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验收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第九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各分期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原则上应与其建设规模和使用性质相对应。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
式中:——候客车道长;()
——核定总停车数;≥。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大政办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9日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多年保持高速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瓶颈”问题,特别是城区部分配建停车场(库)被挪用、占用和改做他用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中心城区的停车供给能力,进一步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
为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市民依法规范停车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推动建立与现代化国际城市相适应的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依法开展配建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
二、组织领导大连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清理整治工作由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停管办”)组织成员单位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一)8月1日前,完成全市配建停车场(库)被改建、挪用、停用情况的调查及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工作。
(二)10月1日前,完成一定比例的被改建、挪用、停用停车场(库)的清理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恢复使用功能。
山东省项目配建停车场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1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备注)
材料来源
1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原件
4
纸质、电子版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2
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汇总意见或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有关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意见
原件或
复印件
1
纸质
对于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出具
3
项目施工图(含规划许可图)、竣工图及规划验收测绘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施工图需加盖审图合格章和规划许可章,竣工图需加盖竣工章,规划验收测绘报告可提供初步成果。
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设计、施工、测绘单位分别编制
4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1.对于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充电电路设计说明、充电接口预留说明等,并附现场预留情况照片,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上述说明出具监理意见;
说明:对于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申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时,只需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原件
4
纸质、电子版
相关第三方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本市规划或房产测绘资质,相关《测绘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编制
6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原件
4
地下车库验收标准

地下车库验收标准地下车库是现代建筑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提供了停车位,还承载着建筑物的重要功能。
因此,地下车库的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在进行地下车库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地下车库的结构和建筑材料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
包括地下车库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等部分,要确保其结构牢固,建筑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裂缝、渗水等问题。
此外,还需要检查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照明设施等是否完善,以确保车库内的空气流通和照明充足。
其次,地下车库的安全设施也是验收的重点之一。
包括消防设施、紧急逃生通道、防火材料等,都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在验收时需要进行实际演练,以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
再次,地下车库的排水系统也是需要重点检查的部分。
地下车库通常会受到地下水位的影响,因此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车库内部的干燥和清洁。
在验收时,需要检查排水系统是否畅通,排水口是否设置合理,以及排水管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此外,地下车库的标线和指示系统也需要得到重视。
标线的清晰度和指示系统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车库内车辆的停放和行驶安全。
在验收时,需要检查标线是否清晰明了,指示系统是否完善,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最后,地下车库的环境卫生和管理也是需要进行验收的重要内容。
地下车库通常容易积聚垃圾和杂物,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
在验收时,需要检查车库内部的环境卫生情况,并对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地下车库的验收标准涉及到结构、安全、排水、标线指示系统、环境卫生和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时,地下车库才能够正式投入使用,为建筑物提供良好的停车和服务功能。
因此,在进行地下车库验收时,需要对以上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地下车库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要求。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

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善我市静态交通环境,促进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根据本市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本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三类分区:A区:湘江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区域;B区:A区以外,西二环、北二环、星沙联络道、京港澳高速北段、浏阳河以西、南三环、坪塘大道所围合区域,以及枫林路以南、西三环以东的梅溪湖区域;C区:长沙市规划区范围内除A、B区以外的市区范围。
