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内容
外交豁免权是什么意思

外交豁免权是什么意思外交豁免权,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
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
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外交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权和豁免。
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部分已签署。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他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
在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说财产继承权等。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
二、外交豁免权中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定《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范文

《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不仅关系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更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的权利;二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言论免责权。
这些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律师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前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
3. 言论免责权的限制: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的言论免责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言论”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可能因言论不当而受到追责。
四、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应进一步完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障,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非法干涉和打压。
3. 明确“言论”的界定:应对“言论”进行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得到充分保障。
4. 提高律师素质:加强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5.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而 平 等 者之 间是 没有 管 辖 权 的 。
目前 ,许 多 发 展 中 国 家 仍 坚 持 绝 对 豁 免 论 。
亦 即一 个 国 家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被 诉 的 问 题 以及 国 家
财 产 能 否在 外 国法 院作 为 诉 讼 标 的 的 问题 。 国家 及 应 该 提 出 ,绝 对 豁 免 理 论 对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豁 免 原 则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确 立 发 挥 了 巨大 的 作 用 ,它 是 一 些 社 其 财产 豁 免 问题 可 能 在 下 列 情 况下 提 出来 : 会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家 在 国 际 民商 事 交 往 中用 来 () 国 在 外 国 法 院直 接 被 诉 。 1一 ( ) 国 虽 然 在 外 国 法 院 没 有 直 接 被 诉 ,但 在 保 护 自 己 ,反 对 强 权 和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的 武 器 。但 绝 2一 某 民事 诉 讼 中涉 及 该 国 ,该 国为 了维 护 其 权 利 而 主 对 豁 免 论 在 提 法 上 欠 科 学 ;而 且 ,把 国 家 本 身 同 国
际组 织提 起 民事诉 讼 的 豁 免 ,作 了原 则 性 的规 定 。
限 制 豁 免 权 理 论 产 生 于 1 世 纪 末 ,但 由于 当 9 时 国 家 参 与 民商 事 活动 的 情 况并 不 多 见 ,所 以 ,
例如 ,后 者 第 2 9 规 定 ,对 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3条 的外 国人 、外 国组 织 或 国 际组 织 提 起 的 民事 诉讼 ,
何 ,也 不 论 该 国 家 的 财产 位于 何 地 ,为 谁 控 制 ,该
是 指 在 国 际 交往 中 ,一 个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未 经 其 同 意 国 国家 本 身 及 其 财产 都 享 有 豁 免权 。 除非 该 国家 自 愿 放 弃 这 种 豁 免 。享 有 国家 豁 免 的主 体 包 括 国家 元 免 受 其 他 国 家 的 管辖 与执 行 措 施 的权 利 。就 司法 范 围 而 言 ,一 个 国 家及 其 财 产未 经其 同意 ,其 他 国 家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刑事诉讼法论域下的证人豁免制度建构

刑事诉讼法论域下的证人豁免制度建构李国莉房丽2012摘要:证人豁免制度有别于立功制度、辩诉交易制度,采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或刑事责任豁免来指称证人豁免制度存在着豁免主体不明、豁免权与拒证权混淆以及豁免方式上的以偏概全等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司法理念的变迁以及司法实践的渴求为证人豁免制度的确立提供了立法和司法据理。
在我国构建证人豁免制度,必须在符合我国法律传统、刑事诉讼价值偏向、刑事犯罪实践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豁免模式及豁免程序。
关键词:证人豁免;刑事诉讼法修改;不被迫自证其罪中图分类号:D91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35-03作者:李国莉,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房丽,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吉林,长春,130012基金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刑事诉讼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11544002)证人豁免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为了促使涉案证人提供真实证言,用以追究更为严重的犯罪而给予证人一定程度的豁免保证,保证其证言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不被追究或其证言及从证言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不得作为追究证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以使证人放弃不被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制度。
该制度的产生是基于政府强制取证权所导致的公民作证义务与宪法赋予公民的不被迫自证其罪特权相冲突下的利益权衡的结果,也是以投入较小的司法成本换取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实现的实用主义的体现。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中确立了证人豁免制度,我国于2003年签署并于2005年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对这一制度予以肯定。
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不被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增加了证人违反作证义务的惩罚性规定,这一立法变革与长期存在的突破立法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的司法实践对这一制度的渴求,为我国确立证人豁免制度提供了绝佳的契机。
一证人豁免制度的法律界定我国学者在研究证人豁免制度时对该制度的称谓不尽相同,大致有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以及证人豁免制度等①,而在制度论证中又可能与立功制度、辩诉交易制度相混淆,因此欲在我国确立证人豁免制度,对相关概念的厘清极为必要。
中国式亲属作证豁免——解读《刑事诉讼法》188条第1款

