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上海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上海停车场库设置标准
上海停车场库设置标准根据《上海市停车场设置标准》规定,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如下:
1. 停车位数量:
- 汽车停车位:根据停车需求确定,一般应满足城市总停车需求的50%以上。
- 自行车停车位:按照汽车停车位数量的30%设置。
2. 停车位尺寸:
- 汽车停车位:标准停车位大小为2.5米×5米,停车位之间应有合适的间隔。
- 自行车停车位:应有足够的空间,方便自行车的停放和取用。
3. 停车场出入口:
- 出入口位置:应考虑交通流量、道路通行能力和停车场布局,合理设置出入口。
- 出入口数量:根据停车场的规模和停车位数量,合理设置出入口数量,确保流量顺畅。
4. 停车场设施设备:
- 车辆进出管理系统:安装自动收费系统、车牌识别系统、道闸、监控系统等设备,提升停车场管理效率。
- 照明设施:合理布局照明灯具,确保停车场内有足够的照明。
- 安全设施:设置消防设备、紧急报警装置等,保障人员和
车辆的安全。
5. 停车场设计规范:
- 出口和入口应设置不同通道,方便车辆进出。
- 车位之间应设置合适的通道宽度,保证车辆操作的空间。
- 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标识和指示牌,指引车辆停放。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仅为参考,具体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申请流程及申

提交材料名称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复 印件
原件及 复印坚
拥有该停车场用地临时使 原件及
2
用权的证明
复坚
份数 2
2
纸质/ 电子报
件
要求
工商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有停车 纸质
场(库)经营范围
纸质
须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该闲 置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的会议 纪要、储备用地证明、动迁许 可证明、重大工程办公室或指 挥部委托管理证明及其他有效 证明材料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备案申请流程及申 请材料目录
一、备案流程
1
二、经营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1、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性备案(含等级审核)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1 工商营业执照
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 2
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原件/复 印件
原件及复 印件
原件及复 印件
份数 2
2
纸质/电 子报件
纸质
纸质
要求
工商营业执照中须包含有停 车场(库)经营范围 若停车场(库)的土地或建筑 物属租赁的,需提供: 1.租赁合同 2.土地或建筑物出租者的土 地使用权或建筑物产权证明
4
纸质 按照要求填写,加盖公章
3、公共停车场(库)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变更
序号 1 2 3
提交材料名称
份 原件/复印件
数
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及复印 2
件
《上海市交通港航公共停车
场(库)经营者名称、法定 原件及复印
2
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备案
件
表》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 原件及复印
1
证明》
件
纸质/电 子报件
3
泊位平面图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一、停车场(库)的管理责任1.停车场(库)应当定期进行巡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停车秩序良好。
2.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库)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制定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库)的规范管理规定,并通过有效途径向顾客公示。
二、停车场(库)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对象1.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为各类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预留特定停车位,并提供无障碍的停车服务设施。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儿童车位,以满足携带儿童出行的车辆需求。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1.停车场(库)应当公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
2.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不合理行为。
3.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费,并提供支付凭证。
四、停车场(库)的停车顺序和指引1.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科学的停车顺序和指引,以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2.停车场(库)应当在入口处和停车位附近设置明显的停车指引标识,以提供方便的停车引导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中央控制室,及时调度停车位,避免拥堵和滞留。
五、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1.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头、照明设备等。
2.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视停车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停车场(库)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疏导工作。
六、停车场(库)的文明停车1.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停车位,并确保停车位合理,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求。
2.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用的行人通道,并保持通畅,方便行人通行。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禁止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七、停车场(库)的服务意识1.停车场(库)在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礼貌,尊重顾客,为顾客提供耐心的解答和帮助。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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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填写要求
1.《设计说明》的全部内容均由建设单位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2.在“建设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一栏中,应首先描述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指标,然后按主体建筑(包括地上建筑和地下建筑)不同的使用功能(如居住、办公、商业、餐饮等)分类描述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至少包括其建筑面积,同时根据不同使用功能还应包含住宅户数、体育场馆及影剧院座位数、医院床位数等个性指标),最后描述需要说明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有),本栏中无需描述停车泊位设置情况。
3.在“停车场(库)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
(1)对于“划设位置/停车方式/数量/尺寸”指标,应根据不同类型泊位(一般客车泊位、无障碍泊位、货车装卸泊位)分布的不同位置(地面、地下或地上立体多层),分别对应列出不同停车方式(垂直式、平行式、斜列式)所对应的自然数量(不折算)及设计尺寸。
其中:子母式泊位数应按子车位折减前的数量填写,单位为“对”(一个母车位加上其配套一个子车位为“一对”),子泊位、母泊位设计尺寸应一致;机械式泊位还应明确描述其技术形式(升降横移、垂直循环、垂直升降、简易升降、其他),其设计尺寸填写单个停车设备空间所能容纳车辆的最大外廓尺寸(长*宽*高);停车库中同时设置有住宅配套泊位和其他商办、公建等配套泊位的,应明确住宅配套泊位的类型、数量、分布位置。
