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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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3.07.12•【文号】•【施行日期】1993.07.1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制度改革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

《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在全军实行。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也势在必行。

为此,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军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原则上按照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合地方的情况,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标准和提租后的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不实行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附属建筑),由中央财政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于中央,由各地安置部门管理;不属于中央财政拨款修建的,产权属于地方。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按房屋产权归属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按国家房改政策制定具体办法。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的来源、房租收入和售房收入的管理使用等问题,由财政部、民政部按照国务院房改资金管理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五、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机制转换,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逐步过渡到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

央产房_法律规定(3篇)

央产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央产房,即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投资建设、分配给职工的住宅。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央产房逐渐成为职工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央产房的管理和分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央产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央产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概述和解读。

二、央产房的法律性质央产房的法律性质属于国有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国有房产,属于国家所有。

”因此,央产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

三、央产房的管理机构央产房的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改革办公室”)。

1. 领导小组:负责央产房管理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2. 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央产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改革办公室:负责央产房分配、租赁、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央产房的分配原则央产房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分配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 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无房职工、住房困难职工和离休干部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3. 逐步推进原则:在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市场化分配。

五、央产房的分配程序央产房的分配程序如下:1. 调查摸底:改革办公室对职工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了解职工的住房需求。

2. 制定分配方案:根据调查摸底的结果,制定央产房分配方案,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标准、分配方式等。

3. 公示方案:将分配方案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的监督。

4. 报批方案:将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

5. 分配实施:按照审批后的分配方案,对职工进行分配。

六、央产房的租赁管理央产房的租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租赁条件:职工租赁央产房应当符合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202x年5月8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经贸委、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企业特点的住房新体制,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调动职工住房消费的积极性,使住宅建设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不断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职工队伍稳定。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改革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为理顺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服务;逐步实现企业的主辅分离,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中分离出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实现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社会化。

(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原则是。

坚持在国家房改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xx〉43号)和《通知》规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

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

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房租金水平基础上,适应加大租金改革步伐,逐步实现住房租售比价的合理化。

(五)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协助企业为购房职工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保证职工购房产权证及时发放。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

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文档模板:【标题】住建部37号文和31号文全文解读【正文】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近期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37号文和《建造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实施方案31号文。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份文本的内容,本文对37号文和31号文的相关条文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和注释。

二、37号文全文解读1.引言37号文的引言部份,阐述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明确提出了本文的主要内容、目标和重点。

2.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2.1 总体要求: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住房消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2.2 基本原则: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普惠目标、分类施策。

3.深化住房制度改革3.1 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住房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3.2 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大公租房建设和供应,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3.3 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完善租赁市场体系,加强房屋租赁服务监管。

3.4 加快住房投资和融资体系建设:鼓励多元化住房投资,优化住房融资方式。

三、31号文全文解读1.总则31号文中明确了对建造市场的管理职责、重点任务和基本原则。

2.分类管理建造工程2.1 安全管理:对建造工程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2 质量管理:明确了建造工程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标准。

2.3 环境保护管理:对建造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了规范。

2.4 文物古建造保护管理:对文物古建造的保护要求进行了规范。

3.加强市场监管3.1 建立健全建造市场信用体系:对企业的信用管理作出了规定。

3.2 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制定了监理和检测工作的规定。

3.3 建立健全监察检查体系:对监察检查工作作出规范。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37号文: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市场监管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推进租赁市场发展,加快住房投资和融资体系建设。

2023年更名、换、退房制度参考

2023年更名、换、退房制度参考

2023年更名、换、退房制度参考引言:作为一个新的一年,2023年对于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带来了许多新的思考和机会。

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旨在为2023年更名、换、退房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一、更名制度的改革1.简化更名申请流程针对住房更名的申请流程,应该进行简化和规范化。

建立一个统一的更名申请系统,使居民可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电子化方式进行审核和审批,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2.加强更名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引入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更名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同时,建立更名审批结果的公示制度,让居民了解审批结果和原因。

3.鼓励社区参与更名决策在更名的决策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社区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开展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使居民能够参与到更名的决策中,增加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换房制度的改革1.建立统一的换房信息平台建立一个统一的换房信息平台,将现有的各种房源信息整合在一起,提供给居民进行查询和选择。

通过这个平台,居民可以了解到更多的房源信息,方便选择适合自己的换房机会。

2.完善换房申请和配额分配机制针对换房的申请和配额分配,应该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积分制度,将居民的积分作为换房的依据,让有更高积分的居民优先选择房源。

3.加强对换房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在换房过程中,应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房东的监督和管理。

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并公布给公众,以提高换房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三、退房制度的改革1.保障居民的退房权益针对居民退房的权益,应该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明确规定退房后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居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2.加强对违规退房的惩罚对于违规退房行为,应该加强惩罚力度。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退房的居民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购买或租赁住房的资格。

