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案例分析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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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描述2019年8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海南三亚旅游团。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资料不符,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堪忧。

此外,旅游行程安排与旅行社承诺的行程有所出入,导致张先生夫妇的旅游体验大打折扣。

在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旅行社则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并声称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均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本案中,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旅行社在合同中关于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提供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与合同约定不符,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存在安全隐患,侵犯了张先生夫妇的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方案首先,建议张先生夫妇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旅行社同意赔偿,则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依法履行。

2. 投诉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夫妇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3. 诉讼若投诉无果,张先生夫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宣传不符,包括住宿条件、景点参观、导游讲解等方面。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

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确实存在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

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启示1. 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旅游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 旅行社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欺诈行为引发纠纷。

旅游资源法律案例分析(3篇)

旅游资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海滨度假村侵权纠纷为例,分析旅游资源法律问题。

某海滨度假村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依托美丽的海滩资源,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度假。

然而,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过度开发等原因,导致旅游资源遭到破坏,引发了当地居民与度假村之间的纠纷。

二、案例分析(一)侵权行为认定1. 度假村过度开发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海滩资源的承载能力,过度开发,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度假村破坏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案中,度假村在开发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导致海滩资源遭到破坏,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侵权责任承担1. 度假村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因过度开发、破坏生态环境等过错行为,侵犯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2. 当地政府承担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本案中,当地政府在度假村开发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赔偿范围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度假村应承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滩资源修复费用、居民财产损失等。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旅游纠纷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服务质量不高等原因,旅游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提供的三日游产品,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风情等。

在旅行过程中,张先生夫妇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对景点介绍简略,且存在误导游客的情况;3. 部分景点门票价格虚高,导游未提前告知;4. 餐饮安排不合理,部分餐食质量不佳。

旅行结束后,张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严重问题,遂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

经调解,旅行社退还了部分费用,但张先生夫妇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同时,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务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 侵权责任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因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1. 游客方面(1)在预订旅游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服务内容、价格、行程安排等;(2)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旅行社沟通,要求解决;(3)如旅行社未妥善解决,可向当地旅游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甲市乙县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旅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

2018年7月,乙县旅游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阳光之旅”的旅游产品,该产品行程为五天四夜,行程安排包括参观著名景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文化等。

乙县旅游公司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该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2018年8月,张某通过乙县旅游公司报名参加了“阳光之旅”旅游产品。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因饮食问题导致肠胃不适,于8月3日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

张某认为,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其患病。

张某遂向乙县旅游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案件分析(1)乙县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乙县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张某患病。

因此,乙县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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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案例分析三篇篇一:旅游规划实战案例分析遵义旅游规划方案——荣获“中国策划金奖”!遵义旅游规划方案,把红色旅游和现代游客进行了完美的对接,使的原本枯燥的红色旅游路线规划成结合现代与历史文化相融合的旅游圣地。

在我看来这个方案之所以获得策划金奖,在于他的思路的独到之处,这就充分反映了现在的旅游规划存在的问题,大家都是按部就班,你抄我看,没有直接独特的想法,所以当这样一个出其不意的方案放在面前的时候大家都被这份旅游规划方案震撼到了。

XX公司根据遵义会议在党史上的三个挽救的地位“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遵义的旅游形象定位为“旅游遵义,从此顺利!”并策划了转运体系:娄山关——突破难关,二郎滩——渡过险滩,遵义会议会址——从此顺利,赤水河中国酒文化长廊——好运长久。

到遵义交好运,第一站到娄山关突破人生的难关,第二站到二郎滩渡过人生的险滩,难关险滩都攻克了,第三站到会址从此走好运,光走好运还不够,最后得到第四站赤水河中国酒文化长廊好运长久。

巩固好运!这样一来,实现遵义红色旅游与现代游客需求完美对接!让遵义成为游客非来不可的旅游圣地!此外,我们还将遵义的城市功能定位为“国运之都,转顺之城”,因为国家命运在这里发生大转折,从此走向坦途。

并要这个定位形成一套产业体系叫作“喝国酒、聚国会、借国运”,遵义新城也从原来其他旅游规划公司定位的“大学城”,被XX公司否定后,从新定位为“中国会展城”,借助茅台酒和遵义会议的影响力,名正言顺打造会展城,会展是旅游的最高端形态,一个产业拉动二十个产业!遵义才有两个专科大学,搞什么“大学城”!大学城土地是划拔,不提供就业税收,对城市拉动作用怎么能与会展城相提并论!遵义的灵魂和特色是大学吗?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中国99%的旅游规划都是平庸之作!”的原因,XX 公司看过的旅游规划不下上千,几乎没有一个认真动过脑子的!遵义市市长慕德贵及规划局张继勇局长:“与我们合作过的策划、规划大师不少,脸红过的也不少,唯一能征服四套班子所有人的只有XX的方案,后面我们将请同济大学和中科院,按照XX、规划机构的策划、规划来进行规划。

