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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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渝规发〔2019〕168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DB33/1021-2005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对照4.1.2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lOO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

4.1.2城市道路交叉口是城市道路交通最复杂,最易堵塞,交通事故最频繁的地区,为了减轻基地车辆出入口对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交通压力,制定本条文。

基地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计算方法(见下图)。

注:S为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

4.1.3-4基地出入口若距离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公交车站、隧道引道端点、桥梁两端太近,容易成为事故的黑点,为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参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关于停车场选址及出入口视线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文。

4.1.4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

图4.1.4 基地出入口的视距4.1.5建筑工程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l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50辆时,宜设1个。

2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不应超过2个。

3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不应超过3个。

4当基地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不应超过4个,且基地出入口宜布置在不同的城市道路上。

4.1.5-7在道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越多,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及安全影响越大,但出入口设置过少,又会影响基地内车辆的交通疏散及通行。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方案

城市建设工程停车位设置规范1.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证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建设项目停车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建设,如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库、地下停车库等。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建设项目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操作语言2.1停车场: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室内外场所。

2.2城市建筑配套停车位: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等效小型客车标准车:4 ~ 5座小型客车为等效小型客车,可作为各类车辆转换为停车位的等效车型。

3一般规定3.1本规范停车位指标为不同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管理区划分如下:ⅰ类区是指大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重要地段;二类地区是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地区是指小城市和中等城市的其他地区。

3.2对于本规范要求按建筑面积计算停车位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应当以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配置停车位。

原建筑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改建、扩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公众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其改建、扩建的规划许可申请。

3.4配给建设项目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给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给停车位本身的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的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2.1.11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
式中:——候客车道长;()
——核定总停车数;≥。
大型的旅馆、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基地内)设置不少于个以上专用的出租车候客位。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辆时,车辆上下客人流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城市中心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面包括首层平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城市一般地区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
2.1.8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2.1.9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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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1 停车场(库)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DBJ/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批准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规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共4章,主要技术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城市规划协会主要起草人:力柴宝贵齐鹏扈宁吴建郭艳涛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一般规定 34 配建停车位指标 5本规用词说明 10条文说明. 11TABLAE OF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s 3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1 总则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

1.2 本规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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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

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一般规定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

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

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服务性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地面停车率不宜低于15%。

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

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城市
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隧道引道端点、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50米;距主要道路交叉口应不小于80米。

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满足视距要求。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在方案阶段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将其停车位配建数量及其出入口设置作为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内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 配建停车位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应配建装卸车车位、出租车车位和无障碍车车位,配建指标见表。

表建设项目配建装卸车、出租车与无障碍车车位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装卸车位
出租车位
无障碍车位
住宅 车位/10000 m 2 — 每100个车位设置1个
办公 车位/10000 m 2 商业 车位/10000 m 2 宾馆 车位/100客房 餐饮娱乐
车位/1000 m 2
医院
车位/100床位
按实际需要设置救
护车位
影剧院、体育
场馆
车位/300座位
-
(最多30个)
交通类建筑
车位/300设计旅客
容量
-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

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见表。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照当量小型客车停车位计算,非机动车按照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安排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所列的换算值分别折合成当量小型客车的停车位或者自行车的停车位进行计算。

表停车位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辆类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m)总



总高
机动车Ⅰ
微型汽
车Ⅱ
小型汽
车Ⅲ
轻型汽
车Ⅳ
中型汽
车Ⅴ
大型货
车Ⅵ
大型客

非机动车自行车停车位换算系数
车型
机动车非机动车
摩托













自行

三轮

助力车
换算系数
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附表的规定。

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续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续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注1: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降低;
注2:此类建设项目停车位指标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略微升高;
注3:体育场一类:座位数≥15000,二类:座位数<15000;体育馆一类:座位数≥4000,二类:座位数<4000。

本规范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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