图1? 分区图第四条本标准所称的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物,可不单独配建停车场(库)。
第六条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七条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
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停车库。
第八条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
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除外),各地块(按城市主次干道划分)停车位配建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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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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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纸质/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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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件
件
要求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1 场(库)竣工验收 原件 1
审查表
纸质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建设项目总体设计 原件
文件或初步设计批 或
2
1 纸质
复以及市交通委有 复印
关专项审查意见
件
3
建设项目施工图及 竣工图
原件 或复 印件
1
纸质
需加盖施工图审图 章或竣工章,可只 提供涉及停车场 (库)部分
);
4、房产测绘/登记(□市测绘、登记部门
息,
□区县测绘、登记部门
);
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情况(在□内打√选择已完成的专
项验收项目) □规划验收 □消防验收 □交通设计验收 □绿化验 收 □民防工程验收 □其他验收: 。
项目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和配建机动车 停车场(库)泊位情况概述:
1、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复以及市交通委 有关专项审查意见;
(库) 组合引导标志;6、陡坡标志;7、停车场(库)
标志设
外人行入口标志;8、无障碍设施标志; 息室标志;10、洗手间标志。
9、休
置
实际设置情况(可填写代
码)
停车场(库)配套设施、设备 竣工验收通过加
安装情况:
盖公章处
□ 电子计时收费系统 □电动汽
车充电桩 □ 停车诱导系统 □其他:
(验收机关盖 章)
要求的交通设施设 计和施工单位开展 相关交通设施的设
计和施工,并出具
标明停车场(库)
标志、标线设置情
况和配套设施、设
备安装情况的停车
场(库)交通设施
布置图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审查表
项目名 称
所在区 (县)
地址:
区
路
项目地址及所属 号
区域
区域:□内环内 □内外环间
环外 (在□内打√选择)
测绘单位按格式文本出具); 6、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由交 通设施设计施工单位按格式文场(库)竣 工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备注:本表格应全部打印填写,手写无效。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
《竣工验收意见单》编号:
建设项目名
所在区
建设单 位
(盖 章)
联系人姓 名、手机、
邮箱
申报日期
设计单 位(盖
章)
测绘单位
(盖章)
项目各阶段审查、实施主体(在□内打√选择并填写
项
具体名称):
1、设计方案审查(□市规划部门
目 ,□区县规划部门
);
基
2、设计文件审查(□市建设部门 ,□区县建设部门
);
本 3、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设部门
信
,□区县建设部门
单》中所涉及的全
部停车场(库)设
计指标,并应当提
供标明停车场
(库)内部泊位类
型、数量、分布位
置及主要交通指标
的停车场(库)泊
位平面图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交通设施设计
和施工技术能力、
符合本市机动车停
车场(库)交通设
施设计及施工质量
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7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交通设施 布置图
原件
4
纸质、 光盘
称
(县)
地址:
区
停车场(库)地址
路
号
区域:□内环内 □内
外环间 □外环外 (在
□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主体建筑分类使用功能及其经济技术指标概述:
□地面停车场 ㎡;□地下停车库
建筑面积
一般 客车泊位
停车场 (库) 主要技 术
指标
无障碍泊位 货运车装卸泊位
㎡; □地上立体(多层) 停车库 ㎡; □其他 (在□内打√选择并填 写) □微型车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小型车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轻型车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中型车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大型车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机械式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子母式泊位:位置/数 量/尺寸 (在□内打√选择并在相 应位置填写,可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多项) 位置/数量/尺寸 位置/数量/尺寸 出入口数量:地面出入
2、建设项目施工图及竣工图;
3、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交警部门交通设计验收、绿化验
送 收、民防工程验收意见(如有)以及其他专项验收意
审
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机械停车设备验收合格证 明等);
材 4、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单(由建
设单位按格式文本填写);
料 5、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建设项目消防验
收、交警部门交通 原件
4
设计验收、绿化验 收、民防工程验收
或 复印
1
意见(如有)以及 件
其他专项验收意见
纸质
其他专项验收意见 主要是指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出具的机 械式停车设备验收 证明(停车场 (库)安装机械式 停车设备的)以及 其他必要验收意见
5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信息单
原件
4
纸质、 光盘
按照规定格式填写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具有规划验收测绘 资质、符合本市机 动车停车场(库) 竣工验收测绘质量
信誉考核分级管理
要求的第三方测绘
机构实施机动车停
6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 场(库)竣工验收 测绘报告
原件
4
车场(库)专项测 纸质、 绘,测绘成果报告 光盘 应当包含上述第5
项《竣工验收信息
停车场(库) 内部设计 指标
口 个,车库出入口 个( 进 出); 车辆行驶通道/坡道宽 度: ; 停车方式:□平行式 □垂
直式 □斜列式 □其他 ;
车辆主要行驶通道转弯 半径: ; 坡道坡度:□直线纵坡 ;□曲线纵坡 ; 停车库净空高度: ;其他: 。
主要标志类别:1、出入口标志;2、车行道标
停车场 志;3、停车区域标志;4、人行通道标志;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