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的法律问题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摘要本文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办法,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处理该类纠纷。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主要特点,然后详细阐述了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和解决方式。
同时,本文还提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1. 引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在民间借贷和投资领域中,因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理财合同引发的纠纷。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2.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投资运作,并约定投资收益和风险分担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主体:合同的双方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为资金的提供方,受托人为资金的管理方。
•投资运作:受托人负责将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取预期的收益。
•收益和风险分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分担方式,双方需按约定分享投资结果。
•法律约束: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可能原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不当宣传:受托方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风险,误导了委托人。
•投资失误:受托方在投资运作中出现失误,导致投资亏损。
•不当承诺:受托方在合同中做出不当承诺,超出了其能力范围。
•合同解释:双方对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
4.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调整合同条款,协商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时,委托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仲裁解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5. 相关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在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裁判规则理论梳理1.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
在委托理财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出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时,应选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到人民法院立案。
委托理财合同的种类根据主体不同,分为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民间委托理财)。
出于稳定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需要,国家对民间委托理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部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在案件审理中会被认定无效。
2.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通常是因投资于证券、国债、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时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因非金融性资产委托投资管理引发的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基金合同纠纷以及因直接投资设立公司所产生的股权诉讼不在此列。
第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储户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具有委托理财性质的储蓄合同纠纷不在此列。
第三,在合同的内容方面,部分委托理财合同通常约定保底收益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虽未约定保底条款,但部分受托人挪用了委托人的资产,从而引发的纠纷。
第四,在纠纷起因上,通常是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盈余分配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委托人经常是作为原告,受托人和监管人通常是作为被告。
(徐志新主编:《票据存单与委托理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0~221页。
)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民间委托理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将自有资金交给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既享受收益,又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经营模式。
民间委托理财从整体上看是合法的,但亦有例外。
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以下是 6 条关于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1. 合同的有效性是不是关键啊?比如说,张三委托李四帮忙理财,那份合同如果本身就存在问题,像有霸王条款什么的,那能行得通吗?这就好比盖房子,根基不牢,房子能稳吗?
2. 双方的权利义务得搞清楚啊!王五委托赵六理财,那王五该干啥,赵六又得承担啥责任,要是模糊不清,岂不是乱套了,就像在大雾中走路,容易迷失方向啊!
3. 收益的分配合理不也很重要吗?想象一下,老孙委托老周理财赚了钱,结果分配不公,老孙能乐意吗?这不就跟分蛋糕一样,得公平合理才行!
4. 风险承担的约定可不能马虎呀!好比老陈和老郑合作理财,遇到风险的时候,如果当初没说好谁承担多少,那不得争得面红耳赤,就像海上没了指南针的船,不知所措啊!
5. 信息披露是不是必须做到位呢?你想啊,如果老胡委托老柳理财,老柳啥都不告诉老胡,老胡能放心么,这跟闭着眼睛走路有啥区别?
6. 违约责任可得明确好呀!就像老钱委托老吴理财,万一一方违约了,没有明确违约责任,那另一方不就吃哑巴亏了,如同被人打了一拳还不知道怎么还手!
我的观点就是,这些审判要点都至关重要,每一个都不能忽视,只有这样,才能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有更清晰的判断和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

332006.9经济与法我国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法律环境的问题与对策□谭敬军(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在我国,不健全的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对上市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成为困扰资本市场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对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不完善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关键词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保底协议监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33-02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与证券投资机构或证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签订协议,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委托其代为投资并取得一定回报的经济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更有效地利用资金,采取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但是,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得较晚,法律法规及相应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大量的问题,引起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造成上市公司委托理财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健全的制度和不完善的法律环境。
如何从制度上着手,进一步改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控制和防范委托理财风险己显得非常迫切。
一、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包括立法环境和执法环境,是指影响公司委托理财活动的各种政策法律因素。
目前,我国委托理财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委托理财法律依据不足,与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委托理财双方交易时采用的方式一般有全权委托型、保底型、保底分红型等。
但是,全权委托、保底收益等作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法》规定:券商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同时还严格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做出承诺。
我国委托理财不仅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而且还在不少方面与其他法律相互冲突。
比如,《证券法》第142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规定

1.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资金投向金融产品的,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投资者误判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2.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受托人与委托人约定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如无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条款有效。
受托人以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为由,主张上述事后亏损负担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上市公司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将自身资金委托给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受到多个法律法规的控制,旨在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法律控制。
