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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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 - 副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交科〔2015〕553号 - 副本

《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实施6月8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上海首部有关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的建设管理规定,其中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建设主体及相关方责任、建设办法和政策支持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有序发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消防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提供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包含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4S店)。

本规定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对外通道上形成沿放射状城际高速公路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及配建标准条文说明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d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 (garages)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报批稿)条文说明目次1总则 (1)3基本规定 (3)4设置规则 (5)4.1 基地出入口设置 (5)4.2 基地总平面布置 (7)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 (8)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 (8)4.5 机械停车库设计 (10)4.6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 (11)4.7 基地交通设施及安全 (11)5配建指标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3 Basic Requirements (3)4 Set of Rules (5)4.1 Entrance/Exit of Bases Design (5)4.2 Layout of Bases Design (7)4.3 Entrance/Exit of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Design (8)4.4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8)4.5 Mechanical Parking Garages Design (10)4.6 Non- Motorized Vehicle Parking Area Design (11)4.7 Traffic Devices and Safety of Bases (11)5 Parking Standard (13)1 总则1.0.1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

根据理论研究,合理的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1.3-1.5倍,而建筑配建泊位(含部分公共泊位)宜控制在机动车总泊位的75%-85%(应视配建泊位是否开放和整体布局而合理配置)。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

上海车位配建标准摘要:1.上海新建建筑需配建多少停车位?2.《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修订和实施时间3.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公开征求意见4.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5.北上广深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6.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处正文:上海新建建筑需配建多少停车位?上海市道路运输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2 年1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这一标准对于上海市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应对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的修订和实施时间《标准》的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上海市城市交通发展的需求,确保新建建筑的停车位配建与城市交通规划相协调。

根据《标准》,上海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北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的公开征求意见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就本市《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标准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建设项目,都应按照该标准进行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场。

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为了更好地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也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建筑物类型,非机动车车位的配建数量有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完善。

北上广深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除了上海和北京,广州和深圳等一线城市也制定了详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项目均有明确的停车位配建要求,以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出处停车位配建标准主要出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和各城市制定的工程建设规范。

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材料清单

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备注)
材料来源
1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原件
4
纸质、电子版
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
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2
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汇总意见或初步设计批复以及有关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审核意见
原件或
复印件
1
纸质
对于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复和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分别出具
3
项目施工图(含规划许可图)、竣工图及规划验收测绘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施工图需加盖审图合格章和规划许可章,竣工图需加盖竣工章,规划验收测绘报告可提供初步成果。
建设单位委托建筑设计、施工、测绘单位分别编制
4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1.对于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由项目施工单位出具充电电路设计说明、充电接口预留说明等,并附现场预留情况照片,由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对上述说明出具监理意见;
说明:对于纳入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范围的建设项目,在申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时,只需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原件
4
纸质、电子版
相关第三方测绘单位应当具有本市规划或房产测绘资质,相关《测绘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
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编制
6
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原件
4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4-09-24共阅5512次•一、适用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上海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 2014-09-24 共阅 5512次•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审核(1281)分项名称:1.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审核(含设计方案审核和设计文件审核)2.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三、办理依据(一)《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减少在道路上停车,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场所;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库,是指供各种车辆停放的室内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库)按其用途分为下列种类:(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火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但建筑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可以不配建或不增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配足机动车停车车位确有困难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目录:一、北京市标准二、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山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八、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十、哈尔滨市标准一、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5。

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3)。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

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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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宾馆(建筑面积㎡,客房数间);□餐饮、娱乐(含健身、桑拿)(建筑面积㎡);
□公共办公(建筑面积㎡);□自用办公(建筑面积㎡);
□零售商业(建筑面积㎡);□超级市场、综合商场(建筑面积㎡);
□体育场馆(建筑面积㎡,座位数个);□影剧院、图书馆(建筑面积㎡,座位数个);
□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建筑面积㎡);□游览场所(建筑面积㎡);
4、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含交通组织流线,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按有关规定应该具备的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备注:本《设计文件审查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应与所需送审材料同时送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项所在区(县)
项目地址及所属区域
地址:
区域:□内环内□内外环间□外环外(在□内打√选择)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报日期
设计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
项目用地性质
建设类别
□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
(在□内打√选择)
项目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在□内打√选择并填写指标数据,可填多项):

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概况(在□内打√选择并填写指标数据,可填多项):
1、按用途分类:□小型客车泊位数个;□大型客车泊位数个;□无障碍泊位数个;
□货运车泊位数个;□其他类型泊位数。
2、按建设形式分类:□地面停车场(泊位数个);□地下停车库(泊位数个);
□地上立体停车库(泊位数个);其中,机械式泊位数个。
□医院(含疗养院)(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数张);
□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户数套);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建筑面积㎡,户数套);
□交通枢纽(含长途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客运机场、公交枢纽);
□高等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办公面积㎡,教师人、学生人);
□其他:
送审材料
1、项目设计方案批复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文件说明及停车场(库)内部设计图(设计文件说明应包含项目位置、经济技术指标、分类建筑使用功能及其单位指标等内容,并应重点、详细说明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设形式、泊位类型及其数量、尺寸和分布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数量、净空高度、停车方式以及车辆在停车场(库)内部的主要行驶路线、通道或坡道宽度、转弯半径、纵坡坡度,停车场(库)标志设置情况等;设计图应明确标注上述指标)(应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公章,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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