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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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内容提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

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从司法和执法面对的新环境和新进展,从理论基础动身,结合国外反垄断法来讲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特殊作用。

并结合本国国情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反垄断宽免适用除外制度 WTO 经济全世界化The brief analysis antimonopoly law suitablly is an exception the systemAbstract:The antimonopoly law suitablly is an exception the system is the antimonopoly law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constituent. Suitablly is an exception the system implementation to guarantee the national economy national economy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has the vital significance. This article tries the new environment and recent development which faces from the judicature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embarks from the rationale, the union overseas antimonopoly law showed the counter- monopoly suitablly is an exception the system special function. And unifies our country national condition suitabllyto be an exception to the antimonopoly law system several related questions to carry on the brief analysis.Keywords:Counter- monopoly Exemption Suitablly is an exception the system WTO Economical globalization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背景反垄断法以其原那么性强和弹性极大的条款,织就了“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2 0年 1 01 2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 用除 外
口宁 元元
( 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湖 北 武 汉 4 0 7 ) 中 3 04
用除外制度是对 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 国新 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但在适用过程 中还应注意一 些实践性问题 , 使得反 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 关键 词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合 理 性 反 使 运 管理 高效 合理 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 除外 ,是指允 许特 定 的市场 主体 的特 定行 社会选 拔优 秀经 营 者 , 得生 产效 率高 , 作科 学 , 为不适 用反 垄断 法 的基本 规 定的一 种制度 , 充分 体现 了反垄 断 的企业 经 营 。 它 其次, 在经营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依法 监管 , 当调控 , 适 保证 经营 法 对人 的效 力方 面 的特 色 ,同 时也体 现 了调节 功能 较强 的经济 法


对 知识 产权 法律 中 明确 规定 的 , 不适用 发垄 断法 。 3 法律 明确规 定 的某些 特定 行为和 企 业 的联合 。 、 ( ) 二 适用 除外 的合 理性 与应 注意 的 问题 1 国家垄 断 。从 国家垄 断行 业来看 , 、 这些 行 业一般 都 是公共 物 品行业 ,即 它们 的产 品大 多都是 公共 物 品。公 共物 品是 关系到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们 的提供 需要 站在社 会整 体 的角度 来手 机信 它 息, 分析供 需 , 提供产 品 。在现 今社会 , 府无 疑是 最佳 人选 , 政 由政 府对 这些行 为统 一经 营 , 一监 管 ,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统 可 降低风 险 , 统筹 安排 , 现社会 公共 利益 。另外 , 实 由于公共 物 品的 非排他 性 , 在社会 公众 中普 遍存 在搭 便车 的现 象 。 使得 私人对 公共 行业 的 这 之 后无 疑会 给社会 经济 发展 带来 不可估 量 的阻 力, 因此 , 府应 承 政 担 起这 一责 任 。 反 垄断法 赋 予国家垄 断 行业 的豁 免权 并 不意味着 经营 者 可以 在 该行 业 内随心所 欲 , 受约 束 限制 。首先 , 不 从进 入机 制上 着手 , 由于垄 断行 业 自身 的特 性 ,在行 业经 营过程 中不 适宜 展开 过度 竞 争 ,但是 这并 不意 味着任 何一 个经 营 者都可 以进 入该 行业 实施独 占经营 。国 家作为 社会 利益 代表 着 , 以在 进入 行业 这一环 节上 可 发挥 作 用。通 过建 立合 理 合法高 效 的市场进 入机 制 ,在进 入环节 淘汰 掉 劣势竞 争者 ,使 具有优 势 的能够胜 任 独 占经营 的竞争 者进 入 该垄断 行业 , 利用有 限的资源 , 为社 会提供 优质 的高 效的产 品和 服 务。如 , 政府 可 以严 格 按照 招投标 法规 定 的程序 方法 步骤 , 从全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

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

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

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

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

[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区别
课上学习到的对适用除外的界定是:国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从立法上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行为、特定情况下对某些特定内容的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适用除外制度一般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故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即在立法阶段就受到保护。

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56条规定,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即属于适用除外制度。

再来看看豁免制度的界定:在实践中,某些特定领域、特定事项或者特定情况下的垄断行为,尽管在形式上符合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但总体上看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因而将其从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排除出去。

