

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充分发挥证人证言这种证据作用的关键环节。

所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制度,也是当今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然而,该项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受到阻碍,立法精神、立法本意无法得到彻底贯彻的情形,却屡屡可见。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出庭人数的10%,有些地方还不到5%。

可以说,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大难题。

现就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立法上存在诸多缺陷是其首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刑事证人保护的法律保障不健全,证人权益易受侵害。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享受权利的前提是要履行一定义务,履行义务也需要有享受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

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也应保障证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证人才能放心而无后顾之忧地出庭作证。

实践中,证人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证人权益易受侵害首先是其因出庭作证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不能得到弥补。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将损失一定收入,也可能为此产生交通费和住宿费。

特别是有的重大刑事案件的证人,为了作证可能须长时间“隐姓埋名”,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更大。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财产案件、行政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补偿作了规定。

但对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是否得到补偿,由谁补偿均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证人只能由其本人承担车旅费和误工损失。

更重要的是,现实中证人及其近亲属容易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或经济上的损害,现行法律对此没有一个完整周密的保障机制。

我国刑诉法也有证人保护条款,其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刑法第307条第一款
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规定说明我国已有保护证人的法律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立法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注重对侵害行为人的惩罚,而未规定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不重视对证人遭受侵害后的补偿性保护,二是立法只注意保护证人的人身权和名誉权,对证人的财产权保护则未加规定;三是对证人近亲属的保护不够,如刑法第308条规定的保护对象仅限于证人;四是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不完整、不系统,缺乏配套的具体措施规定,可操作性差,执行起来很困难,不能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不利于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二)现行法律缺乏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条款的规定。

趋利避害为人之内在功利主义天性,一个行为的决定过程就是利益选择的过程,证人在决定作证行为的过程中,会从三个因素中权衡选择:作证行为对案件当事人的可能影响、案件当事人对其作证行为的可能反应、法律对作证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

分析不愿出庭作证的动机主要有: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贪利、情面、献媚、安
全需要、报复、同情、利害关系,这些动机包含了作证行为的可能反应,也就是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出庭作证和是否作伪证过程中的第一个利益判断。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则应承担具体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它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法律的威严和效力体现在对违反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违反规定义务而没有落实违反义务的制裁的法律,只能要求义务对象在道德的层面上自觉地履行,这在实践中往往会成为一纸空文。

虽然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的法律责任,未将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行为视为妨害诉讼的行为而令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认识的偏向对证人出庭作证造成影响。

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原则,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6条明确规定“在所有审判中,证人应当在公开法庭以言词方式作证”。

直接原则是指法官的审判以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资料为基础。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未经当庭以言词方式调查的证据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为作证的义务,是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

证人出庭作证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证人的直接询问、质疑,有利于查明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查明案件的事实,充分发挥质证的功能。

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以保证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但当前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认识不足,思想上没有根本转变旧的观念,仍不自觉地沿用老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三种心态:一是认为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同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相比,具有同样的证明效力,证人出庭与否意义不大,满足于宣读证人书面证言。

实际上按这种观点,仅宣读证人书面证言而证人不出庭作证,对证言的质疑由谁回答﹖这个问题法官就无法解决。

当事人不能当面质证,进而会影响证据的直接可靠性,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二是对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信心不足,顾虑较大,担心证人在法庭上改变原有的证词,使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三是担心证人出庭作证后遭到打击报复而迁怒于法官,给自己及亲人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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