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李函庭、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函庭、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函庭、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6【案件字号】(2022)辽06民终10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峻峰关爽王玉瑛【审理法官】张峻峰关爽王玉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函庭;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当事人】李函庭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函庭【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德生【代理律所】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函庭【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照片不能体现被上诉人物业管理失职与否,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被上诉人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应当按时交纳物业费。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被上诉人已将催缴物业费通知张贴在上诉人所在小区电梯处以及上诉人进户门处,应视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问题。

何承树、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承树、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承树、王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30【案件字号】(2021)川16民终6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登贵吴丽华罗乔军【审理法官】张登贵吴丽华罗乔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承树;王成;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崇兵【当事人】何承树王成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崇兵【当事人-个人】何承树王成鲁崇兵【当事人-公司】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铭芝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铭芝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铭芝【代理律所】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承树;鲁崇兵【被告】王成;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成和正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3.案涉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诉讼代表人反证自认新证据拘留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王成和正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3.案涉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问题,案涉200万元借款,第一次借款100万应当认定为正大公司债务,理由如下:第一笔借款发生地点在正大公司办公室,且有正大公司财务人员在场,其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且经正大公司核实,该笔款项也的确进入了正大公司账户,应当认定为公司借款。

该笔100万元由正大公司负责偿还。

第二次借款100万应当认定为王成与正大公司共同债务,理由如下:第二笔借款发生地点为广安区某茶楼,由王成个人出据并要求打入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何承树将钱打入王成个人账户,其后王成个人对账户钱的处分行为,不影响个人名义借款关系的认定。

张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47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杨霞李安【审理法官】王守远杨霞李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当事人】张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刘志光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李玉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刘志光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于佳平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李玉宾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堃刘志光于佳平李玉宾【代理律所】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杜衡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观点】2017年3月29日张某与万象美烟台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7年3月29日张某与万象美烟台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交纳、收取物业费。

张某主张协议系受万象美烟台分公司逼迫所签,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张某主张其应按2004年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下达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烟价[2004]3号)标准交纳物业费,因烟价[2004]3号文件系政府部门发出的管理性文件,对于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仅具有指导性意义,且烟台市物价局、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以烟价[2017]29号废止烟价[2004]3号文件,明确规定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陈巧云与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巧云与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巧云与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0【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4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利娜潘晓峰仓勇【审理法官】蔡利娜潘晓峰仓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巧云;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当事人】陈巧云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巧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王抗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顾菁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政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王抗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顾菁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政王抗顾菁【代理律所】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巧云【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本院观点】首先,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住宅3.5元/平方米计算”,该合同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当按约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应按约交纳物业费。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陈巧云提供了一组证据:1.送货单一份,证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未尽到保护业主财产的义务,其房屋防盗门被砸导致财物被盗,其更换防盗门还花费1600元。

2.照片一组,显示物业公司的安全监控并未全部开启,仅有小部分可以使用,业主财产无法得到保障,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第六项的安全监控义务。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9【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78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超孙守明王月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岩;刘东;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岩刘东【当事人-个人】吴岩刘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郑猛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郑猛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汉飞郑猛【代理律所】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告】吴岩;刘东;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基于与被上诉人吴岩、刘东达成的和解协议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1 01:00:28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吴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8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917室。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飞,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川20民终1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文利王力陈光彬【审理法官】罗文利王力陈光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当事人】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当事人-公司】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陈丽君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杨广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陈丽君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胡磊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杨广华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全洪陈丽君胡磊杨广华【代理律所】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资阳万达广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万达业委会上诉认为万象美物业系恶势力、强拿硬要人民群众合法财产。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达业委会上诉认为万象美物业系恶势力、强拿硬要人民群众合法财产。

在二审中,万达业委会未提交其已向公安机关举报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证据,故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不应中止审理。

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时间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雷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雷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雷井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滔程婧谢晋【审理法官】杨文滔程婧谢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雷井生;林莎【当事人】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雷井生林莎【当事人-个人】雷井生林莎【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雷井生;林莎【本院观点】《长沙开福万达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万象美物业公司具有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而涉案写字楼夜间发生消防水管爆裂漏水,万象美物业公司直至第二天早上才发现,且在2018年1月30日消防水管爆裂漏水前,已陆续发生过几次漏水。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万象美物业公司与雷井升、林莎签订的协议及雷井升、林莎签订的公约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万象美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雷井升、林莎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万象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

本院认为,《长沙开福万达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了万象美物业公司具有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而涉案写字楼夜间发生消防水管爆裂漏水,万象美物业公司直至第二天早上才发现,且在2018年1月30日消防水管爆裂漏水前,已陆续发生过几次漏水。

