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90)069-2011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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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吉建质[201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吉建质[2011]6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吉建质〔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工程竣工时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内容和要求规定如下:
一、尺寸大小为1000mm×800mm×3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镶嵌部位宜在明显立面距地面3米处设置。

字体颜色宜为金色。

二、标识牌宜选用黑色大理石或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材料。

三、标识牌主要标注内容详见附件。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四、标识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工程竣工前必须按规定每栋楼镶嵌好永久性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样式(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
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1]1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3.15
【实施日期】201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建办〔2011〕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公用局、园林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建设服务型政府和高效政府的原则,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后发优势,统筹规划开发信息资源,积极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市政基础设施监管平台,搭建完善全行业数据中心,推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加强网络建设和信息安全,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实现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跨越式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要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系统网站群建设,推进政务公开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加快门户网站建设,落实专人负责信息维护。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年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保持在6%以上,从业人员近80万人,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与此同时,我省建筑业企业多为民营中小企业,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工程风险不断增大,市场秩序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为发挥建筑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促进和规范工程建设担保事业,进一步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各方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建设担保的基本要求(一)工程建设担保为第三方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二)保证人应具备从事银行或担保业务的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营业地在本地区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201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201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号】吉建办[2011]38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成本指标的通知
(吉建办〔2011〕3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现发布吉林省2011年下半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附件:2011年下半年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1、多层指6层以内、小高层指11层以内、高层指11层以上,框剪结构包括
框架、框剪和剪力墙结构。

2、外墙保温材料按阻燃聚苯乙烯板8cm厚或挤塑板5cm厚考虑;工程量按墙面投影面积计算,其他指标按建筑面积计算。

3、住宅指标不包括地热(榆树市指标含地热)和卫生洁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吉建造[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要求,为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周期划分方式,可按照施工时间周期或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

五、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划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结算。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并确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质[2011]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质[2011]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质〔2011〕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2011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以“工程质量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

特制定如下方案。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理念,以工程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监督工作规范化、市场监管信息化、分类管理指导差别化,切实转变监管方式,保证“十二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一)深入贯彻《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质量安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

(三)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持续稳步提升。

三、工作内容(一)认真作好“暖房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制定并完善“暖房子”工程质量检查方案,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质量薄弱地区及县(市)的工程实行差别化管理。

2、加强对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暖房子”工程施工工艺、步骤、重点环节、基本要求。

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12-6 点击:2520 地区:省站市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吉建造[2011]18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2010年修缮、2000年仿古园林、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 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

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吉建安[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安[2011]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函〔2011〕3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特制定《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附件: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附件: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9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安委办函〔2011〕3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吉林省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一)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专项整治重点1、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2010]164号)的情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了全面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结算基本原则:1、工程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参照执行。

2、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结算;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办法解决;合同未约定争议处理办法的,按以下程序处理:首先承发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工程结算现行的计价依据: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11月31日止,应执行200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12月1日起,应执行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已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4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06版《吉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基价表》;2009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或开工建设的工程,应执行2009版《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房[2011]3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吉建房〔2011〕30号)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质量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质量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我厅委托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对在本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质量进行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抽查和专家评审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

二、对在报告年度抽检中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绿色。

对报告年度抽检优秀的机构和相关估价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资质有效期内报告抽检连续优秀的机构,在资质续期核准审查时免检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在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中有一份报告不合格的机构,列入动态跟踪监督范围,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橙色。

机构应加强内部整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并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中有两份报告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红色。

机构应在下一年度向省房协专家委员会申请,从专家库中聘请一名专家为指导估价师,履行技术指导、报告审核和质量监控的职责;未经指导估价师签字,不得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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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2011]18号
关于2011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1年建设工程结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调整以定额人工单价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2010年修缮、2000年仿古园林、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整为78.00元/工日; 执行2009年装饰定额的工程调整为90.00元/工日。

二、由于今年水泥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比2010年同期涨幅超过50%,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过程中是无法预测的。

发、承包双方合同中对水泥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工程结算时可以按工程投标期信息价格为基数,水泥结算价差10%以内的部
分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三、机械费调整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执行2009年建筑、安装、市政定额的工程调增20%;执行2010年修缮定额的工程调增15%;执行2011年轨道交通定额的工程调增10%;执行2000年仿古园林定额的工程调增40%。

四、有关工程结算的其他规定,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2009年度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跨年工程2011年完成的工程量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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