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管理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学》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学案例分析
1. 简介
旅游管理学是一个广泛的领域,涉及到旅游业的各个方面,包括旅游规划、营销、资源管理、服务质量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旅游管理学的案例,来探讨在旅游业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
2. 案例一:XX度假村的营销策略
XX度假村是一家知名的度假村,但最近却面临着客流量下降的问题。
经过调研发现,主要是由于竞争对手的新推出了更吸引人的活动和套餐。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XX度假村采取了哪些措施?它们的营销策略是否有效?
3. 案例二:YY景区的资源管理问题
YY景区是一个人气旺盛的景点,但近期由于游客数量激增,导致了景区内垃圾处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该景区应该如何进行资源管理,以保持景区的环境整洁和游客体验?
4. 案例三:ZZ酒店的服务质量提升
ZZ酒店是一家五星级酒店,但在一项客户满意度调查中,发现其服务质量得分较低。
为了提升服务质量,ZZ酒店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员工培训、设施改善等。
这些措施是否有效?酒店的声誉是否有所改喯?
5. 结论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旅游管理学领域中,面临的挑战多种多样。
只有不断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提升业务水平。
希望这些案例分析能为旅游从业者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以上是对旅游管理学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旅游管理专业案例分析

案例八:游客出车祸后如何赔偿11380234 李福祥【案情简介】2012年4月,李某一家三口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四日游。
在旅游最后一天,该团所乘汽车因车轮打滑撞击其他汽车,张先生本人右腿骨粉碎性骨折,全家所受惊吓不轻。
为此,张某一家要求甲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6000元,并赔偿伤残补助费、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85000元。
但旅行社提出,双方所签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旅行社概不负责。
”该事故的发生由于汽车公司汽车故障造成,旅行社并无过错,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问题】旅行社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旅行社的做法是不对的。
首先发生意外情况时,第一要做的就是旅行社领导要出面向受害者家属表示歉意和慰问,并尽可能地去补偿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双方通过相互协商,来调节整个事件。
如果调解失败,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公正来处理。
2.该旅游格式合同中有关第三方造成损害旅行社免责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由此可见,该事件甲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中所含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无效。
3.李某可以直接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解决。
本案例中李某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由于汽车公司即第三方原因造成李某受伤害,应由合同当事方甲旅行社做出赔偿,甲旅行社与汽车公司之间的责任分担另行处理。
4.同时,旅行社不能从质保金中支付赔偿金。
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办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为﹑财产意外事故不属于适用范围,应该由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中有关规定予以的赔偿。
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由旅行社承担,甲方旅行社可以依法或按约定向汽车公司追偿。
旅游管理实践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实践案例分析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旅游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旅游管理的重点是吸引游客、提高游客的体验、提高基础设施、改善旅游的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以满足游客的需求并促进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三个旅游管理实践案例,来了解旅游管理的实际应用和其在旅游业中的重要性。
案例一: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是一种以环境为主题的旅游,旨在提供一种与自然和文化相结合的旅游体验。
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经营者致力于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向游客提供真正的“绿色”旅游。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经营者们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比如避免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使用节能设备、采用环保材料、推广可持续发展等等。
此外,他们还开展了社区活动,向游客介绍当地传统文化和历史。
澳大利亚的生态旅游不仅能满足游客的需求,而且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因为它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
案例二:北京的文化旅游北京是中国最富有文化的城市之一,其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参观。
为了确保游客的体验,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旅游管理措施,包括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等。
比如,北京市政府投资巨大,对许多著名景点进行了翻新和升级,提高了设施的标准,并提供了更多的旅游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采取了一系列文化保护措施,如修复古迹,整治历史街区等等。
这些措施提高了北京作为旅游目的地的价值,并对北京市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三:美国拉斯维加斯的经典旅游拉斯维加斯是世界上最受欢迎的旅游目的地之一,其独特的文化和景观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访问。
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拉斯维加斯的旅游经营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建设高端酒店,推广豪华旅游,举办各种音乐会和活动等等。
此外,拉斯维加斯还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宣传方式,通过电影和电视节目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
这些宣传方式有效地促进了拉斯维加斯作为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魅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游客前来旅游。
旅游管理案例分析

