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doc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7•【字号】•【施行日期】199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7日)自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以来,本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分配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将住房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实现住房供应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主要内容(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6.15•【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施行日期】199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b21a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e4.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沪府发[1999]44号)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扩大范围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房改办发[1995]第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5.01.07
【实施日期】1995.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住房制度改
革办公室、上海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
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
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5]第6号)
师、团职转业干部在军队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为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转业干部的关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来“关于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可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对下列的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按本市同级干部的控制标准执行:。
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划和房屋

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规划和房屋上海市公布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全文) 中国机构网2008年11月14日17时03分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要求,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为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机制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上下基本对应、探索大部门体制。
中央要求地方政府加强的部门和强化的职能,上海要对应落实,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2、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特大型城市功能特点,构建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具有城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稳妥推进;切实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一)转变政府职能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0f2a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41.png)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办[1999]8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财税政策,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本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财税政策规定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个人住房交易的规定l、个人销售自有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2、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购买本市商品住房所支付的购房款及购房贷款利息,在2003年5月31日前,可在其本市计征的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抵扣。
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可减半征收契税,即减按1.5%税率征收,在此基础上,财政再予贴费50%。
5、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免征契税;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高于售房收入的差额缴纳契税。
6、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房是指除花园住房外的其他内外销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自建住房等个人自有用于居住的房产。
二、关于进一步消化空置商品房的规定l、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底前销售尚未交付购房者、也未开具售房发票的空置商品住房(包括空置的经济适用房、使用权房)免征营业税;参建、联建的空置商品住房,在上述规定的免税期内销售,免征营业税。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11.22
【实施日期】1994.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
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三
(沪房改办发[1994]第63号1994年11月22日)
1.“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如何掌握?
答:“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是指职工家庭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面积标准,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如果一个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时,必须是同一承租户名,或是配偶双方的承租户名,其住房的建筑面积总和又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允许按同一优惠政策计算实际售价。
如果一个家庭的住房面积尚未到位,而目前已按成本价购买,今后原
承租人增配住房时,当原购买的住房和新增配的住房建筑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则同样可按上述政策购买。
2.一个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的现役。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等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等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
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沪房改办发[1994]第2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4.04.29
【实施日期】1994.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
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
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4]第24号1994年4月29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4]24号),自1994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调整为1993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口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以本人1993年平均月工资收入为计算缴交基数。
平均月工资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工资改革以后的新增工资(3个月)部份等;
2.国家和本市批准实行的各种工资性津贴和岗位补贴,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等;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物价补贴,书报费和洗理费补贴;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种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增收节支奖、目标管理奖、以及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允许使用所发的工资等;。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2.02.20•【字号】沪房改办[1991]53号•【施行日期】199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1991]53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凡获得新分配直管和自管公有住房的住户,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凡分配的住房只有居住面积而无建筑面积资料的,其建筑面积的计算一律以居住面积(不含小方厅)乘以换算系数为准,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第三条新分配或增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一律由住房分配单位负责核算;套配房时,原租住公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核定;住户增配房或原居住私房时,则原居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为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与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所在地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拆迁户配房的债券认购按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以10元为单位,凡不足10元的尾数可不计。