”20XX年6月应贵州第二大城市遵义市政府的邀请,XX公司和旅游规划公司对遵义进行了整体策划,当时,在XX公司和旅游规划公司进入遵义半年之前,已经分别有美国、香港和北京的三家大型策划规划公司,进驻遵义,并且做了大量的策划、规划报告。

我们进去之后慕德贵市长叫他们都停了,等XX机构做完城市总体策划之后,再让他们根据我们的策划思路做规划。

为什么?因为,前面做了半天还是没有找到城市的指纹。

XX公司和旅游规划公司认为一个城市的定位犹如一个人的指纹,它是最能代表和识别一个城市的核心形象的,而不是找到眼睛、鼻子或嘴就把它当作城市的形象定位,相反是这一切的抽象、整合和升华,这样才能找到一个城市百年不变的定位,这就是城市的指纹。

在考察完遵义之后,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城市形象定位乏力:遵义市拥有“国酒之乡、红色经典”的形象口号,但是这明显不是遵义的指纹,这里有三个道理:一是遵义真正的城市指纹是遵义会议、突破乌江、四渡赤水、娄山关战役等长征文化的精华,国酒只能居其二,以“国酒之乡”定位明显以轻代重;二是“国酒文化”仅限于茅台酒厂和茅台镇,缺乏真正的酒文化内涵,酒文化远远没有做足做透,缺乏吸引人的魅力。

加之国酒是用来喝的,用来旅游,缺乏支撑,以现状来看很难成为旅游精品;三是现在对遵义红色旅游资源的定位,只限于用“红色经典,锦绣遵义”来表达,远远没有挖掘出遵义在红色旅游中的地位和份量来。

遵义市的遵义会议会址、突破乌江、四渡赤水、娄山关战役、国酒茅台、海龙囤古堡、十丈洞瀑布、万亩竹海等有其一即可称为天下奇观,聚集在一起更可称之为天下大观!但遵义市的资源与知名度严重不匹配。

目前遵义会议会址一年仅有游客60万人,游客多为区域周边游客,游客到遵义看一眼会址和茅台镇就转身离去,在市里很难停留一天至两天,旅游经济只是初级的门票经济。

一流的旅游资源只有三流的旅游知名度和旅游经济效益,名与实的落差是巨大的。

遵义市的旅游资源及稀缺性人们知之甚少。

旅游要作为一个城市的支柱产业,必须达到GDP的8%以上,但遵义目前的旅游业只占GDP的2%左右,还存在较大差距。

第二个问题是:城市空间狭小,城市资产不活第一、城市面积太小,这是遵义能否现代的一个基础问题。

我们评价一个城市的现代化水平,主要是看这个地方的城市建设。

如果城市面积小了,城市建设不可能太现代化——因为成本过高,很多人也会觉得没有必要。

就以遵义市红花岗区为例,全区面积近700平方公里,但城区市区面积只有的十分之一。

这就很大程度地限制了城市发展的空间,所以城市发展缓慢。

由于山地城市的限制,城市基础规模小,功能不完善,对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的吸引力和承栽力不强。

以现有城市空间来拉动200万城市人口的建设,属“小马拉大车”力不从心。

第二,城市资产不活,目前遵义房地产市场炒铺居多,炒房较少,商铺销售容易,招商难,原因还是在于外来人口不足,城市居民消化能力有限。

房地产开发看似热闹,但整体均价仅为1800元/平米左右,这是因为对土地的调控较松,放量较大,地价偏低造成。

因为城市人口总量和消费水平限制,土地经营利益不大,炒作空间较小。

所以,温州炒房团和江浙炒房团曾进入过遵义,但未作试水就望而却步。

第三个问题是:旅游缺乏整合,红色旅游不火随着安顺和黔东南的先后崛起,地处黔北的遵义却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既无省会贵阳依赖行政、交通和经济中心的便利,成为贵州旅游的中转地。

又无安顺的先天优势成为首要旅游目的地,成为贵阳的城市配套的假日休闲地也难,因为气候和环境同质化程度较高。

人们谈起遵义绝大多数只能想起遵义会议,人们对遵义的认识还仅停留在:遵义=遵义会议,遵义的其他旅游资源的数量及稀缺性人们知之甚少。

赤水、茅台和娄山关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在遵义,导致遵义旅游基础单薄。

从旅游角度来看,遵义会议名气很大,遵义旅游名气很低,原因就在于此。

遵义的旅游资源与旅游知名度严重不匹配。

另外,遵义有长征文化、生态文化、酒文化和地域文化,品种过多,主次难分,在长征文化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突破口,打开遵义旅游的局面时,四大文化品牌一拥而上,往往造成形象混乱,不知所云,反而吸引不了消费者。