因此豁免制度虽然也规定在反垄断法之中,但它所定义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要适用反垄断法,只是由于其具有合理性并总体上对社会有利,所以在司法阶段会得到承认。

因为,豁免制度与适用除外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规定的行为本身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两者的适用阶段也不同,适用除外在立法阶段已经规定而豁免制度除了一些特别法规定外则是依赖对具体案件做的事后补充。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决 定 。但 是 经 营 者 能够 证 明 该 集 中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有 利 影 响 大 于 不 利
( ) 二 细化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的程序 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在中小企业的限制性竞争协议豁免方面 的程序 性 规定是空 白的。欧共体采用了许多折衷的方式:1欧共体第 1 () 7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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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 0 0万 德 国 马克 的企 业 可 以不 受 限制 地 与其 他 企业 合 并 ;( )在 2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小 企 业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 中小企业特定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 指 禁止规 定, 是 由于其符合免除责任 的规定而被排除适用 。 但
严重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 争, 达到什么程度就是严重: 消费者分享到利
益 如 何 进 行 核 算 , 都 是现 行 反垄 断 法 留 下 的 问 题 。{ 企 业 合 并 行 这 [小 J 为 的 豁 免 规 定 同样 存 在 规 定过 于 大块 的 问 题 , 定 不够 具 体 , 实 际 规 在
例 规 定 了 某 些 类 型 的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如 “ 响 不 大 的 专 业 化 协 议 、 于 影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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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例 , ~项协议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就 自动得到豁免 。0 我 国可 以借 鉴欧盟的规定, 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设置 中小企业协议豁免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可以设置附复核程序 的登记 制度, 在登记之后, 中小企业 的限制竞争协议是生效的 , 复核程序则将 个案分析 的精神纳入其中, 而且 , 复核程 序实行灵活性较大, 可以避 免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简论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论文摘要]垄断具有双面性,既有其众所周知的限制自由竞争、滥用经济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和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的消极性,也有组织管理经济,免受不当竞争困扰,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受政府和社会欢迎的积极一面。

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吸收了国外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或称合法垄断)的制度,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作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论文关键词]垄断合法垄断反垄断适用除外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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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垄断具有双面性,既有其众所周知的限制自由竞争、滥用经济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和市场经济要求格格不入的消极性,也有组织管理经济,免受不当竞争困扰,提高经济效益,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国际竞争力等受政府和社会欢迎的积极一面。

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吸收了国外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或称合法垄断)的制度,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作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垄断;合法垄断;反垄断适用除外前言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为《反垄断法》),该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应该说,该法吸收了目前国外反垄断研究理论的很多先进成果,是较为完善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立符合国际反垄断法的通例,与国际接轨。

笔者就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做一浅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浅见。

一、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概述谈到反垄断,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垄断。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从法律上抑制垄断的消极因素,发挥垄断的积极作用,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面临的共同任务。

反垄断法创设了独特的适用制度,对此予以吸纳和反映。

现代竞争法学认为,垄断适用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确立一般适用和除外适用;二是确立域内适用和域外适用。

前者主要为发挥国内市场上垄断的积极作用提供出路;后者主要为解决跨国垄断的消极因素提供通道。

本文谈及的是垄断适用制度中的除外适用制度。

垄断的除外适用制度又可以称为“合法垄断”。

合法垄断指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因而为法律所承认、容忍、保护的垄断行为或状态。

因为这种合法垄断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一般不具有主要地位,往往是以“适用除外条款”的形式或以反垄断法典的“例外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故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合法垄断制度的产生是反垄断法的派生。

垄断具有双重性,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当代的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将其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保护有效竞争为宗旨的反垄断法,一方面要保护竞争活力以抵制非法垄断的“停滞性”,另一方面要利用合法垄断的组织性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序性,使两者相互交织、相得益彰。

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相伴而生,构成矛盾统一体,因而如何区分两者就成为认定和研究合法垄断的前提条件。

面对纷纭复杂的经济生活,建立任何刚性的衡量标准往往会适得其反,但是立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要求我们必须尽可能找到合理的确认原则,以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指南。

反垄断法中区分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原则有两条:“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

前者是指只要企业的市场占有超过一定的比例或其行为属法律禁止的范畴就属非法,而无需综合考虑它们对市场的影响;“合理原则”则正好相反,它要求只有在全面衡量垄断行为和垄断状态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才能确定它们是否违法。

