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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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规范编号大全

天津市地方规范编号大全
DB29-50-2003
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B29-51-2003
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B29-52-2003
城市排水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B29-53-2003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B29-54-2009
城市地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B29-55-2010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热技术规程
DB29-57-2009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DB29-142-2005
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DB29-143-2005
地下铁道深基坑施工技术规程
DB29-144-2005
地下铁道盾构法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29-145-2005
地下铁道SMW施工技术规程
DB29-146-2005
地下铁道暗挖法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DB29-147-2005
土压平横和泥土平衡顶管工程技术规程
DB29-94-2004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DB29-95-2004
混凝土排水管道工程闭气检验标准
DB29-96-2009
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DB29-97-2004
天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DB29-98-2010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DB29-99-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
DB29-163-2006
天津市彩色沥青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
DB29-164-2010
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
DB29-165-2006
天津市钢筋混凝土桥梁耐久性设计规程
DB29-166-2006
钢桥面浇注式沥青混凝土铺装施工技术规程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4.1.13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根据天津市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藤、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4.1.16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
4.6.8采用无公害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具有严格规范农药、杀虫
剂、除草剂、化肥等化学物品的使用制度,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
4.6.9物业管理部门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6.10设备、管道的设置便于维修、改造和更新。
4.6.11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大于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4.2.3采用集中采暖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设施。
一般项
4.2.4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建筑物体形系数、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并根据需要东西向外窗设置遮阳措施。
4.2.5住宅建筑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附件,并采用节能控制方式。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控制措施。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m2
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天津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
4.4.10在保证性能的前提下,使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其用量占同类建筑材料的比例不低于30%。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工程建设标准DBT292042010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04-2010备案号J11715-2010 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主要条文住宅建筑4.1节地与室外环境控制项4.1.1建设场地不得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有价值的植被和其它保护区。

4.1.2建筑场地选址无洪涝灾害、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

在建筑场地内进行土壤氡含量和土壤污染程度的检测,并采取应对措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建筑场地安全范围内无电磁辐射危害和火、爆、有毒物质等危险源。

4.1.3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m2、高层不高于15 m24.1.4住区建筑布局应保证室内外的日照环境、采光和通风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有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

4.1.5种植适宜天津市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环境无害的植物。

4.1.6中环线以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其它地区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 m2。

4.1.7居住用地内配套设置的自行车、汽车停车场地或停车库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 -6的规定配置。

4.1.8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4.1.9施工过程中制定并实施保护环境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应符合现行《天津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技术规程》(DB29 - 200 - 2010 )的要求。

一般项4.1.10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规划配建,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

4.1.11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2住区环境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4.1.13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

4.1.15根据天津市的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栽植多种类型植物,乔、灌、藤、草结合构成多层次的植物群落,每100m2绿地上不少于3株乔木。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建设项⽬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各省市建设项⽬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录:⼀、北京市标准⼆、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哈尔滨市标准⼀、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政区域内建设下列⼤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积1000平⽅⽶以上(含1000平⽅⽶)的饭庄。

(2).建筑⾯积2000平⽅⽶以上(含2000平⽅⽶)的电影院。

(3).建筑⾯积5000平⽅⽶以上(含5000平⽅⽶ )的旅馆、外国⼈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计算,⾃⾏车按每车位1.8平⽅⽶计算。

(2)旅馆中的⼀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标准》规定的⼀级旅游旅馆,⼆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类指特级饭庄,⼆类指⼀级饭庄。

(4)商场中的⼀类指建筑⾯积10000平⽅⽶以上的商场,⼆类指建筑⾯积不⾜10000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类指不⾜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集贸市场和⼈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地下或多层车库。

⼆、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型车为计算当量,⾮机动车以⾃⾏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型车为1.0。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建科教[2010]203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建科教[2010]20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满足未来停车需求,天津市规划局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建设系统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8]68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10年4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原《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同时废止。

现行的《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配建指标,应按本标准中表4.0.1住宅类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执行。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规划局。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规划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地方标准