因此,遵义旅游要先做减法,后做加法,当主力品牌形成强大的影响力之后,再分步推出其他分品牌,保持持续的吸引力,这才是解决之道。

遵义旅游最需要的是一是整合资源,形成一个统一的旅游概念和主题,既不能只有遵义会议,又不能搞大而全;二是红色旅游要与普通老百姓产生紧密关系,要回答一个问题:别人为什么一定要来?红色圣地对公务员和官员有吸引力,但对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今天的人们,它的吸引力在哪里?需要升华和延伸遵义会议的意义和功能,让遵义与消费者产生紧密关系,非来不可!根据上述理念,我们用排除法把原有的一些定位否定了,并找出正确定位来。

第一个错误的定位是“国酒之乡”茅台酒是很响亮的品牌,但用它作为城市形象问题会有很多问题:一是企业产品一旦受市场规律影响或自身出问题,就会影响城市品牌;二是酒是用来喝的,用来旅游就成问题了;三是遵义的知名度来自遵义会议,而不是茅台,遵义会议才是遵义的核心形象。

第二个错误的定位是“红色经典,绵绣遵义”红色经典,除了遵义还有许多,绵绣遵义,同质化太高,总之这句话可以用在井冈山、韶山、西柏坡等红色旅游区,此定位不具备三性第三个错误的定位是“转折之城,转运之城”这一定位应该说还是抓住了遵义的核心,但是,“转折”和“转运”的含义对游客有很大的阻碍,因为好运转坏运也是转折,顺风转逆风也是转折。

第四个错误的定位是“转折之城,幸运之旅”“转折之城”不利之处同上,幸运之旅,这有马上变现的意思,按这句话的理解是在旅游遵义的过程中,就会遇到幸运的事,这会造成一个大问题:游客在游玩遵义的一两天中,绝大多数人不会遇到幸运的事,反而难免遇到磕磕碰碰,那么“幸运之旅”就会变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而“转顺”和“从此转顺”不给你马上变现的感觉,是旅游遵义之后才转顺,因此不会不良反应。

第五个错误的定位是“古播州名城,清沙滩文化”遵义的古代历史文化在贵州可数一数二,但最多是省级冠军,放到全国就排不上号了。

第六个错误的定位是“绿色遵义,生态家园”这种口号更没有特色可言,这是给城市居民宣传口号,对外无用。

上述定位都被我们否定了,最后我们给遵义提出了它的城市形象定位:国运之都,转顺之城国运之都,中国会都国运之都,长征之都为什么这样定位?因为遵义只有定位于“国运之都,转顺之城”才是真正的城市指纹所在。

遵义会议的真正意义集中体现在《党史》所高度概括的“三个挽救”上“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遵义会议的真正意义不仅仅是大转折,而是改变了中国的国运。

中国自1840年开始国运急剧衰退,进入了历史的最低谷,如此一直延续到近一百年后的1935年遵义会议,从此中国国远开始大转折,从最低谷走出,打开了局面,直到今天迎来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华盛世,再次走向历史的高峰。

这一切的转折点,就在遵义会议。

所以说,遵义是名副其实的“国运之都,转顺之城”。

在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遵义不能简单地定位于“转运之都”,因为好运转坏运也是转运,这会让人在旅游遵义时产生顾忌。

也不能简单地定位于“幸运之都”,这太娱乐化,会损害遵义厚重的红色文化的价值和形象,并且会把我党拔乱反正、扭转乾坤的伟力扭曲为“幸运”,所以,只能用“国运之都”来概括,既有大气魄,并且也能吸引人来沾沾国运。

而“转顺”比“转运”更直接、更有吸引力,并且没有负面的歧义。

更准确的表达了旅游遵义能给人带来好运势的意图。

另外,把遵义会议提升为“国家之会”、“国运之会”,并且“娄山关战役”可归纳为“突破难关”,“四渡赤水”可归纳为“渡过险滩”,“突破乌江”和“四渡赤水”可归纳为“拔开乌云见赤日”之“拔云见日”的转顺之词,以“国运之都”为先导,倡导借国运兴企运、借国运兴家运、借国运兴己运、借国运兴财运的理念,通过“旅游遵义,人生大利;遵义开会,事业大顺”的消费观念诱使游客和会客到遵义来,将遵义打造为一个“中国会都”吸引人们来这里开会,振兴会议经济,因为会议经济是旅游经济的高级形态,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最大的。

依托遵义作为山水园林城市、避暑之都的优势,以及遵义会议的巨大影响力,把遵义打造成为“国运之都,中国会都”,形成“喝国酒、聚国会、借国运”的旅游及会议经济生态链。

根据遵义的城市定位,XX公司和XX公司为其量身定做了旅游定位:旅游遵义,从此顺利连泰山近来都把“五岳之首,中华之魂”的定位改成了“登泰山,保平安”,可见祈福文化对人的吸引力之大。

在遵义,我们结合遵义会议打造“转顺文化——红运文化——红色传奇文化旅游体系:”,遵义老城背依龙山面向凤凰山,中间是湘江,有”龙凤呈祥(湘)”的转顺之意,与“遇难呈祥”是同意,足以说明遵义是一个转顺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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