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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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4篇)

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4篇)

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是一个用于规范和管理停车场运营的文件,约定了停车场的使用规则、收费标准、安全措施等内容。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停车场管理细则:1. 使用规则:- 停车场仅用于停放汽车,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其他车位;-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如酒驾、吸烟等;- 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维修、清洗车辆等操作;2. 收费标准:- 根据停车时长收取费用,可按小时计费或每次收费;- 设立分时段计费,如白天和夜晚费用不同;- 可根据车型(小车、大车、摩托车等)收取不同费用;- 超时停车需额外付费;- 可按月租形式提供长期停车服务,价格更有优惠;3. 安全措施:- 设有完善的监控系统,确保停车场安全;- 安装防盗、防火设备,确保停车场内安全;- 提供24小时保安巡逻,维护停车场秩序;- 设有应急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不得私自拆卸、破坏停车场设施;4. 投诉和纠纷处理:- 提供投诉和建议渠道,接受用户反馈;- 合理处理用户投诉,及时解决纠纷;- 严禁停车场工作人员以任何手段索要小费或收取不合理费用;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停车场管理细则,具体细则可以根据停车场的运营情况和管理需求进行制定。

停车场管理细则范文(2)停车场管理细则一、停车场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停车场并确保各项管理规定符合法律要求。

2. 公平公正:对停车场用户进行公平待遇,不搞任何暗箱操作和歧视行为。

3. 安全优先:确保停车场设施设备、交通秩序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优先考虑。

4. 服务至上:以用户满意度为导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解决用户的实际问题。

二、停车费用收取管理1. 收费标准明确:根据市场需求、区域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制定停车费用收取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2. 收费方式便利:提供多种收费方式,如现金、电子支付等,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 保护用户权益:明示停车费用的具体项目和金额,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4篇)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4篇)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1. 车主必须在停车场指定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严禁乱停乱放。

2. 车主必须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逾期未支付停车费用将会被罚款或扣车。

3. 车主禁止在停车位内进行维修、加油或其他涉及车辆安全的活动。

4. 车主必须遵守停车场的交通规则,包括低速行驶、礼让行人、不超速行驶等。

5. 车主禁止在停车场内吸烟、扔垃圾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保持卫生环境。

6. 车主必须保管好车内贵重物品,停车场不负责车内贵重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7. 车主禁止占用或私自移动他人停放的车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8. 停车场内禁止拦截、堵塞或其他妨碍其他车辆正常停放和出行的行为。

9. 停车场内严禁鸣笛、违法喇叭等噪音干扰行为。

10. 车主必须遵守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使用明火等。

11. 停车场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车主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等措施,甚至报警处理。

以上是停车场常见的管理规章制度,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停车场而有所不同,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应遵守相应的规定,以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和安全。

停车场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停车场的正常运行,保障停车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停车场的使用者,所有停车场使用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依法执勤,维护秩序,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停车场的使用范围第四条停车场是指专门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场和立体停车场等形式。

第五条停车场的使用者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六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如发现非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移车处理。

第七条停车场内禁止进行违法、违规停车行为,如停车在禁止停车的区域或堵塞消防通道等情况,管理人员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理。

停车场地管理制度(四篇)

停车场地管理制度(四篇)

停车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停车场地的有序管理和使用,合理安排车辆停放,便于车主停车和出行,制定本停车场地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地的管理和使用,凡在停车场地内停放车辆的车主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停车场地的分类1.公共停车场地:指由政府或集体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地,供市民使用。

2.私人停车场地:指个体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的停车场地,用于本单位员工或客户停放车辆。

三、管理机构1.公共停车场地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2.私人停车场地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停车位及停车费用1.停车场地应明确划定停车位,并合理规划停车位的数量。

2.停车位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定大小,保证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3.停车费用由管理机构或单位统一规定,公示在停车场地的入口处。

4.停车费用可以按小时或按天计费,具体计费方式由管理机构或单位决定。

五、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进入停车场地之前,应按规定停放车辆的类型和大小进入相应的停车位。

2.车辆停放时应靠近停车位两侧的墙壁,确保车辆停放的稳定性。

3.车辆停放时应保持停车位之间的间距,便于车辆进出和其他车辆停放。

4.车辆停放时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不得留下贵重物品,以免发生盗窃或损坏。

5.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停车时间,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移车处理。

六、禁止行为1.禁止在停车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如赛车、抛弃垃圾等行为。

2.禁止在停车场地内违反交通规则,如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行为。

3.禁止在停车场地内进行非法活动、聚众闹事、涂鸦等行为。

4.禁止在停车场地内进行商业活动,如乞讨、贩卖商品等行为。

5.禁止占用他人停车位或擅自改变停车位的位置。

七、违规处理1.对于在停车场地内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或处罚。

2.对于占用他人停车位的车辆,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移车。

3.对于严重违规的车辆或车主,管理机构有权限制其在停车场地内停放车辆的权利。

小区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小区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小区停车场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提升小区居民的满意度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小区停车场为小区居民提供停车服务,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由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全体小区居民及其所属车辆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不按规定使用停车场、私自占用他人停车位、违反停车场交通规则等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采取停车场禁止使用、拖车等措施。

第六条对于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事故处理记录和调查。

第七条对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可委托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委托方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管理经验。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管理第八条小区停车场应设立明确的出入口,设有合理的防护设施。