由于学术界对垄断与竞争的关系及垄断的定义尚未定论,人们无法从垄断本身对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预测和确定,因而只能从垄断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上来衡量其合法性。

从这一方面而言,“合理原则”具有优先地位,它理应作为确认合法垄断的基本原则,具体法律规定宜采取概括式与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即一般规定与明确列举相结合的办法来界定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范围。

二、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当代国际反垄断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在制度设计上与国际接轨程度大大加强,如明确了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等,自然也包括了本文要介绍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包括两大块,一是我国《反垄断法》从一般适用的角度,宣布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并为上述每种行为设定了豁免情形,如第7、第15条、第19条第3款、第28条和第51条第2款的责任缺位。

这些豁免情形就属于反垄断的适用除外;二是专章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就是《反垄断法》第8章。

根据第8章的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适用知识产权法而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知识产权包括许多种类,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和其他一些相当的法定权利,如特许专营权、植物新品种等。

此类反垄断法的豁免是基于有关特别法的直接规定,是典型合法垄断。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无形财产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这种权力的行使当然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二是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业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这在已经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也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在政策层面上,几乎都空前的一致。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自然因素具有主导性影响。

为了保障农业的基础不致动摇,农产品的供给安全而稳定,赋予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等方面的联合行为或协同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管辖,就成了立法政策的必然选择。

与此相关联的则是销售环节,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免受大型商业企业的控制,或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亦赋予于销售联合行为除浅议我国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陈向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1)32!!!!!!!!!!!!!!!!!!!!!!!!!!!!!!!!!!!!!!!!!!!!!!外适用。

三、我国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紧跟当代国际反垄断理论发展潮流,也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但仍有诸多不足。

(一)法条本身的不严谨和缺乏可操作性1.《反垄断法》第8章规定了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垄断豁免,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至于如何识别与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法律尚未规定,则有待于制定《知识产权竞争指南》对第55条予以明确。

2.关于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从事的农业行为的垄断豁免:第56条赋予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农产品运输环节的联合行为也享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否适当?首先,从产业的角度看,农产品运输是独立于农业而依附于交通运输业而存在的。

交通运输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是不享受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

其次,在农产品运输环节给予联合行为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客观上可能会发生垄断货源,哄抬运费,损害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事情。

(二)应根据国际惯例,适当增加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例如规定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行为和状态)。

这些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和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一族,因而不适用自由竞争规则。

1.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

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都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社会组织。

根据各国惯例,这些组织在实现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时,如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要求,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

2.自由职业。

各国法律大多会规定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这是因为这些组织的成员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它们之间的竞争不符合该职业的道德法典。

各国法律都强调通过对自由职业者的行业自律,而相对地放弃自由竞争。

3.企业协同组织。

发达国家不但注重大企业的发展而且十分注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

这些国家的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给予中小企业以特殊的保护,阻止过度的“大鱼吃小鱼”的现象,正是抵制大企业垄断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为此,美国、日本等国立法规定,中小企业之间出于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理由而组成的企业协同组织,可以有条件地豁免于反垄断法。

其受到豁免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这些组织的成员必须是中小企业;第二,不得使用不正当的交易方法或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并不正当地提高产品价格等。

(三)完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除规定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外,应增加反垄断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以构成完整的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增强实用性。

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的合法垄断应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即使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的以及农业渔业林业等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业,法律也只是允许其垄断状态(独占地位)的豁免,而不能允许其独占地位的滥用。

其他特定的合法垄断行为的豁免更是如此。

为了限制垄断行为固有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防止其可能对消费者利益的危害,国家应该建立必要的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和豁免审批制度,就申请反垄断法豁免的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实行政府监督。

反垄断法的执行程序中应有一整套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申请、审查、批准、听证或复议等程序性的规定,并应确定申报材料、审批机构、审批豁免的条件等问题。

四、结语反垄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维持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时间不长,司法实践还很薄弱,虽然国务院、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就《反垄断法》的部分法条制定了实施办法,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完整的实施细则出台。

特别是这些实施办法集中在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行政垄断问题上,尚无关于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笔者拟通过本文对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完善献微薄之力,望前辈同仁指正。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信息中心2010年上半年版,国家法规数据库.[2]钟明钊.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1997.[3]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9.[4]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及其确立方法.法学杂志,2008,(1).[作者简介]陈向伟,男,福建长乐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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