(2)对于“停车场(库)内部交通设计指标”,应按照设计情况据实填写,一项指标有多个数据的(如通道/坡道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可按其最小值和最大值填写数据范围。
停车场(库)统计报表制度

停车场(库)统计报表制度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一二年五月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表式1.公共停车场(库)基本情况 (4)2.道路停车场服务供应情况 (5)3.公共停车场(库)营运情况 (6)四、实施办法及有关说明 (9)五、指标解释 (13)六、主要审核关系 (19)七、附录 (20)一、总说明(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市停车场(库)及停车活动的基本情况,满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静态交通管理的需要,臸定本市停车场(库)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停车场(库)管理规定,臸定本统计报表臸度。
(二) 本臸度的统计调查对象和填报范围是本市依法从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道路停车场协管单位,依法向公众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库)所有单位,以及各级停车场(库)管理机构。
(三) 本臸度规定的主要统计调查内容如下:1.公共停车场(库)基本情况及经营活动情况;2.道路停车场服务供应情况及费用征收情况;3.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库)基本情况及经营活动情况。
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库)填报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库)表式。
有关非经营性专用停车场(库)泊位的统计调查办法,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臸定。
(四) 本臸度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市及区(县)各级管理机构须按照本市交通港航行业“三级统计、二级管理”的体臸贯彻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所属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对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运管机构及有关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布臵、业务培训、统计监督和检查,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汇总和分析。
(五) 《停车场(库)统计报表臸度》经上海市统计局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六) 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履行统计调查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的通知各相关单位:近年来,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快速发展,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经营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经营服务行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沪府令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以及《关于推进上海市停车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沪交货〔2014〕72号)的相关要求,市交通委、市地税局决定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全面启用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以及机打发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启用电子收费系统(一)2015年至2016年,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分步骤全面推进使用符合统一技术标准的电子收费系统,有关电子收费系统的技术标准按照《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通知》(沪交科〔2013〕7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交通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安装使用的电子收费系统统一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对符合上述《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要求》的,出具《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电子收费系统技术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有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名单每年通过市交通委网站公布。
(三)凡启用电子收费系统的公共停车场(库)同步使用统一式样的机打停车收费发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开票数据采集。
2015-1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计费等级详见附件2),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三、外资公共停车场(库)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有关经营企业在制定及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收费标准报送至所在区(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除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之外,外环线以外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计费等级、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书面函告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七、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八、公共停车场(库)收费其它管理事项,仍按《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九、请市、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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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基本信息表
备案证号 企 注册地址 场(库)地址 业 进口地址 信 出口地址 企业经济性质 息 场(库)负责人 工商执照号 单位名称 区(县) 区(县) 路 弄 路 弄 号( 号( 路 路 弄 弄 路与 路与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备案日期 进口数 (公章) 号 邮编 号 邮编 路之间) 路泊位
停车库等别 计费标准 息 停车库级别 经营性质(单选)□社会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库) {□住宅小区停 车场□单位停车场} □配建兼用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商务楼配建□宾馆旅社 是否准营危险品 □否 )□全年时段性( )□阶段性时段性 □允许 □禁止 配建□体育场馆配建□文化娱乐场所配建□观光旅游场所配建□其他场所配建} 停放定位分类: □自行式 □机械式 是否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 □是
场库产权性质 联系电话
场(库)位置: □内环线内 □内中环线间 □中外环线间 □外环线外 停放车种(可多选):□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客车 □小型货车 场(库)性质(可多选): □停车场 □停车库 [ □地上( 层面数) □地下( 层面数)] □机械停车 [□地上 停车场(库)总面积㎡ 场 停车场面积㎡ 大型车泊位 停车场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停车场等别 停车库泊位数 小型车泊位 计费标准 □地下] 停车场(库)总泊位
计费方式 : □人工 □自动计时人工收费 □自动计时自动收费 服务时间:□全年全天□阶段性全天( 对外开放泊位 对外服务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长包泊位 收费标准 付费方式(可多选): □现金 □公共交通卡 □银行卡 □专用卡 投诉受理电话 填表人: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编制 注:有多个进、出口的附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