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厅(展示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固定总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编号:展厅(展示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展厅(展示中心)装修工程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承包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本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展厅(展示中心)装修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精装修工程

二、本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以下简称为《技术要求》)

三、合同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并按照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计算承包人竣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发包人有权调整工期,调整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均予遵守,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主张。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按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质量标准,并符合的企业标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为(大写):,小写:¥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

5.1本合同价款是按照招标图纸及工程技术要求所体现总价包干的原则确定。

5.2合同价款的详细组成见投标报价表,其中已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及国家

和湖南省有关规定须缴纳的所有法定费用及税项。

5.3图纸及合同文件规定而总价包干的价格,其中已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

规定全部完成本合同所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一切不可或缺工作之费用,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亦不会因为市场价格、税率、汇率的浮动或任何调价文件之

要求而调整;合同总价除合同文件允许的调整外,一概不再调整。合同总价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制造、运输、安装、成品保护、文明施工费、工程竣工资料等;包括采购、分包(如有的话)、交货、监制、验收、保险等;包括所有要求承包人负责的对货物的检测;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许可证、批复及执照等的获得和维护服务,与招标文件中可能规定的其它项目和服务等,以及合理地隐含的承包人的义务。

5.4 合同总价所对应的所有货物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图纸及技术要求说明的技

术标准,货物品牌、原产地、制造商按投标文件载明的相关内容执行。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货物介绍资料和货物检验报告所反映的货物品质,仅为本合同要求供应货物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若所反映的标准低于技术要求及图纸规范说明的技术标准,则承包人仍须按技术要求及图纸规范说明的技术规范执行供货,而相关差异并不构成本合同的有效设计变更,承包人亦不能因之而提出任何额外增加费用的要求。

5.5 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顾问有权到货物原产地验货,并监督装箱,所需

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5.6 合同总价已包括承包人按其投标时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及合同文件的要求

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保修期服务所须的所有费用以及在货物验收过程中按发包人的要求更换不合格货物及零配件所需的一切费用。

5.7 合同总价已包括合同文件要求承包人负责承担的所有保险费用、安全防护及

安全文明措施等费用。

5.8此总价款为含税价款,包括与本合同相关的代垫支出、费用和相关税费。税

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承包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征收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方式/□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征收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合同所涉及的增值税以后不受国家税务政策变更而改变。

六、付款方式:

详见专用条款相关约定。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招标文件的补充、澄清和答疑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7.合同图纸

8.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上报的方案、施工组织等)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按以上序号从前到后依次排列,如果彼此出现不一致时,序号在前的优先,若同一序号的部分不一致,以时间较后者优先。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所有合同文件中,本合同协议书具有最高效力。

惟若投标文件中含有与招标文件相悖的条款,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均不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章《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竣工并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

十一、其他条款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共六份,发包人执四份,承包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章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总承包人,亦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本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人:指在本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本承包工程施工承包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指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合同的代表。

1.7承包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8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0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位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1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2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