王健、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健、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健、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35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福荣董维王昊东【审理法官】张福荣董维王昊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健;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当事人】王健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健【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祥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祥霞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祥霞【代理律所】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健【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在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业主的抗辩能否得到支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合同约定,对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平衡并作出调整。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无形性、动态性、持续性,特定时间段内的照片不能反映物业服务的持续过程,小区内个别区域的物业服务问题不能代表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本院对于上诉人的要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的主张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应遵循诚实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桂01民终110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闭燕华朱菲菲曾涛【审理法官】闭燕华朱菲菲曾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当事人】王成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成【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汶霏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余恒杰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汶霏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余恒杰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吕宏科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汶霏余恒杰吕宏科【代理律所】广西贵文律师事务所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成【被告】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院观点】证据1-5为王成交纳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的材料,虽然万象美南宁分公司仅对其中的证据1、2、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3、4与证据1、2、5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共同证明王成已经交纳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故对该五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判决所认定的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与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的建筑面积一致,且王成也是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故王成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万象美南宁分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王成及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首先,一审法院向王成所购买的南宁青秀万达广场的案涉房屋地址进行了直接送达,并留有通知单;同时,也根据案涉房屋地址及万象美南宁分公司提供的王成地址、联系电话向王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邮寄回单中载明“客户要求退回”或“客户直接拒收”。

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的规定,在王成拒绝签收法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已经送达成功,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万象美南宁分公司提交了证据《南宁青秀万象美写字楼管理处物业服务费通知单》、《南宁青秀万达写字楼物业服务费通知单》及其粘贴在案涉物业处的照片,该通知单注明了缴费楼层、房号、缴费日期和金额等信息,可以证明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在诉前向王成进行了有效的书面催交。

王成虽对此予以否认,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王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为此,一审对万象美南宁分公司的诉请作出裁判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程序合法。

关于王成是否欠付万象美南宁分公司物业服务费,若欠付,应如何计付的问题。

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已按照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王成应及时足额地向万象美南宁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王成未交纳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王成对该期间物业服务费没有交纳无异议,但称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已经口头免除其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而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

故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王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王成对按照每平方米15.38元/月收取物业服务费提出异议,并称物业服务费的计算面积应以《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合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月收取。

但在实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过程中,王成系根据万象美南宁分公司的要求,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月交纳了部分物业服务费。

因此,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达成了新的协议,万象美南宁分公司要求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因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2.66平方米,经计算,一审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王成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26020.19元(15.38元/月·㎡×62.66㎡×27个月)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入伙通知书规定时间开始计收,每6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业主应于每个结算周期到来10日前预先交纳一个结算周期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日3‰收缴滞纳金。

该欠费滞纳金在性质上即属于违约金。

现万象美南宁分公司要求按照每天1‰计算违约金,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万象美南宁分公司的相应损失,本案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应按如下方式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间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963.71元(15.38元/㎡/月×62.66㎡)为基数,按照每天1‰,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依次计算至实际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间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963.71元(15.38元/㎡/月×62.66㎡)为基数,按照每天1‰,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月依次计算至实际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

上述每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当期物业服务费的30%。

由于万象美南宁分公司主张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从开始计算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至今,王成应支付的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已经超过所欠付物业服务费的30%,故一审判决酌定王成应向万象美南宁分公司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违约金7806.06元(26020.19元×30%)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此外,王成称万象美南宁分公司所主张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可知,万象美南宁分公司自2012年12月28日起为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提供物业服务,且至今仍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从未中断。

同时,王成一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时效抗辩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王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由上诉人王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5:30:2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3620号,权利人为王成,建筑面积为62.66㎡,用途为办公等。

南宁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万象美南宁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南宁市青秀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将南宁青秀万达广场项目委托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实施物业服务,委托管理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与乙方或者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止。

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写字楼物业按合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月收取(含公共耗能费)。

2.交纳费用时间: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入伙通知书规定时间开始计收,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缴一年(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一年(12个月)后,每6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业主应于每个结算周期到来10日前预先交纳一个结算周期的物业服务费,逾期按日3‰收缴滞纳金。

2017年4月28 日,王成向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其已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地块)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并倡导、督促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合同以及临时管理规约。

2017年5月5日,王成向万象美南宁分公司支付了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王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万象美南宁分公司、王成均具有约束力。

万象美南宁分公司应按照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成应及时足额地向万象美南宁分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

王成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物业服务费。

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写字楼物业按合同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38元/月收取。

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62.66㎡,故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王成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26020.19元(15.38元/月·㎡×62.66㎡×27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