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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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皖政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目录第一章工作成效与面临形势第一节自然概况第二节工作成效第二章总体要求与目标策略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第四节总体布局第五节总体策略第三章重点任务与重大工程第一节长江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二节淮河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三节皖西大别山区生态屏障保护和修复第四节皖南山区生态屏障保护和修复第五节巢湖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六节新安江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七节江淮运河生态廊道保护和修复第八节淮北平原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九节江淮丘陵岗地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十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第十一节生物多样性系统保护与修复第十二节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第四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一节加强组织领导第二节加强资金保障第三节加强实施管理第四节加强科技支撑第五节鼓励公众参与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前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编制《安徽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衔接区域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明确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修复分区和重大工程,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是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的总纲领和空间指引,是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全面开展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省国土空间规划。

2019年底,形成省国土空间规划初步成果,2020年上半年修改完善,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县及以下国土空间规划。

2020年9月底,形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2020年,市县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在县域层面完成村庄布局工作,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完成村庄规划编制。

2021年,基本完成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

二、编制要求(三)省国土空间规划。

省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落实,为国家及省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指导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省国土空间规划由省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委审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省国土空间规划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依据,侧重实施性。

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1.05•【字号】皖国土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皖国土资〔2009〕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省农垦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农场:为规范省农垦国有农场(以下称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一)依法推进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作为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凡有农场的市、县(区)在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时,应当吸收农场负责人参加,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充分反映农场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标应当分解落实到农场。

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作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编制。

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二)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场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各农场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一般耕地和新开垦出的耕地凡具备划入基本农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依法划为基本农田。

在具备条件的农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提升基本农田管理水平。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做好我省“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统一受理并依法办理。

(三)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四)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1)相应内容,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国务院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皖自然资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8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解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决策部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两统一”职责,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自然资源保障。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政治“三力”(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

认真分解落实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省政府2021年重点工作中涉及自然资源重点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二)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组织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深入学习贯彻运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三)开展庆祝建党100周年系列活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907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907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的要求,为全面核实全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划足、划优、划实,经研究,决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2006-2020年)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12.《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二、验收方式各市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市级初验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申请省级验收。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皖自然资耕〔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我厅研究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不断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地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及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全面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国土资发[2010]218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67号)规定,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划定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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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
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4.11
•【字号】皖国土资明电〔2017〕24号
•【施行日期】2017.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
的通知
皖国土资明电〔2017〕24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了解和推进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会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于2017年4月6日至8日对我省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并实地督察了滁州、马鞍山市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五项任务落实进展情况。

督导组指出,我省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各项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加快推进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各项工作,5月31日前,将通过省级验收的所有县级数据库上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复核。

根据督导组的督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库上报时间要求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
324号)的要求,加快数据库更新完善及自检和初查,4月30日前,以市为单位,将通过市级初查的县级数据库送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审查。

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周报制度
各地应全力推进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五项任务落实工作,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督促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星期一向省厅报送上一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落实进展情况表》(加盖市局印章)。

联系人:许业鹏,联系电话:*************
邮箱:****************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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