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铁劳卫(2011)175号关于公布铁道部运输局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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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以下简称定员标准),加强定员标准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员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一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对企业劳动力配备数量的统一规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标准。

第三条定员标准是优化企业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基础,是企业降低活劳动消耗,核算人工成本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贯彻定员标准同实施减员增效战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四条定员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铁道部负责组织部定员标准的编制工作,适时对定员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完善,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定员标准贯彻落实情况;铁路局根据部定员标准细化编制本局定员标准,结合运输生产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建立包括标准修订、统计分析、检查考核等内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与共同管理、共同考核的组织保证体系。

劳资部门:负责生产、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定员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参与并配合有关部门改进劳动组织和调整生产布局,按定员标准核定人员和配备劳动力,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与考核。

组织部门:负责政工系统人员定员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与考核。

业务部门:根据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修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程,不断改进生产组织,优化生产布局。

参与定员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考核工作,保证本系统定员标准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按定员标准核定定员。

铁道部根据部定员标准核定铁路局运输业定员,作为用工总量控制;铁路局根据局定员标准核定所属运输单位定员。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劳卫〔2000〕31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实施日期】2000.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各铁路局:为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现将《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保证企业享有机构编制自主权,部机关各部门都要切实转变职能。

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重点抓好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的制订,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在铁路局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部对铁路局、分局机关的编制总数、领导职数和内部机构数暂仍实行限额控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配置由企业确定,调整方案报部核备后实施。

各铁路局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运输生产的集中统一指挥,有利于强化运输安全管理。

三、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切实用好所赋予的机构编制自主权,尽快改变管理机构庞大、管理人员过多的状况,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设置新模式和编制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作特点和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以职能管理为中心,组织机构、定员编制、职务名称等管理与之相匹配,采取行政、法制、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3.15•【文号】铁劳卫[2000]29号•【施行日期】2000.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铁道部印发《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部属各企业单位:现将《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并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各单位要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加快职业技能开发,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推进职工竞争上岗,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实施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自2000年起,对国家已公布的就业准入职业和铁路特有工种(见附件),均作为铁路实施就业准入工种的范围。

凡在就业准入工种范围内的新录用人员,必须符合录用基本条件,并持有相关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新录用人员,需对口安排试用,试用期满达到岗位标准后方可正式上岗。

达不到岗位标准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未取消统配政策前的专业学校毕业生可进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参加培训。

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拟进入准入工种范围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学历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后,根据职业资格等级和岗位标准安排相应岗位工作。

二、推行职工竞争上岗、上等制度各单位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竞争上岗方式,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建立起职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

要按照岗位标准,加强考试、考核工作,将理论考试与实作考试结合起来,将日常经常性考核与定期全面性考核结合起来,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内部下岗人员;对其他人员,可依据考试、考核成绩确定等次,并适当拉开分配收入差距。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国铁人[2013]7号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国铁人[2013]7号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正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国铁人[2013]7号国家铁路局发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1号),国家铁路局设立沈阳、上海、广州、成都、武汉、西安、兰州7个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监督管理工作。

一、主要职责1.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铁路运输设备产品质量安全。

2. 监督相关铁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负责铁路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报告、通报、分析等工作4.研究分析铁路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

5.监督规范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铁路行政许可产品和许可企业,监督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企业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情况,监督铁路运输设备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6.负责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指导协调地方铁路相关部门工作,建立相关信息通报和监管协调机制。

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7. 完成国家铁路局及其他领导机关交办事项。

二、监管范围结合铁路管理实际,从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布局,沈阳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沈阳铁路监管局”)负责哈尔滨、沈阳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上海铁路监管局”)负责济南、上海、南昌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广州铁路监管局”)负责广铁(集团)公司、南宁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成都铁路监管局”)负责成都、昆明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武汉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武汉铁路监管局”)负责郑州、武汉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西安铁路监管局”)负责太原、呼和浩特、西安铁路局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简称“兰州铁路监管局”)负责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局和青藏铁路公司管界内的相关铁路监督管理工作。

红头文件模板(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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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件位置为正文和主题词之间。

