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2024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旨在规范和管理上海市内的停车场,解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本文将通过以下五个大点来阐述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停车场建设规划、停车场管理和运营、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违规处理及停车场监管。
正文内容:一、停车场建设规划1.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目的和重要性2. 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的原则和方法3. 确定停车场的合理布局和规模4. 考虑停车场建设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要求5. 完善停车场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场建设资金的管理二、停车场管理和运营1. 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责2. 规范停车场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3. 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4. 推动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5. 加强停车场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估三、停车收费标准1. 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和依据2. 确定停车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标准3. 优化停车收费方式和支付手段4. 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5. 加强停车收费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管理四、停车违规处理1. 明确停车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2. 加强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执法力度3. 完善停车违规处理机制和流程4. 推动停车违规行为信息的互联互通5. 提高停车违规行为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五、停车场监管1. 设立专门的停车场监管机构和职责2.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3. 完善停车场监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4. 加强停车场监管的日常巡查和抽查5. 加强对停车场监管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总结: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一)通过制定停车场建设规划、规范停车场管理和运营、明确停车收费标准、加强停车违规处理以及加强停车场监管等五个方面的措施,有效提高上海市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解决停车需求与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为市民提供更便捷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不断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停车的需求。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停车规则一、停车场(库)的管理责任1.停车场(库)应当定期进行巡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停车秩序良好。
2.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库)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制定停车场(库)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库)的规范管理规定,并通过有效途径向顾客公示。
二、停车场(库)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对象1.停车场(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为各类车辆提供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预留特定停车位,并提供无障碍的停车服务设施。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儿童车位,以满足携带儿童出行的车辆需求。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1.停车场(库)应当公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
2.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存在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不合理行为。
3.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收费,并提供支付凭证。
四、停车场(库)的停车顺序和指引1.停车场(库)应当采用科学的停车顺序和指引,以确保停车位的最大利用率。
2.停车场(库)应当在入口处和停车位附近设置明显的停车指引标识,以提供方便的停车引导服务。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中央控制室,及时调度停车位,避免拥堵和滞留。
五、停车场(库)的安全管理1.停车场(库)应当配备安全防范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头、照明设备等。
2.停车场(库)应当设有安全巡逻制度,定期巡视停车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停车场(库)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情况的处理和疏导工作。
六、停车场(库)的文明停车1.停车场(库)应当设置停车位,并确保停车位合理,以满足不同车型的需求。
2.停车场(库)应当设立专用的行人通道,并保持通畅,方便行人通行。
3.停车场(库)应当设有禁止停车的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七、停车场(库)的服务意识1.停车场(库)在提供停车服务的同时,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尽可能提供便捷、高效的停车服务。
2.停车场(库)的工作人员应当有礼貌,尊重顾客,为顾客提供耐心的解答和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内停车场的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市民和车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二章设备设施要求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指示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停放的位置和行驶路线。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具备合理的车位划定和布局,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实时监测停车场内的情况。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通道,保障安全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的疏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可以按照设定的标准对车辆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明细中详细列明各类费用。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立优先停车位,并对残疾人车辆、特种车辆、电动车辆等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取费用时应提供有效的收费票据,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环境与服务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保持内外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对车辆进行安全保障与巡查。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洗车设施等增值服务设施,方便车主使用。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服务人员,提供周到的停车指引和相关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辆,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处罚或拖车处理。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投诉者做出明确回复。
第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配合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协助处置。
附件:1. 停车场经营许可证样本2. 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国家法律,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主体和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停车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市场竞争。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停车场经营主体第五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二)具备经营停车场的财务、管理和技术人员;(三)确保所经营的停车场设施完善、安全、可靠、便捷;(四)积极开展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或者改建停车场,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并标明规范化停车标识及指示标志。
第八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停车场规模、条件相适应的计费体系,不得擅自变更计费标准。
第九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第十条停车场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的标准和规定,设置防火设施,保障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用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使用停车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用户有权享受停车场提供的公正、公平的停车服务,有权依照规定了解和掌握停车场的计费标准、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遵守交通、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别人的车位或者伤害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停车场用户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不得采用欺诈、虚假、偷逃等违法行为;若车辆已停入停车场未缴费而擅自离开,则停车场经营主体有权保留其车辆,直至其支付停车费用。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1. 使用停车场(库)应遵守城市交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文明停车,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停车场(库)内应按照指定车位停放车辆,并确保车辆停放整齐、稳妥。