首先,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受到公司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公司的基本原则,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时,应当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避免将资金投入风险较高的项目,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其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证券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证券投资者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披露重要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因此,上市公司在选择理财机构时,应当充分了解理财机构的背景和信誉,并及时向相关方披露委托理财的信息,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再次,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合同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因此,上市公司在与理财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委托期限、投资金额、投资方式等重要条款,以充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在解除合同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证券市场相关法规的规范。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主要合同关系事项特别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公告[2006]27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时,需要披露理财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上市公司委托理财还受到财务会计法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因此,上市公司在委托理财时,应当确保理财机构的投资决策和信息披露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

委托理财范本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受托方负有重要的责任,因此建立一个合法、规范的委托理财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委托理财范本,以规范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定义和识别受托方:指接受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负责对其资金进行理财的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委托人:指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方进行理财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条:委托事项委托人将指定金额的资金委托给受托方,受托方应按照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人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按照双方协商的约定执行。
第四条:委托方式和范围委托人应向受托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并按约定方式将委托资金转入受托方指定账户。
委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期货、外汇等金融产品。
第五条:委托人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人有权随时查询、提取其委托资金和收益。
2. 委托人应按时支付受托方所规定的费用,并负责向受托方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
3. 委托人应遵守受托方制定的投资规则和操作要求。
第六条:受托方权利和义务1. 受托方有权按照合理、谨慎的原则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并应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受托方应提供资金的安全保管、风险监控等服务,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每月、季度或年度的理财报告。
3. 受托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条:风险提示和免责条款1. 委托人在进行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带来的可能损失。
2. 受托方在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后进行理财活动,但无法对投资收益作出绝对承诺。
3. 受托方不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对于因委托理财活动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条款、细则等,以进一步明确委托理财关系的各项事宜。
第十条:协议生效和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以下是 6 条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审判思路得先搞清楚合同到底约定了啥呀!就好比你请朋友帮你买东西,你们得说好具体咋回事呀。
比如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收益分成、亏损承担这些关键要素呢?
例子:老王让老张帮忙理财,说赚了钱一起分,可到底咋分却没说清楚,这不就容易出问题嘛!
2. 裁判要点之一就是得看受托人有没有尽到义务呀!这就像你雇人干活,他得认真负责不是?如果受托人随便乱搞,那能行吗?
例子:小李受托理财,却整天不操心,随便买卖,这能不产生纠纷嘛!
3. 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认知也很重要呢!难道你啥都不懂就把钱乱扔出去?这就像闭着眼睛过马路,多危险呀!
例子:小赵啥都不懂就把大笔钱交给别人理财,结果亏了就喊冤,这合适吗?
4. 实际履行情况那可得好好审查呀!不能光看合同写的,还得看实际上是咋操作的。
这好比说减肥,不能光嘴上说,得看实际行动啊!
例子:小张说他按合同做了,可实际情况根本不是那么回事,能不产生争议吗?
5. 证据也非常关键呀!没证据咋说理呀。
就跟你说别人偷了你东西,没证据谁信呀!
例子:小陈和小周因为理财的事闹起来了,可谁都拿不出有力证据,这可咋判呢?
6. 公平原则也得考虑呀!不能让一方太吃亏呀。
就好像两个人分苹果,得差不多才行呀!
例子:老孙和老林的纠纷,就得好好想想怎么判才公平呢!
结论: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得全面、细致地考虑各种因素,不能片面地偏袒哪一方,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公正裁判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言:委托理财作为一项新兴的业务,近些年取得了蓬勃的发展,证券公司、其他机构和个人纷纷开展各种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但由此而发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关于该类合同的性质、受托人的资质与合同的效力等问题更是纠纷的焦点,在前些年证券市场风雨飘摇的情况下,委托理财纠纷更加引人注目。
本文试图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委托理财的概念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
委托理财指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信托合同,有的认为委托理财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对此,本人认为,不同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1、实为借款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有些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有本息保底条款,超额部分归受托人所有。
对于此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委托期限届满后,受托人除了要向委托人返还全部委托资产外,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利息,这与借款法律关系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受托人向委托人进行借款融资,期限届满后再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委托人。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
2、实为信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这类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内容已经基本符合了《信托法》关于信托的约定: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管理。
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应该按照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
3、实为普通委托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但由受托人实际使用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进行投资管理。
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的上述规定已经基本符合了《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约定,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按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普通委托合同。
4、实为合伙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有些委托理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共同出资,由受托方进行投资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其合同的上述规定已经基本符合了《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合同应依据其法律关系的实质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
5、实为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一般来说,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入市交易系证券经纪业务,证券交易代理源于广义的代理概念,又保留了狭义的代理形式,从交易结果体现了委托人与单一主体或特定多数相对方之间的直接关系,而受托人并不介入,从这个意义而言,券商又具有居间人的地位和作用。
