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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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摘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经济发展竞争规范前言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

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

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一、豁免制度的存在意义豁免制度的存在,是反垄断法适应垄断在经济上的双面性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所作的一种特殊安排,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法上垄断认定的复杂性。

它不仅补正了反垄断法自身对现实回应的不足,也起到协调各国在某一时期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的重要作用。

各国和各地区的反垄断法虽然在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豁免对象和范围上都存在变化性和相对性,前者是指豁免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而有所变动,后者是指不将某一部门、行业或领域当然排除在适用之外,较多的使用行为豁免方式,即使授予豁免,也通过附加时间、条件以及运用豁免监督制度等保障豁免不被滥用。

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客观环境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

应用文-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

应用文-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

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都有的一个重要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中没有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但从有关条文的规定来看,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也是存在的。

我国学界对此主要有相同说、相对区别说和完全区别说三种观点。

(一)相同说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制度就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例如,学者卢炯星、侯帆在《反垄断的适用除外制度研究》一文中指出,“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亦称豁免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也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包括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和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

”[1]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没有区别,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

(二)相对区别说认为适用除外与豁免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两者也有,并不需要作严格的区分例如由王俊岩、王保树主编的《市场法律导论》一书中指出:“垄断适用除外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2)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3)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4)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

”[2]引文中的第三个条件包含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法律直接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第二种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些表述指出了适用除外与豁免在适用程序上的区别。

(三)完全区别说则认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分别定义学者们认为这两种制度在表现形式、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

[3]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反垄断法价值体系包括有效竞争、自由、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其中有效竞争被视为最核心的价值。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

如何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责任免除与豁免是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概念,它们用于界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责任范围。

正确理解和应用责任免除与豁免条款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区别及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保险中的责任免除与豁免。

一、责任免除和豁免的定义与区别责任免除和豁免是保险合同中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豁免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收取保险费用或减免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和豁免的区别在于目的和对象。

责任免除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通常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风险或条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

而豁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减免保险费用或保险金额,通常适用于保险公司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或特定情况的优惠政策,如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优惠。

二、正确理解责任免除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范围。

2. 清楚责任免除的适用条件:责任免除通常具有明确的适用条件,比如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保险消费者应该了解这些条件,并做好相关准备。

3. 注意责任免除的例外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常常存在例外规定,即使发生了特定情况,但符合某些特定条件时,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消费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这些例外规定。

三、正确理解豁免条款1. 了解豁免的对象和范围:豁免条款通常是为了给予特定群体或特定情况一定的优惠政策。

保险消费者应该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条款的对象和条件,并在购买保险时主动申报相关信息。

2. 注意保险费用的减免:在豁免条款中常常涉及保险费用的减免。

保险消费者应该了解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费用的减免范围,合理安排自己的保险购买计划。

3. 了解豁免的特殊保险金额:有些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保险金额的豁免规定。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第09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二)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
一是对《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一是对《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前五类协议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经营者所达 予以豁免,需具备三个条件:(1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 成的协议属于前述法定情形之一;(2)由经营 者证明其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 竞争。(3 竞争。(3)由经营者证明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 此产生的利益。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 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二是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的后两类协 议,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 利益的协议和法律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予豁免 的协议等,经营者则无须就协议不严重限制竞争 以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等提供证据,只要协议本 身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要求即可予以豁免
(一)关于“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 这里的“特定行业”是指在我国有特殊地 位的重要行业,包括两类:一是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 安全的行业 : (1)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 (2)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3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4) 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 业。
第九章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又称适用除外制度,其核心 内容是针对某些特殊行业、特定行为或特定时期 的特定情况,反垄断法允许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 行为合法存在,也即对其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规 定。它体现了法律在对垄断这种具有正负双重效 应的经济现象予以规制时所进行的一种利益权衡 的选择。该制度的运行可以充分发挥垄断对经济 生活的积极作用,避免不必要的竞争所造成的巨 大社会资源浪费,为不同层次利益的取舍提供选 择机会,并能够增强反垄断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本章论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含义、特征、立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反垄 法体例、适用范围、制度模式,以及我国《 断法》 断法》关于豁免制度的规定

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不予禁止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合法垄断理论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毋庸置疑,当初反垄断法的理论俱是围绕着“竞争理论”,即围绕垄断的可责难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的必要性展开的。

这反映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实际状况。

然而,现代经济生活纷纭复杂,人们对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以及垄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1)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并非无懈可击。

首先,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很可能降低产品的安全性以牺牲社会利益,同时造成诸如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其次,竞争中的企业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往往利用非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其三,过分的竞争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

(2)对垄断的可责难性的质疑。

传统的反垄断法是建立在“垄断的可责难性”的基础上,然而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概念本身仅仅代表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济状态,并无当然的可责难性。

首先,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垄断地位,绝大多数是自由竞争机制的直接结果,通常归因于经营策略的成功和科技进步,因而其本身未可厚非;其次,在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和对竞争的实质影响是异常困难的,甚至有理论认为即使在寡头垄断下的市场状态同样存在竞争;再次,并无任何实践经验表明,垄断性市场结构必然导致产量限制和社会经济的低效益,甚至有的学者通过计算说明垄断所造成的生活福利损失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最后,在某些成本巨大且市场回报率低的产业中的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规模便称为“最低效益规模”),因此一些企业通过协议限制相互间的竞争,以期形成规模效益,这于社会也是有利无害的。