旅游管理案例分析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08年10月21日案例十一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案情介绍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珠宝店问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案情评析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三点主要理由:一、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分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案例十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案情介绍甘肃某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
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旅游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开阔眼界的一种方式,但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游客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对一些典型的旅游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以吸取教训,提高旅游安全意识。
案例一:景区缆车故障在某著名山区景区,一辆缆车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多名游客被困在空中长达数小时。
这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是缆车设备维护不当,长期未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一些关键部件出现严重磨损和老化。
此外,景区在应急救援方面也存在不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不及时,救援设备不齐全,导致救援工作进展缓慢,游客在被困期间身心受到极大的煎熬。
这起事故给我们的警示是:景区管理方必须高度重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充足的救援设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对于游客来说,在选择乘坐缆车等游乐设施时,要注意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景区的安全提示。
案例二:旅游大巴交通事故一辆载有数十名游客的旅游大巴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侧翻,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司机疲劳驾驶,加上当时天气恶劣,路面湿滑。
此外,大巴车的车况不佳,轮胎磨损严重,制动系统存在故障。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旅行社在安排行程时,要合理安排司机的工作时间,杜绝疲劳驾驶。
同时,要加强对旅游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对于游客而言,乘坐旅游大巴时要系好安全带,关注车辆的行驶情况和司机的驾驶状态。
遇到恶劣天气,要提醒司机谨慎驾驶。
案例三:游客在景区迷路走失在一处面积较大、地形复杂的自然景区,几名游客在游玩过程中脱离团队,自行探索,结果迷路走失。
景区的标识系统不完善,缺乏清晰的路线指引,加上游客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携带必要的导航设备和通讯工具,导致救援工作十分困难。
此案例反映出景区要加强标识系统建设,为游客提供明确的路线指引和安全提示。
旅游案例分析范文

旅游案例分析范文旅游案例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旅游业也因此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比如旅游景点的环境保护、游客的文明素质等等。
本文将以某旅游景点为例,分析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某旅游景点位于中国南方的一个小城市,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历史文化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该景点的游客数量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
首先,该景点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大量的游客涌入,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随意丢弃垃圾,破坏了景区的原始风貌。
其次,游客的文明素质有待提高。
一些游客在游览过程中,随意涂鸦、攀爬禁止攀爬的地方,严重破坏了景区的公共秩序。
再者,景区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商贩在景区内大肆兜售各种小商品,扰乱了景区的秩序,给游客带来了不好的体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应加强对景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提高游客的环保意识,引导游客爱护自然环境,不随意丢弃垃圾。
其次,加大对游客文明素质的培训力度。
景区可以通过设置提示标语、发布相关公告等方式,提醒游客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增强游客的文明意识。
再者,加强景区管理力度。
加大巡逻力度,及时制止一切违规行为,对违规商贩进行处罚,维护景区的良好秩序。
总的来说,旅游业的发展是一个好事,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要注重环境保护和游客的文明素质。
只有这样,才能让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该景点能够迎来更多的游客,成为一颗璀璨的明珠。
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案例分析

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案例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了人们休闲方式的重要途径。
然而,旅游业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环境破坏、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生态旅游在近年来被广泛提倡和倡导。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旨在通过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来提供更为健康、自然、安全、智慧的旅游环境。
本篇文章将以生态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案例为主线,讲述生态旅游的定义、特点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一、生态旅游的定义与特点生态旅游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在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出之后,人们开始反思旅游业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方式,旨在通过环保、文化体验、社区参与等手段来提供更加独特、自然、可持续的旅游环境。
与传统旅游相比,生态旅游具有以下特点:1.生态旅游具有生态保护的目的2.生态旅游注重体验的多元化和独特性3.生态旅游注重游客与当地社区的融合4.生态旅游注重可持续性二、发展与管理的案例分析1.九寨沟:背负着“人间仙境”的九寨沟,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旅游者。
随着游客数量的提升,九寨沟也面临着环境破坏等问题。
九寨沟的旅游管理部门为了防止过度开发,从游客数量、游览路线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控制。
游客数量控制在每天约7000人以内,而游客行为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九寨沟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工作。
2.丽江古城:丽江古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成为了国内外旅游者的“约会之地”。
然而,由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古城也面临着通道过小、垃圾污染等问题。
丽江市采取了限制游客数量、实施电子门票、推行清洁能源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古城的环境保护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平衡。