3.提供良好的退房服务建立健全的退房服务机制,提供良好的服务给退房的居民。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房[2006]63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二○○六年五月十六日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在多年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租金改革以及住房货币分配的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修改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各单位要切实抓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条例》要求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逐月各交纳5%-20%,存入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本息归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不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停发住房补贴,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购买解困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基金等手续。

目前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尽快组织实施。

武汉市住房改革制度

武汉市住房改革制度

武汉市城镇合作建设住房管理办法1996-10-03第一条为了鼓励城镇居民、职工通过合作建设住房改善住房条件,加强对合作建设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居民、职工合作建设住房(以下称合作建房)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城镇居民、职工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在政府扶持下,通过组建住宅合作社,采取以个人出资为主,单位资助为辅的办法进行的住房建设及其管理。

第四条合作建房应遵循自愿参加、自筹资金、合作建设、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合作建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作建房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住宅合作社。

住宅合作社是城镇居民、职工组建的,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按规定从事合作建房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组织。

第七条居民职工申请加入住宅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本市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居于中低水平;(三)住房条件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四)自愿按规定的标准出资。

家庭中低收入水平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组建住宅合作社应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合作建房。

第九条成立住宅合作社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二)有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草案;(四)有可行的合作建房方案;(五)成立职工型的住宅合作社应有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建社决议,且其单位已按本市的规定开展了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条住宅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员,筹集资金,组织房屋建设、分配,组织居住区管理和生活服务,培育社员互相合作意识,兴办为社员服务的其他事业。

第十一条住宅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4.08•【字号】厦府[1992]综080号•【施行日期】199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1992)综080号1992年4月8日)厦门自改革开放,创建经济特区以来,住宅建设发展较快,人均居住面积已从1980年的4.05平方米提高到1990年的7.7平方米,不少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有了较明显的改善。

但是,厦门市的住房困难仍然比较突出,住房困难户仍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人民生活的提高,社会对住房的需求还将日益增长。

为了较快解决住房困难的老问题,较好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新需求,必须对现行住房制度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把住房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建立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建立能够有效控制需求的住房分配制度,首先满足人民住房的基本需要,逐步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

我们的目标主要是,在“八五”期间,基本解决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到本世纪末,使人民的住房条件比较普遍得到改善,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80%。

一、指导原则1.改变住房无偿分配、低租金使用的现况,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2.改变住房由国家、单位包下来的现况,建立国家、单位、个人合理筹资建房的机制;3.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纠正住房分配上的不正之风;4.建房、售房、租房优先满足无房户和住房特困户的需要。

二、基本方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案是:提租适度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分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买房,成立房委会。

(一)提租适度补贴总的考虑是:逐步将住房租金提高到成本租金,同时根据“多提少补”的原则,发给职工适度的补贴。

我市住房租金现大约为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10元,拟用10年左右时间,分几步提高到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和税金五项因素计算的成本租金(1990年为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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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制度改革意见二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住房问题愈发凸显。

当前的住房问题主要体现在供求矛盾、房价过高和租金过度虚高等方面。

为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住房制度进行改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加快住房用地审批
住房用地是保障居民住房的首要资源,因此如何优化住房用地利用和开发比例,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具体措施如下:•加强住房用地布局规划,优化住房用地在城市中的分配比例;
•加快住房用地审批,推动项目顺利开发;
•建立住宅开发质量的检测、监理和评价制度,保障居民安全。

鼓励租房
当前,租房成为许多年轻人的首选,但由于租赁市场的不成熟,很多规范都不到位,价格虚高而难以承受。

对此,有如下建议:•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保证市场公正、透明,杜绝恶意炒租、虚高租金等现象;
•支持开发商、房企等第三方租赁服务公司,优化租赁服务流程,提供可信赖的租赁服务;
•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手段,为广大市民提供可负担的租赁住房,提高租房比较下的性价比。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职工购房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对低收入市民以及在城市中工作的流动人口,增加住房公积金补贴力度;
•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则,使得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购房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推进商品住房价格改革
建设适合人居住的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当前商品住房价格虚高,难以承受。

为此,推进商品住房价格改革,应以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探寻适度提高住房价格的可能性,减轻居民负担。

具体措施如下:
•贯彻房源国情化政策,保证本地居民有优先购房资格;
•推出一批适度提高住房价格的楼盘,让市民购买不再过度担负;
•加强商品住房的保护措施,保证投资人的收益不仅与房屋数量有关系。

结语
住房制度是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去提高市民的安居乐业水平。

通过以上提出的措施,我们有信心能够面对住房短缺的局面,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更好的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同样也更好的推进国家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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