3. 停车场(库)内禁止占用或私拉电线、水管等设施,并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违法活动。
4. 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车位应按照停车时长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 车主应当根据停车场(库)的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如有超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
6. 停车场(库)内应保障车辆及车主财产安全,如遇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警等处理。
7. 车主应当爱护停车场(库)内的环境和设施,不得损坏或破坏停车场(库)内的设施设备。
8. 停车场(库)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环境,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染环境。
9. 车主不得在停车场(库)内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或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10. 违反停车场(库)规定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规则,车主应当认真遵守,文明停车,共同维护好公共停车场(库)的秩序和安全。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范本一:一、停车场使用规则1.1 停车场概述本停车场位于上海市,提供停车服务。
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并根据停车时长进行计费。
1.2 停车场使用方式1.2.1 驶入停车场前,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行驶安全。
1.2.2 驶入停车场时,请按照指示牌指示选择合适的停车位。
1.2.3 所有车辆需要在停车场内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遵守停车场内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1.3 停车费用支付方式1.3.1 停车费用可以使用现金或者移动支付方式支付。
1.3.2 支付完成后,请保留好收据以备后续需要。
二、停车场规则2.1 停车行为准则2.1.1 请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并保持停车位整洁。
2.1.2 严禁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紧急出口及其他车辆道路。
2.1.3 严禁停放违法车辆或危险品。
2.2 停车场安全2.2.1 在停车场内,宠物必须被放置在适当的笼子或者绳索中。
2.2.2 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对于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停车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禁止行为2.3.1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吸烟。
2.3.2 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打闹、扰乱秩序的行为。
三、停车场安全措施3.1 摄像监控本停车场配备了摄像设备进行24小时的监控,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3.2 24小时保安巡逻停车场配备专业的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
3.3 紧急救援设施停车场配备有紧急救援设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附件:1. 停车场平面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行为,指车辆占用了应为消防通道而设立的通道,阻碍了紧急情况下紧急车辆的通行。
2. 危险品:具有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可能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物质或者物品。
范本二:一、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1.1 停车场概述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为市民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分为室内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两种类型。
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2元,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8元。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法经营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维护停车场秩序。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引导车辆停放,维持停车场通畅。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
第六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统一的停车费用标准,向车主公示。
第七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电子支付、现金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八条
停车场管理者不得擅自调整停车费用标准,应当提前公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九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场周边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保障停车场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并组建急救队伍,确保在发
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管理者,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结语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提升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场行业的健康发展。
愿本办
法得到广大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执行,共同维护好停车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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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控制)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补建)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改变公共停车场(库)或者专用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第十四条(经营登记备案)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服务规范)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库)经营服务标志;(二)按照规范设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三)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停车场(库)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四)按照标准划设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泊位;(五)配置符合规范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六)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七)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八)工作人员规范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十七条(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
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
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章道路停车场管理第十八条(设置原则和方案)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编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听取周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居民的意见。
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划设泊位标线,设置道路停车标志,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道路停车规则。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含街巷、里弄内的通道)上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九条(管理者的确定)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计费方式)道路停车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采取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采取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办法计费。
第二十一条(收费方法)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采用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
第二十三条(撤除)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予以撤除,并通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三)道路停车场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四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以及执行道路停车收费规定,规范使用停车收费设备。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收费、不出具专用收费收据等违规行为。
道路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经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的信息,应当纳入本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五章其他相关管理第二十六条(收费价格管理)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种类和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票据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市或者区(县)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收据。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统一发票、专用收费收据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管理)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统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第三十条(专用停车场(库)的调用)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