三、未来发展趋势生态旅游正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未来生态旅游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1.以自然景观为主导,提供更加自然、亲近的旅游体验2.强调文化内涵,打造独特的人文体验3.注重游客参与性,鼓励游客参与到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中4.借助科技手段,提高旅游质量和效率综上所述,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新的旅游方式,旨在通过保护环境、传承文化等手段,提供更加独特、健康、可持续的旅游体验。
宝泉景区服务案例

宝泉景区服务案例摘要:1.宝泉景区简介2.宝泉景区的服务理念与特色3.宝泉景区的服务案例分析4.宝泉景区服务案例的启示正文:一、宝泉景区简介宝泉景区位于我国河南省某市,是一处以自然风光为主的旅游胜地,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历史文化底蕴。
景区内山清水秀,景色宜人,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度假。
二、宝泉景区的服务理念与特色宝泉景区秉承“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致力于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旅游体验。
景区在服务方面具有以下特色:1.人性化服务:景区为游客提供免费导游服务,导游会根据游客需求提供详细的景点介绍和旅游建议。
2.便捷化设施:景区内设有多个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咨询、购票、寄存物品等便捷服务。
3.安全保障:景区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在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三、宝泉景区的服务案例分析以下是宝泉景区的两个服务案例:案例一:在旅游旺季,一位游客在景区内不慎丢失了贵重物品。
接到游客的求助后,景区工作人员立即展开寻找,最终在短时间内成功找回失物,并归还给游客。
游客对景区工作人员的热心帮助表示感谢。
案例二:一位行动不便的老年游客在景区游览时遇到了困难。
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主动提供帮助,并安排专人陪同游览,确保游客能够顺利参观。
游客对景区的关心和照顾表示满意。
四、宝泉景区服务案例的启示宝泉景区的服务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启示:1.提升服务质量:景区要注重提升服务质量,从游客需求出发,提供人性化、便捷化服务。
2.树立良好形象:景区工作人员要展现出专业、热情、负责的态度,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
3.保障游客权益:景区要关注游客的权益,及时处理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游客的满意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宝泉景区在服务方面的努力得到了游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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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08年10月21日案例十一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案情介绍王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到四川乐山大佛游览,寺庙和尚推销“开光”玉佛饰物,称开过光的玉佛可以消病免灾,王女士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听后动心,花500元买下一枚,回家后,王女士并未感到“开光”玉佛的“灵验”,即到居住城市中的寺庙“鉴定”,结论是:此玉佛并未开过光;随后又珠宝店问价,发现其所购玉佛的价格也高出市场价格100多元,顿感上当受骗,即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其是在旅行社导游组织游览期间购买了“质价不符”的物品,旅行社有不可卸的责任,应承担500元购物的损失。
案情评析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被诉人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以支持。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了三点主要理由:一、投诉人在旅游期间的购物属个人自主行为,与被投诉人无关,被投诉人没有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投诉人与出售商品的一方有即时结清的买卖关系,如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品的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被投诉人有协助的义务。
三、本案中,投诉人所购“开光”玉佛并不是一般意义的商品,其购买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消费活动,所支付的款项从本质上看,含有部分捐赠的性质,因此,也不能适用《消法》中所规定的有关“质价相符”的条款来处理。
案例十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案情介绍甘肃某商贸公司组织14人前往北京参观旅游,期限为9月13日至20日。
9月11日上午该公司与北京某旅行社联系,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为750元,另外提出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旅游团到京后,交齐所有费用。
当日11时左右,该公司传真至旅行社,提出在京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的报价。
并注明以上行程,报价请确认,在传真件上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
下午2:30分,旅行社传真回复,对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的报价表示接受外,仍提出应付火车订票费每人30元,到京后即交齐团费。
商贸公司当日未再回复旅行社。
9月11日下午17:40分,商贸公司组织的14人乘火车出发。
9月12日,商贸公司传真给旅行社,称返程订票手续费稍高,不得已由自己在京订票;团费由我方领队带去,先付50%,余款在离京上火车时给付。
旅游团13日早到北京西站,望做好接待服务准备……。
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因贵公司确认时间太晚,我社无法接待。
随后,商贸公司向旅游质监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旅行社接待即将到京的旅游团。
经旅游质监部门从中协调,旅行社基于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商贸公司接受旅行社所提出的条件,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到京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不再收取手续费。
9月13日晨,该商贸公司一行14人到达北京西站,旅行社按时前往车站接团,并按照商贸公司要求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
该商贸公司14人如期返回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称: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于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旅游汽车公司派车到车站接团,造成双重接站,损失租车费200元;为解决纠纷支付来往电话费150元;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240元,我方迫于无奈表示同意。
鉴于旅行社的违约行为,请求旅游质监部门责成旅行社赔偿临时租车费,电话费和加收住宿费共计1190元。
案例分析商贸公司与旅行社的旅游纠纷,争议的焦点是9月12日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旅游质监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商贸公司的投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对其要求不予支持。
一、9月12日前,双方的旅游合同并未成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见表示一致,该合同方能成立,并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到,在9月11日之前,旅行社与商贸公司就车票手续费及团费结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因此旅游接待合同不能成立。