天津市地方标准

20元 DB29-184-2010 10元 DB29-186-2008 15元 DB29-188-2008 25元 DB29-190-2010 20元 DB29-195-2010 20元 DB29-197-2010 20元 DB29-200-2010 20元 DB29-201-2010 20元 15元 60元 55元 20元 20元 20元 20元 DB29-202-2010 DB/T29-205-2010 DB/T29-209-2010 DB/T29-213-2010
DBJT29--18-2005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给排水) DBJT29--18-2005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暖通)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编制深度图样 津 DBJT29-178-2007 07SJ701 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结构篇 DBJT29-183-2007 08MS-G 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给排水篇 DBJT29-183-2007 08MS-S 天津市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电气篇 DBJT29-183-2007 08MS-D DBJT29-187-2009 先张法预应力离心混凝土空心方桩
450元 DBJT29-176-2007 320元 DBJT29-177-2007 30元 DBJT29-178-2007 75元 DBJT29-183-2007 40元 DBJT29-183-2007 55元 DBJT29-183-2007 40元 DBJT29-183-2007
名称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钢筋混凝土异性柱结构技术规程 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热技术规程 雷击电磁脉冲建筑防护标准 电热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建设事业IC卡应用标准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 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 地下管线非开挖技术规程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桥梁工程部分)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污水厂部分) 桥用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 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民用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检测技术规程 增强聚丙烯(FRPP)室外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 程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与复壮技术规程 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天津市公共汽车服务管理标准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管理标准 住宅厨房卫生间变压式排风道应用技术 劲性搅拌桩技术规程 天津市管道直饮水工程技术标准 公路沥青路面基层冷再生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 燃气应用设备技术规程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标准 天津市遥感影像绿地统计标准 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标准 城市供水管网维护技术规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 仙客来生产栽培技术规程 混凝土用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建筑用界面处理挤技术规程 现浇发泡夹心保温墙体施工及验收规程 城市快速路设计标准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 地下铁道盾构法隧道工程施工006 DBJT29-27-2006 DBJT29-29-2004 DBT29-39-2002 DBJT29--43-2002 DBJT29--45-2002 DBJT29--56-2003 DBJT29--60-2003 DBJT29-141-2005 DBJT29-168-2007 DBJT29-170-2007 DBJT29-175-2007 DBJT29--18-2005 DBJT29--18-2005 DBJT29--18-2005 DBJT29--18-2005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空心方桩 06G304.305 住宅垂直集中排气系统 06J102 炉渣混凝土聚苯板复合保温外墙图04SJ104 GQ塑合中空内模水泥墙建筑构造 02SJ105 3E 轻型高强方孔墙板建筑构造图集 02G 系列结构标准设计图集—(套) 无障碍设施 03J901 页岩多孔砖墙体建筑构造 建筑 J107 建筑防水构造(一) 05SJ801 围护结构外墙外保温构造 津07SJ110 建筑防水构造(粘霸系列) 津07SJ802 城市道路质量通病防治系列图集 津07SSZ1 05J14 (建筑)补充本 05D16 (电气)补充本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建筑) 05系列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电气) 35元 20元 20元 20元 21元 245元 28元 20元 20元 20元 20元 58元 25元 45元 630元 580元 DBJT29-17-2010 DBJT29-28-2006 DBT/T29-30-2001 DBJT29-33-2002 DBT29-40-2002 DBJT29-44-2010 DBJT29--49-2006 DBJT29--60-2003 DBJT29-108-2004 DBJT29-151-2005 DBJT29-169-2007 DBJT29-171-2007 DBJT29-172-2007 DBJT29-173-2007 DBJT29-174-2007 DBJT29-175-2007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及条文说明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 D B29-7-2008 J11250--2008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Public Facilities of Urban ResidentialDistrict of Tianjin2008-07-15发布 2008-09-01实施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J 11250-2008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8年09月01日2008 天津前言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

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室内健身场馆等文体类,养老设施、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类,以及居民机动车停车等市政公用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起草人:李春梅、刘瑞光、李金铎、姜玉芝、宋志英、石坚、陈冀霞、吴静雯、高斌、滕人瑶、龚祥兴、宋慧颖、李楠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4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配置标准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配置要求 (4)附录 A 附表 A.0.1—A.0.6 (5)附录B 用词说明 (11)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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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内,并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

遇情况特殊,可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200 米范围内。

1.0.12 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体,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满足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对分期建设的建筑群体应先建或等比例建设停车设施。

1.0.13 为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流线和非机动车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1.0.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居住区内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居住区建筑相结合,不能对居住区环境产生影响。