券商撮合交易虽采取无纸化方式,买卖双方并不见面,完全依交易系统按规则成交,交易结算分两级完成,客户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责任负担,各自依据交易结果承担向指令交易的券商承担清算交收的责任。
按照证券交易代理关系处理委托理财纠纷,实际上摒除了委托理财的一些特点,在券商违背交易规则并无证据证明客户有理财的意愿,券商应保证客户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安全,因券商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6、实为行纪合同的委托理财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相当形似,在许多证券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中,证券公司正是通过行纪行为获取客户资金或证券进行理财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有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均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均以当事人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都委托他人处理一定事务等。
因此,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行纪合同除另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见,委托理财合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按照其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实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就是借款合同、信托合同、委托合同或者合伙合同等,因此,对于委托理财合同来说,应该分别根据《合同法》、《信托法》、《民法通则》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来判断其法律效力,并将上述法律作为解决有关纠纷的依据。
三、受托人的资格问题1、机构受托人目前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是否应具有特定资质的问题的争议比较大。
其实所谓资质问题的实质就是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作为受托人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问题,而此问题的核心则在于委托理财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款、委托、合伙或者信托等,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经营信托业务和借款业务需要取得特定的资质外,从事委托、合伙等活动并不需要取得特殊的资质,因此,将大部分的委托理财业务界定为一种特许的金融业务并不符合市场的现实,也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对于非金融机构来说,当其作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原则上应当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即如果其经营范围包括委托理财,那么其就可以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但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特定资质的信托业务等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也不应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依此规定,即使作为受托人的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委托理财业务,其仍然可以经营除信托业务外的其他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如果受托人已经取得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托牌照,则其还有权经营信托业务形式的委托理财业务。
然而,我国目前将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受托人从事实为借款的委托理财业务时,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与非金融机构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相比,证券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受到严格的管制,即证券公司经营委托理财业务应该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如前所述,委托理财业务并不属于需要市场准入的金融业务,但是证券公司作为受到特定管制的机构,其经营范围受到严格的管制。
根据《证券法》第129条、130条和13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要得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定,并且证券公司只能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就委托理财业务来说,其应属于《证券法》第129条第四款规定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的范围,因此,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以经营委托理财业务,且综合类证券公司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才有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除此之外的经纪类证券公司和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均无权经营委托理财业务。
2、自然人受托人其资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对于在机构中从业的人员,是禁止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的委托理财业务的。
四、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委托理财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1、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行为,是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委托其进行理财,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为有效。
如构成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的处理原则予以认定;如为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理财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当事人约定的固定收益的条款当属无效,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义务,委托人应承担理财所带来的风险损失。
2、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理财如受托人具有行纪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证券交易,则按行纪合同进行调整;如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理财,则属一般委托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构成非法借贷的,按违法借贷处理。
3、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受其经营范围和主管机关审批的制约,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分业经营,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未经审批则属违法。
就受托从事股票投资业务来说,中国证监会只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
由于证券公司具备了专家理财的资质,受托理财合同也较为规范,只要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其协议的有效性,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到合同的约束以及规章的调整。
4、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对于此类行为及其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争议较大。
本人认为,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来认定其合同的效力。
五、保底条款的效力保底条款问题是委托理财纠纷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之一。
如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合同中设立保底条款,明显违反了交易的公平性,保底要求反映了当事人的真正目的在于融资,委托理财只是一种表象,应当推定设有保底条款的合同全部无效。
反之,如果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全部无效,也同样导致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可见,合同效力与保底条款关系紧密,相互影响。
(一)委托理财中保底条款的类型委托理财中因当事人约定的保底内容不同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保底条款。
目前委托理财纠纷的保底条款大约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
年收益率一般在银行固定存款利率的5—6倍。
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对于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一般地,受托人的分成比例与理财赢利成正比,赢利越多,受托人受益越多。
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补足;对盈利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4、委托人承担部分本金亏损,盈利时按比例分成这种条款约定,委托人对于本金损失承担一定比例,一般该比例为本金的20%-30%,出现赢利时,双方则按比例分成。
此种方式委托人分成的比例往往高于以上三种。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司法界和金融界对此认识有很大分歧,争论不一。
目前一般的司法实践认为,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对于个别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以及分担部分风险的部分保本的条款,则适当赋予其法律效力。
六、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1、刑事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2、行政违规不具备信托、借款资格的机构,将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如因不具备资格、违规操作导致权利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一、引言金融性委托理财类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签订的合同。