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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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指标规定

停车指标规定

第一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库)。

(一)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十六的规定。

(二)公共活动中心、市场和人流集中的学校、医院、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30%,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三)鼓励建设地下多层停车,办公楼、旅馆室外停车位的数量不得高于核定配建停车位数的20%。

(四)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表一汕头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表
方米/个计;室外车位按30平方米/个计。

第二条[配建公共停车位规定]
公共停车位占停车场(库)的比例按10%控制。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实用标准汇总情况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 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是城市规划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需要制定一些规则和配建标准。

本文将从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的规则和配建标准。

一、规划阶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和交通流量,合理选址并规划停车场,确保可达性和容量满足需求。

具体规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容量规划:根据城市的规模、发展预测和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停车场的总容量。

2.区域分布: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将停车场合理布局在各区域,以满足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

3.建设标准:确定停车场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停车泊位的数量、布局和尺寸等。

4.可达性:保证停车场与周边道路的连接,方便车辆的进入和退出。

二、设计阶段:在停车场的设计过程中,应从空间布局、交通组织、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考虑,以提高停车效率和交通安全。

具体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泊位设计:确定合理的泊位类型和数量,包括普通泊位、残疾人泊位、电动车泊位等,并确保泊位尺寸能够容纳不同类型的车辆。

2.交通组织:规划合理的车辆行驶路径和停车流线,保证车辆的顺畅进出和停车。

3.通风与照明:确保停车场内通风良好和照明充足,提高用户体验和安全性。

4.设施设备:设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入口和出口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提供便利和安全的停车服务。

三、建设阶段:在停车场的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建设阶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场地准备:对选址的区域进行土地平整、排水处理等,确保建设质量。

2.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保证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建筑结构: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施工,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寿命。

4.设备安装:安装停车场的相关设施设备,如闸口、电子收费系统、监控设备等,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条文说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发文日期:2012年07月16日标题: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文号:无
主题词: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备注:① 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
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
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

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盖阳市诚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五+八条的
修改
姜五十八条:
在壞话規划区内捋逼玻垠巨,娄狈富设与其冃配套时机克车停车
场{屋)和自行车译丰歧〔库).序车圾(屋)设豎韦标拧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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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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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加强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静态交通环境,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停车设施满足静态交通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其他先进城市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2.1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布置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布置并须合理退让相关规划控制线、地界及各类现状、在建或规划建(构)筑物。

如因用地条件限制确需设置在道路两侧时,应设置过街设施。

2.2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设计,应使停车库(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2.3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规定。

2.4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2.5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

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

2.6以下建设工程应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确定停车库(场)规模及停车位数量:吸引大量人流车流的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居住小区;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库(场)、物流园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地区规模较大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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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①住宅分类: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①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三级站,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一般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

8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

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90、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三、天津市标准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4 配建指标4.0.1 住宅类建设项目: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

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平方米,小于150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60平方米,小于90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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