1.0.15 居住区内配套公建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国家标准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0.16 机动车停车场(库),其车位指标低于5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三个。

停车场(库)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出口和入口之间的净距离应大于20 米。

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3 米,出口和入口合并设置的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6 米,出口和入口之间必须有交通标志、标线及隔离设施。

1.0.17 自行车停车场,其车位指标低于500 个停车位时,可设一个出入口;500-1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大于15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 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个出入口。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 2.5 米。

1.0.18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按表 2.0.12 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设计用标准车型外廓尺寸及各类车型换算系数表表2.0.12 项目换算系数车辆几何尺寸(米)车型长宽高机铰接车 3.5 18 2.5 4.0 大型汽车 2.5 12 2.5 4.0 动中型汽车 2.0 8.7 2.5 4.0 车小型汽车 1.0 5.0 1.8 1.6微型汽车0.7 3.2 1.6 1.8 非机自行车 1.0 1.9 0.6 1.15 二轮摩托车 1.5 2 1 1.2 三轮车 2.5 3.5 2.5 1.2 动助力车 1.2 2 0.8 1.15 车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停放按非机动车管理。

1.0.19 配建停车设施其设计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范。

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 2.0.13 的规定。

4车辆纵横向净距表表2.0.13尺寸(米)车辆微型汽车大中型汽车类型和小汽车和铰接车车间纵向净距 2.0 4.0车背对停时车尾间距 1.0 1.0车间横向净距 1.0 1.0车与围墙、护栏及纵向0.5 0.5其它构筑物之间横向 1.0 1.0注:多层停车库及地下停车库的净距离按国家标准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1.0.20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小于表2.0.14 的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小转弯半径表表2.0.14车辆类型最小转弯半径(米)铰接车13.0大型汽车13.0中型汽车10小型汽车7.0微型汽车7.01.0.21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应不大于表2.0.15 的规定。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表2.0.15 坡度(%)通道形式直线曲线类型铰接车8 6大型汽车10 8中型汽车12 10小型汽车15 12微型汽车15 123 配建指标1.0.22 住宅: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二类。

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00 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 平方米,具体配建指标见表 3.0.1 。

居住区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5%。

住宅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小车位/户辆/户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第一类 1.0 1.5第二类0.7 1.81.0.23 办公楼:根据使用对象分为写字楼、行政办公、科研办公三类,1.0.24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2办公楼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2小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写字楼 1.5 3.0行政办公 1.2 4.0科研办公0.8 3.0注:1、工厂办公,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2、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标折减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的折减率。

1.0.25 商业场所分为普通商业和超市两类,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3商业场所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3小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普通商业0.8 7.0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 1.5 10.01.0.26 金融分为两类,第一类包括: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第二类指证券交易所,具体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4金融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4小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第一类0.5 6.0第二类0.3 15.01.0.27 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5旅馆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5 小车位/客房辆/客房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三星及三星以上0.4 1.0 其它0.2 1.01.0.28 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6餐饮、娱乐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6 小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餐饮、娱乐 2.0 6.01.0.29 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7医院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7 小车位/1 个床位辆/1 个床位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三级(市级)0.5 0.3二级(区级)0.4 0.4一级(卫生院)0.3 0.51.0.30 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8博览类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8小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位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博物馆、图书馆0.2 5.0 展览馆0.4 8.01.0.31 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9游览场所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9 小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辆/100平方米占地面积单位指标积(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市区0.1 0.5 其它地区0.12 0.31.0.32 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10体育场(馆)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 3.0.10小车位/100 座辆/100座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一类体育场馆 5.0 35.0二类体育场馆 4.0 35.0注: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大于4000 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15000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4000座的体育馆。

1.0.33 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11学校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1 小车位/100 名学生辆/100 名学生单位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类别小学 1.0 20.0初(高中) 2.0 70.0大学 4.0 80.0 成人教育 5.0 70.01.0.34 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见表 3.0.12影剧院配建停车场指标表表3.0.12 单位小车位/100 座辆/100座(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15 401.0.35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可根据停车场的实际需求,参照执行。

1.0.36 对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等商业建筑小而密集的地区可采用集中配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配建停车场地。

1.0.37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 个的以 1 个计算。

1.0.38 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出入口,并符合下列要求:1 旅馆建筑每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不足10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2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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