适格 ” 来阻止该配偶作证 。但 1 9 9 3年联 邦最 高法 院废 止证人 不
适格 的规定 , 允许配偶证人 为其配偶 作证 , 但若 配偶证 人 的陈述
将不利于其配偶被告 , 该配偶证人及配偶被告有权拒绝作证 。但
证权 。
人、 被告 人 的部 分亲属免 于出庭作证 的权利 , 与 传 统 意义 上 的 亲属作
证豁 免 不 同, 该 法 条豁 免 的 并非 作证 义务 , 而仅 是 出庭 义务 , 而 亲 属 作 为证人 可 以不 出庭 则直接 导致被 告 的对质 权无 法 实现 。
2 、 权 利保 障 : 为保障该权 利的行使 , 德 国刑诉法 规 定对上述
对于该权利 由配偶 证人主张还是 由被告主张 , 各州规定不一 。直
到1 9 8 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 T r a mm l e 案 中规定 只有 配偶证人 可 以
主张拒证 权 , 且仅对不利 于被告之 事项有 此权利 , 对 于有利 于被
家, 包括我 国的香港 、 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 , 均有亲属作证豁免制 度。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 定进行梳理后 , 我 国刑诉法 1 8 8 条第 一款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显而易见 了。
从人性的角度考量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证言证明其罪行无疑就是一种强人所难的行为所以为免去被告亲属在维护亲情伦理和遵从法律之间二选一的矛盾痛苦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内均有亲属作证豁免制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后我国刑诉法188条第一款的不合理之处也就显而易见了
【 关键词 】 亲属 作证豁 免 ; 出庭豁 免 i 对 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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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
而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豁免权制度。
在法律的范畴中,豁免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免除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而豁免权制度则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免除一方责任的制度。
在诉讼中,豁免权可以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在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重要。
三、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豁免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诉讼费用的豁免
诉讼费用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裁判费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诉
讼费用进行豁免。
对于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公益诉讼案件等,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豁免其诉讼费用,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2. 关于证人证言的豁免
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有时候证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困难,例如因为长途跋涉、工作繁忙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人,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豁免,例如减免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以便其能够顺利作证。
3.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需要依靠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其诉讼过程中的费用,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
从上述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豁免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更加注重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对于滥用豁免权的情况,也需要加强监管,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执行。
五、总结和回顾性的内容
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的豁免、证人证言的豁免以及法定代理人的豁免。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审判。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对豁免权制度的适用,保障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豁免。
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正和法治,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篇文章中,通过对我国诉讼法关于豁免权制度的内容进行深度和广度兼具的评估,我希望能够为你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六、豁免权制度的实施问题及对策
虽然我国诉讼法中对豁免权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豁免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些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并不严格执行豁免权制度,导致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应当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
需要在法规中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规定豁免的标准和程序。
可以规定针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等材料,以便法院可以更加科学地判断其是否符合豁免的条件。
应当加强对法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严格执行豁免权制度。
可以在豁免申请中设置审批程序,以便对申请进行审核和把关,防止滥用豁免权的情况发生。
另外,还可以加强对豁免权制度的信息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和社
会公众的认识和了解。
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让更
多的人了解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豁免权,并学会合理运用和申请
豁免。
这样可以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促进法律的公平和公正执行。
七、国外豁免权制度的对比和借鉴
除了我国的诉讼法对豁免权制度进行规定外,国外也存在着豁免权制
度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实际执行中有一定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在美
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对于收入较低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其财产状
况对其诉讼费用进行部分或完全的豁免。
一些国家还对弱势群体提供
诉讼援助,帮助他们获得司法救济。
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豁免制度,继续完善我国豁免权制度,使其更加
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
可以考虑建立更加完善的豁免申请程序
和标准,增加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
司法救济。
八、结语
从我国诉讼法对豁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实施情况来看,豁免权制度对
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豁免权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法院的监督管理,提
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使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司法救济和保护。
国外豁免权制度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以完善我国的豁免权制度,推动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希望本文能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启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