第五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数额以10元为单位,认购总额不限。
第六条单位分配给职工租住公房时,应开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职工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若拆迁户属本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应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的,拆迁单位应开具《拆迁户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一式四联,交拆迁户办理认购债券手续。
第七条职工增配住房时,原居住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上签章。
职工套配住房时,还应核定并填写原住宅债券认购额度。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
上海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与政策创新研究文/戴晓波一、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一)住房保障是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对于住房保障的客观要求,可以分成普遍需求和特殊要求两个方面。
一是住房的普遍需求,即人人可得到合适的住房。
1996年“国际人居”大会把“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确立为《人居议程》的核心目标。
2002年4月,联合国制定居住权利计划,该计划的宗旨明确为:“在可能的条件下,各国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保护并确保公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
二是特殊要求,即在住房供应及其价格的自然状态下,部分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居民,无力完全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适当地解决住房困难,需要依靠社会和政府帮助其解决。
对于上述两个问题,首先,需要通过住房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绝大多数居民的住房问题;其次,对于住房制度不能解决的部分居民,必须考虑通过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剩余居民的住房问题。
(二)制度、体系和政策概念辨析制度、体系和政策,是管理工作中经常提到的三个概念,三者都是指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规则;但是,仔细辨别又有不同。
制度是指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基本方面,是相对系统的、稳定的和原则性、方向性的,一般要通过立法或高层管理机构的确认,用以指导管理工作,包括政策的制定。
体系是指管理主体与客体的构成,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系建设属于系统建立的范畴,具有法律上的实体性质和程序性质的内涵。
政策就是政府策略,是指在制度的指导下,对体系内外相关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基本规定的细化、深化、补充和调整,使之适应于各个区域、部门实际使用,并随着区域、部门环境的变化有所调整,需要政府部门协调提出和实施。
上述三者只有有机结合,才能从宏观到微观实现根本性、综合性、系统的突破。
(三)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住房制度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什么类型的住房制度取决于经济社会条件和本国本地区的制度安排。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上海的住房制度原来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福利分配制度;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调整,上海的住房制度已经基本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住房商品化制度,即由市场对住房资源进行分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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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
1999年市政府颁布深化房改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并于2000年起实施,标志着上海住房制度改革已开始进入全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的转折阶段:
一是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
通过加强售房政策咨询和宣传,简化售房操作程序,查处产权单位惜售行为,研究解决售房中反映出的政策性问题,促进了公有住房出售,满足了居民的购房要求。
据统计,全年共出售公有住房55.98万套、建筑面积2975.04万平方米,形成了1994年以来的第二次购房高潮。
至此,全市已累计出售公房136.4万套,7100万平方米,占可售公房的总量已达75%以上,大大提高了职工住房的自有率。
二是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按地段和类型合理控制调整幅度,兼顾了居民的经济综合承受能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2000年只对成套独用公有住房调整租金,提租的幅度为,甲乙地段25%,其他地段15%.提租后上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2.10元,缩小了租售比价,促进了公房出售。
三是开展廉租住房试点。
制定《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配套性政策,并在长宁、闸北两区试点起步,积极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符合上海实际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至年底,两区已完成廉租对象调查摸底、资金测算、登记公告等配租前的各项基础工作。
四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
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同时,根据机关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
案及配套性实施办法,在闵行区、奉贤县、市人事局进行空转试点。
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一、保安职责:
(一)维护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职业礼仪:
(一)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二)着装统一标识齐全
(三)尊老爱幼服务到位
三、职业纪律:
(一)不准饮酒睡觉
(二)不准离岗脱岗
(三)不准打架斗殴
(四)不准粗言秽语
(五)不准索要钱物
四、规范用语:
;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五、基本要求:
(一)经保安职业培训,能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
(二)具有保安职业所需的智能、体能和技能,能应急处置安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和危险事件,协助维护现场和救护求助,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三)严格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礼仪,规范职业用语。
能正确使用普通话,听懂上海地方主流方言。
(四)能运用保安职业基本知识、火灾扑救的基本原理、技术防范的作用特点等保安常识,规范和指导日常保安工作,岗位职责明确、环境熟悉。
六、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
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
小商小贩进入小区乱设摊。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的,要规范实行机动车凭停车证进出的管理制度。
(二)巡逻
1、按规定时间、路线巡逻,多看、多听、多问,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和记录。
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经理,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2、对小区设置的消火栓箱、窨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3、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
(三)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
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经理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资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经理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四)车管
1、正确引导小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
效。
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3、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取小区车辆停放费用,出具正规票据,不准乱收费。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
: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