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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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1999年市政府颁布深化房改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并于2000年起实施,标志着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已开始进入全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转折阶段:一是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
通过加强售房政策咨询和宣传,简化售房操作程序,查处产权单位惜售行为,研究解决售房中反映出的政策性问题,促进了公有住房出售,满足了居民的购房要求。
据统计,全年共出售公有住房55.98万套、建筑面积2975.04万平方米,形成了1994年以来的第二次购房高潮。
至此,全市已累计出售公房136.4万套,7100万平方米,占可售公房的总量已达75%以上,大大提高了职工住房的自有率。
二是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按地段和类型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兼顾了居民的经济综合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2000年只对成套独用公有住房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为,甲乙地段25%,其他地段15%.提租后上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2.10元,缩小了租售比价,促进了公房出售。
三是开展廉租住房试点。
制定《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政策,并在长宁、闸北两区试点起步,积极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符合上海实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至年底,两区已完成廉租对象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登记公告等配租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四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根据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性实施办法,在闵行区、奉贤县、市人事局进行空转试点。
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一、保安职责:(一)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职业礼仪:(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二)着装统一标识齐全(三)尊老爱幼服务到位三、职业纪律:(一)不准饮酒睡觉(二)不准离岗脱岗(三)不准打架斗殴(四)不准粗言秽语(五)不准索要钱物四、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7日)自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以来,本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分配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将住房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实现住房供应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主要内容(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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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财税政策,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财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个人住房交易的规定l、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在其本市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5、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是指除花园住房外的其他内外销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个人自有用于居住的房产。
二、关于进一步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规定l、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尚未交付购房者、也未开具售房发票的空置商品住房(包括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免征营业税;参建、联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上述规定的免税期内销售,免征营业税。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调整
近年来,上海的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
经济的发展,对住房需求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上海市政府近期对普通住宅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首先,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将更加注重居住舒适性和生活便利性。
新标准将
对住宅的采光、通风、隔音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确保居民在家中能够享受到良好的生活环境。
此外,新标准还将加大对住宅周边配套设施的要求,包括学校、医院、商业设施等,以便居民能够更便利地享受城市的各种资源。
其次,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将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新标准将对
住宅的建筑材料、节能设备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新标准还将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建筑技术,促进住宅建筑的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此外,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还将更加注重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新标准将对住
宅的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以确保居民在家中的安全。
同时,新标准还将加大对住宅建筑质量的监管力度,确保住宅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为居民提供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总的来说,上海普通住宅标准的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城市住房的品质,满足市民
对居住环境的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相信在上海市政府的领导下,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将会得到更好的落实,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11.22
【实施日期】199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1994年11月22日)
1.“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如何掌握?
答:“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
如果一个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
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同样可按上述政策购买。
2.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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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5.18施行日期1994.05.18文号沪府发[1994]19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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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29施行日期1991.04.29文号沪府发[1991]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文/戴晓波一、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一)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对于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可以分成普遍需求和特殊要求两个方面。
一是住房的普遍需求,即人人可得到合适的住房。
1996年“国际人居”大会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
2002年4月,联合国制定居住权利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明确为:“在可能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保护并确保公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
二是特殊要求,即在住房供应及其价格的自然状态下,部分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无力完全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地解决住房困难,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帮助其解决。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首先,需要通过住房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其次,对于住房制度不能解决的部分居民,必须考虑通过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剩余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制度、体系和政策概念辨析制度、体系和政策,是管理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个概念,三者都是指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规则;但是,仔细辨别又有不同。
制度是指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基本方面,是相对系统的、稳定的和原则性、方向性的,一般要通过立法或高层管理机构的确认,用以指导管理工作,包括政策的制定。
体系是指管理主体与客体的构成,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系建设属于系统建立的范畴,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性质和程序性质的内涵。
政策就是政府策略,是指在制度的指导下,对体系内外相关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基本规定的细化、深化、补充和调整,使之适应于各个区域、部门实际使用,并随着区域、部门环境的变化有所调整,需要政府部门协调提出和实施。
上述三者只有有机结合,才能从宏观到微观实现根本性、综合性、系统的突破。
(三)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住房制度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什么类型的住房制度取决于经济社会条件和本国本地区的制度安排。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上海的住房制度原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福利分配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调整,上海的住房制度已经基本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住房商品化制度,即由市场对住房资源进行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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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 1999年市政府颁布深化房改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并于2000年起实施,标志着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已开始进入全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转折阶段:一是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
通过加强售房政策咨询和宣传,简化售房操作程序,查处产权单位惜售行为,研究解决售房中反映出的政策性问题,促进了公有住房出售,满足了居民的购房要求。
据统计,全年共出售公有住房55.98万套、建筑面积2975.04万平方米,形成了1994年以来的第二次购房高潮。
至此,全市已累计出售公房136.4万套,7100万平方米,占可售公房的总量已达75%以上,大大提高了职工住房的自有率。
二是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按地段和类型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兼顾了居民的经济综合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2000年只对成套独用公有住房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为,甲乙地段25%,其他地段15%.提租后上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2.10元,缩小了租售比价,促进了公房出售。
三是开展廉租住房试点。
制定《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政策,并在长宁、闸北两区试点起步,积极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符合上海实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至年底,两区已完成廉租对象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登记公告等配租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四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根据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性实施办法,在闵行区、奉贤县、市人事局进行空转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