五.其他内容和格式须符合政府文件相关要求(见附件26)
铁道部办公室
2004年6月24日
主题词:主题词位置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铁道部客货运统计中心,哈尔滨、沈阳、北京、济南、上海、南昌、呼和浩特、南宁、昆明、乌
鲁木齐、兰州、太原、西安、郑州、成都、武汉铁路局,
青藏铁路公司、广铁集团客运、运输、车辆、机务处,
局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处),局团委,公安局,护路道
口办,局内运输、机务、工务、车辆、劳卫、财务、计
统、客运、收入处,总工室、安监室、办公室(党委办
公室)。

铁道部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校对:--- 打字:-- 共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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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铁路涨400所谓的一线职工包括的具体范围

铁路涨400所谓的一线职工包括的具体范围

一、实行范围运输站段在岗职工(含铁路局组织输出到专业运输公司的集体外出劳务人员)和与运输生产直接相关的多经企业在岗职工,但不包括运输站段科室和辅助生产机构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含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多经企业管理人员(含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与运输生产直接相关的多经企业在岗职工主要包括:道口看守、护路巡防、安检查危、抑尘作业、客票代售、货物装卸、站车保洁、卧具洗涤、列车餐售、行车公寓服务、战略装车点人员等。

同时,亦包括林业总场的道口看守人员。

二、津贴标准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发放办法1.按当月出勤工作日(趟、班)计发岗位津贴。

2.旷工1天,停发当月岗位津贴。

3.待岗期间,不支付岗位津贴。

4.坚持上岗工作的支给,不上岗不给的原则,凡调离或不从事实行岗位津贴工作岗位的,应即停发岗位津贴。

四、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实行专项考核发放。

在职工工资单中单列,名称暂定为“一线岗贴”。

经局劳卫处审核批准后,3月12日前全部将岗位津贴发放到职工手中。

另:根据铁道部《关于开展运输安全效益达标考核的通知》(铁劳卫〔2011〕28号)精神,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运输生产一线职工中开展安全效益达标考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1.运输站段、物资供应段。

考核奖励人员范围为运输站段、物资供应段在岗职工(含铁路局组织输出到专业运输公司的集体外出劳务人员),但不包括运输站段、物资供应段科室管理人员。

2.多经企业与运输生产直接相关的一线职工。

主要包括:道口看守、护路巡防、安检查危、抑尘作业、客票代售、战略装车点等人员;装卸公司、旅服公司、餐饮公司、公寓管理所、房产生活段(不含铁建)在岗职工,但不包括集团公司、所、段、子(分)公司科室管理人员。

3.林业总场的道口看守人员。

二、考核内容1.安全考核。

以月度为考核周期,考核指标为全月未发生客运列车一般A类责任事故、铁路交通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

张义平书记在太原铁路局建立铁路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和开展运输安全效益达标考核工作布置会上的讲话

张义平书记在太原铁路局建立铁路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和开展运输安全效益达标考核工作布置会上的讲话

在全局建立铁路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和开展运输安全效益达标考核工作布置会上的讲话(2011年3月8日)张义平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全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内容就是确保部党组关于建立铁路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和开展运输安全效益达标考核工作在3月12日前落实到位。

刚才,俞蒙总经济师宣读了我局的实施方案,并对实施范围、具体标准、达标考核等作了具体说明。

这个实施方案是严格按照铁道部要求,经过路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经路局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的。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抓好推进落实,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下面我强调五点意见。

第一,把思想点放在严格落实上。

当前,铁路安全、运输、经营、建设、改革等各方面任务非常艰巨,部党组在要求全路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的同时,从关心关爱职工的角度出发,实施了“建立铁路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岗位津贴”、“开展运输安全效益达标考核”两项措施。

各单位、各级组织一定要深刻领会部党组的战略意图,提高落实的高度自觉性。

关键是做到五个明确。

一要明确部党组的决策体现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基本方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体现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向运输生产一线苦脏累险岗位和收入偏低职工倾斜的分配导向。

二要明确实施两项措施的根本目的是千方百计提高运输生产一线职工和收入偏低职工的收入水平,进而调动起全路职工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要明确实施两项措施是部党组认真分析当前铁路经营状况,根据今年铁路经营目标和承受能力,重点优先考虑运输一线职工,把促进发展和增加职工收入统筹考虑、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一个重要举措,更是部党组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生动实践。

四要明确优先一线、倾斜一线不仅是我们始终倡导的施政理念,也是领导干部身体力行的行为准则。

五要明确为一线职工把好事办好,不仅是对部党组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坚决贯彻,也是为太原局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凝聚合力、激发动力的基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3.02•【文号】国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二日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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