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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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政策要点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政策要点
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 城市周边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 数量、质量等,提出城市周边优先划为永 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步骤 2.核实举证 根据上级下达的初步任务,有关城市人民
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住建等部门开 展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 任务。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周 边、交通沿线耕地,有关城市应说明原因、 列举证明材料
下,由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完 成“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 入图库”等工作。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步骤 6.验收备案 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
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完 整、准确,符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的程 序进行,自下而上进行验收。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步骤 3.论证核实 上级部门对各城市核实举证的情况进行论
证、审查,核定并下达城市周边、交通沿 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二)明确工作步骤 4.制定方案 根据上级下达的划定任务,有关城市人民
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编制城市周 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 府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 核
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三)时间要求 重点城市时间要求: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106个重点城市周 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106个重点城市初步任务下达后,于2015 年5月底前将核实举证结果的报告和数据报 两部;下达后3个月内,城市周边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方案上报两部。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一、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47号文解读

47号文解读

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国务院47号文件系列解读之一编者按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

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

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

这些问题亟待纠正。

《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附件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有序开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的依据与工作基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按照《通知》提出的任务与要求,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6.《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二)工作依据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

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

国土资发108号文件解读解读之一: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日前,国土资源部以颁布实施《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为契机,进一步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全面系统地强化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

“坚守红线建设红线”栏目对《通知》各项要求及其任务分七篇进行系列解读,今天本版刊发第一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划定后基本农田的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本轮划定工作结束后,基本农田将实行数量、质量、区位、保护责任的一体化管理。

充分认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通知》是对划定工作具体要求的再次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2009年和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先后下发了两个通知,即《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了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任务、程序和要求等。

2011年6月发布实施了《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通知》再次明确了上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了划定工作的完成时间基本农田划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基本农田空间位置、数量、质量等级、地类等信息的过程。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农业实行保护政策,支持和帮助农
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粮食安全。

国家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规定永久
基本农田的土地面积及其使用范围。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制定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和管理体制,
保护国家和民众的粮食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需求。

一,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标准:
①均以农田投入产出分析为基础,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以确保其在社会经济发
展中发挥关键作用;
②要遵循“户县一致”的原则,把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锁定,以有效管理土地,保障
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③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任何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的联动影响,即不去除永久基
本农田产地用地或改变其功能;
④当永久基本农田存在持续性和大范围的土地流转行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重新划
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

二,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体制:
①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机制,规范农田流转行为,以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的稳定性和可持
续发展;
②河北省财政部应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实施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地方相关政策;
③地方财政部应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管理,设置永久基本农田专项管理部门,主
管永久基本农田的基本流转;
④行政审批部、专业投资机构、农林牧渔专业机构负责永久基本农田的经济发展和社
会保障;
⑤主管永久基本农田的村庄社区、土地投资机构和私人农地投资者应当负有法定责任,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

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央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和维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措施,共同
为社会和民众粮食安全作出的贡献。

浅谈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不可为”“可不为”“可为之”

国土资源TANSUOYANJIULAND&RESOURCES35探索研究土地是万物之源、民生之本。

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和生产性等特点。

管好用好土地资源,对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应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作为第一要务,实现新增用地减量化和存量土地增值化;应把优化国土开发格局作为重大举措,把调整土地空间结构作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应把计划指标与规划指标挂钩作为统筹方式,通过市场配置和政府调控共同作用,统筹促进“两项指标”的均衡和协调。

下面笔者依据管理学上的“三圈理论”,结合挂职锻炼期间的学习、思考和调研,就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谈三点粗浅的体会和认识。

一、不可为之事,当坚决不做,这是一种意志和定力对于不可为的事情,应有正确的价值观、名利观和政绩观,算大账而不是只算小账,看长远而不是只看眼前。

这样,心里才会亮堂,才不会不可为而为之。

就国土资源管理、利用而言,要守住“四条线”。

1.守住耕地红线今年8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明确要求把管控性保护、建设性保护和激励约束性保护统筹起来,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任务。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

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国士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国士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研究决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切实夯实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生产的核心产能。

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抓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将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特殊保护,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

中央明确要求,城镇发展“要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在城乡建设上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

各地必须处理好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X〕1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X〕109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XX政办字〔201X〕3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XX 国土资发〔201X〕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亟需启动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为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县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X);5. 《耕地质量划分规范》(NY/T 2872-201X)、《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67号);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128号);8.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X〕10号);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X〕1096号);1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14号);1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号);1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8号)及其他数据库建设的相关要求;1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6号);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XX政办字〔201X〕31号);15.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XX 国土资发〔201X〕10号);16.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XX国土资发〔201X〕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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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国土资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

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

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

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

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

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

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管理(六)健全保护台账,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账,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

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

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

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

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

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

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年度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年度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年度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年度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察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

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管。

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十三)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

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

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十四)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要加快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省级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共同做好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工作。

积极探索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形成连片、高标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十五)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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