所以并不存在旅行社单方解除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商贸公司在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前,组织人员前往北京,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二、旅行社增加住宿费并不存在“乘人之危”的说法。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而旅行社最终与商贸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接待该旅游团,包括每人每晚增加10元住宿费的协议,是应商贸公司请求,协调纠纷的旅游质监部门在多次征求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达成的,至此双方当事人已就旅游合同条款形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依法生效,双方约定的条款应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鉴于商贸公司所称危机的产生并非旅行社所为,故旅行社对此部分的费用不负有责任,损失应由商贸公司自负。
案例十三旅行社依据什么取消旅游者的参游资格案情介绍范某准备出国旅游,根据报纸上登载的广告,与某旅行社协商订了一份旅游合同。
合同规定,1999年7月15日出发;范某应在6月底之前,支付旅游费10860元,7月10日前支付担保费4500元(按期返回退还)。
范某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旅游费10860元,同时提出是否可减免担保费,旅行社未予同意;后又提出是否可交支票抵达押,旅行社予以认可。
7月10日之后,范某尚欠的担保费逾期未交,经旅行社多次催促,才于出发前的一天,即7月14日交给旅行社一张4500元的支票,作为担保费。
次日上午,经银行检验,该支票系过使用,不予兑现。
旅行社因此取消了范某7月15日出国旅游的资格。
范某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而旅行社认为范某未按约定交纳担保费,取消其出游资格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故同意扣除签证费和机票损失后退还余款。
案情分析本案中,由于范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先行给付义务,旅行社为此行使了后履行抗辩权,且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范某的损失应当自负。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为保护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设置了后履行抗辩权来保证其利益。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有关要件:须在双方合同中,在非双方合同所发生的债务间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须双方合同中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不一,有先后履行顺序时;须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
合同订立后,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
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负。
本案中,范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担保费,系不当履行。
旅行社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提供出国旅游服务并无不当,对此不应负任何责任。
案例十四游客遭遇非法旅行社该怎么办?1995年10月,旅游者王某等七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经导游人员钱某联系,报名参加了位于某大厦Q座304房某旅行社组织的内蒙古草原风光七日游,每人交纳了旅行费用5000元。
从内蒙古旅游归来,他们认为游程及旅游项目与原来约定的完全不相符。
当他们去旅行社交涉时,却发现该旅行社已人去楼空。
遂找到导游人员钱某,钱某称不是该旅行社职工,此事与他无关。
经查,该旅行社是一落千丈家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无证旅行社,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找到导游钱某核实情况并检查其导游证时,钱某以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员,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本案中谁应受到处罚?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分析意见(1)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属无证非法旅行社。
(2)导游人员钱某虽然不是该旅行社的职工,但这一投诉的发生与其有直接联系,他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的检查。
处理意见(1)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该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履行登记手续,擅自经营旅游业务,应当由旅游行政管理给予行政处罚。
(2)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导游人员不得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检查,钱某以其不是该旅行社职工为由拒绝检查,属无理拒绝检查检查,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十五对旅行社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服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1995年8月,某甲旅行社在省报上刊登了一则广告,称其组织的九寨——黄龙八日游,不仅游览项目多,食宿条件好,而且价格便宜、服务质量有保障。
游客陈某等10余人,见此广告后,经比较其他旅行社的同样线路,遂决定交费参加了该社旅行团。
不料,陈某等旅游者未能得到广告所称的服务条件。
为此,陈某等联名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经查,某甲旅行社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服务条件;此时,某甲旅行社已与某乙旅行社合并,改名为某丁旅行社。
请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析此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一)分析1.某甲旅行社根本不具备提供广告所称的各种服务条件,而却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使旅游者信以为真,参加其组织的旅游团。
因此,某甲旅行社该行为属于“利用虚假广告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
2.游客陈某等由于某甲旅行社的虚假广告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游客陈某有权要求某甲旅行社给予赔偿。
3.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某甲旅行社应当履行“按照旅行者选定的路线,安排食宿、交通、游览活动”的法定职责,但某甲旅行社没有履行,应当受到处罚。
4.某甲旅行社虽然已与某旅行社合并,但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因此免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的规定,陈某等到人有权向某丁旅行社要求赔偿。
2.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欺骗施行者,非法牟利的,视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给予处罚的规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丁旅行社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法律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之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可以预计在未来的日子中,他们的法律技能会有巨大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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