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作出适当的回应。

本文拟将适用除外制度置于此背景中,并结合国情对适用除外制度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标签:反垄断法; 除外制度; 经济全球化; 知识经济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

具体而言是指在某些特定行为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即对某些虽属限制竞争的特定协调或联合或单独行为,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一项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经济学家将垄断理解为一种状态,但是在法学上,垄断不仅指状态还被表述为一种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以下两点: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然而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

首先,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

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正如有学者指出,“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经营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其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证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①由此可知,反垄断与促进规模经济是不矛盾的。

其次,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是需要避免过度竞争。

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度的垄断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四种具体形态:完全竞争、完全垄断、垄断竞争、寡头垄断。

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均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但缺乏现实性,现实的市场结构是处于二者之间的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在产品差别化条件下,寡头垄断实质上也是垄断竞争。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一)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一)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一)内容提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司法和执法面对的新环境和新发展,从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国外反垄断法来说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特殊作用。

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反垄断豁免适用除外制度WTO经济全球化Thebriefanalysisantimonopolylaw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Abstract:Theantimonopolylaw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istheantimonopolylawindispensabl eimportantconstituent.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implementationtoguaranteethenationale conomynationaleconomythehealthydevelopmenthasthevit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triesthenewen vironmentandrecentdevelopmentwhichfacesfromthejudicatureandthelawenforcement,embarksfr omtherationale,theunionoverseasantimonopolylawshowedthecounter-monopolysuitabllyisanexc eptionthesystemspecialfunction.Andunifiesourcountrynationalconditionsuitabllytobeanexception totheantimonopolylawsystemseveralrelatedquestionstocarryonthebriefanalysis.Keywords:Counter-monopolyExemptionSuitabllyisanexceptionthesystemWTOEconomicalglobaliz ation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背景反垄断法以其原则性强和弹性极大的条款,织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主体对适用除外的审查带来不确定性。 我 国反垄断法中关于适用除外救济程序的规定也不够完善 。 三 、完善我国现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若干意见 ( 一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 模式完善 开放的市场经济会对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影响较 大, 给 其 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但 为了保护 我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又 必 须将适用除外制度范围予 以明确化, 因此我 国适用 除外制度 的最 佳立法方式就是采用混合立法。 ( 二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其完善 1 . 关于特 定行 业的适用 除外 对于 自 然垄断行业要求建立有较强独立 f 生的政府监管机构,将 政府 的定位从 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转化为竞争 陛企业的组织者 以 及监督者 , 这样可 以同时加强对竞争性领域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 如若希 望更加完善 我 国反垄 断法对农业 方面 的适用 除外制 度,要配套从法律之外 的农业本身及相关 的社会改革 。只有这样 才可 以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促进我 国的农业 经济 高效 稳 定的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应对 关于银行 、 保 险的方面必须给予一 定程度 的适用除外规定 。在立法形式上,可对银 行、保 险业 由行业适用 除外转为行为适用除外。 2 . 关 于 垄 断 协 议 的适 用 除 外 可借鉴德国立法模式, 对于垄 断协议 的适用 除外还可 附上条 件和期限,以应对未来难 以预知情形 的出现 , 或 者当已被适用 除 外的垄断协议在市场经济中产生了损害消费者利益 、 出现 了反竞 争的效果之类 的情 形时,方便反垄断执法机关及时作 出调整 。 我 国必须正确使用 出口卡特尔,对 “ 正当利益 ”的概念 予以更加 谨 慎、合理的规定 。 3 .关 于 知 识 产 权 的适 用 除 外 未 来 的 立 法 完 善 还 应 在 反 垄 断法 、 单行 法 以及 世 界 贸 易组 织 的 相 关 法 律 框 内进 行 , 对 企业 的滥 用 知 识产 权 行 为给 予 法 律 上 的 有效规定。 4 .关 于 对 外 贸易 的适 用 除 外 我 国可 以在反垄断立法中对我国出 口企业的部分联合 协 同 行为给予有条件的适用除外规定; 针对 外国企业在我 国境 内从 事 垄断行为的适用 问题, 反垄断立法 中也应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对其 予 以规定,预 防外 国企业钻我 国法律漏洞 ;针对对 外贸易领域的 域 外 适 用 问题 , 反 垄 断 的 立 法 也 应 对 此 进 行 适 当 的 规 定 。 ( 三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 程序及其 完善 健全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是使其 可 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 而 实 施主体 ( 及执法机构 )的设置又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首要 问题 。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 人 员 组 成 上 , 也 要 坚 持 专业 性 。 我们应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础 上, 借鉴发达 国家 和 地 区 的 成 功 做 法 和 先 进 经 验 , 建 立 起 一套 适 合 我 国 经济 发 展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程序。 参考文献: 【 1 ] 祈若冰 . 反 垄断法豁免制度研 究 【 M 】 . 南京 : 南京 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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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课上学习到的对适用除外的界定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即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

再来看看豁免制度的界定: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

因此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所定义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因为,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规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两者的适用阶段也不同,适用除外在立法阶段已经规定而豁免制度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外则是依赖对具体案件做的事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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