第九条出入口应设有物理隔离设施,如护栏、卡口、地磁感应器等,有效防止非法进出。

第十条为了方便小区居民停放车辆,应合理规划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第十一条停车位的划分应按照车位大小进行,包括小型车位、中型车位和大型车位。

第十二条停车位的划线需清晰可见,保证每个停车位的使用空间。

第十三条停车场内应有明确的通行道路和停车位编号,确保居民停车、出行的便捷性。

第十四条停车场内应合理设置照明设备,确保夜间的照明充足。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应定期清理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小区停车场应配备监控设备,全天候对停车场进行监控,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停车场内不得存放危险品、易燃物品等违禁物品。

第十八条停车场内应设有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疏散通道,并保证能及时应对紧急情况。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居民车辆使用停车场须注册登记,并配备专用停车卡。

第二十条停车场使用费用应由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居民按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未注册登记或未缴纳停车费的车辆,不得使用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居民停车需停至规定停车位,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或阻碍通行道路。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4篇)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保护停车场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对停车场的布防、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指导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要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备停车服务功能的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的安全防范第五条停车场应具备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围栏、监控摄像设备、报警器等,确保停车场的封闭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停车场应设置入口、出口并进行管理,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停车场应设置专门的交通指引标志,确保车辆有序进出停车场,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第八条停车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标明车位号码,方便车辆停放和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应设置专门的停车位,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第三章停车场的治安防范第十条停车场应设置刷卡、门禁等设备,对车辆和人员进行有效的身份验证。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做好巡逻和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和异常状况。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加强对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治安事件。

第四章停车场的消防安全第十四条停车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采取灭火措施。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使用者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设置消防通道,确保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明确火灾报警的应急通道和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火灾报警工作。

第五章停车场的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停车场的安全运营。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者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4篇)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4篇)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停车场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确保车辆停放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停放场所第二条停放场所包括室内停车场、室外停车场和临时停车位。

第三条室内停车场需设置明显的入口和出口,并按照规划划定停车位,划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大小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室外停车场需设置明显的停车位标志,并按照规划划定停车位,划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大小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临时停车位指停放场所需要临时占用的停车位,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停车场设置应当合理布局,确保车辆进出通畅,设施完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停车位和停车标识第七条停车位应当按照定制标准进行划定和设置。

第八条各个停车位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间距,以便车辆进出和人员通行。

第九条每个停车位应配备固定的停车标识,包括车位编号和停车规则。

第十条停车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不得模糊、遮挡或损坏。

第四章停车登记和收费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立停车登记处,每辆车进入停车场都需登记车辆信息并发放停车凭证。

第十二条停车登记处应当按照规定的停车费率收取停车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用户明确告知。

第十三条收费应当采取票据方式,并保留相关票据记录。

第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的停车费进行核算,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停车安全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包括监控摄像头、告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等。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加强巡查,确保停车场安全,防止盗窃和破坏。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定期对停车场内的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紧急出口,保障车辆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撤离。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遵守相关消防规定,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和检查。

第六章停车场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保障停车场内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停车场内的纠纷和问题,并向用户提供及时的服务和帮助。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范文(4篇)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范文(4篇)

车辆停放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确保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停车场环境,保障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停车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的宗旨是科学管理、公平公正、便利车主、有序停放。

第四条停车场负责人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依法维护车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车辆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对车辆停放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车辆所有人或其委托人。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注明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和收费方式,并向车辆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发放有效收费凭证。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第二章车辆进场规定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应当按照管理要求排队等候,并顺序进场。

第十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并严禁逆行、倒车等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当按照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引及时停放并关闭车门。

第十二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车辆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临时停车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应当办理临时停车手续,缴纳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十五条未经停车场负责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占用停车场。

第三章车辆停放规定第十六条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道路标线和指示停放,并确保彼此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任何车辆不得占用多个停车位,不得随意挪动他人车辆。

第十八条车辆停放后,车辆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如果发生车辆及财物损坏,由车辆所有人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被停放车辆及其他车辆在停车期间受到损害的,应根据《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由车辆所有人自行与保险公司或其他责任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在车辆停放期间,车辆所有人或其委托人如果需要取车,应当提前通知停车场负责人,并缴纳相应的取车费用。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模版(4篇)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模版(4篇)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公楼停车场管理,维护秩序,确保停车场安全,保障车辆停放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楼停车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办公楼停车场是指办公楼内部或附属的供职工和来访人员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办公楼停车场应划定固定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保障停车位供需平衡。

第五条办公楼停车场所有权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等工作应由办公楼所有者专门部门负责。

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办公楼物业服务管理公司负责。

第六条办公楼停车场对外收费,费用标准由办公楼所有者和物业公司商定,并在适当的位置公示。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七条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违法车辆、无牌车辆,以及未经许可的占用车位行为。

第八条停车场内禁止使用车辆报警器、喇叭等噪音设备,减少噪音污染。

第九条停车场内禁止擅自改变停车位标志,并保障标志清晰可见。

第十条停车场内禁止乱丢垃圾、杂物,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非法乞讨、传销等活动,保障停车场内秩序安全。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吸烟,保护他人的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停车场内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四条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应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闯红灯、倒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停车场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火种及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十六条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供车辆进出使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位指示标志,供车辆识别停车位。

第十八条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车辆驾驶员注意安全。

第十九条停车场内应设置监控设备,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定期清理、消毒,保持优良的环境卫生。

第三章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办公楼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5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职工使用停车场的费用由办公楼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访客使用停车场的费用由访客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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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____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____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____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

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

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____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____米的;(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____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____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____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____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____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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