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主体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 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4.行动及旅行自由 5。免纳捐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二)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①不可侵犯 ②人身财产不可侵犯 ③管辖的豁免 ④免纳捐税 ⑤免除关税和免受检 查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⑴不受侵犯的 权利 ⑵司法豁免权 身体不受侵犯(第29条),个人住所应受保护不得 侵犯,文件、通讯、财产不受侵犯(第30条) 刑事豁免(第31条) 民事、行政豁免,但部分诉讼例外(第31条1) 作证义务的豁免(第31条2) ⑶行政豁免权 强制处分(扣留、拘禁)豁免(第29条) 公共劳务、服兵役等军事义务豁免(第35条) 免税,部分税除外(第34条) 免关税、免检(第36条) 免适用社会保障条例(第36条)
பைடு நூலகம்
其他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见课本216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
(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
根据《公约》第40条规定,遇外交代表前往 就任或返任或返回本国,道经第三国国境 或在该国境内,而该国曾发给所需之护照 签证时,第三国应给于不得侵犯权及确保 其过境或返回所必须之其他豁免。享有外 交特权与豁免之家属与外交代表同行时, 或单独旅行前往会聚或返回本国时,享有 与外交代表同样的特权。遇有上述类似情 形,第三国不得阻碍使馆的行政和技术及 事务职员及其家属经过该国境内。
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①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②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③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 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 务不相符的用途 ④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 国内位私人利益从事任 何专业和商务活动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接受国国民
–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同 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权 及豁免权。
–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且
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
但有限制
执行职务范围之内;新到任安家物品免税
–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 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
– 1.人身不可侵犯
– 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 3.管辖豁免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4种例外情形
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
豁免的默示放弃。
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
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该 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杜布瓦 的作证对美国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国 国务卿请求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有 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布 瓦进行了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证。 于是,美国政府就此向荷兰政府提出交涉。而荷兰 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务卿 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司法 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国政 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召回。
(二) 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 3.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 4.通讯自由(可以使用明码、密码通讯,
还可以使用外交信使或外交邮袋 ) – 5.行动及旅行自由(但各国设立的外国人
禁止旅游的区域或禁止进入的区域例外。 ) – 6.免纳捐税、关税(使馆的公共用品免除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1. 引言外交豁免权是指外国外交官及其家属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的一种法律特权。
这种特权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程度上的豁免权,使他们在国家驻外办事机构内执行职务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外交人员执行使命的权益,维护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关系。
本文将探讨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以及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挑战和争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2.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2.1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执行外交使命时,享有的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包括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权利。
2.2 外交豁免权的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法的早期发展阶段。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应当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因此,外交豁免权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3.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3.1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外交豁免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豁免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不受接收国刑事管辖; - 豁免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民事管辖; - 豁免行政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行政管辖。
3.2 外交豁免权的限制外交豁免权并非绝对的,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其不会被滥用。
一般来说,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外交人员在非执行使命的情况下; - 外交人员涉及重大刑事犯罪;- 外交人员涉及恐怖主义活动;- 外交人员涉及严重人权侵犯。
4. 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外交人员:外交豁免权可以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的限制和打扰,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 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外交豁免权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树立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形象; - 促进外交交流:外交豁免权为外交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外交交流和合作。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相同点:(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都不受侵犯。
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
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外交豁免权

分类
豁免权以广义区分,可分为:绝对豁免权、功能性豁免权。 国际法解释: 绝对豁免权是指免除一切无论是工作行为或个人行为引起的后果,权利绝对,无法相悖。 功能性豁免权是指仅仅适用于拥有者在其任务范畴内的绝对保护,但个人行为引起的后果不在权利之内。
虽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和各种国际法著作中普遍得到了承认和反映,但在具体 论述和运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
在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上,对外交特权的原理曾有过两种解说:一种称为“治外法权”说,即臆想外交使节驻 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由来
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 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 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 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 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主要内容
外交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有:人身、馆舍、住所和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使用密码通讯和可以派遣外交 信使;在驻在国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管辖的豁免;免纳关税和捐税,免除一切役务。外交官家属也享有这种特 权和豁免。1961年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作出了较完整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大 部分已签署。
北京大学外交学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五讲外交特权(privileges)与豁免(immunities)一、概念及其形成1、概念: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
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
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
2、形成(1)《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
1)西方:古希腊给予交战国的使节以宗教保护的规则,使其人身不受侵犯,这些使者是交战国使者,后来成为和平的使节。
2)东方:“两国交兵,不斩来使”。
(2)强调外交使节的特权是外交学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非常强调的内容。
马基雅维利和格老秀斯等都强调外交使者应该享有特权及豁免。
(3)18世纪中叶开始形成,随后国际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将这些规范化,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的《外交官公约》和《领事官公约》中有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
1929年国际法学会又通过了关于外交豁免的决议,1961年联合国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及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共同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正式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明确的规定。
使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有关规定法典化。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领事特权与豁免有了明确的规定。
二、理论依据1、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
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
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国中之国)。
《辛丑条约》与东交民巷使馆区的设立。
(与强权政治联系在一起,在一战后被批评和摒弃。
)2、代表性(representative character)外交代表是代表派遣国的,是派遣国的化身,给予其优惠就是尊重派遣国的尊严。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无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
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
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
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
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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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